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方文学论文复仇是人类情感和文学的一个永恒主题。而有关复仇的表现形式,首要的问题是双方仇怨因何而起,复仇主体(复仇者)行使复仇行为的动机意念由何而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中西方文学论文6篇,供大家参考。
浅谈中西方文学论文篇1
复仇是人类情感和文学的一个永恒主题。而有关复仇的表现形式,首要的问题是双方仇怨因何而起,复仇主体(复仇者)行使复仇行为的动机意念由何而来,他(她)怎样形成了坚定的复仇意志,为此有了哪些情绪表现与心灵搏斗。对于这些,中西方文学中的表现却因各自的文化模式、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各有偏重。本文谨就其中的一个方面――中西方文学中的复仇形式来略加阐述。
一、西方精细对等的复仇
相比之下,“睚眦必报”一语往往更适用于西方,只不过其含义不是侧重于些微小事也要报复,而是侧重在报复时的严格的对等性质。法国思想家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一书的第三章《正义思想的起源》中即认为,人类报复的情感起源于平等的愿望,能够以相应的惩罚给首先作恶的一方以教训,则是正义的体现。而复仇观念反过来又在人类头脑中产生了“报仇的正义”的思想,对于分配中的正义观念预作准备:“为了抑制攫取的本能,人类曾走过比抑制和消灭复仇欲还要多得多的阶段。这种原始的本能的克制促成了正义观念的建立,而正义观念已由复仇的克制预作准备。”〔1〕古代巴比伦美索不达米亚人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96至197条中也早就规定,实行同态复仇法:“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比较讲究复仇的对等性。这些都足以证明在西方世界有关复仇的文化观念,是具有较早重视“法”的意识,而且较为讲求复仇对等的,这对于西方后世的复仇观念以及相关大量文学作品,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从西方复仇文化观念的总体倾向相对说来,法的观念较强,且由此还受到西方人重视契约的原则熏染,较为普遍地实行过赎金制,而又比较注意分寸。不过这一点稍有例外的是,在西方中世纪的英雄史诗中不是太突出,像《罗兰之歌》歌咏查理大帝为罗兰复仇,就有复仇扩大化倾向。但是,双方胜负仍旧是以般那贝和梯埃利决斗的方式来最后实现的。不过,当梯埃利获胜后,法兰西人欢呼着要把为奸臣甘尼伦作担保的亲戚也处死,扩大了复仇的应有范围。
这一观念,在西方小说主人公复仇情感的具体表现上,也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突出体现出来。像美国作家麦尔维尔(Herman Melville,1819~1891)长篇小说《白鲸》中所描写的那位亚哈船长,指挥该船航行了几乎整个世界,不惜代价地向南太平洋上那条巨大的白鲸复仇,因为他自以为白鲸莫比・狄克不仅是咬掉了他的一条腿,直接地致残了他的身体,更严重的是造成了精神上难以愈合的创伤,以至使他成为一个痛恨邪恶的偏执狂。这条巨大的白鲸,仿佛是一个诚心要与人类为敌的魔鬼的化身,而亚哈船长自己则是率领着众位船员在同它代表的恶势力奋战:
……它令我作苦工,它拼命增加我的负担;我在它身上看到残暴的力量,以不可测的狠毒心肠支持这股力量。我所恨的主要是那种不可测的东西:不论白鲸是走卒,也不论白鲸是主子,我都一定要把仇恨发泄到它身上。不要对我讲什么冒渎神灵,老兄;假如太阳侮辱了我,我也要戳穿它。因为假如太阳可以那么干,我也就可以还手。
这里,亚哈船长显示的是一种不分等级贵贱的平等式的报复思想,因而尽管同伴非议他不该向一个不会说话的畜生开战,他也毫不改变既有的复仇的念头,毫不因为所要复仇的对象是那样一个极其可怕、特殊的角色,就降低自己个体人格尊严的阶位,而稍有姑息和动摇,而是对仇敌不依不饶,穷追猛打。
而古代中国,虽然也有上古时代神话中的“精卫填海”、“夸父逐日”那样的抗争复仇气概,然而,这种对待正义复仇刚毅执()着的神话精神,却在后世日渐强大的儒家文化整合和君权强化过程中,逐渐可悲地失落了。像武松打虎那样的人向猛兽抗暴复仇故事,大多存在于野史传闻中,复仇主体则被视为侠气纵横,而人物可贵的侠气,却成为非主流文化――下层民间的一种亚文化伦理。
显然,西方文学描写复仇的公平对等,与古代长期来盛行于西方的“决斗”之风不无关系。决斗,即往往因一方或双方的名誉利益受到侵害而起。讲求公平竞争,在对等的交手过程中解决事端。究其原因,至少可以有这样的中西之别,即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同态复仇”规定所影响下的西方复仇观,较为讲求复仇雪恨的公平对等性质,而两汉之后的古代中国盛行的复仇扩大化、残忍化倾向,则受“族”的专制酷刑影响而长期持续。而岂有仇怨是能用赎金来化解的?可是在西方,人类学家却早就指出,其实,以酬金赎罪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因为以金钱赎买人命或人受到的伤害,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尊严的一种重视,而精确地计算人身体哪怕一个最小的部位所受伤害的赔偿金,亦同此理。这种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不仅与复仇动机关注的偏重点有关,也与西方复仇偏重摧残折损仇人精神,而非偏重肉体毁灭有关。例如,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这样有名的英国哲人即曾批评个体私自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
“人类的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耘除它。因为头一个罪恶不过是触犯了法律;可是报复这件罪恶的举动却把法律的位子夺了。……确信所罗门有言:‘人有怨仇而不报是他的光荣。’……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的;可是在这种情形里那报仇的人也应当留神,他那报复的行为要没有法律惩罚才好;否则他的仇人仍然要占先的,因为二人之间吃亏的比例仍是二比一也。”〔2〕
他甚至还注意到复仇之心对于复仇者本人的精神压力和折磨,认为这些人的精神负担也是相当沉重的:“衔怨深而喜报复的人所度的生活是妖巫一般的生活,这种人活着的时候于人不利,死了也是于己不幸。”
