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5篇)

时间:2024-08-22 11: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篇二: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

  

  党的建设深刻认识、把握、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娜慕罕(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党校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010020)摘 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能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能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根本的政治保证。关键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本质特征;制度和机制;能力和定力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历史中形成的,是我们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是由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两个先锋队的性质,两个先锋队的定位,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帝国主义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我们的国门,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中国人民开始了各种救亡图存的运动。然而随着洋务运动的失败,戊戌变法的失败,辛亥革命的失败等一系列运动的失败,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运动似乎陷入了困境。所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是中国人民从长期奋斗中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这是历史的选择,是客观规律。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我们面临着爬坡过坎的挑战,需要经历风风雨雨,克服众多艰难险阻。要完成艰巨光荣的历史使命,战胜通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重重风险挑战,从根本上就是要靠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和机制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我们在制度建设、职能规划过程中要坚持并保障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这就像是“众星捧月”,这个“月”就是中国共产党。有核心,有职能部门,有领导,有部署,有执行,治国理政才有方向、有章法、有力量。这就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健全党中央实行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第一,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就是要发挥党中央对党和国家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的领导作用,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党中央的领导地位要突出发挥,要保障。第二,要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优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第三,要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出台详细列出了各种情况下,及时向党中央汇报工作的要求。这就健全完善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而这个制度对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尤其是突出党中央的领导,有了重要的保障。深化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完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不仅在党章中有规定,同时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里还专门有一条规定。《准则》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大力增强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执政能力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必须要主动而积极地培养才能形成,这就提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命题和任务。着力提高把方向的能力和定力。党的领导首先就是举旗定向,把方向,方向不出错,道路就不会错。其次,要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才能真正把方向,真正提出管长远的正确决策来。第三,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第四,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第五,要增强敏锐性、提高协同性,有效发现处置改革发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着力提高谋大局的能力和定力。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要善于牵“牛鼻子”,抓主要矛盾。要善于把局部利益放在全局利益中去把握。要始终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着力提高定政策的能力和定力。党的领导就是要定政策,作决策的能力不是天生的,更不是自然而然具备的,是需要锻炼,需要不断摸索创新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我们所有的工作都要以人民为中心,要服务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提高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和自我革命精神。不能满足已有的成就,要推进思想再解放、改革再出发。要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确定改革发展思路,能够解决现实问题,攻坚克难。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增强改革创新精神,增强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勇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这样才能够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我们党组织还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担当、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这样才能形成有利于党员干部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社会环境,才能把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真正达到我们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开辟、新气象的获得。

  075

篇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

  

  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试题和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月()日至()日在北京召开。a

  A.10月24日至27日

  B.10月26日至29日

  C.10月27日至30日

  D.10月28日至31日

  2.出席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中央委员有()人,候补中央委员()人。

  a

  A.197151B.198155C.198156D.199156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全会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根本遵循为

  C

  A.宪章

  B.宪法

  C.党章

  D.法律

  4.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关键是

  A

  A.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B.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C.基层公务员

  D.青年党员

  5.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是

  A

  A.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B.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C.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B

  A.政治意识、团结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B.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C.政治意识、提高意识、进步意识、看齐意识

  D.监督意识、团结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7.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是

  A

  A.坚定的理想信念

  B.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C.处理好顺境和逆境的关系

  D.处理好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

  8.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保证是

  A

  A.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C.改革开放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9.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是

  B

  A.纪律严敏

  B.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C.党内民主

  D.批评与自我批评

  10.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

  B

  A.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民主集中制

  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D.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11.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是

  C

  A.纪律严明

  B.党内民主

  C.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D.监督

  12.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

  C

  A.执行

  B.遵守

  C.监督

  D.责任

  13.下列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的是(B)。

  A.《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C.《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D.《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1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C),这样“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都分别通过一次中央全会进行了研究和部署,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整体设计。

  A.全面深化改革

  B.全面依法治国

  C.全面从严治党

  D.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5.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从(A)管起、严起。

  A.党内政治生活

  B.党的民主生活

  C.党的组织生活

  D.党的基层工作

  16.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必须把(A)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A.坚定理想信念

