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指引用户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先阅读《中征动产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篇,供大家参考。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篇1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指引
用户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先阅读《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本指引是该操作规则的细化和补充。
一、用户注册和基本操作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1、普通用户
输入网址 ,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或输入网址 ,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或输入网址 ,进入中登网首页,点击链接“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入登记平台,点击 “用户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选择点击“常用户注册”后,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机构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完成常用户注册信息填写。2.2 分中心现场审核
申请机构完成常用户注册的信息填写后,需到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审核材料为《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第八条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各地分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可在登记平台首页“现场审核点联系方式”中查找。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见附表 1)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西安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9号509/512房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陕西省分中心
电话:029-88150782/8815068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188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贷款统计处1408房间
电话:029-87620683
2.3 创建操作员
获得申请资料的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即取得常用户资格。登记平台系统首次赋予的登录名是常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名。管理员没有登记和查询的权限,需要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进行登记与查询的操作。操作员按权限可以分为三类,即登记操作员、查询操作员、登记及查询操作员。管理员可按照实际需要创建相应权限的操作员。创建本机构常用户下的操作员时,登录登记平台首页,点击“用户登录”,使用管理员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用户管理”,打开“操作员管理”页面,点击“创建操作员”,按照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提交系统,完成操作员的创建。操作员设置的数量不受限制,各机构可以随时为需要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创设操作员。2.4 办理登记和查询
操作员仅可在登记权限范围内登录平台办理相关登记或查询业务。具有相应权限的操作员办理登记或时,进入登记平台首页,点击“用户登录”,用自身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即可进入登记或查询页面。2.5 查看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
用户在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需要输入初始登记的修改码,常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可以查看所做的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可在“工作区”中点击“我的登记信息”,查询其已经登记成功且在登记期限内的登记信息,包括初始登记编号和其对应的修改码。管理员也可登录系统,在“工作区”中点击“用户登记信息”,查询其所创建的所有操作员登记成功且在登记期限内的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
二、登记业务介绍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动产权属的性质选择适当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1.1 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 228 条的授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 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1.2 登记主体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1.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和质押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押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质押财产描述,质押财产附件等。其中,质押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描述。应收账款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应收账款的程度。
2、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2.1 概述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 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2.2 登记主体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2.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让人信息、受让人信息和转让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出让人信息和受让人信息中,出让人和受让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转让财产信息主要包括转让合同号码、币种、转让财产价值、转让财产描述、转让财产附件等。其中,转让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时,应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描述。应收账款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应收账款的程度。
3、租赁登记 3.1 概述
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合同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交易形式,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在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3.2 登记主体
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3.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承租人信息、出租人信息和租赁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承租人信息和出租人信息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租赁财产信息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号码、币种、租金总额、租赁财产描述、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租赁财产附件等。其中,租赁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财产进行描述。租赁财产描述可以通过租赁财产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金额、所在地等信息进行具体描述,也可以通过概括性描述来界定租赁财产,应达到能够界定租赁财产的目的。
4、所有权保留登记 4.1 概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4.2 登记主体
所有权保留登记由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4.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买受人信息、出卖人信息和交易财产描述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买受人信息和出卖人信息中,买受人和出卖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交易财产描述信息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号码、币种、交易 财产价值、债务履行期限、交易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交易财产监管登记编号、交易财产描述、交易财产附件等。其中,交易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时,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对交易财产进行描述。交易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交易财产的程度。
5、租购登记 5.1 概述
租购是一种信贷购物的形式,对价格较高的动产,如汽车等,卖方通过允许买方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即在供款期内,买方只是租用货品,待买方付清全款后才转移动产所有权。租购登记能够解决买卖关系中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告知不特定第三人标的物权属状况,预防潜在的权利冲突。5.2 登记主体
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5.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承租人信息、出租人信息和租赁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承租人信息和出租人信息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租赁财产描述信息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号码、币种、租赁财产价值、债务履行期限、租赁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租赁财产监管登记编号、租赁财产描述、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租赁财产附件等。其中,租赁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租购登记时,应按照租购合同的约定对租购财产进行描述。租购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租购财产的程度。
6、留置权登记 6.1 概述
留置权登记是针对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设立的。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6.2 登记主体
留置权登记由债务人与留置权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6.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债务人信息、留置权人信息和留置财产描述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债务人信息和留置权人信息中,债务人和留置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留置财产描述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留置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留置财产监管登记编号、留置财产描述、留置财产附件等。其中,留置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留置权登记时,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对留置财产进行描述。留置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留置财产的程度。
