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调研报告11篇

时间:2023-11-27 09:4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案例调研报告鄂教版六年级第十一册语文教学案例------《匆匆》教学设计及反思一.教学背景《匆匆》一文是现代著名作家朱自清的一篇脍炙人口的散文。文章紧扣“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例调研报告11篇,供大家参考。

案例调研报告11篇

案例调研报告篇1

鄂教版六年级第十一册语文教学案例

------《匆匆》教学设计及反思

一.教学背景

《匆匆》一文是现代著名作家朱自清的一篇脍炙人口的散文。文章紧扣“匆匆”二字,以细腻的笔触生动的刻画了时间流逝的踪迹,表达了作者对虚度光阴感到无奈和惋惜,又为前途不明而感到彷徨的复杂心情,从而警世人们应该珍惜时间和生命。

二.课堂写真

片段:

师:同学们,在我国近代文学史上有一位著名的散文大家,他就是朱自清先生。课前我请大家了解了解朱自清先生,做到了吗?

生:做到了。

师:怎么样?把你的收获与大家共同分享一下。

生:据我所知朱自清在清华园里写了非常有名的《荷塘月色》师:嗯,写了《荷塘月色》,非常有名的散文,还有什么呢?

生:我通过查资料知道他不仅是散文家,还是杂文家,写了很多杂文。„„

师:朱自清先生一生为我们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文章,尤其他的散文被称为美文的典范,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其中一篇散文《匆匆》,我们把课文读一遍,注意把拼音读准,不好读的句子多读几遍,读通顺,开始吧。

生读课文(师板书:匆匆)

出示词语:伶伶俐俐 徘徊 赤裸裸 头涔涔 泪潸潸

师:这些词语离开拼音以后你还认识吗?

读词语。

师:这些词语你理解了哪一个词语。

生:我知道泪潸潸是泪流满面的意思。

生:我知道头涔涔是满头大汗的意思。

生:我知道徘徊是走来走去的时候。

师:我们在什么时候徘徊?

生:犹豫的时候,没事干的时候。

生:无助的时候。

生:思考问题的时候。

生:我们在等待和寂寞的时候徘徊。

师:还理解了哪些词。

生:我理解了伶伶俐俐。就是机灵,灵活。

师:什么灵巧?

生:动作灵巧。

师:对了,动作非常得快,非常灵巧。赤裸裸知道什么意思吗?

生:就是光溜溜的。

师:好,我们再读一遍。

生读词语。

师:读了匆匆这篇课文之后同学们知道了什么呢?还有什么不太明白的地方,提出来,让我们大家共同讨论一下。好,让我们再快速默读一下课文,想一想,画一画,一会我们来交流交流。

生默读课文。

师:来,我们交流交流,你读明白了什么?

生:通过读课文我知道时间飞逝,我们应该珍惜,在比较短暂的一生中留下一些成绩。

师:对,送给同学们一句话“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还知道了什么?

生:我知道时间一去不复返,要珍惜。

生:我明白光阴似荐,我们应该抓住有限的时间为国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师:哎哟,我感觉你是一个非常高尚的同学,真好,请坐。同学们,在这篇课文中,你们有什么不懂的事可以提出来。(一些学生举手)哟,这么多,这样,其他同学在别人提出问题时做一下标记。

生:我不明白朱自清为什么说“我留着一些什么样的痕迹„„”朱自清年轻的时候写了这么多文章,他为了说留下了如游丝一样的痕迹呢,他应该是有了一些成绩的。

生:他为什么说自己越来越空虚了?我觉得他写得文章非常得,收获也越来越多,但我不明白他为什么说自己越来越空虚了。

师:值得探究。

生:我不明白平时的生活都是色彩斑斓的,为什么朱自清说他的生活没有声音没有影子。

三.分析研究

《匆匆》一文以哀婉的笔调抒写了一个旧时代文人处于**年代,面对“逃走如飞”的时光,紧紧围绕着“匆匆”二字,细腻地刻画了时间流逝的踪迹,表达了作者对虚度时光感到无奈、惋惜和惆怅,揭示了旧时代的年轻人已有所觉醒,但又为前途不明而感到彷徨的复杂心情。课文语言丰富,含义深刻,运用了拟人、比喻等修辞手法,根据课标精神,本课的学习活动建立在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已有的知识基础上,重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力求为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创造条件,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课文,在朗读中感悟真情,在积累中提高素养。