早在20世纪20年代,在西风东渐的华夏之邦,就有思想敏锐的学者注意到,中外小说(这里的“外”其实主要指的就是西方、欧洲)中对于那些惨酷场面的描写、以及彼此读者接受的态度大为不同〔3〕,这之中除了别的原因之外,其实就主要与中国人传统上对于复仇的理解,和复仇习俗的明确而强大的导向有关。似乎,正义的一方在惩恶复仇之时,就应该是无所不用其极的。
19世纪德国思想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指出:“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以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的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5〕并不是像中国古人那样,因为复仇的动机是属于正义的,就连同其过程和后果也都被认为是合理的,而是充分认识到复仇的负面价值,尤其是对于社会正常法制的危害作用。
二、中国复仇范围扩大化情绪化
然而在中国古代,复仇却往往呈现出在复仇者和复仇对象之间是不对等的,至少有着下列三重具体表现:
(一)不愿向上司和有势位者复仇,如同小说名著《水浒传》写林冲那样,这位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地位可算不低,拳脚功夫也不算不高,可是,他一看到调戏妻子的是高衙内,是自己的上司高俅的儿子,举起来反抗的手先自软了。虽然也不乏那些反抗贪官污吏的斗争,但是民间还是持久地流传着“民不与官斗”的谚语。一般说来,复仇者除非抱有深怨大怒,无路可走时才去义无反顾地实施复仇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充分泛化,“人治”社会形态无所不在的影响,难免不制约到中国古代复仇的视对象变化而随机性的有轻有重,或有或无。
(二)复仇叙事在“好人向坏人复仇”一面倒的模式支配下,排斥那些坏人向好人复仇、好人遭遇复仇的文学描写。在传统社会长期专制酷刑的重要参照下,中国古代的复仇文化,明显地体现出因复仇对象身份、伦理品位的变更,导致复仇消减或扩大化的倾向。忠良之辈,因为禀赋良善的道德作用,甚至可以使得仇家怨心顿时消解,如清代金丰、钱彩的小说《说岳全传》中写金兵统帅金兀术,偏偏总是不记敌国忠臣之仇,而也莫名其妙地总是憎恨宋朝奸臣,梁王夫人也劝告儿子不要向岳飞雪报父仇。就像《水浒传》写梁山好汉们无端杀了人或杀死了人家一家满门,如双枪将董平杀了正直的程太守一家,抢走了程太守的女儿为妻,小说就没有写她向董平报家仇。梁山泊好汉们常常滥杀无辜,也不必担心被复仇,而且就真的没有人来向他们复仇,小说《后水浒传》里岳家军、名将岳飞杀死洞庭湖杨么一伙起义造反者,也没有被复仇。这些都不仅仅是作者们为了偏向好汉团伙而进行的有意疏漏,而是古代中国复仇逻辑“好人向坏人复仇”的主导倾向决定的。
(三)因为中国古人的复仇对象,除了孝子报父仇的小范围复仇外,非常关注复仇如何在惩治国家朝廷大奸大恶上泄愤,力求复仇行为社会化时符合大众的伦理期盼,使叙事者们在叙述奸臣恶棍遭到复仇时,被着意渲染惨烈的一面。而且,如果我们翻检这一类小说有关复仇的情节,有关奸臣所遭受到的仇报,其扩大化与残酷化的描写,可真称得上是比比皆是。
此外如上所述,中国古代行使正义复仇而却不讲究对等,更体现在中国文学总体讲基本上写的都是──善先受到恶的侵害、好人向坏人的复仇,似乎所有的值得文学家笔下一提的复仇壮举,都成了具有正义属性的,而正义的复仇就应该无所不用其极。主流文化伦理观念的明显介入,影响了复仇原本具有的公平对等性质,从而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损害、削减了复仇行为实际上应有的正义性。
参考文献:
[1][〔瑞士〕弗朗西斯・约斯特:《比较文学导论》,廖鸿钧等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
[2]〔英〕弗朗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3]〔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王子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
浅谈中西方文学论文篇2
摘要:“侠客”作为中西方文学世界共有的人物形象,自诞生始一直深受中外读者的喜爱。但是由于各自所处的文化背景不同,中外文学中的侠客形象有所异同。其“异”在于,出身、价值取向等不同;其“同”在于,都秉持着扬善惩恶、伸张正义的侠客之心。侠客文学的产生及繁盛,揭示出了世界人民不畏暴政、反抗压迫的英雄气质。
关键词:中西方文学;侠客;异同点;价值观
“侠客”对于中国读者来说绝不陌生,在世俗文化里,游侠小说较之于其他纯文学更受人们青睐。这种现象不单存在中国文学里,外国文学中游侠身影在某种层面上更显大放异彩。然而,由于文化差异,中外文学中的侠客形象却大不相同。
一、侠客的定义
“侠客”一词的解释,中西方有所差异。中国古代称豪爽好交游、轻生重义、勇于排难解纷的人善传游侠。西方“侠客”有“圣武士”与“巡林客”两意,一般所指乃前者,但与东方传统的侠客相去甚远。事实上西方文化中的巡林客,从心态和理念上说更接近东方的侠客。他们以森林为家,以动物为友,与自然之间有着某种奇妙的联系。其性格叛逆,行事原则遵循自然的选择或是自己的心,几乎可视为东方侠客的翻版。
二、中国文学侠客形象
中国文学特别是武侠小说中,侠客形象基本被固化了。
从身份上来看,中国侠客出身多不是贵族阶层,没有高贵的血统,也不是隶属于门阀世家的武士。他们大多为草莽英雄,可能是占山为王的大盗巨贼,也可能是江湖名宿,可能是隐居深山的樵夫,也可能是江边垂钓的渔父,总而言之与统治阶级沾不上关系,他们先天就与“富贵”两个字隔离,就算个别的出身高贵,也会后天与权贵保持距离,比如贵为帝王却时时向往江湖的段誉和将帅之子却厌恶仕途的袁承志。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侠客扎根民间,在平民阶级中有着深厚的基础。
我们也可从文化上加以分析。如前所述,中国侠客多出身平民,这就决定了他们与学问文化无缘。他们大都不是什么文人墨客,仅粗通文墨,有的甚至目不识丁,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叱咤江湖。相反,如果他们当中谁要是整天之乎者也,摆出一副文化人的架子,肯定会被人讥笑为酸腐儒生,为人不齿。在江湖中文化是可有可无,甚至是最好没有的。侠客们看中的是手中的剑,“剑”就是侠客的文化。一个人的武艺越强越受到江湖人的钦佩。
