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政府部门的函件落款给政府部门的函件结尾即将召开的xxx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给政府部门的函件落款给政府部门的函件结尾3篇,供大家参考。
给政府部门的函件落款给政府部门的函件结尾篇1
即将召开的xxx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农工党宁波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__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__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__年就专门制定了《__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__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温州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__年之后出台。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__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宁波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包括宁波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宁波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宁波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宁波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xxx,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
3、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xxx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这里,主要是因为: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目前宁波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三、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政府层面;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xxx、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宁波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一,事前“法律评估”——对政府事务审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风险“评估评测”,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评估报告”,分析与评估政府事务的法律风险,供政府部门参考;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给政府部门的函件落款给政府部门的函件结尾篇2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给政府部门的函件落款给政府部门的函件结尾篇3
公共财务也称为公共部门财务,应当包括政府财务、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单位财务。财政界倾向于将公共财务称为公共财政,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财政学理论把财政称为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将公共财务称为企业财务和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财政管理既包括预算管理、税收管理,也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管理和财政管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财政预算由供给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的转变。由于公共财务管理是整个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模式的改变,必然会对公共财务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共财务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财务管理的好坏接关系到公共管理的质量。作为公共财政和财务管理的结合,公共财务管理的本质是要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在最终目标的追求上与“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一致。现阶段,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政府公共部门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随意、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严重、投资低效、财务监督和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现象。总体来看,我国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水平相对于企业管理水平而言,应属于起步阶段。
一、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公共预算问题多,公共财务管理混乱。《预算法》是规范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预算法原则,我国各地正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项目预算、零基预算等预算管理改革。然而,预算法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依法理财、依法进行收支预算管理的氛围尚未形成,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执行中的随意性与长官意志太大,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支出预算追加频繁;有的地方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以权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
政府公共部门单位领导财务管理效率和责任意识不强。由于政府部门的资金大部分来自财政拨款,在传统的财政管理体制下,经费按功能划分,资金切块安排,随用随批,资金使用无统一安排,在一些不太重视财务工作的单位,财务部门成了单位领导实际意义上的“大出纳”,领导同意就支出,有钱就花,没钱就“跑部钱进”或采取各种手段、编制各种理由要求追加预算。即使是在某些财务工作较为规范的单位,单位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理解也只是局限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考核上,而没有太多的削减开支和有效运作财政资金的效率意识。至于财务管理决策失误的领导责任问题,虽说地方财政和审计部门会对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但经常是当某些无效或违规的财务决策发生之后,只要相关领导没有济私时,财政和审计也就很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只是简单的以“无管理经验”等托词而使相关领导免于处罚,从而导致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意识不够强。
政府公共部门财务人员素质偏低。目前我国政府公共部门的部分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偏低,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和人们对政府公共部门财务工作的认识相关。长期以来,很多人(包括部门领导和财务人员)都认为,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人员素质不需要太高。因为,政府公共部门的资金从财政来,又由财政安排支出,财务管理是可有可无的,只要会简单的记账、算账、报账就行。正是在这一认识指导下,政府公共部门的很多老财务人员是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教育和培训的,而是由于工作需要从别的岗位直接调过来做财务的,其专业素质是可想而知的;二是受现行会计教育培训内容的限制。即在现行的会计专业全日制教育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中,政府公共部门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的业务需求似乎被遗忘了。纵观各大院校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和各地区财政部门举办的各种后续教育内容,都注重培养和培训的是针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需求。很少有院校在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中设置了财政学、公共部门管理学等课程,导致的是接受过正规教育和培训的会计人员在知识结构上也存在偏差。因此,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人员,由于缺少相关专业知识和资金运作的实际经验,面对新形式下的公共部门财务事项,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也往往只能表现为对规则的遵守。
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单位未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由于政府公共部门的资产主要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计成本,不计盈亏,致使某些部门只想花钱,不想节流;只顾花钱,不问效益;只重购置,不重管理;只反映支出,不反映存量及其质量状况;只注重财政预算的安排和经费的追加以及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而不重视现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等。另外,部分单位视国有资产为“私有”财产,资产随意处置等方面。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浪费;二是未建立有效的预算编制和监督机制,导致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无法有效监控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属单位采用预算资金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转挂的办法隐藏资金等行为无法及时发现,使部门预算的编制成了虚设。