  B.严明党的纪律

  C.加强党内民主

  D.坚持民主集中制

  17.(C)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A.纪律严明

  B.廉洁政治

  C.党内民主

  D.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

  多项选择题

  18、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选拔任用干部必须

  ABC

  A.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B.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C.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D.坚持能力优先、为民服务

  19.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AB

  A.坚持党的领导

  B.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C.坚持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

  D.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

  20.党内监督的任务是

  ABC

  A.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B.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C.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D.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

  21.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ABCD

  A.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

  B.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C.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

  D.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

  22.党内监督体系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以及

  ABCD

  A.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

  B.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

  C.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

  D.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23.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党的(ABCD)。

  A.政治路线

  B.思想路线

  C.组织路线

  D.群众路线

  24.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努力在全党形成(BCD)的政治局面。

  A.又有民主又有法治

  B.又有集中又有民主

  C.又有纪律又有自由

  D.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

  25.(BD)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

  A.构建和谐社会

  B.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C.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6.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坚持(BCD),党内决不

  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A.纪律学习不放松

  B.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C.遵守纪律没有特权

  D.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27.(AB)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

  A.建设廉洁政治

  B.坚决反对腐败

  C.坚定理想信念

  D.维护中央权威

  三

  问答题

  1.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答: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2.如何做到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

  答: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有哪些?

  答: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篇四: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心得体会精选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我通过对《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重要论述的学习和思考,深刻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对这一原则产生了深刻的思考和体会。

  首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党的执政地位的核心体现。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鲜明特征和最本质要求,也是保证党和国家事业长期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党的指导思想贯穿各项工作,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才能确保党和国家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摆在核心位置,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做到“三个坚决维护”,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不断传承和发展。

  其次,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有效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一系列伟大的胜利,关键在于党能够正确处理好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关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主张能够贯穿和实施到各项工作当中。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完善和提高,才能保证我们能够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再次,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的有力举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自我净化和自我完善的重要方面,也是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有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与党的领导地位相适应。同时,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全面深入地推进反腐败斗争,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强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和惩处,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最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加强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的重要基础。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有统一的领导和协调一致的指导,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方向一致、力量集中、资源协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按照中央和地方党委分工负责、权责对等、层层负责的原则,明确划分工作职责,落实好党委的领导责任,实现党的领导在各级党委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只有党的中央和地方党委在领导上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形成强大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确保党中央的政令畅通、战斗堡垒的战斗力,才能保证党的决策部署能够迅速落到实处。

  通过对《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重要论述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党的基本任务,也是党的血脉。只有坚决贯彻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和国家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牢记党的领导是我们党最鲜明的特色和最大的优势,坚决拥护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重要

  任务,努力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一原则在我们党的历史长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地位,也为我们党能够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取得一系列伟大胜利提供了重要支撑。

  首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灵魂,是贯穿于党的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实践的红线。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党的领导为统领,从思想、组织、工作等各个方面,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和国家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前进。

  其次,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够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使党的政治优势和执政优势充分体现出来。我们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党中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的领导责任制,形成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序推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再次,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的有力举措。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的生命线,是党的执政基础。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确保党的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干净、守纪律、守规矩。同时,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够全面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和惩处,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彻底肃清党内外腐败的毒瘤,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政治生态。

  最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加强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的重要基础。党的领导是具有高度集中性和坚强性的,需要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核心,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各项工作,才能形成强大的战斗堡垒和领导核心。同时,党的领导也需要实现岗位权责对等、权力配置合理、协调配合紧密。只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够保证党的中央和地方党委有着良好的协调和配合关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级党委之间的准确传导和有效贯彻。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党中央的高度认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健全党委的领导责任制,着力增强党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的战斗力,始终保持党中央的政令畅通和战斗堡垒的战斗力。

  通过对《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重要论述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党的基本任务,也是党的血脉。我们要时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拥护和执行党中

  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重要任务,努力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同时,我们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党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的战斗力,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保证。

篇五: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

  

  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两个维护”的本质体现,是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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