剑是中国侠客的文化,那么“义”就是侠客的心。
义分大小。小义就是江湖义气:简而言之就是通行江湖的道德标准。何为江湖?江湖就是众多侠客不自觉组成的团体。作为团伙成员,要想继续留在这个团体中,就必须维护这个团体,也就是维护这个团体的成员。这就决定了江湖义气根本上是“朋友义气”。
“朋友义气”的非理性的成分居多,尽管有时我们会对侠客们为朋友两肋插刀、自我牺牲的行为肃然起敬。如《水浒传》中的及时雨宋江,为了保全晁盖一伙宁愿担负杀妻之罪,因而受到江湖的称赞。可是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感情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与其说他们是在维护朋友义气,不如说他们是在维护规矩。尽管这规矩在他们看来很无理,但必须遵守。金庸所著的《书剑恩仇录》中有段情节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红花会文泰等人为了躲避朝廷鹰犬张召重的追捕而来到江湖名宿周仲英的家中,是时恰逢周外出不在,其幼子在无意中向张召重泄露了文泰的藏身处,从而导致文的被捕。周仲英得知后,明知幼子是无意而为,但为了维护这种朋友义气,扔狠心下手击毙爱子。我们看到这幕时应该不难看出这种义气的偏颇和狭隘的地方。
与小义相对,大义在中国侠客中就是爱国主义。如前所述,侠客们与权贵互不往来,那么维护权贵的国家政权应该得不到侠客的真心拥护,因而王朝更替也不会牵动侠客的注意。但事实上,侠客们总是能够超越这种阶级情感,为了民族和国家,他们能够放弃所有成见,与统治阶级中的忠良派结盟,共赴国难。这种情怀更像是与生俱来,没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这一点在金庸的武侠小说中是俯拾即是的,例如《天龙八部》中作为武林异端势力存在的天山派三十六洞七十二岛,本应该是与世隔绝不问俗世的状态,可当金兵南下时他们竟然可以自发起来不顾生死阻挡强敌,没有人提出异议。又如梁羽生《白发魔女传》中的练霓裳,自小被狼养大,尽管后来为人所救,教授绝技,但是仍时不时表现出与常人相异的野性。就是这样的绿林女盗生平最为痛恨的不是恶人为非作歹,而是卖国求荣。这很难让人理解,但又似乎自然而然。
在中国武侠小说构筑的武侠世界里,江湖人可以藐视一切王法,可以手无缚鸡之力,但是必须有义气。义气就是他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三、外国小说中的侠客形象
外国侠客脱胎于骑士阶层。而骑士本身就属于统治阶层,这就意味着外国文学中的侠客与中国侠客有所不同。
显而易见,外国文学中的侠客多出身贵族阶级,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彬彬有礼,富有教养,浪漫多情,爱情和荣誉是他们的人生目标。中世纪骑士文学就是典型代表。
尽管他们也会锄强扶弱,但是他们的出发点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他们认定有人在破坏法律才会拔出正义之剑。如美国小说《佐罗传奇》中,出身贵族家庭的狄亚哥就是就是不满殖民者的违法勾当,才会假借佐罗之名伸张正义。
当然,外国文学中的侠客并不都是统治阶层出身,也不都彬彬有礼。如法国文豪亚历山大。仲马的小说《侠盗罗宾汉》的主人公罗宾汉就是以绿林好汉的身份和豪爽开朗的形象广为人知。
四、不同点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国侠客和外国侠客还是有较大的差别。具体来说就是:一是身份不同。中国侠客趋向于平民阶级,而外国侠客则是贵族出身;二是对文化的认同感不同。中国侠客排斥文化,外国侠客则醉心于文化;三是人生追求不同。中国侠客总是在追寻大义:匡扶正义或兼济天下,儿女长情与侠客精神相悖;外国侠客对比则是处在自然状态,他们的义举总是无意而为,追求的目标较为现实,如世俗情感等等。四是与权贵者和主流文化关系不同。中国侠客反叛当权者,挑战主流文化,而外国侠客特别是骑士则忠君护教,维护主流文化。
五、导致差异的原因
(一)文化原因
中国侠客所代表的是草莽文化,它根植于民间,有根深蒂固的草根性,是一种远离庙堂的平民文化;而外国文学中的侠客,尤以骑士文学中骑士为代表则是象征着上层的贵族文化,成为骑士是一种荣耀,是进入上层社会的标志。正因如此,中国侠客和外国侠客才会在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上以及价值取向上大相近庭,南辕北辙。
(二)时代原因
尽管中外文学中的侠客大都同处于封建时代,但是两者所经历的时代背景却不相同。
中国经历一段相当长的大一统王朝时期。这对国民性的塑造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大一统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从内心深处不愿看见国家分裂,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侠客总是会将维护国家统一作为最高利益的原因。另一方面,随着封建王朝活力的衰退,吏治腐败,民生贫困的局面日益恶化,官府与民众的矛盾激烈,这也造就了中国侠客不愿接近权贵,反而站在统治阶级对立面锄强扶弱的性格特点。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的封建史就是一部国家分裂史,民众对国家统一的渴望并不十分的强烈,而且松散的邦联状态削弱中央集权,民众与统治阶级的矛盾相对并不突出,人的天性并未受到过大的压制,这就养成了西方民众追求自由和个人幸福的价值取向。
如果说早期的侠客小说是满足了民众对无法探知的新奇世界的好奇心从而受到欢迎的话,那么到了科技如此发达,信息高度共享的今天,侠客还是让无数读者如痴如醉的原因该怎么解释呢?
我大胆猜测一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读者是“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不管身处何种文明背景下,人都保存着崇尚自由,反对压迫的天性。他们或许出身高贵,或许生活卑微,但都没有丧失天性。而且这种天性会随人类的成长而永不消失。
参考文献:
[1]孙中山。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A]。孙中山文集[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18-19.
