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组织部人员流动大吗(6篇)

时间:2024-08-22 09:30: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组织部人员流动大吗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1988.12.011988.12.01人调发[1988]5号

  档案管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年12月1日

  人调发(1988)5号)

  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六、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应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现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束——

篇二:组织部人员流动大吗

  

  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编制区别-很具体实用

  所谓的编内包括2类--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编制。

  总体来说这两类(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编制)人员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两类人员在身份上有本质的区别:

  事业单位行政编制,档案在人事组织部存放;

  事业单位的老职工是是事业编制,档案在人事局或人事科存放;

  事业单位的新近人员(必须是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共同组织的公考招考进入的有些单位硕士按引进人才能够免考)也是事业编制,但仅仅占有编制,但编制不具体到某个人,其档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

  除了上面两种还又第三种那就是事业单位自己招聘的人员(即:没有通过人事部分、与单位主管部分的批准)无编制,虽然也与单位签订合同,但仅仅充其量也就是劳动合同而已(后面我还会提到)。

  因为现在正值事业单位改革,全国各地情况不尽一致。总体趋势是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定编不定人!采用灵活的用人机制!切实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新近人员都仅仅占编制、属于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但都无编制!因为以后的编制是单位的,不是个人的!

  所以现在江浙沪一带的编制其实一般是第二种情况!就是人事代理编制,对于医院这个编制是有的!对于个人仅仅占用这个编制,但是不占有!就是所这个编并不是你的!其实具体到个人还是没编!

  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人事代理编制想转成事业编制是基本不可能的!

  前两种如果是应届生需要用到派遣证!那么对于应届生如果你的就业协议有医院,卫生局,人事局和学校的章的话,至少能够保证你是一个编内人员了,如果你的档案

  寄往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说明你是人事代理编制(一般都是这样),如果寄往人事局,那么你是事业编制(基本很少),如果你没有人事局和卫生局的章而只

  有医院和学校的章那么很可能应该就是我下面要讲的第三类人员!

  第三类合同制,是医院不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要人签订合同,能够不要档案!签订的仅仅劳动合同!在江浙的很多(机会95%以上)医院此类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在编相同即同工同酬(当然有些医院连这点也做不到的),但5险1金的缴纳不同会少

  一些或没有,单位其他福利也少或没有!想走就走,单位也能够随时解聘只有多付给你一个月工资!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此类人员想转成上述两种也是基本不可能

  的!

  所以大家在找工作时对于编内编外一定要问清!

  而编内的两种更具有迷惑性,一般应届生都搞不清编内还分两种!招聘单位一般会利用这个点,只说编制而不说是那类编制,现在事业编制非常难弄(不管你是博士还是教授---进来没事业编制在想转非常难---毕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一般的编制也都是人事代理编制!

  能够看出来三类人员第一类编内最吃香,但是这类编很难搞到(和学历职称往往没关系,和关系往往有很多关系,哈哈!)而第二类编内往往有学历职称者能够获得,那么没有学历职称者只能占有第三类编外了!

  虽然这次两会提到打破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把医生变为自由人,但是在执行起来个人认为存有莫大的困难,既得利益者很难把现有的利益让出来,而且特别是这类人往往都身居高层时,不过国家既然重视了,肯定会变,最终会让大家都满意,这点我对zf还是有信心的,但是变革应该是一个长期反复曲折的过程,特别是大的变革!所以,我建议大家现在找工作时还是按现有人事制度实行职业规划,不要考虑太远,以后的事有点远!而你的青春去不是那么多!三思后行!派遣证就管那么一年!希望大家用好!

  应广大园友需要进一步解释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编制与非人事代理编制的区别。

  所谓人事代理编制其实是一种流动编制,清华首创,其目的是为了用活人才!但是现在人才多了,这种编制不免会给新人才的幼小心灵造成不安!

