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分析与规避风险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11-27 10:0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风险分析与规避风险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探讨公司风险管理论文摘要【摘要】在当今资本经济市场当中,证券公司存在企业财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本文从分析证券公司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风险分析与规避风险3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风险分析与规避风险3篇

企业风险分析与规避风险篇1

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探讨

公司风险管理论文摘要

【摘要】在当今资本经济市场当中,证券公司存在企业财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本文从分析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着手,阐述了我国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并提出了有效的控制我国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公司风险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证券公司 财务风险 措施和建议

就证券公司而言,财务风险几乎深入到证券公司的各个领域,如何采取措施降低财务风险是证券公司的经营目标之一,只有不断降低风险,才能实现证券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在现今我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竞争愈来愈激烈的大背景下,我们对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进行研究与探讨,有助于我们审视企业内部潜在的风险,进而从控制与管理风险的角度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经营收益效率。

一、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界定

证券公司风险大致可划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和系统风险这几类。上述六类风险都有可能会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影响,进而引发财务风险。就财务管理而言,有的风险是可以进行财务计量或者是评估的,有的则难以在财务上合理进行评估或计量,业界普遍将能够实施财务计量或评估的风险界定为财务风险。

二、我国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两方面带来的风险。一方面,自有资金的风险主要是其在投资中不能取得理想的效益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对公司其他的融资、正常运营以及公司声誉等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借入资金主要考虑其预期效益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它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以及银行还款、还息,如果借入资金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仅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会让公司面临倒闭的风险。

(二)资金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资金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的管理不当以及投资资金的管理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短期流动资金的风险它常常会因为不正当行为受到伤害,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货币资金安全性风险,例如,资金被公司内部人员掳走并携款潜逃等等。除此之外,证券公司对于要从外收回的款项是否能如期收回也属于短期流动资金的风险,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未定的,因此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投资资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利用证券公司的现有资金进行投资,需要考虑收益、变现以及购买力三个方面的风险,对证券公司而言,利用公司现有资金进行投资既是获得更大效益的机会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降低投资的风险。

(三)资金偿还时面临的风险

资金偿还存在的风险主要可以从现金流量和资金调配不周引发风险两个方面来分析。现金流量风险主要体现在现金受时间的影响,在流进和流出时现金的价值会有所变化,另外流入和流出的时间如果不能协调一致的话也会给公司的运转带来恶劣的影响,从而引发财务风险;资金调配不周体现在:资金偿还和资金吸纳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利用和配置,不但使资金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用,同时还有可能使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进而影响到公司的信誉和运营,致使财务风险的发生。

(四)收益分配方面的风险

收益分配方面的风险主要可以从收益确认时以及考虑收益分配政策所引发的财务风险来分析。在收益确认过程中,在成本和收益的核算过程中,由于人为操作的失误可能会出现核算成本过高,收益过低或者成本过低,收益过高的问题,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收益;除此之外,收益分配政策也是值得考虑的,如果制定的收益留存和利润分配政策不合理、没有采取适当的利润和现金分配方式,就难以保障现金流入与流出的相互配合、协调,从而增加风险。

三、证券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举措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预警体系

1、财务风险的有效识别。只有及时有效的识别财务风险,才能在最短时间内防范风险,降低财务风险的损失。对财务风险的识别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实施:第一,财务报表法。企业财务报表是用来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各项资金流通及财务情况,同时也包括这一时期内的企业经营的状况及现金与不动产流动量等会计类内容的一种向企业外提供的文件。利用财务报表可以对证券公司的财务情况有详细的了解;第二,询问法。对公司不同阶层的员工对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询问,以了解财务的最新动态;第三,内部交流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应定期开内部交流会,集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运用大家的智慧促进公司财务的发展。

2、财务风险的科学预警。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机制是防范财务风险的有效措施,证券公司财务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财务状况,对于财务支出收益情况详细真实的记录,并且对于资金投资的收益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时刻关注资金状况,避免财务问题不能得到最及时解决的现象发生。在此基础上,最及时的洞察财务风险的苗头,从而最短时间内解决财务风险的问题,减少财务风险的损失。

(二)制定科学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

1、加强对财务风险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同时对其风险意识有很高的要求。可以采取对财务风险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的方法,按照工作能力进行绩效考核来发放工资和奖金,不过所有施行的方法都要在以提高员工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前提上开展。打造一支具有高风险意识和过硬的专业能力高素质专业业务人员队伍,从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更有活力的健康发展。