浅谈中西方文学论文篇3
【摘要】高中的语文内容学习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学习国外的文学作品,学习国外的文学作品,也成为一种学生了解外国文学的方式,经过教师的教授,学生能够更好地对外国文学作品做出解读。
【关键词】高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教学
众所周知,高中的语文教育在我国现代教育阶段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在高中语文中,也包含了丰富的优秀的外国文学作品,学习这些文学作品成为学生了解外国文学的一个媒介。在外国文学作品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主要的是赏析外国优秀作家以及他们的文学作品。
1、高中语文外国文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高中的外国文学学习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教师等的共同努力才能改善这个问题。该篇文章主要是根据现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在外国文学作品教授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概述,浅谈外国文学作品教学的改进之法和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希望对于高中语文的外国文学作品的教授能够提供帮助。
1、1作品的选择没有体现出文学史的整体性
从当前高中语文的国外文学选材来看,并没有将文学发展的整体性考虑进去,只是单纯的截取某一时期的文学作品,学生无法深切的了解外国文学发展的历史,而且并没有对外国文学进行流派区分,所涉及的作家及代表作品也比较少,这样来看显得很不合理。高中的语文教材对于选入的文学作品主要是依据专题来编排,即使选入了巴尔扎克、屠格涅夫以及托尔斯泰等人的作品,因为编排地很散,所以并不能体现出外国文学发展的整体性。
1、2教师外国文学素养有所欠缺
很多时候,教师在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后,很少有再进行外国文学作品的阅读,对于西方的哲学论著、美学史的学习也很缺乏。长此以往,教师对外国文学的阅读量下降,导致自身的外国文学素养下降,在课堂中不能很好的给学生讲解外国文学,无法带动学生学习外国文学的激情,这种现象在目前的高中语文的外国文学教授过程中很常见,也是当前教学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1、3学生的学习动机失衡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没有兴趣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这样不会有很好的收获的,只会让学生产生厌倦和敷衍了事,从而会导致学生失去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有不少家长认为读课外书就是读闲书,是不认真学的表现,就会很排斥学生去阅读课外书,在学生自己的努力得不到情况下,这样会打击学生阅读外国文学作品的积极主动性。
2、高中语文外国文学教学的改善策略
2、1外国作品的讲解要有取有舍
现在高中语文教材中,外国文学作品的选入量很大,在文章编排方便,也很集中,对此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教学目标,灵活的`掌握上课顺序,在对文章讲解的时候应当讲究取舍,对于类似的文章可以合并上课等。例如,在高中语文一年级下学期第一单元的教材中,总共入学了三篇外国文学作品,分别是《伟大的悲剧》《荒岛余生》以及《真正的英雄》,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可以根据教学大纲中的要求对前两篇文章进行重点、详细的讲解,让学生在学习文章的过程中充分地认识到外国先贤所表现出来地伟大的爱国精神,培养学生正确的爱国主义精神,从而鼓舞学生学习和热情、激发学习兴趣,让学生在学习中获得情感共鸣,这样对于学生理解作品的内涵有帮助,学生的学习效率也会因此而提高。
2、2提升教师的外国文学素养
语文是很具有人文精神的一门课程,也是最能影响人道德品质的一门学科。作为一名语文课的授课课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文学修养以及对外国文学作品的掌握程度,对要讲授的课程应熟记理解透彻。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自己掌握外国文学作品的语言运用规律,加深学生对外国文学作品的理解,更好的把握整篇文章或者一本书的主要内容,加强学生对文学作品的感情,不让学生感到枯燥。
2、3调整学生学习动机,鼓励自主学习
通常来说,教师可以通过实施一些适当的奖惩手段来对学生的学习动机进行调整,让学生的学习动机从避免失败上升到获得成功,巩固学生的学习动机,让学生拥有端正的学习态度,从而促进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因为正确的学习动机是学生能否学好外国文学作品的必要条件之一,也可以从中看出学生的学习是否稳定。其实,不论我外国的文学作品还是中国的文学作品,从其发展的本质来看,其核心都是人为书写。因此,在学习外国文学作品时,学生应当降低学习动机中出现的功利性,要更多的去体会认为主义精神,这样才是一个学习外国文学作品的良好态度。教师应当让学生认识到外国文学作品所包含的实际价值,例如精神品质等,以此促进学生更加积极热情地投入文学学习之中,进一步地提高外国文学素养。
2、4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式
实践出真知,而对教学改革的正确的认识与实践对高中语文教学改革的发展也具有促进作用。高中语文的外国文学作品的教学理念需要更新,这是教育发展的需要。这种正确的教育意识能够引导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影响我国的当前的素质教育改革。新型的教育理念与社会的发展以及世界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教师对于学生学习外国文学作品的重要性与我国社会对教育发展蕴含的人才培养的观念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时代在进步,教育观念也该时时更新。在中国传统文学作品教授过程中经常会采用一些死记硬背的方式,这种教学方式以及中国传统文学作品的教学模式不适用于外国文学作品教学,所以需要采用其他的方式教授。
【结语】
总而言之,外国文学作品的学习对于高中学生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在语文教学过程中应当逐渐增加外国文学作品的教学的比重,虽然目前在面对语文教学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一些问题,这要求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适当地拓展讲解外国文学作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弥补不足,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加强学习来提高自身的文学素养,调整学生的学习动机,让学生能够以全身心的热情投入到外国文学作品的学习中,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浅谈中西方文学论文篇4