四.教学反思

《匆匆》是现代著名作家朱自清的一篇脍炙人口的散文,文章围绕“匆匆”二字,细腻地刻画了时间流逝的踪迹,表达了作者对虚度时光感到无奈和惋惜,但又为前途不明而感到彷徨的复杂心情。全文语言优美而生动,运用了大量的对比、比喻、排比、拟人的修辞方法,而且文中有许多短句适合朗读。因此在进行教学设计时,我力求让学生在读中感悟,理解,从而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通过课堂实践,我感觉有些环节落实的较好,有些地方还有待改进。

1、能较好的创设情景,激发学生兴趣。

上课一开始,让学生齐背《长歌行》和《明日歌》,并让学生谈感受,激发学生珍惜时间及早努力的情感,然后让学生说出自己搜集到的有关珍惜时间的名言警句,继而引出本文《匆匆》,最后播放钢琴曲《眼泪》,教师配乐朗读,舒缓的音乐,低沉的语调,把学生带入到一种淡淡忧伤的情境中。

2、精心选用教学语言,让学生感受语言美。

本文是一篇脍炙人口的散文,任何散文都是作者情感的抒发,心灵的倾诉和思绪的流淌,语言都很美,本文亦是如此,因此在课堂上,我尽量使用与文本一致的语言。例如“作者的时间步履匆匆,那么你的时间又是怎样过去的呢?能像作者这样具体的拣拾起时间的足迹吗?”

3、拓展读书领域,让学生认识学海无涯。

语文教材是学生学习语言的重要资源,但不是唯一资源,为拓展学生的读书领域,课上播放有关朱自清的图片简介,配画课文朗读引导学生进入如诗如画的散文境界中,课后,通过多种方法收集有关事件的名言警句,进一步感受时间的珍贵。

4、反复朗读,积淀感悟。

《匆匆》一文最为感人的地方,一是其语言的优美,二是其情感的浓厚,引导学生深入的读,富有个性的悟,结合自己内心的情感体验去读,去倾听,倾听作者的彷徨,作者的无奈,作者的伤感,让学生在阅读中揣摩和体会,在交流和讨论中表达自己的感受。

在教学实践中虽有闪光点,但也有很多不足之处。

1、对文章主题的挖掘不够深刻。这篇课文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正常情况下应分两课时完成,但为了显现课堂结构的完整,只设计了一个课时完成,导致有些地方该深入理解的只是几句话带过,“我赤裸裸的来到这个世界,也将赤裸裸的回去吧”这句话,“赤裸裸的来”和“赤裸裸的回”本该让学生深入体会,但由于时间关系,只是让几个学生简单的说了自己的理解。再比如作者写作意图,不仅是为自己虚度时光而感叹,惋惜生命,让有限的生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这一点也应该让学生在读中感悟并深入体会。

2、课堂上师生交流,生生交流较少。要想让学生和教师在教学中互动,就需要教师精心设计问题,还需要教师的迁移、引导。可在这次课堂教学实践中,自己做得不是很好,没有把握好教学时机,因而没能激发起学生的交流热情,在以后的教学活动中,我还要在这方面不断的完善自己。

五.资料链接

《朱自清散文集》,朱自清生平介绍,《荷塘月色》、《春》《背影》等。(课件12)