  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编制无非有三个原因:

  (1)固定事业编制已满、急需聘用相对稳定的人员;

  (2)固定事业编制有空缺,但是需要通过使用流动编制降低用人风险;

  (3)因单位特殊的人事管理体制,需要使用流动编制。第一条在大医院可能性现在已经不大因为医院能够通过合同制解决这类麻烦,大医院不缺人!为什么说人事代理编制会降低单位用人风险呢?这就引出了人事代理编制与非人事代理编制的区别。

  人事代理编制做为一种流动编制,双方签订要签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聘用期限,聘期到了能够解聘!档案是人才交流中心代管,这种第三方代管的好处是促动了人才流动!比如你以后(聘期未到)要跳到另一家医院,那么你只要跟医院提前一个月递书面申请,因为你的档案不在医院那么,医院不能以非正常手段扣留你的档案了,一个月医院如果不给你答复,你能够去人才中心自己调档走人!(当然你要是另签的合同比如进修合同那么同时还要照那个合同来)还有就是比如你签的是5年的合同那么好了,合同到期,如果不继续签那么你的档案能够由单位找人才中心代理转向个人找人才中心代理(就是聘期

  满走人),这就存有你能够随时走人,单位也能够随时让你走人的风险!

  而非人事代理你的档案在医院,你想跳槽单位不同意转出你的档案,你的档案是很难出去的出!而单位要想开掉你,不经过你同意档案也是转不出去的!非人事代理编制就相当于铁饭碗!而且是焊在手上的!

  简单的讲就是人事代理编制更容易丢工作!换工作!其实你想想你要是跟单位闹僵了或者单位想开你的话,单位就是搞不走你,你留在里面也是没有意义的!除非你想混日子,非人事代理编显然更有保障!所以人事代理编制是大事所趋!当然如果你是人才去了单位,单位会马上培养你,派你出去进修,签进修合同,进修回来你想走就要按进修合同赔钱了!总的来说人事代理编制和非人事代理编制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用工机制上人事代理更灵活,有好处也有坏处!对于技术性不强的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编制当然不如非人事代理编制,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也许利大于弊吧!不过难讲呀!哈哈!其实两会上自由人的概念其焦点。我认为并不是在编制的问题上,而是流动性上,以及福利、待遇上!按照现有体制合同制(编外)的待遇和编内(包括人事代理编制和非人事代理编制)是有差别的,而且比较大!这种现象会存有相当长的时间!医学生拿一个派遣证不容易,还是请大家用好,这不但凝聚了你自己的血汗更多的也是凝聚了你父母的!用前三思,一年有效(一年内不满意还是能够申请改派的!)。

  哈哈!到这里编制问题已经做了一个简单解释要是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还请指教!有疑问的话能够留贴咨询!

  写到这里本来能够完结的但是为了协助大家对自己的职业有个更好的短期规划我想跟大家简单谈谈协议书和正式合同和辞职、跳槽的问题。个人意见,希望大家指证。

  再谈就业协议和正式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是应届生和单位达成的初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注意一般单位会在备注里写出自己的权利而不写自己的义务,比如要服务满多少年否则要赔多少钱!而不

  提自己违约怎么办!那么注意国家对于违约没有具体金额限制所以,违约金问一下单位,还有这个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只有一年,一年之后会被正式合同代替,也就是说一但签订正式合同就要照新的正式合同来,这时你已经完全变成社会的人,学校已经不在能为你提供任何协助了(一年内找到新工作能够申请改派)!你要独立面对社会!在一年后辞职你要考虑清楚,这时你的派遣证用过了,学校也不能帮你改派,你在想找有编制的单位是非常难的!这就牵涉到辞职找编制工作和有编制工作再调到另一家有编制单位的不同!总之两种方法都是很难的!所以跳槽不是想的那么简单!奉劝各位看官走好每一步!骑驴找马、先就业再择业,这些话固然准确,但并不意味着教唆你随便找一家单位后马上后悔想跳槽!没工作前就想着将来跳槽是很不明智的!到时可能你同学已经是副高、正高了,你因为跳来跳去连主治

  都刚进上,甚至没有进上(一但失去编制很难找到相当原单位好的有编制单位,没编制和有编制当前差别颇多,这种情况也将长期存有那么你不满意的话还会跳)!