复仇是人类情感和文学的一个永恒主题。而有关复仇的表现形式,首要的问题是双方仇怨因何而起,复仇主体(复仇者)行使复仇行为的动机意念由何而来,他(她)怎样形成了坚定的复仇意志,为此有了哪些情绪表现与心灵搏斗。对于这些,中西方文学中的表现却因各自的文化模式、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各有偏重。本文谨就其中的一个方面――中西方文学中的复仇形式来略加阐述。
一、西方精细对等的复仇
相比之下,“睚眦必报”一语往往更适用于西方,只不过其含义不是侧重于些微小事也要报复,而是侧重在报复时的严格的对等性质。法国思想家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一书的第三章《正义思想的起源》中即认为,人类报复的情感起源于平等的愿望,能够以相应的惩罚给首先作恶的一方以教训,则是正义的体现。而复仇观念反过来又在人类头脑中产生了“报仇的正义”的思想,对于分配中的正义观念预作准备:“为了抑制攫取的本能,人类曾走过比抑制和消灭复仇欲还要多得多的阶段。这种原始的本能的克制促成了正义观念的建立,而正义观念已由复仇的克制预作准备。”〔1〕古代巴比伦美索不达米亚人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96至197条中也早就规定,实行同态复仇法:“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比较讲究复仇的对等性。这些都足以证明在西方世界有关复仇的文化观念,是具有较早重视“法”的意识,而且较为讲求复仇对等的,这对于西方后世的复仇观念以及相关大量文学作品,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从西方复仇文化观念的总体倾向相对说来,法的观念较强,且由此还受到西方人重视契约的原则熏染,较为普遍地实行过赎金制,而又比较注意分寸。不过这一点稍有例外的是,在西方中世纪的英雄史诗中不是太突出,像《罗兰之歌》歌咏查理大帝为罗兰复仇,就有复仇扩大化倾向。但是,双方胜负仍旧是以般那贝和梯埃利决斗的方式来最后实现的。不过,当梯埃利获胜后,法兰西人欢呼着要把为奸臣甘尼伦作担保的亲戚也处死,扩大了复仇的应有范围。
这一观念,在西方小说主人公复仇情感的具体表现上,也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突出体现出来。像美国作家麦尔维尔(Herman Melville,1819~1891)长篇小说《白鲸》中所描写的那位亚哈船长,指挥该船航行了几乎整个世界,不惜代价地向南太平洋上那条巨大的白鲸复仇,因为他自以为白鲸莫比・狄克不仅是咬掉了他的一条腿,直接地致残了他的身体,更严重的是造成了精神上难以愈合的创伤,以至使他成为一个痛恨邪恶的偏执狂。这条巨大的白鲸,仿佛是一个诚心要与人类为敌的魔鬼的化身,而亚哈船长自己则是率领着众位船员在同它代表的恶势力奋战:
……它令我作苦工,它拼命增加我的负担;我在它身上看到残暴的力量,以不可测的狠毒心肠支持这股力量。我所恨的主要是那种不可测的东西:不论白鲸是走卒,也不论白鲸是主子,我都一定要把仇恨发泄到它身上。不要对我讲什么冒渎神灵,老兄;假如太阳侮辱了我,我也要戳穿它。因为假如太阳可以那么干,我也就可以还手。
这里,亚哈船长显示的是一种不分等级贵贱的平等式的报复思想,因而尽管同伴非议他不该向一个不会说话的畜生开战,他也毫不改变既有的复仇的念头,毫不因为所要复仇的对象是那样一个极其可怕、特殊的角色,就降低自己个体人格尊严的阶位,而稍有姑息和动摇,而是对仇敌不依不饶,穷追猛打。
而古代中国,虽然也有上古时代神话中的“精卫填海”、“夸父逐日”那样的抗争复仇气概,然而,这种对待正义复仇刚毅执着的神话精神,却在后世日渐强大的儒家文化整合和君权强化过程中,逐渐可悲地失落了。像武松打虎那样的人向猛兽抗暴复仇故事,大多存在于野史传闻中,复仇主体则被视为侠气纵横,而人物可贵的侠气,却成为非主流文化――下层民间的一种亚文化伦理。
显然,西方文学描写复仇的公平对等,与古代长期来盛行于西方的“决斗”之风不无关系。决斗,即往往因一方或双方的名誉利益受到侵害而起。讲求公平竞争,在对等的交手过程中解决事端。究其原因,至少可以有这样的中西之别,即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同态复仇”规定所影响下的西方复仇观,较为讲求复仇雪恨的公平对等性质,而两汉之后的古代中国盛行的复仇扩大化、残忍化倾向,则受“族”的专制酷刑影响而长期持续。而岂有仇怨是能用赎金来化解的?可是在西方,人类学家却早就指出,其实,以酬金赎罪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因为以金钱赎买人命或人受到的伤害,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尊严的一种重视,而精确地计算人身体哪怕一个最小的部位所受伤害的赔偿金,亦同此理。这种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不仅与复仇动机关注的偏重点有关,也与西方复仇偏重摧残折损仇人精神,而非偏重肉体毁灭有关。例如,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这样有名的英国哲人即曾批评个体私自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
“人类的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耘除它。因为头一个罪恶不过是触犯了法律;可是报复这件罪恶的举动却把法律的位子夺了。……确信所罗门有言:‘人有怨仇而不报是他的光荣。’……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的;可是在这种情形里那报仇的人也应当留神,他那报复的行为要没有法律惩罚才好;否则他的仇人仍然要占先的,因为二人之间吃亏的比例仍是二比一也。”〔2〕
他甚至还注意到复仇之心对于复仇者本人的精神压力和折磨,认为这些人的精神负担也是相当沉重的:“衔怨深而喜报复的人所度的生活是妖巫一般的生活,这种人活着的时候于人不利,死了也是于己不幸。”
早在20世纪20年代,在西风东渐的华夏之邦,就有思想敏锐的学者注意到,中外小说(这里的“外”其实主要指的就是西方、欧洲)中对于那些惨酷场面的描写、以及彼此读者接受的态度大为不同〔3〕,这之中除了别的原因之外,其实就主要与中国人传统上对于复仇的理解,和复仇习俗的明确而强大的导向有关。似乎,正义的一方在惩恶复仇之时,就应该是无所不用其极的。
19世纪德国思想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指出:“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以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的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5〕并不是像中国古人那样,因为复仇的动机是属于正义的,就连同其过程和后果也都被认为是合理的,而是充分认识到复仇的负面价值,尤其是对于社会正常法制的危害作用。
