意识形态工作实施责任制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8-03 13: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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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实施责任制办法(2022年)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加强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加强对企业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明确公司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进行处置,根据中央及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股份公司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及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公司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中心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

 核。

 第四条 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企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公司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三)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工作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

 加强对企业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报刊、新闻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及出版物、OA 系统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

 (五)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公司党委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加强

 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系。要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防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

 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于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应当明辨是非,不转不跟,并迅速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对于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做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全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负责企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严把新闻发布关,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对企业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发现的违反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的处置工作进行督导。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各种对外网站的统一管理和意识形态安全指导工作,各对外网站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网站的意识形态安全工作。

 第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建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责任制中。公司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提交党建工作报告时,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将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巡察内容。

 第八条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

 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

 对所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

 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

 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七)

 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各类培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群工作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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