  而且到时光人事这个块也就能搞的你很不划算了。

  1.档案放在单位,不交养老保险---很好。

  2.档案放在单位,交养老保险----也很好。

  3.档案实行人事代理,但是医院正式职工,享受和1,2一样福利,不暗中克扣保险---也很好。

  4.档案实行人事代理,但是医院正式职工,享受和1,2一样福利,但是暗中克扣保险(把单位应该缴纳的那部分比例保险转嫁到个人头上)-------这种比较烂,但是比5好。

  5.合同工,档案肯定不在医院,给你几百块,爱干不干,没有奖金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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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4属于单位正式职工,3,4的退休金比1差的很多,2不太清楚。4虽然是正式职工,但是比3的在职收入差(具体看单位),退休后收入也差一点(缴纳保险基数不同)。5就是苦力的命,晋升,收入,完全不用考虑,不会比民工强。1,2,3,4都是医院正式职工,1是传统意义上的编内,2应该也是,3,4某些医院宣传是编制内,其实这个所谓的“编制”没啥意义,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想开你就开你,尤其是劳动合同!大家实际需要关心的是和老职工相比收入到底相差在哪里,因为除了5以外,我想没有几个医院会打算招临时工,应该还是长远的正式职工为主!打个比方,某比较有名的专科医院,今年招劳动合同,5险1金的职工,但是他不会告诉你其实是4那种,和老职工相比,因为保险的全部都自己上(单位应该出的那部分也暗中从收入中扣除),所以收入下降很多,而老职工不需要叫那些保险!我觉得大家需要关心的是:

  1.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吗?

  2.签署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

  3.是否有5险1金?

  4.和同级别老职工相比,晋升和收入有何区别?

  你们想,如果以后3甲医院全部招3那种工作人员,那么如果有歧视,医院以后怎么发展?除非医院招2种,一种是1或者2,一种是3或者4(现在某些医院硕博会有这个区别),但是以后国家肯定会把1全部砍掉的,1会转向2,而2是部分医院现在招的类型,3,4以后会普及,等1,2全都死光了,以后全都3,4,那么所谓的人才就流动起来了(人民公仆们的美好愿望)。

篇三:组织部人员流动大吗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央组织部

  1994.01.041994.01.04国家机构组织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

  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4年1月4日印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

  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七、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八、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九、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委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十一、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结束——

篇四:组织部人员流动大吗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文

  号:鄂人[2002]40号

  发布日期:2002-9-4执行日期:2002-9-4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州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中央在鄂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垂直双管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为了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工作,使各类人才合法、有序的流动,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我们在大量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96年下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暂行规定》作了部分修改。现将《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二○○二年九月四日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各类人才作用、尊重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流动,不受身份、地域等限制。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主要形式:

  (一)调动;

  (二)辞职、辞退;

  (三)招聘;

  (四)兼职;

  (五)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各类智力流动;

  (六)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的其它形式。

  第六条

  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辞职为三个月)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第七条

  对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流动。

  (一)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特殊岗位上工作及调离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的人员;

  (三)经国家司法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四)与单位有人事、劳动争议或有经济纠纷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依法签有聘用、聘任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流动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约责任规定的,单位可按合同收取适

  当违约金。聘用(聘任)合同应当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单位未签定聘用、聘任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单位出资培训或引进后在单位工作不满五年流动的人员,单位可按出资额每满一年递减20%的标准向个人收取培训费或引进费。工作满五年流动的,其所在单位不得收取上述费用。个人与单位签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外地招聘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省外或海外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以及带有科技成果或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或结构比例)户口、编制等限制。

  第十一条

  允许单位之间采取有偿借调的方式调剂人才余缺。被借调人员的行政关系不变,其工资、津贴、医疗、福利待遇以及借入、借出单位和被借调人员的权利义务由三方协商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且不影响条款履行、不违反劳动纪律的前提下,发挥专业特长,合

  理、合法地从事讲学、技术服务等各项兼职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兼职报酬。

  第十三条

  通过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等形式,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到西部及贫困山区工作,并运用行政调控手段,有计划地组织解决我省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急缺人才问题。

  第十四条

  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其档案及人事关系按规定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城市流动到乡镇企业和乡镇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保险金划转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失业、医疗、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多层次、网络化、设施配套、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为人才流动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不按规定或不履行合同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政策法规予以赔偿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应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向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向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对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无故刁难、阻拦、打击报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流动人员必须遵守规定,合法、有序地流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合法权益等。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流动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双方均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其它合法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流动政策措施,改善吸引人才环境,引导和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暂行规定》(鄂人调〔1996〕97号)即行废止。

篇五:组织部人员流动大吗

  