2、公司要制定合理的资金周转办法。科学合理的资金周转方法能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发展带来空间,证券公司与一般的非证券公司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区别:资金融通量大,对于资金周转要求高。资金周转不畅会直接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在寻求合理的资金周转方法时,首先应考虑市场的因素,以市场为主导,资金周转方法的创新应与市场保持统一,才能迸发出应有的活力,只有与市场接轨,才能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除此之外,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证券公司自身融资实力也是解决证券公司资金周转问题的途径。

3、在公司设立财务风险控制管理机构。财务风险控制管理机构旨在及时解决公司的财务问题,相对而言,证券公司财务问题多且杂,因此对于整个风险控制管理机构来说任务是非常重的,所以不仅要求整个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自身专业能力卓著以外,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要求也非常高,在配备足够优秀的人员之后,必须要严格制定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尽最大限度的降低财务风险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4、加大财务监督力度,完善财务监督体系。任何企业的良性发展都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千万不可忽视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监督,首先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严格落实,确保监督的真实有效,避免出现财务工作人员“中饱私囊”、“携款潜逃”等的现象。只有将监督完全落实,证券公司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才能保障证券公司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证券行业立足,促进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来源于公司内外部,只有证券公司认识到规避财务风险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预警体系及制定科学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并加大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力度;工作人员不断增强财务风险意识,积极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体系,尽可能的规避财务风险,从而保障证券公司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证券行业立足,促进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风险管理论文文献

[1]郭崖。我国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探讨[J]。现代商业,2008,(23):226.

[2]吴伦虎。我国证券公司财务管理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DOI:10.

[3]王栎轲。投资银行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DOI:10.

[4]俞绍锋。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J]。商,2013,(23):52-53.

企业风险分析与规避风险篇2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2013-05-09 13:25:39)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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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大讲堂 财经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说,企业所面临的劳动合同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如何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应该是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拟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存在的风险作初步论述,以便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管理上做好风险防控。

一、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注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都与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第10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条的意思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承担两方面风险,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没办法只能让劳动者签一个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签的承诺书一般被认作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交社保费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劳动者也不能承诺放弃。此种办法无法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只能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的期限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分以下几种情况: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⑵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⑶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⑷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企业违反上述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则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的风险,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法定理由

目前很多企业的认为,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并提供员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1、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两种。由于篇幅原因,这里暂时只讨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出现上述事由时企业并不是当然的就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虽然是赋予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以保障其自主权及企业利益,但从本条的内容上看,本条还重在防范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要适用上述条款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对于试用期解除,须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用人单位证明其规章制度内容及制订程序合法,同时还须证明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劳动者是否可以“兼职”?《劳动合同法》将该权利赋予用人单位,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如果劳动者有兼职行为,需要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其不得兼职,且劳动者收到通知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一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于本条的适用,用人单位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前须做到:一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二是书面通知;或是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条件。本条规定的医疗期须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说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已履行不能,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培训义务或者把劳动者调整到可以胜任的岗位工作,这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了该义务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除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不得使用单方解除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的六类情形,用于约束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是本条并不禁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禁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经济补偿金是非因劳动者主动同意或者过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获取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获取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否则,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作者: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姜璟俊律师

企业风险分析与规避风险篇3

一、企业用工过程中风险规避

由于对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深入,或者根本不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导致不少企业在无意中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就几个常见维权漏洞简述之:

1、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没有经过“公示”程序。

结果:导致发生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有苦说不出,并因此败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的情况: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

3、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的。

实践中企业应当在管理制度上进行有效防范,对于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职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出现员工存在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此外,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2、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不重视,导致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结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是员工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因此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以及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份证没带等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及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提前,在法律上一样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率居高不下。

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的对立及经济补偿金纠纷的高发生率。

尽量采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或者采用以职工“辞职”的方式取代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员工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自动辞职且企业没有过错的,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能取得员工的辞职书,就可不必支付辞退补偿金。按现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从08年元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期限较长的,而用人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对于有过错的员工用人单位不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结果:辞退员工的理由无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认可,最终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在辞退的劳动纠纷中,若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纠纷发生,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

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用人单位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类:

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用人单位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其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文书等。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人证言证明;(4)有关物证如物品财产损坏之证据;(5)有关摄像监控资料;(6)公司办公会议记录,及其他有效证据材料。

5、资方选择工时制度不尽合理,缺少宏观规划。 结果:导致追索加班费纠纷频频发生。

采用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安排员工超出8小时之外工作时,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建议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业务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尽可能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一个加班的问题,所以不需支付加班费,相对来说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而生产线上的员工,则可以实行记件工作制。

