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解读

时间:2022-07-31 09:1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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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解读

 

 玩忽职守罪解读

 解读:玩忽职守罪

  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 397 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形式表现为:

  (1)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

  (2)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

  (3)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4)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未依法行使职权。

  由于玩忽职守罪在形式上表现为上述形式,在侦破玩忽职守罪时,还应注意玩忽职守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所具有的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为行使管理国家机关职权的工作人员,有的还具有相

 当的行政职位,对国家法律、政策较为熟悉,反侦查能力较强,关系网复杂。因此,侦查取证难度较大。

  (2)犯罪集中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管理国家职能过程中。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玩忽职守罪发生的部位相对较为集中,即就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部位,但因国家的职能范围较为广泛,玩忽职守罪的发案领域非常广泛,既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经济管理领域,也可能发生在司法领域和行政执法领域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这表现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有的玩忽职守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几千万元、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有的一个案件就造成几十人、上百人乃至数百人的死亡;往往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4)发生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许多玩忽职守罪往往涉及决策、指挥、执行等多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又表现出多个环节。对所造成的后果又是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并且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因此,实践中往往涉及的行为人较多,认定和查处起来难度较大。

  (5)玩忽职守罪与其他渎职犯罪越来越多地相互交织在一起,如往往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相互交织,使查处任务加重。

  四、玩忽职守犯罪线索来源及初查措施

  玩忽职守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

  (1)控告和检举,具体包括两类,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控告和检举和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控告和检举;

  (2)各级人大、党委及政府部门交办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法院及其他机关移送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

  (4)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5)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暴露出来的玩忽职守罪线索以及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线索;

  (6)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发现,包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发现和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移送的玩忽职守罪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通过上述渠道得到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审查,以确定有无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审查时可围绕如下问题进行审查:

  (1)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是否达到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2)损失结果是否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所致;

  (3)行为人是否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通过对现有材料的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初查或立案侦查。

  如需要进行初查,初查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和方法,并可采取如下措施:

  (1)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3)查询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证据;

  (4)询问,包括与调查玩忽职守罪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人,也包括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查清可能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5)技术鉴定、辨认;

  (6)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初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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