7、保证金质押登记 7.1 概述13 保证金质押是指银行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抵消债务,达到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保证金质押登记以互联网电子登记公示方式透明质物的权属状况,弥补转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7.2 登记主体
保证金质押登记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7.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押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号码、主合同币种、主合同业务类型、主合同金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合同信息,质押财产描述和质押财产描述附件等。其中,质押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质押财产描述包括保证金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保证金币种、保证金金额、保证金进账时间,以及补充描述内容。其中,保证金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以及补充描述部分为必填,其他部分为选填。当事人办理保证金质押登记时,应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财产进行描述。质押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质押财产的程度。
8、存货/仓单质押登记 8.1 概述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向债权人出质,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
仓单质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交付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仓单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
存货/仓单质押登记,通过明确存货的权属关系,使交易主体了解存货权利变动的过程以及仓单的权利负担,避免权属争议,有效防范重复质押等风险。8.2 登记主体
仓单/存货质押登记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8.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仓储方信息、监管方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登记期限等。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仓储方信息、监管方信息中,相关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其中,仓储方信息和监管方信息为非必填项,其他信息为必填项。
质押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质押财产描述,质押财产附件等。其中,质押财产描述均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质押财产描述包括仓单编号/质物清单编号、仓储地址、仓储物品种、数量、件数等数据项填写部分,以及补充描述部分。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财产进行补充描述。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财产的程度。
9、动产信托登记 9.1 概述
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约定目的,对动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类信托活动。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9.2 登记主体
动产信托登记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9.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委托人信息、受托人信息、受益人信息、信托财产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登记期限等。委托人信息、受托人信息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受益人信息为选填项,可从按格式添加或通过信息描述的方式增加。
信托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信托合同号码、信托合同币种、信托合同金额、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信托财产监管登记编号,保管人名称、保管账户,信托财产唯一标识码信息,信托财产描述,信托财产信息附件等。其中,信托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部分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描述。信托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信托财产的程度。
10、其他动产融资登记 10.1 概述
其他动产权属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融资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融资权利状况,预防权利冲突。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权属在此处登记。若将登记平台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10.2 登记主体
其他登记由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10.3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资金融入方信息、资金融出方信息和财产权属和性质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登记期限、业务类型名称等。资金融入方信息和资金融出方信息中,相关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财产权属和性质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合同号码、币种、担保标的物价值,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财产监管登记编号、财产权属和性质信息描述、财产附件等。其中,财产权属和性质信息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对财产进行描述。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财产的程度。
三、常见业务办理
1、常用户管理员密码重置
常用户管理员密码丢失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常用户操作员密码丢失的,常用户管理员可为其重置密码。
申请常用户管理员密码重置的,应填写《常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见附表 2),由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填写完整后,用户应将《常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 108 号 4 号楼三层 邮编:201201 联系电话:400-885-8500 征信中心核实用户身份后,进行密码重置,并将新密码反馈给用户。2.常用户机构名称变更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应填写《常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3),由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用户应同时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上述材料均应加盖公章。用户将《常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 108 号 4 号楼三层 邮编:20120120 联系电话:400-885-8500 征信中心核实材料真实性后,对用户名称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反馈用户。3.用户停用(注销)
申请用户停用(注销)的,应填写《用户停用(注销)申请表》(见附表 4),由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寄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 108 号 4 号楼三层 邮编:201201 联系电话:400-885-8500 征信中心核实用户身份后,停用用户,并将停用信息反馈用户。4.撤销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见附表 5)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
(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 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篇2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的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7〕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以及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 平台)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平台将有关动产权属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平台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二章 用户
第四条 当事人在登记平台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登记平台的用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登记平台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第六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 《用户协议》)的约束。
第八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平台,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常用户在登记平台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或查询。操作员在登记平台的登记、查询等操作行为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操作员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时,填表人是指发起登记的常用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由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登记动产权属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平台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等业务类型。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权属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就动产权属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融资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融资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期限范围是 1 至 30 年。 第十六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动产权属的最新状况。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在登记到期前 90 天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用户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30 年。
第十八条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平台用户。