需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事先经人社局批准。

6、认为企业给员工提供吃住,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结果:因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引出一连串后续问题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建议,企业设计详细的工资单,将基本工资的各栏列明,其总额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线标准,当然算上扣除项目,列明伙食费和住宿费,最后合计数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但这里面有一点要注意,从员工工资单里面扣除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数额不能过分偏离员工实际消费水平,不然员工可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依职权检查。

7、结语

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目标,但也要考虑

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关爱弱势群体,毕竟劳动者在时间、精力、财力上存在着弱势,可以适时与之进行调解。但对对于无理缠诉者,要依法走完全部程序。

以上都是企业中较常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能给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和在劳动仲裁、诉讼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要善意地提醒一下,这些方法和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对企业来说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最大的效益和社会效果。企业要做的不仅仅是在劳动诉讼中如何有效的维权,而是应该把更大的精力放在如何更人性化的管理员工、关爱员工、减少员工和企业的对立,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上,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二、试用期的风险防范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对员工的试用期约定往往不是很重视,认为可以随便约定试用期限,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不讲理由的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此,就几个应注意的事项做一简要提示:

1、约定试用期限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对该员工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要明确所有的招聘条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应当具体化、书面化,由该应聘员工签字确认。招聘员工后,要注意保留招聘时的证据材料。

3、企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企业常见的违法做法是: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升迁)时,往往还规定该员工在新岗位还有一个试用期,这是不合法的,这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升迁员工时,认为有必要考察该员工能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可以采用试岗的方法。

4、试用期的其他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仅与该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第二,要摈弃“试用期”合格后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当做法。很多企业常见的做法是,在招聘员工后,先不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该员工“试用”合格后,方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极端错误的。员工入职后,如果企业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无论何时要解除与该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其一;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得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注意不要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要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辞退试用期员工要有法定理由并将理由告知该员工

很多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不讲理由的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错误的。试用期间,企业在八种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企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势必对单位造成很多不利的风险,编者在此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一简要提示:

1、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劳动者)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劳动者)造成劳动者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4、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四、企业劳动法律风险的应对

一、如何在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

1、企业管理法律风险的时候要用系统性、整体性兼顾的程序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有专门的人员,有专门的工作流程来进行管理。

2、企业要把防范法律风险放在日常管理的每个细节中,当管理企业的时候也兼顾了法律风险的防范。

3、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在管理企业的同时防范、转化、转移、承受法律风险。

二、对企业的建议

1、要有一套劳动规章制度,要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方方面面。规章制度不仅

要健全、完善,且不能和法律相抵触。

2、用人单位要有员工手册,用以连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员工。

3、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体系来防范自己的法律风险。

4、企业还应有一套法律文本来保证法律合同法的执行,有一套审批的制度和流程,有相应的决策机构。

五、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之异同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之异同在理论和实践中永远是争论的焦点,它们看似相同却又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这两种合同混淆往往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有必要对这两类合同之异同在此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相同之处

1.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只是随着几次工业革命的发展,机器设备大量出现在工作中使劳动者遭受的人身危险性逐渐增大,为保护经济上的弱者,避免企业滥用“意思自治原则”在雇佣合同中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加强了政府干预,于是便产生了自由协商程序受到限制,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为最低基准条款的劳动合同。

2.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3.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相应的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任何一方从对方获得权利均需付出相应的义务,故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不同之处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

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或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这一点没有差异。而接受劳动的一方,在雇佣合同中,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在劳动合同中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属于不要式合同。而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在民法理论上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3.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但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较大的合同,在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劳动条件、最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要受到国家强行法的较大干预。

4.适用的法律不同

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我国民法与劳动法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合同归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归劳动法调整。法院在审理雇佣合同引起的争议时一般只能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时则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律及劳动法规。

HR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三个年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部分企业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薪资计算问题,或者违法解除合同问题等等,产生了劳资纠纷,对于劳资双方产生了很大的伤害,还有很多企业,虽然问题没有暴露出来,可是很多问题压抑在心中,以消极怠工来度日,提不起精神,工作效率低下,上述两种情况,无论是已经走上法庭的,还是在消极混世的,在如今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都将使企业走上危机的边缘,编者从一下几个方面,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环境与对策方面谈一下个人想法,希望对读者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启示:

1、人员招聘方面的影响与对策

由于劳动合同取向长期化,很多企业已经或者即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招聘环节HR与各用人部门主管(直接决定人员录用),不具备识人和用人能力,不光难以找到合适的人才,还会因为找到不适合人员难以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法律层面我们必须明确使用各类人员,比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退休人员,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降低用工成本,衡量用工风险,真正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纠纷,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法学、管理学和心理学三方面知识的综合,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才能胜任岗位工作。

2、员工培训方面的影响与对策

同样,员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因为外面各方面知识和技术在不断更新,如果企业不注重培训,那个我们的职工队伍就会落伍,带着一个落伍的团队,即时再高的积极性也很难产生高绩效的,最终的后果可想而知。那么如何去做好企业培训,一句话,需要学习!