财务管理模式和手段落后。当前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还处在相对传统的分散管理模式下,未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导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同一部门的各级政府间,形成各个信息孤岛,财务资料相对割裂,下级单位的财务资料需层层上报、汇总,信息反馈比较迟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无从保证,工作难以进行有效协同,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务控制措施很难进行有效落实,财务管理水平很难提高,财务风险无形加大。
二、完善我国行政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建议
建章立制,为公共财务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强制约束,财务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就难以避免,要实行有效的公共财务管理,就必须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必要的法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做好公共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目前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公共财务制度,“要有健全的、以绩效导向的公共预算制度,形成公共财务制度链。”有关法规制度建立后,还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再好的法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是规范收支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不仅要加强资产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建设,还应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在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账务处理,建立相关的岗位分工监督制、票据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使会计工作本身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一个新议题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财政管理体制下的监督需求。自2000年开始财政部从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着手逐步推开了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至今,已初步建立起部门预算的基本框架,并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后,通过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查、执行和决算,使得单位需要的每一分钱,都必须通过按规定编制科学的预算向国家申请,对申请到的经费,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开支,使政府的收支行为从头到尾置于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使预算单位的每一笔资金由过去的“暗箱”操作变为“阳光”操作,从而有利于加强财政对各单位预算支出活动的控制,实现对财政资金流向、流量的全程监控。防止了国家财政资金在使用上被层层截留挪用,损失浪费,效率低下的问题,加强了国家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财政体制的改革,也使得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内容更加丰富,财务管理工作从简单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完整,转移到如何对预算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等方面。
借鉴企业成功经验,引入先进管理技术 由于政府部门、单位的非营利性,其借鉴企业成功经验的目的并不在于营利,而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西方学者比较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不同效率后,得出结论:企业效率远远高于政府。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提出以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的主题,主张引进竞争机制,大力降低政府成本。新西兰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了全面的政府改革,更多、更明确地在公共部门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以及市场机制,政府通过采取开源节流,将私营部门的会计架构应用于政府预算制度之中、设立财政责任法等措施来降低行政成本。九十年代美国政府提出塑造“降低成本、提升效能”的企业型政府的新概念,按建设企业化政府的思路进行了行政改革。
改革预算会计,建立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体系,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是制定政策、落实责任制、加强公共财务管理和务监督的基础和重要工具。我国现行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与共财务管理的信息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责信。因此,为了更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活动情况,提高政财务信息质量,应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为公共财务理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引进现代化管理手段。随着部门预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的执行,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模式也由原来的分散型向集中管理模式转化,这就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强化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计划、控制职能,以资金的计划预算和使用为主线,工作执行的组织和控制为重点,财务支付和监督为依托,优化和规范财务管理手段,使政府公共部门基础信息及财务信息实现充分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帮助政府各公共部门逐步形成体现自身特色的管理监控模式,实现对下级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中预算、决算、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的监督。
强化政府公共部门领导的效率意识,加强其领导责任。政府公共部门代表国家意志、受社会公众委托,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职能,因此,从财务的角度看,政府公共部门应依法履行筹集和使用公共资金,不断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保全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财务安全,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等财务受托责任。而加强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依法履行财务受托责任的一个必要手段。我国的《会计法》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中也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公共部门的领导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因此,建议政府各部门在考核领导干部时,一方面应考核其履行行政职能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将其所在部门的国有资产是否完整,有无损失浪费现象,有无任意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除此之外,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对国家行政部门财务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政府公共部门领导的效率意识和领导责任,除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处罚外,因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浪费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应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重视政府公共部门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由于政府公共部门接受的是社会公众的委托,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应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相比,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的影响,还要考虑政府的政治需求、财政部门的要求、上级机关的认同、辖区发展战略等多方面的因素。其管理范围更广、难度更大,对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因此,公共部门的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已显得迫在眉睫。这一方面应从着重改变传统的会计是简单的记账、算账的观念,把有效管理的观念渗透到财务人员实践中入手。另一方面,应提倡在全日制教育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中重视政府公共部门会计人员的专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入一些满足政府公共部门需求的专业知识。在会计专业全日制教育课程中应有选择性加入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原理等课程,在后续教育中不仅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的学习,还应安排组织学习一些预算法、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等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还应采取各种手段,引导会计人员在学习财务管理知识的同时,拓宽知识面,掌握多学科知识和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