第十九条 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有关动产权属已消灭的,登记用户应进行注销登记。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 180 天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180 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 180天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条 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是登记平台中所指的授权人。
第二十一条 登记平台为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证明编号,记录登记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证明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
(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 37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四章 查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权属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平台通过检索获得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查询人可通过资金融入方名称、留置权人名称、受托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在登记平台查询有关登记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查询人在使用登记平台进行查询时,应输入准确、完整的检索信息。登记平台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指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平台对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登记平台首页即可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登记平台或注册成为登记平台用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登记平台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登记平台提供 7×24 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平台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用户应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征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与发布的有关登记指引是本规则的细化与补充,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07 年 10 月 1 日发布,2009 年 8 月 10 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2009 年 7 月 20 日发布)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篇3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图1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架构(1)基础保障体系
基础保障体系包含了系统运行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环境、安全保障体系、不动产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数据交换标准规范。
(2)数据交换
各类系统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或者发布符合OGC标准的数据服务、WebService服务等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调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或者发布符合OGC标准的数据服务、WebService服务等方式,将对应的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领域登记数据成果返回给各业务管理局调用,最终实现数据共享。
(3)数据管理系统
数据管理系统集合了所有不动产登记管理所需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登记审批信息、档案信息、用户信息等各类数据的管理工具,遵循不动产数据库的标准规范,对数据进行标准分类编码。数据管理系统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人员,对新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更新信息进行分布式存储、管理、分发、汇总、编辑、发布。数据管理系统可以对遥感、三维、矢量、属性表、文档、多媒体等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支持国家、省、市、县粒度的数据分类读取和调阅,支持多时点多专题数据的对比和更新。
(4)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是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政务办公系统。它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的运行支撑环境和政府网办公网络直接读、写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源,为登记办理人员提供操作界面。用户登录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能完成从窗口收件、审核、审批、缮证、归档等一系列的登记日常操作。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也集成了综合查询、数据更新、辅助办公、系统维护等常用功能模块。(5)登记信息公示系统
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可以在广域网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它以不动产数据为支撑,实现各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信息的查询、发布功能。
数据交换整合方案 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目标和构想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与林业局、农业局、房管局等部门之间要实现空间数据和登记数据的有效交换。
(1)空间数据
针对各部门的空间数据,可以采用发布OGC服务的方式,实现数据的交换。各类系统通过自身数据发布模块发布符合OGC标准的数据,需要发布的数据经检测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平台可以调阅相应的数据服务来实现对数据的获取。通过这种方式,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平台的数据是实时获取各部门的空间数据,保证了数据的现势性(图2)。
图2 发布的服务列表(2)登记数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需要和相关各部门登记业务数据库实现远程调用,可以采用Web Service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可以在不破坏双方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很好的实现数据交换,这种方式重在对服务程序的调用以及调用结果的反馈。对于这种方式,各部门数据中心需要与相关不动产登记局开通相应的服务调用接口和函数,这样不动产登记局的系统才能够实现与各部门数据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工作。
业务类型分类设计 不动产登记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土地权利是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其他的不动产物权的存续都必须以土地权利为依托。除土地所有权之外,其他的不动产物权都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或者与土地关联。没有土地权利,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就是“空中楼阁”。对于海域登记,我们可以认为是“蓝色”国土,在调查、登记方面基本是相似的(图3)。
(1)不动产的物权体系如下: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
依托于土地所有权上产生土地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草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集体)、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
(2)土地之上附着物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担保物权:一般担保物权、最高担保物权。
图3 不动产登记业务组成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为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产权变动情况、交易情况和有关价格数据提供信息支持。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图形数据、属性数据、业务数字档案的有效关联和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围绕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决策等业务,按照“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分级联动、业务协同”的原则,顶层设计时需要统一构建国、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四级不动产登记应用框架,以实现信息采集标准化,登记业务规范化、流程化,档案管理电子化。实施时则需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1)图文一体化管理
图形信息同时可与登记审批业务案件挂接,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时查看案卷涉及的土地或房屋。即选中一个案卷,通过图形定位,就能即时在图形窗口中定位跳转到项目涉及的地块,系统自动弹出该地块的详细信息,包括地址、编号、面积等,辅助办公人员进行审批。如果WEB端同时发布了影像,可套合影像查看,更加清晰明了(图4)。
图4 图属联动查询(2)案卷查询统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对不动产登记案卷提供了方便的查询页面,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查询功能,包括土地信息、房屋信息、林业信息、草地信息、登记簿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信息查询等。用户可自己设定查询条件来查询所要调阅的案卷信息,如不动产权属证书查询,要满足可按登记类型、权利人姓名、权属证书号、使用期限等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具有关联穿透功能。如,在土地信息查询中查询到某宗地,可将与该宗地相关的房屋信息、不动产权利人信息、不动产转移信息、证书信息等列出。系统支持将结果导出为excel文件报表,并生成对应的分析报告文档。图5为地籍综合查询设计页面。
图5 地籍综合查询设计页面(3)登记历史回溯 每一起登记行为的细节程序都会详细记录,考虑到地块的反复流转,还会一直记录最原始的地块编码,不仅形成地块的所有历史流转链,还能随时查看任意一个流转节点的详情(图6)。
图6 登记历史回溯(4)动态监管
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模块,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各项监管功能,比如总监管、规范性监管、效能监管、重点监管、入库日志查询等。
其中总监管涵盖所有监管项,包括使用年限的监管,业务逻辑性监管,登记资格监管等各项内容,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登记效能监管是指对各级管理者及其领导组织的勤政和能政情况进行考察和整改的行政监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设计 建立统一、规范、反映不动产客观物理形态和权利状况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借鉴住建部全国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的经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采探矿等登记信息,逐步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数据信息,积极挖掘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应用渠道,提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扩大公众参与度,保障不动产财产权与市场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图7)。
不动产登记信息应逐步实现县、市、省(直辖市)、全国联网。?