二、中国复仇范围扩大化情绪化
然而在中国古代,复仇却往往呈现出在复仇者和复仇对象之间是不对等的,至少有着下列三重具体表现:
(一)不愿向上司和有势位者复仇,如同小说名著《水浒传》写林冲那样,这位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地位可算不低,拳脚功夫也不算不高,可是,他一看到调戏妻子的是高衙内,是自己的上司高俅的儿子,举起来反抗的手先自软了。虽然也不乏那些反抗贪官污吏的斗争,但是民间还是持久地流传着“民不与官斗”的谚语。一般说来,复仇者除非抱有深怨大怒,无路可走时才去义无反顾地实施复仇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充分泛化,“人治”社会形态无所不在的影响,难免不制约到中国古代复仇的视对象变化而随机性的有轻有重,或有或无。
(二)复仇叙事在“好人向坏人复仇”一面倒的模式支配下,排斥那些坏人向好人复仇、好人遭遇复仇的文学描写。在传统社会长期专制酷刑的重要参照下,中国古代的复仇文化,明显地体现出因复仇对象身份、伦理品位的变更,导致复仇消减或扩大化的倾向。忠良之辈,因为禀赋良善的道德作用,甚至可以使得仇家怨心顿时消解,如清代金丰、钱彩的小说《说岳全传》中写金兵统帅金兀术,偏偏总是不记敌国忠臣之仇,而也莫名其妙地总是憎恨宋朝奸臣,梁王夫人也劝告儿子不要向岳飞雪报父仇。就像《水浒传》写梁山好汉们无端杀了人或杀死了人家一家满门,如双枪将董平杀了正直的程太守一家,抢走了程太守的女儿为妻,小说就没有写她向董平报家仇。梁山泊好汉们常常滥杀无辜,也不必担心被复仇,而且就真的没有人来向他们复仇,小说《后水浒传》里岳家军、名将岳飞杀死洞庭湖杨么一伙起义造反者,也没有被复仇。这些都不仅仅是作者们为了偏向好汉团伙而进行的有意疏漏,而是古代中国复仇逻辑“好人向坏人复仇”的主导倾向决定的。
(三)因为中国古人的复仇对象,除了孝子报父仇的小范围复仇外,非常关注复仇如何在惩治国家朝廷大奸大恶上泄愤,力求复仇行为社会化时符合大众的伦理期盼,使叙事者们在叙述奸臣恶棍遭到复仇时,被着意渲染惨烈的一面。而且,如果我们翻检这一类小说有关复仇的情节,有关奸臣所遭受到的仇报,其扩大化与残酷化的描写,可真称得上是比比皆是。
此外如上所述,中国古代行使正义复仇而却不讲究对等,更体现在中国文学总体讲基本上写的都是──善先受到恶的侵害、好人向坏人的复仇,似乎所有的值得文学家笔下一提的复仇壮举,都成了具有正义属性的,而正义的复仇就应该无所不用其极。主流文化伦理观念的明显介入,影响了复仇原本具有的公平对等性质,从而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损害、削减了复仇行为实际上应有的正义性。
参考文献:
[1][〔瑞士〕弗朗西斯・约斯特:《比较文学导论》,廖鸿钧等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
[2]〔英〕弗朗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3]〔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王子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
浅谈中西方文学论文篇5
摘要:“侠客”作为中西方文学世界共有的人物形象,自诞生始一直深受中外读者的喜爱。但是由于各自所处的文化背景不同,中外文学中的侠客形象有所异同。其“异”在于,出身、价值取向等不同;其“同”在于,都秉持着扬善惩恶、伸张正义的侠客之心。侠客文学的产生及繁盛,揭示出了世界人民不畏暴政、反抗压迫的英雄气质。
关键词:中西方文学;侠客;异同点;价值观
“侠客”对于中国读者来说绝不陌生,在世俗文化里,游侠小说较之于其他纯文学更受人们青睐。这种现象不单存在中国文学里,外国文学中游侠身影在某种层面上更显大放异彩。然而,由于文化差异,中外文学中的侠客形象却大不相同。
一、侠客的定义
“侠客”一词的解释,中西方有所差异。中国古代称豪爽好交游、轻生重义、勇于排难解纷的人善传游侠。西方“侠客”有“圣武士”与“巡林客”两意,一般所指乃前者,但与东方传统的侠客相去甚远。事实上西方文化中的巡林客,从心态和理念上说更接近东方的侠客。他们以森林为家,以动物为友,与自然之间有着某种奇妙的联系。其性格叛逆,行事原则遵循自然的选择或是自己的心,几乎可视为东方侠客的翻版。
二、中国文学侠客形象
中国文学特别是武侠小说中,侠客形象基本被固化了。
从身份上来看,中国侠客出身多不是贵族阶层,没有高贵的血统,也不是隶属于门阀世家的武士。他们大多为草莽英雄,可能是占山为王的大盗巨贼,也可能是江湖名宿,可能是隐居深山的樵夫,也可能是江边垂钓的渔父,总而言之与统治阶级沾不上关系,他们先天就与“富贵”两个字隔离,就算个别的出身高贵,也会后天与权贵保持距离,比如贵为帝王却时时向往江湖的段誉和将帅之子却厌恶仕途的袁承志。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侠客扎根民间,在平民阶级中有着深厚的基础。
我们也可从文化上加以分析。如前所述,中国侠客多出身平民,这就决定了他们与学问文化无缘。他们大都不是什么文人墨客,仅粗通文墨,有的甚至目不识丁,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叱咤江湖。相反,如果他们当中谁要是整天之乎者也,摆出一副文化人的架子,肯定会被人讥笑为酸腐儒生,为人不齿。在江湖中文化是可有可无,甚至是最好没有的。侠客们看中的是手中的剑,“剑”就是侠客的文化。一个人的武艺越强越受到江湖人的钦佩。
剑是中国侠客的文化,那么“义”就是侠客的心。
义分大小。小义就是江湖义气:简而言之就是通行江湖的道德标准。何为江湖?江湖就是众多侠客不自觉组成的团体。作为团伙成员,要想继续留在这个团体中,就必须维护这个团体,也就是维护这个团体的成员。这就决定了江湖义气根本上是“朋友义气”。
“朋友义气”的非理性的成分居多,尽管有时我们会对侠客们为朋友两肋插刀、自我牺牲的行为肃然起敬。如《水浒传》中的及时雨宋江,为了保全晁盖一伙宁愿担负杀妻之罪,因而受到江湖的称赞。可是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感情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与其说他们是在维护朋友义气,不如说他们是在维护规矩。尽管这规矩在他们看来很无理,但必须遵守。金庸所著的《书剑恩仇录》中有段情节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红花会文泰等人为了躲避朝廷鹰犬张召重的追捕而来到江湖名宿周仲英的家中,是时恰逢周外出不在,其幼子在无意中向张召重泄露了文泰的藏身处,从而导致文的被捕。周仲英得知后,明知幼子是无意而为,但为了维护这种朋友义气,扔狠心下手击毙爱子。我们看到这幕时应该不难看出这种义气的偏颇和狭隘的地方。
与小义相对,大义在中国侠客中就是爱国主义。如前所述,侠客们与权贵互不往来,那么维护权贵的国家政权应该得不到侠客的真心拥护,因而王朝更替也不会牵动侠客的注意。但事实上,侠客们总是能够超越这种阶级情感,为了民族和国家,他们能够放弃所有成见,与统治阶级中的忠良派结盟,共赴国难。这种情怀更像是与生俱来,没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这一点在金庸的武侠小说中是俯拾即是的,例如《天龙八部》中作为武林异端势力存在的天山派三十六洞七十二岛,本应该是与世隔绝不问俗世的状态,可当金兵南下时他们竟然可以自发起来不顾生死阻挡强敌,没有人提出异议。又如梁羽生《白发魔女传》中的练霓裳,自小被狼养大,尽管后来为人所救,教授绝技,但是仍时不时表现出与常人相异的野性。就是这样的绿林女盗生平最为痛恨的不是恶人为非作歹,而是卖国求荣。这很难让人理解,但又似乎自然而然。