  组织部关于流动党员管理教育的调研报告

  组织部关于流动党员管理教育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家门,外出务工经商,形成了规模浩大的劳务大军,其中农民工党员队伍也随之日益庞大,他们是新形势下党员队伍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事关党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领域的执政基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此,我们成立了调研组,对以农民工党员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xx县辖22个乡镇党委,179个行政村党组织、17个社区党组织,70个机关党组织、162个非公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共有党员22437名。截至目前,全县共有有流动党员96人,占党员总数的0.42%,其中流入党员33名,流出党员63名。在流动党员中农民工党员78名,占流动党员总数的81.2%,他们分布在各个地区,从事不同行业的工作,其中在流入本县劳务的农民工党员23名,流出到市县以外的55名。根据调研数据显示,以农民

  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特点多样。

  一是农民工流动党员队伍逐年壮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已经远远跟不上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消费支出,从而促使更多的农民走出家门,外出务工经商。在这部分农民工中党员人数占较大的比例,从而壮大了农民工流动党员的队伍。

  二是在年龄结构上由中青年向中老年延伸。过去,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中,大部分是20-45岁左右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人,他们大多以打零工为主,自主创业的较少。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50-65岁左右中老年农民党员也纷纷走出家门务工,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只能从事一些低端没有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或季节性临时短工。

  三是农民工党员分布广泛流动性大。他们主要在城市工厂、山区矿山企业、农贸市场、百货超市、家政服务、零散打工等,受市场主体经济效益和农民工自身状况等因素影响和制约,这部分党员工作相对不稳定而且流动性较大。

  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做好农民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对接。为强化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根据xx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文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的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对全县农村党员信息进行集中登记,重点加强对失联和流动两种类型党员进行摸底排查,详细掌握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具体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台账,由所在党支部对流动党员统一发放《流动党员证》,并积极与流入地党组织和流出地党组织建立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农民工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对接。

  二是健全组织体系,扩大党组织建设覆盖面。针对农民工流动党员工作时间、务工地点不固定,管理有难度等问题,xx县加大党组织设置力度,实现对他们有效管理。单独建组。将符合建组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单独建立党组织,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截至目前,全县已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组织150个,建组率83.3%,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39个,建组率100%。联合建组。对党员人数少或不符合单独建组条件的,采取“村企联建、企企联建、企社联建”等方式,依托已建立的党组织,对农民工流动党员实行挂靠式管理,让农民工流动党员在务工地“安家”。网络“建组”。xx县积极探索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新途径,创建“党员管理教

  育网络平台,让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迈进“微时代”。平台的创建,改变了过去以支部为中心、集中定期组织活动模式,打破了流动党员学习难、管理难的态势,让更多的农民工流动党员可以直接登录党员网络平台,零距离参与党组织活动,让他们通过网络找到心灵驿站,产生“离乡不离党”的感觉。全县各基层党组织共建立流动党员微信公众号、QQ群43个。

  三是加强跟踪管理,健全服务体系。县委组织部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定期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进行调查登记,登记的范围重点包括流入到本辖区和流出到外地务工的农民工党员群体,将他们的基本情况、流动原因、发挥作用等情况纳入摸底调查范畴,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同时结合摸底调查工作认真检验和补发《流动党员证》,切实做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信息管理基础性工作。建立基层党组织专人联系流动党员责任制度,探索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流动党员信息库,努力保证流动农民工党员始终置于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2018年,xx县新建了1300多平方米的党群活动中心,为农民工流动党员学习教育和参加组织活动搭建了“党员之家”,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有效破解农民工流动党员教育服务和管理难题。

  三、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党员思想政治意识不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大部分是常年在外,造成原党组织对它们的教育、关怀和帮扶措施不能及时到位,只有很少一部分党员能够保持跟原党组织联系,有部分党员因角色意识不强,党性意识淡化,在流出前不及时告知党组织去向,在流入地也不主动亮出身份,有的即便是公开了身份,也不愿转接党组织关系,使之成为隐性党员,游离于党组织监管之外,最终导致对这部分党员管理教育出现“真空地带”。

  二是纳入组织教育管理难。由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流向多变,随意性强,工作单位不固定,导致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很难摸清和及时掌握他们的情况,对这部分党员的基本信息在沟通方面,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联系,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存在诸多难题。加上他们平常都忙于生计,很难抽出时间参加党组织活动,经常出现有组织无活动的情况,久而久之形成了“流出地党组织管不到,流入地党组织管不了”现象。

