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30 19:1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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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全文完整)

 

 大学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预防火灾, 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辖属的行政、 教学、 科研、 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 院系(部、 处、 所、 中心)、 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

 校级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由校长 (法人代表)

 确定一名副校长或副书记兼任主任 (防火负责人)。

 责任是: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等有关消防法规、 条例。

 主持校防火委员会工作, 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 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 教育和落实等项工作。

  2、 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 建立防火工作机构, 组织领导各院、 系(部、 处、 所、 中心)建立各部门、 各工种、 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实行目 标管理, 狠抓三级落实, 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 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 同总结、 同评比。

  3、 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 听取防火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审定学校

 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 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 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二)

 院(系)、 部(处)、 中心)

 级设立防火领导小组, 由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副职兼任组长(防火负责人)。

 责任是:

  1、 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 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校防火办公室。

  2、 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 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 研究解决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演练。

  3、 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事后要进行分析研究, 分清责任, 吸取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 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 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保养、 检查, 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办公室汇报。

  (三)

 科、 室级防火负责人, 由行政领导兼任。

 每个实验室、 办公室均须设安全员; 各学生班设防火安全(治保)员。

 其主要责任是:

  1、 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

 火安全责任制。

 经常检查防火情况, 及时解决火灾隐患, 对于解决不了的, 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

  2、 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 掌握防火安全常识, 熟悉灭火基本方法, 做到人人会报警、 个个会灭火。

  3、 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 不得挪做它用。

  4、 发生火灾, 立即报警, 积极扑救, 保护好火灾现场, 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5、 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 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宣传有关防火规定, 对违章用电、 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

  第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 下设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 设在校保卫处治安科, 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办部门。

 具体责任是:

  (一)

 执行消防法规、 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 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 结合本校实际, 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经费预算, 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

  (二)

 在教职工、 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对新到校的教职工、 学生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

 教育, 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 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 及时制止、 纠正违章, 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 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 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确保安全。

 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 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 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 完善消防设施、 器材, 定期检修保养; 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 动控制系统管理, 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

  (五)

 建立防火档案, 审定防火重点部位, 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定人定点管理。

  (六)

 建立防火值班、 巡逻制度。

 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 责任心强, 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 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七)

 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 制定灭火预案, 开展义务消防训练, 提高自防自 救能力,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 抢救人员、 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

 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 施工队、 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 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 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

  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

 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 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 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 防火制度健全, 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

  严格用电、 用火管理, 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

 认真遵守《石油大学(北京)

 用电管理规定》 和其他防火规定, 一切电器设备、 仪器、 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经常检查, 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故障, 用后务必切断电源。

  (二)

 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

 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 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

  (三)

 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 对设备、 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 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 以免发生事故。

 禁止在校内乱堆乱放、 任意处理易燃物品, 禁止在楼道内、 室内燃烧废品。

 凡在校内燃烧物品, 必须报保卫处审批, 发给“明火证” 后, 方可用火。

  (四)

 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图书馆、 实验室、 科学会堂、 电教中心、 计算机房、 加油站、 液化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 严禁烟火, 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 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

  加强对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

 严格按照国务院第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要求, 建立购买、 运输、保管、 领取、 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 并设专人负责、 分类管理、 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

 储存易燃、 易爆、 危险物品的库房、 料场、 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 60 瓦以上灯泡, 要安装防爆灯, 开关要在室外, 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

  严格对消防设备、 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

 消防设备、 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 消火栓、 水龙带)

 均属专用设备, 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 检查维修、 保养、 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

 全校教职工、 学生、 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 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 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 掩埋地下消火栓, 私自拆卸消防设备。

 如因特殊情况, 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

 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 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 推荐为学校或地区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

  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 根据情节轻重, 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 给予警告或处以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给予单位主管人 200 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

 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 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1、 违章用火、 用电、 无人管理, 用火、 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 导致发生火灾的。

  2、

 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 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 存在火灾隐患, 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 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 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 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十条

  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 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 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在紧急情况下, 有权责令其停工、 停产、 停业, 并责令其限期

 改正。

  第十一条

  校防火办, 依据本规定处罚时, 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 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 起 7 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缴纳罚款。

 逾期不接受处罚, 不缴纳罚款, 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 10 到 30 元。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 2007 年 12 月修订, 自 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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