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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浅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简言之, 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是指群体、 个人因为某些问题或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或是认为处理不公平时, 而亲自到检察机关或致信到检察机关反映、 咨询, 并寻求解决方案的一种积极行为。
信访工作既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是观察社情民意的窗口, 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形式和渠道, 也是检察机关发掘案源, 惩治腐败的第一通道。
因此, 检察机关只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有效解决好不断发生的社会问题, 缓解社会矛盾, 才能取得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 发挥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 架设好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由于信访是群众表达意愿, 提出要求, 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种种社会矛盾也必然会通过该渠道反映出来。
但从其内容实质来看,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转载自找文章, 到](一)、 是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少数国家公职人员, 利用其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 以权谋私、 贪污
受贿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导致干部群众关系激化。
(二)、 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的问题。
(三)、 有些干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简单粗暴与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增强的矛盾。
通过上述浅析可以看, 在我院近几年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对象多数是党员干部, 国家公职人员及有关工作部门。
就其表现形式看, 目前群众信访举报数量不断增加, 所涉及到的问题领域也远比过去更深、 更广。
因此, 我们每一名信访工作者,都要明确自身的任重道远。
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既要做好信访群众的贴心人, 又要做好群众意愿的忠实使者。
在处理每一件信访难案中, 不论群众反映何种问题, 甚至于其对法律有误解或掺杂过激言论, 我们都应本着立党为公, 执法为民, 认真发生履行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的热情服务职责。
在检察信访工作中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公正、 文明的执法形象。
发扬满腔热情地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作风, 让群众投诉有门, 有难尽说, 有冤尽诉, 有理尽讲, 通过接待和处理信访进一步提升我们检察机关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和满意度, 将信访渠道建成为老百姓寻求司法救济的坦途。
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 发挥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 促进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 社会各阶层, 群体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 从而导致不同于以往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
由此引发各种信访案时有发生, 而其发生的具体原因是社会综合因素的反映。
根据笔者多年信访工作实践, 一大部份信访人员都是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 其由于心理挫折导致情绪消沉, 思想狭隘, 对这样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当, 就可能转化刑事案件或导致给国家、 集体、 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不良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走出接待室, 就地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如今年春节前, 本市一妇女到我院, 诉说她因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与本市某商场发生诉讼行为, 终审法院判决对方败诉, 并赔偿购房款, 但一直未支付利息。
如果检察机关不给她一个明确“说法” , 就要去上访。
经过耐心细致地对她讲政策、讲法律, 疏导和教育, 并及时与本市某商场协商, 终将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化解。
因此, 妥善处理好这类信访难案, 既利国又利民。与此同时, 还可以在向群众作咨询答复的同时向信访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 受案范围等, 加深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要如何才能正确妥善地把信访举报反映出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解决好? 笔者认为:
必须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 根据信访难案的复杂性和隐患性, 调查了解情况后, 可
按照可顺不可激, 可解不可结的工作方法, 及时查处化解矛盾,遏制事态的恶化, 消除不安定因素;
(二)、 耐心倾听来访人反映, 诚恳迅速做好初查。
做到想群众所想, 急群众所急, 为群众办好事、 办实事, 运用法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信访难案, 让信访群众心悦诚服, 以此来赢得民心; 在对每一件信访的审查和处理上, 本着客观性、 公正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 并按照不同案件的性质、类别及时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力争做到事事有答复, 案案有结果,对信访中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能给予解决的, 当场给予答复或解决, 对一时不能解决的, 定时给予兑现, 对情况未明, 证据待查的, 交应查办部门处理, 并跟踪解决,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 交分管领导牵头处理, 对群众的误解或还未具备解决条件的投诉,则要解疑释惑, 讲清道理。
从中体现了体察机关做信访工作所呈现出的信誉力和重心力。
通过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起到宣传法律、 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 深入基层平息信访难案, 在建立健全信访机制的同时,可在法律规定之范围内采取上访变下访, 对于党员、 干部、 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 可采取发信访通知书, 找信访难案人谈话的方式, 对信访难案及所产生的社会矛盾进行初核。
使信访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 更有效, 把各种信访难案和所产生的社会矛
盾化解在恶性事件的萌芽阶段。
对信访群众中反映的举报、 控告中已明确构成违法违纪需立案查处的案件, 要坚决进行查处, 并依法在一定范围之内通报、 曝光, 以此来震慑违法违纪者, 同时也鼓舞了信访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和勇气。
(四)、 为民解忧, 贵在主动。
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要下大力气转变观念, 改进作风, 借做信访工作之机, 摸民情, 听民意, 解民忧, 理顺群众情绪, 密切干群关系, 针对信访工作立法暂不完善现实, 认真杜绝视信访工作为信件中转及信访工作中教条主义等问题, 改革完善我国信访制度, 丰富新时期检察工作信访的内涵,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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