  三是用工单位党组织建设缺失。大部分农民工流动党员进城务工,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用工单位多以小微企业、私营企业为主,这部分用工单位大多数规模小,用工人员少,没有建立党组织条件。一部分农民工党员虽然进入规模较大企业,但是有的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业主对党建工作不感兴趣,认识不到位,甚至对建组心存排斥,使这部分农民工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没地方落,导致他们未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成了自由党员和口袋党员。

  存在以上问题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原因。一是个别党组织对农民工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采取的措施不到位。二是对农民工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存在漏洞,尽管实施了《流动党员证》登记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建立很好的沟通协调机制,致使农民工流动党员管理教育不到位。三是基层党组织在对农民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上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意识,没有探索和制定好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方法,使这部分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处于被动状态。

  四、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主动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加强党的建设全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在思想上提高对农民工流动党员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研究思考农民工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方式方法,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

  二是建立责任机制,切实增强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合力。对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不仅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是管理主体,而且各级党组织也都有领导责任,要树立“全党一盘棋“的大局观念,真正把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层层落实相关责任,实行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各级党组织共同负责的管理体系,实现对流动党员的无人过问到合力齐抓共管的转变。

  三是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增强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建设。要立足于从基础性工作做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排查登记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将他们编入流入地党组织,对符合建组条件的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不符合建组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组建。探索建立党员外出报告、定期汇报和目标管理等制度,把好的管理教育办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是创新管理形式,切实增强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全覆盖。充分借鉴流动人口管理做法,建立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登记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优势,建立“两微一端”网络平台,通过“指尖上的临时党组织”,实现“线上管理”与“线下管理”相互补充,解决党组织覆盖面不广带来的教育管理盲区。

  五是延伸教育触角,切实提高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和服务水平。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既要管理好,更要服务好,各级党组织都应关心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要针对他们文化层次低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原则,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保证每名流动党员能够在党的组织生活中学到生存生活技能知识,从而提高整体素质。同时要为他们创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多帮做他们办一些好事,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他们积极发挥好的作用,使他们能够在工作和生活中感受到党组织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和号召力,不断巩固党在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党员管理教育领域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

篇六:组织部人员流动大吗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文

  号:鄂人[2002]40号

  发布日期:2002-9-4执行日期:2002-9-4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州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中央在鄂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垂直双管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为了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工作,使各类人才合法、有序的流动,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我们在大量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96年下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暂行规定》作了部分修改。现将《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二○○二年九月四日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各类人才作用、尊重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流动,不受身份、地域等限制。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主要形式:

  (一)调动;

  (二)辞职、辞退;

  (三)招聘;

  (四)兼职;

  (五)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各类智力流动;

  (六)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的其它形式。

  第六条

  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辞职为三个月)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第七条

  对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流动。

  (一)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特殊岗位上工作及调离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的人员;

  (三)经国家司法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四)与单位有人事、劳动争议或有经济纠纷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依法签有聘用、聘任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流动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约责任规定的,单位可按合同收取适

  当违约金。聘用(聘任)合同应当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单位未签定聘用、聘任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单位出资培训或引进后在单位工作不满五年流动的人员,单位可按出资额每满一年递减20%的标准向个人收取培训费或引进费。工作满五年流动的,其所在单位不得收取上述费用。个人与单位签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外地招聘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省外或海外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以及带有科技成果或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或结构比例)户口、编制等限制。

  第十一条

  允许单位之间采取有偿借调的方式调剂人才余缺。被借调人员的行政关系不变,其工资、津贴、医疗、福利待遇以及借入、借出单位和被借调人员的权利义务由三方协商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且不影响条款履行、不违反劳动纪律的前提下,发挥专业特长,合

  理、合法地从事讲学、技术服务等各项兼职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兼职报酬。

  第十三条

  通过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等形式,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到西部及贫困山区工作,并运用行政调控手段,有计划地组织解决我省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急缺人才问题。

  第十四条

  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其档案及人事关系按规定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城市流动到乡镇企业和乡镇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保险金划转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失业、医疗、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多层次、网络化、设施配套、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为人才流动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不按规定或不履行合同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政策法规予以赔偿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应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向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向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对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无故刁难、阻拦、打击报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流动人员必须遵守规定,合法、有序地流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合法权益等。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流动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双方均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其它合法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流动政策措施,改善吸引人才环境,引导和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暂行规定》(鄂人调〔1996〕9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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