在中国武侠小说构筑的武侠世界里,江湖人可以藐视一切王法,可以手无缚鸡之力,但是必须有义气。义气就是他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三、外国小说中的侠客形象
外国侠客脱胎于骑士阶层。而骑士本身就属于统治阶层,这就意味着外国文学中的侠客与中国侠客有所不同。
显而易见,外国文学中的侠客多出身贵族阶级,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彬彬有礼,富有教养,浪漫多情,爱情和荣誉是他们的人生目标。中世纪骑士文学就是典型代表。
尽管他们也会锄强扶弱,但是他们的出发点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他们认定有人在破坏法律才会拔出正义之剑。如美国小说《佐罗传奇》中,出身贵族家庭的狄亚哥就是就是不满殖民者的违法勾当,才会假借佐罗之名伸张正义。
当然,外国文学中的侠客并不都是统治阶层出身,也不都彬彬有礼。如法国文豪亚历山大。仲马的小说《侠盗罗宾汉》的主人公罗宾汉就是以绿林好汉的身份和豪爽开朗的形象广为人知。
四、不同点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国侠客和外国侠客还是有较大的差别。具体来说就是:一是身份不同。中国侠客趋向于平民阶级,而外国侠客则是贵族出身;二是对文化的认同感不同。中国侠客排斥文化,外国侠客则醉心于文化;三是人生追求不同。中国侠客总是在追寻大义:匡扶正义或兼济天下,儿女长情与侠客精神相悖;外国侠客对比则是处在自然状态,他们的义举总是无意而为,追求的目标较为现实,如世俗情感等等。四是与权贵者和主流文化关系不同。中国侠客反叛当权者,挑战主流文化,而外国侠客特别是骑士则忠君护教,维护主流文化。
五、导致差异的原因
(一)文化原因
中国侠客所代表的是草莽文化,它根植于民间,有根深蒂固的草根性,是一种远离庙堂的平民文化;而外国文学中的侠客,尤以骑士文学中骑士为代表则是象征着上层的贵族文化,成为骑士是一种荣耀,是进入上层社会的标志。正因如此,中国侠客和外国侠客才会在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上以及价值取向上大相近庭,南辕北辙。
(二)时代原因
尽管中外文学中的侠客大都同处于封建时代,但是两者所经历的时代背景却不相同。
中国经历一段相当长的大一统王朝时期。这对国民性的塑造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大一统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从内心深处不愿看见国家分裂,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侠客总是会将维护国家统一作为最高利益的原因。另一方面,随着封建王朝活力的衰退,吏治腐败,民生贫困的局面日益恶化,官府与民众的矛盾激烈,这也造就了中国侠客不愿接近权贵,反而站在统治阶级对立面锄强扶弱的性格特点。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的封建史就是一部国家分裂史,民众对国家统一的渴望并不十分的强烈,而且松散的邦联状态削弱中央集权,民众与统治阶级的矛盾相对并不突出,人的天性并未受到过大的压制,这就养成了西方民众追求自由和个人幸福的价值取向。
如果说早期的侠客小说是满足了民众对无法探知的新奇世界的好奇心从而受到欢迎的话,那么到了科技如此发达,信息高度共享的今天,侠客还是让无数读者如痴如醉的原因该怎么解释呢?
我大胆猜测一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读者是“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不管身处何种文明背景下,人都保存着崇尚自由,反对压迫的天性。他们或许出身高贵,或许生活卑微,但都没有丧失天性。而且这种天性会随人类的成长而永不消失。
参考文献:
[1]孙中山。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A]。孙中山文集[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18-19.
浅谈中西方文学论文篇6
复仇是人类情感和文学的一个永恒主题。而有关复仇的表现形式,首要的问题是双方仇怨因何而起,复仇主体(复仇者)行使复仇行为的动机意念由何而来,他(她)怎样形成了坚定的复仇意志,为此有了哪些情绪表现与心灵搏斗。对于这些,中西方文学中的表现却因各自的文化模式、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各有偏重。本文谨就其中的一个方面――中西方文学中的复仇形式来略加阐述。
一、西方精细对等的复仇
相比之下,“睚眦必报”一语往往更适用于西方,只不过其含义不是侧重于些微小事也要报复,而是侧重在报复时的严格的对等性质。法国思想家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一书的第三章《正义思想的起源》中即认为,人类报复的情感起源于平等的愿望,能够以相应的惩罚给首先作恶的一方以教训,则是正义的体现。而复仇观念反过来又在人类头脑中产生了“报仇的正义”的思想,对于分配中的正义观念预作准备:“为了抑制攫取的本能,人类曾走过比抑制和消灭复仇欲还要多得多的阶段。这种原始的本能的克制促成了正义观念的建立,而正义观念已由复仇的克制预作准备。”〔1〕古代巴比伦美索不达米亚人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96至197条中也早就规定,实行同态复仇法:“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比较讲究复仇的对等性。这些都足以证明在西方世界有关复仇的文化观念,是具有较早重视“法”的意识,而且较为讲求复仇对等的,这对于西方后世的复仇观念以及相关大量文学作品,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从西方复仇文化观念的总体倾向相对说来,法的观念较强,且由此还受到西方人重视契约的原则熏染,较为普遍地实行过赎金制,而又比较注意分寸。不过这一点稍有例外的是,在西方中世纪的英雄史诗中不是太突出,像《罗兰之歌》歌咏查理大帝为罗兰复仇,就有复仇扩大化倾向。但是,双方胜负仍旧是以般那贝和梯埃利决斗的方式来最后实现的。不过,当梯埃利获胜后,法兰西人欢呼着要把为奸臣甘尼伦作担保的亲戚也处死,扩大了复仇的应有范围。
这一观念,在西方小说主人公复仇情感的具体表现上,也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突出体现出来。像美国作家麦尔维尔(Herman Melville,1819~1891)长篇小说《白鲸》中所描写的那位亚哈船长,指挥该船航行了几乎整个世界,不惜代价地向南太平洋上那条巨大的白鲸复仇,因为他自以为白鲸莫比・狄克不仅是咬掉了他的一条腿,直接地致残了他的身体,更严重的是造成了精神上难以愈合的创伤,以至使他成为一个痛恨邪恶的偏执狂。这条巨大的白鲸,仿佛是一个诚心要与人类为敌的魔鬼的化身,而亚哈船长自己则是率领着众位船员在同它代表的恶势力奋战:
……它令我作苦工,它拼命增加我的负担;我在它身上看到残暴的力量,以不可测的狠毒心肠支持这股力量。我所恨的主要是那种不可测的东西:不论白鲸是走卒,也不论白鲸是主子,我都一定要把仇恨发泄到它身上。不要对我讲什么冒渎神灵,老兄;假如太阳侮辱了我,我也要戳穿它。因为假如太阳可以那么干,我也就可以还手。
这里,亚哈船长显示的是一种不分等级贵贱的平等式的报复思想,因而尽管同伴非议他不该向一个不会说话的畜生开战,他也毫不改变既有的复仇的念头,毫不因为所要复仇的对象是那样一个极其可怕、特殊的角色,就降低自己个体人格尊严的阶位,而稍有姑息和动摇,而是对仇敌不依不饶,穷追猛打。
而古代中国,虽然也有上古时代神话中的“精卫填海”、“夸父逐日”那样的抗争复仇气概,然而,这种对待正义复仇刚毅执着的神话精神,却在后世日渐强大的儒家文化整合和君权强化过程中,逐渐可悲地失落了。像武松打虎那样的人向猛兽抗暴复仇故事,大多存在于野史传闻中,复仇主体则被视为侠气纵横,而人物可贵的侠气,却成为非主流文化――下层民间的一种亚文化伦理。
显然,西方文学描写复仇的公平对等,与古代长期来盛行于西方的“决斗”之风不无关系。决斗,即往往因一方或双方的名誉利益受到侵害而起。讲求公平竞争,在对等的交手过程中解决事端。究其原因,至少可以有这样的中西之别,即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同态复仇”规定所影响下的西方复仇观,较为讲求复仇雪恨的公平对等性质,而两汉之后的古代中国盛行的复仇扩大化、残忍化倾向,则受“族”的专制酷刑影响而长期持续。而岂有仇怨是能用赎金来化解的?可是在西方,人类学家却早就指出,其实,以酬金赎罪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因为以金钱赎买人命或人受到的伤害,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尊严的一种重视,而精确地计算人身体哪怕一个最小的部位所受伤害的赔偿金,亦同此理。这种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不仅与复仇动机关注的偏重点有关,也与西方复仇偏重摧残折损仇人精神,而非偏重肉体毁灭有关。例如,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这样有名的英国哲人即曾批评个体私自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
“人类的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耘除它。因为头一个罪恶不过是触犯了法律;可是报复这件罪恶的举动却把法律的位子夺了。……确信所罗门有言:‘人有怨仇而不报是他的光荣。’……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的;可是在这种情形里那报仇的人也应当留神,他那报复的行为要没有法律惩罚才好;否则他的仇人仍然要占先的,因为二人之间吃亏的比例仍是二比一也。”〔2〕
他甚至还注意到复仇之心对于复仇者本人的精神压力和折磨,认为这些人的精神负担也是相当沉重的:“衔怨深而喜报复的人所度的生活是妖巫一般的生活,这种人活着的时候于人不利,死了也是于己不幸。”
早在20世纪20年代,在西风东渐的华夏之邦,就有思想敏锐的学者注意到,中外小说(这里的“外”其实主要指的就是西方、欧洲)中对于那些惨酷场面的描写、以及彼此读者接受的态度大为不同〔3〕,这之中除了别的原因之外,其实就主要与中国人传统上对于复仇的理解,和复仇习俗的明确而强大的导向有关。似乎,正义的一方在惩恶复仇之时,就应该是无所不用其极的。
19世纪德国思想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指出:“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以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的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5〕并不是像中国古人那样,因为复仇的动机是属于正义的,就连同其过程和后果也都被认为是合理的,而是充分认识到复仇的负面价值,尤其是对于社会正常法制的危害作用。
二、中国复仇范围扩大化情绪化
然而在中国古代,复仇却往往呈现出在复仇者和复仇对象之间是不对等的,至少有着下列三重具体表现:
(一)不愿向上司和有势位者复仇,如同小说名著《水浒传》写林冲那样,这位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地位可算不低,拳脚功夫也不算不高,可是,他一看到调戏妻子的是高衙内,是自己的上司高俅的儿子,举起来反抗的手先自软了。虽然也不乏那些反抗贪官污吏的斗争,但是民间还是持久地流传着“民不与官斗”的谚语。一般说来,复仇者除非抱有深怨大怒,无路可走时才去义无反顾地实施复仇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充分泛化,“人治”社会形态无所不在的影响,难免不制约到中国古代复仇的视对象变化而随机性的有轻有重,或有或无。
(二)复仇叙事在“好人向坏人复仇”一面倒的模式支配下,排斥那些坏人向好人复仇、好人遭遇复仇的文学描写。在传统社会长期专制酷刑的重要参照下,中国古代的复仇文化,明显地体现出因复仇对象身份、伦理品位的变更,导致复仇消减或扩大化的倾向。忠良之辈,因为禀赋良善的道德作用,甚至可以使得仇家怨心顿时消解,如清代金丰、钱彩的小说《说岳全传》中写金兵统帅金兀术,偏偏总是不记敌国忠臣之仇,而也莫名其妙地总是憎恨宋朝奸臣,梁王夫人也劝告儿子不要向岳飞雪报父仇。就像《水浒传》写梁山好汉们无端杀了人或杀死了人家一家满门,如双枪将董平杀了正直的程太守一家,抢走了程太守的女儿为妻,小说就没有写她向董平报家仇。梁山泊好汉们常常滥杀无辜,也不必担心被复仇,而且就真的没有人来向他们复仇,小说《后水浒传》里岳家军、名将岳飞杀死洞庭湖杨么一伙起义造反者,也没有被复仇。这些都不仅仅是作者们为了偏向好汉团伙而进行的有意疏漏,而是古代中国复仇逻辑“好人向坏人复仇”的主导倾向决定的。
(三)因为中国古人的复仇对象,除了孝子报父仇的小范围复仇外,非常关注复仇如何在惩治国家朝廷大奸大恶上泄愤,力求复仇行为社会化时符合大众的伦理期盼,使叙事者们在叙述奸臣恶棍遭到复仇时,被着意渲染惨烈的一面。而且,如果我们翻检这一类小说有关复仇的情节,有关奸臣所遭受到的仇报,其扩大化与残酷化的描写,可真称得上是比比皆是。
此外如上所述,中国古代行使正义复仇而却不讲究对等,更体现在中国文学总体讲基本上写的都是──善先受到恶的侵害、好人向坏人的复仇,似乎所有的值得文学家笔下一提的复仇壮举,都成了具有正义属性的,而正义的复仇就应该无所不用其极。主流文化伦理观念的明显介入,影响了复仇原本具有的公平对等性质,从而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损害、削减了复仇行为实际上应有的正义性。
参考文献:
[1][〔瑞士〕弗朗西斯・约斯特:《比较文学导论》,廖鸿钧等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
[2]〔英〕弗朗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3]〔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王子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