读取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根据信息公示需要从内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提取公示数据。?
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公众信息WEB实时公示。?
可以对公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可以对登记有关业务信息进行统计。?
按访问权限的不同,分别提供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信息。
图7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设计示例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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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杨盛秋
摘要: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问题。本文借鉴了准物权理论、将不动产物权的类型一分为二,从而以“二分法”分析并重构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论证了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准行政行为性质。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准物权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准行政行为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划清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各自活动范围,厘定政府职能界限。在经济管理领域,政府职能将限于核定社会成员准人市场的资格,明确民事权属状态,监督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营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查处各种有损于市场机制能动性发挥的违法行为等。由此可见,作为明确市场主体产权归属及其权利享有状态内容之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政府各项职能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问题。
一。重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制度。
(一)学界传统观点
目前学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如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行政确认,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登记机关对物权变动的登记正是属于行政确认登记的一种形态。”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登记效力之发生在于登记之意思表示,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3、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判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必须结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及物权的基本分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之分析
笔者借鉴准物权理论,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分为二,并以此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从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开对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范围的研究。
1、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已颁布的《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以下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只有不动产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对于上述种类,借鉴准物权理论,可以将不动产物权分为准物权与典型物权。
典型物权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此主要讨论准物权问题。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对准物权概念的理解在学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如有学者认为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准物权的财产权有: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也有学者认为,水权、矿业权和渔业权等并非为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将准物权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地使用准物权这一概念。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是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使用准物权这一表述。
准物权的客体一般具有不特定性,准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应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规定)。由于准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因此,准物权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
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登记之性质,应以“二分法”区别对待。依不动产物权类型的不同将登记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或确认的物权之登记,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准物权。这一类准物权的登记,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权关系密切。
另一类是通过合同、继承取得或者以土地出让方式产生的典型物权变动之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这一类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权没有关系,主要是物权人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来确保自己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前一类以不动产行政管理理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应由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等加以规范;后一类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登记应为复合性质的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重点。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以“二分法”论。目前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不分种类地笼统地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或一味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又或是单以证明行为论,均不足以全面阐释内容丰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
二。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计下的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要想统一绝非易事,所以暂且维持现状。
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典型物权的登记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问题。现阶段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范围应以这一类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为限。这种复合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有两
重意义:一是公法上的意义,一是私法上的意义。前者的意义在于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的监督管理和给国家税收提供依据;后者的意义在于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的安全。
从法理上对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各种理论来看:首先,虽然不动产登记是由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而开始,但不容忽视的是,不动产登记中主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即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登记。而事实上,正是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才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的强大公示效力。其次,不动产登记在利益平衡上是为了调节国家和整个社会的物权的秩序,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最后,从登记行为本身而言,通过不动产的登记,不仅仅产生公示物权的私法果,而且国家能够更主动有效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不动产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源,带有显著的行政色彩。
有学者认为这种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和证明行为”。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行政行为以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为标准,分为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是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一种行为,“只以单一的判断、认识与观念等受动的精神作用为要素”,本身并不能直接为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种观念表示行为效果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并非基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而产生。因此,有学者认为,行政登记属于准行政行为,只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该行为之所以属于准行政行为:其一,登记行为是一种观念表示,不包含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只代表登记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只是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享有与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登录。其二,登记行为的效果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该行为表明的是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从行政主体的意思参与程度讲,不动产物权登记中,行政主体一般无自由裁量余地,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其负有登录的义务与职责,是对私权状况的予以证明而非干预。所以,这一种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应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证明行为,如梁慧星老师所言,“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证明行为,而不是批准行为”。作为准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两项功能:一是证明,登记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一种公示效果,因此可以证明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是正确、真实的,只有提供充足的反证,不动产登记薄中的登记内容才能被推翻;二是确
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的内容是经过行政机关的核实后所做的记载,代表着官方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因此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公定力。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章志远。行政法学基本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35——136页。[2] 谢伟东。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社会科学论坛。2006,(9)。第76——80页。[3] 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3,(3)。第48——54页。[4] 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3,(3)。第76——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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