在法律方面,法律规定和单位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约定违约责任,并且规定了培训费的范围,企业HR应熟悉相关规定,在合法的框架下,做好培训工作。如果在管理和法律层面不知道需要注意些什么,没有很好地规划,那么一方面会增加培训成本,还会促使人才流失。

3、绩效管理方面的影响

法律规定了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转岗以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给予补偿,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我们需要设置绩效标准,设置考核方案,明确规则,建立淘汰激励机制,需要设置系列证据,需要熟练运用这些规则。所以说,劳动合同法促使单位规范化管理,否则很难适应。

4、薪酬管理方面的影响

在薪酬管理方面,企业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很多企业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以为自己没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就是整个薪酬体系出了问题,比如说采用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不知道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以后单价是需要上调的(1.5倍、2倍或3倍),那么什么是劳动定额,在制定程序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作为企业薪酬管理人员是必须清楚的,否则支付了高工资,在发生劳动争议以后,赔偿支付得更多,起相反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旦不注意这些问题,导致企业败诉以后直接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要么失去专业威信,要么换单位走人,而且国内的劳动法规范众多,

不是零碎学习所能够让你完全掌握的。(建议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如何规避风险,其实在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可以有很多工作可做,看你是否知道里面的玄机,好的薪酬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的作用,相反一次不适时宜的薪资调整会导致更大的麻烦,比如员工感觉不公平,起来罢工等等案例,这些编者也亲身经历过类似情形。里面有很多的技术需要将法律、管理、心理学等知识结合起来运用。

5、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与以前相比,这明显扩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限制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自由度。

上面所述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上需要有民主程序,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无效,和没有制度一样,无法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另外在制度内容完整性、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制度的执行监督部门,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于企业的情况不了解,对于法律规范不熟悉,是很难做到的。

最后一个方面必须注意,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光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事情,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需要参与的工作,因为各级主管和员工走的最近,最了解员工和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项工作,如果不能得到众多管理者的参与与支持,那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是很难开展的,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战略管理地位必将得到提升,在员工关系管理方面是各级管理者的参谋,咨询师。各级管理者在人力资源管理技能方面必须快速提升。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时代给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新的挑战,时代要求我们提升工作能力,所以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法律环境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大影响,并结合企业实际,做出应对之策,以维持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七、企业法律环境的变化及趋向

近几年,《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对企业影响甚大。如何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如何看待新《劳动合同法》等热点问题?未来的法律环境将趋向何方?本篇引自对著名法学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负责人江平教授的访谈笔录:

问:改革30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也接连不断,尤其是在近几年,如《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律对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您怎么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

江平:过去中国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时候无法可依。经过30多年的立法实践,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今已基本不存在。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法律有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主体的法律。目前为止,这方面的法律已经基本完成。过去按照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已经根据国际惯例改为按照出资形态进行划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等的出台,给了市场经营者充分的选择。

二是市场自由的法律。市场自由包括财产自由、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市场自由的法律目前大体完善,三大自由基本都有法律保护。例如财产自由方面,《物权法》的出台,规定国家不能随意征用公司财产、私人财产,确认了私人财产的基本权利。《合同法》保证了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的权利。

三是市场秩序的法律。市场秩序在中国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球前列,市场秩序却排在世界100多位。市场秩序的法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欺诈,包括产品质量、信用、财务报告等方面的欺诈。中国的商业欺诈问题十分严重,如虚假的商业信息、药品食品质量低劣等。二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成为潜规则,是中国市场秩序中的一大顽症。三是商业垄断。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不能垄断。目前,中国的行业垄断十分严重,如石油行业、电力行业。

自由和秩序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最初是市场自由多,秩序少。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国逐步加强了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中国由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情况是自由不够,秩序也不够。

从最近的立法来看,政府在市场秩序方面花费了较大的力气。比如,《破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就是要解决安全、市场进入、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的问题。在市场秩序的三个方面中,商业贿赂和商业垄断本质上是公权市场化造成的。中国市场秩序的完善,关键是解决好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而这恰恰是最难的问题。

总结而言,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主体法基本完备,而市场自由、市场秩序的问题较难解决,关键在于政府如何控制手中的权利不被滥用以及政府职能的定位。法律并非越多越好,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高度法治理念,即人权和民主制度以及公权与私权和谐的社会。注:本文摘选自中欧商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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