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条例》全文精选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自治条例》全文5篇,供大家参考。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精选篇1
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带来了一场“章程的革命”,把公司章程重新定位于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张扬个性,对公司章程作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设计,还章程自治以本来面目。尤其是公司关于内部治理方面的意思自治得到重视,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诉权的诉诸、股东资格的继承,乃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对自治理念的。追求处处可见。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基础: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合同的产物,“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一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者称为合同的联结体。公司法的作用应该不是强制股东和其他缔约人,而是要为他们达成各自的目的提供方便。而且公司法不应该将所有的公司统一为单一模式的治理结构,因为企业的参与者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的结构模式。公司契约理论把公司治理看作契约,在本质上是参与人治和博弈的结果,只有在契约显失公平时,法律才进行干预以保护实质的公平。
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的私法属性相结合,它提供了一种私法的视角,将公司看作当事人合约的产物,为反对国家不当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公司契约理论实际上认为,公司法人是个人签订合约的产物,公司法的功能是承认和保护组成公司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这就为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法学上的依据。
二、章程自治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一)公司自治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公司制度的生命之源。更重要的是,公司自治是实现科学治理结构的前提性条件,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企业不能真正独立,企业对自己行为的独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然流于形式。”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据有两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发起人和股东制定并通过的,他体现了发起人和股东的意志。因此,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途径。
(二)章程对公司自治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从公司章程的作用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其次,从公司章程的内容来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分配等,可以视为公司内部“小宪法”,体现了当事人较强的合意性。再次,从公司章程的效力来看,章程虽然是由发起人制定,是发起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并非单纯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它的效力及于公司本身、股东、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公司本身、股东乃至经营管理层都要受到章程的制约,要依照章程行事,当然也依照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同时,各项公司的组织机构也依照章程产生并依照章程运作。最后,公司章程自治法规的性质也说明了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机制。
(三)章程自治以公司自治为目的和最终指向。由于现代社会中威胁公司自治的主要力量来自国家权力,但只有以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权力才有能力有效地干预公司自治。因此,衡量一国公司自治程度的指标就具体化为该国公司制度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数量及其规范事项,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选出法律规范,即做出不同于法律给定模式的制度安排的能力,这一过程即为章程自治。通过章程自治,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制定富有个性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公司章程,从内部管理机制上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实现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运作的正规化,这些都为公司自治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自治是章程自治的目的和最终指向。
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张: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多达73处,在数量上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在内容上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设计,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权利行使的具体程序上,赋予了公司章程相当大的自治权。下面就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探讨一下章程自治对股东权益的重大影响。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的章程自治。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了资本的本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除了资本因素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往往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出资的多少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贡献的多少,更不能代表股东对公司实际情况的熟悉与了解程度。因此,为了尊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是”的规定是一个飞跃,它跳出了以往“以资论权”的圈子,表决权这个抽象概念不再简单具体为出资比例了。只要股东们同意就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根据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贡献的大小来划分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能实际上并不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比例。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
(二)股东收益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的“全体股东约定”实际上是涵盖了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之意,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权利资本及各种经营资源,因其持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不同,其对公司的贡献、对市场的贡献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资本权”允许章程自治,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三)股东诉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新增两处条文规定了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首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本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违反章程的瑕疵,无论是内容瑕疵还是程序瑕疵,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说明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行使股东诉权,提起直接诉讼。以上条文表明,公司章程已经成为股东起诉的重要依据,为股东提起诉讼提供了理由。
四、章程自治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现代公司自治的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法律合理干预下的以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自治为基础的法人自治。而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实现股东自治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一系列规则的制定,对股东权益加以固定化和明确化,对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规定责任承担,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章程自治在促进资本运作的规范运行方面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合理、高效的公司资本制度。基于此,规制较为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司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它要求公司法对某些公司资本规则不做硬性规定,而是将权利赋予公司章程,任由公司自身自由规范。股东的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是复杂的过程,需要大量细致的规则加以规制,章程自治可以在补充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商事运营需要,对公司资本规则加以细化规范,为股东投资和公司资本运作提供具体的规范依据,以保证公司资本运转的灵活、高效,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精选篇2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应。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熟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凡是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以行使。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精选篇3
(一)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关系:
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是权力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村民会议是村内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在本质上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补充形式,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村内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严格执行它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精选篇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有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精选篇5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状况将全村村民设为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有: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全体村民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搞好调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的邻里、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动和组织村民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为本村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协助建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对本村村民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灭蝇、灭鼠,绿化、美化居住环境,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加强卫生保健;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的卫生制度,对村民进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改革婚丧嫁娶的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向村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做好节育对象的思想工作,帮助计划生育对象排忧解难,开展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优生、优育、优教活动。
(五)村民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办好小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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