案例调研报告篇2

德育案例

对小学生“告状”心理的分析与对策

刚接手二年级班主任工作时,我发现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一课间就有好几个学生到办公室告状,A说:“老师,某某踩了我的脚。”B说:“某某在抄袭作业。”C说:“某某借了我的书不还。”D说:“我们在跳绳,某某来捣乱。”E说:“老师,某某哭了”。.。.。.这似乎成为了他们每天课间的必修课。每天面对如此多的告状,我曾经也迷茫,烦恼过,后来我慢慢地分析出了小学告状的心理,小学生告状主要出于以下心理:

一、求助心理

例如,下课时,一个学生打不开水壶,哭了。另外一个学生就跑来说:“老师,老师,她哭了。”显然这是学生的求助信号。活动时,学生爱玩球,可有的学生只顾自己玩,其他小朋友就会叫老师:“老师,他霸着球不让我们玩。”有时候,学生意外受伤,其他学生跑来告诉老师,神情紧张,甚至夸大其词。其实学生的意思是:老师,你快来帮我们解决。这时,老师应马上予以帮助,把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告诉学生。爱“告状”的孩子也可能是胆小的孩子,受到了委屈,要找一个能帮他说话的人来保护自己,他的“告状”是对冒犯他的同学的一种反抗。这时,老师应该关注并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这个孩子学会正确面对与同学的纠纷,化解与同学的矛盾。再如,两个学生同时来向老师“告状”,一个说:“他打我!”另一个说:“他先骂我的。”他们的意思是让老师评判谁对谁错。这时,老师不应简单地说谁是谁非,要调查实际情况,再耐心教育他们。低年级小学生理 解能力和独立应变能力较差,有些班干部为了树立权威,只好把老师作为靠山;有的班干部认为自己是老师的代言人,对犯错误同学乱加指责,把“我去告诉老师”挂在嘴边,这样极容易引起犯错误学生的反感。对这样的班干部,老师要积极帮助他们调整心态,掌握工作方法,以自己的行动树立威信。

二、妒忌心理

妒忌是由于他人的成绩、荣誉或条件优于自己而在内心产生的不愉快情感,以及由此所导致的相应行为。妒忌心理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小学低年级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是最主要的。另外,家长和老师错误的教育观念以及教育方法会引发妒忌心理。例如,把学生的“升降进退”与其他同学相比,使学生感到其他同学对自己是一种威胁。另外,一部分学生因在学校不再能享受“小皇帝”的地位,便产生不悦、自惭、怨恨、恼怒,甚至带有破坏性的负感情。他们一旦发现经常受表扬的同学或和自己竞争的同学犯了小错误,就会迫不及待地去报告老师。还有的孩子认为老师偏心眼,为了让老师注意自己,就去告诉老师别人的不足,来衬托自己好的表现,以便确立自己在老师和同学心目中的地位。老师要在平时的教育活动中,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引导学生全面评价自己,既看到自己的长处,又看到自己的不足。如果发现学生存在妒忌心理,老师可以用委婉的 语言提醒他们,帮助他们走出妒忌阴影。要告诉学生不甘落后固然是使人进步的动力,但“事事在人前,样样不服输”却是不可能的,一个人不可能“在一切方面超越一切人”。一个人既要不服输,又要服输。服输是为了更好地向别人学习,其目的也是为了促使自己进步。要鼓励学生用积极的心态去关心集体、关心同学,与同学和谐相处,鼓励学生之间开展友好、良性的竞争。

三、报复心理

有些学生受到一点委屈或在很小的利益面前都会斤斤计较,这种学生极易受外界的暗示,特别是那些与其个人有关的暗示,极易引起内部心理冲突,为求心理平衡而产生“告状”行为。报复心理的形成原因,一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父母把“棒打出孝子”奉为教育孩子的信条,一贯打骂孩子;二是家长老师不懂得学生的心理特点,不理解学生的需要,不能正确对待他们所犯的错误,处理方式不当;三是由于儿童的心理发展尚不成熟,使他们看问题容易产生偏见。比如有些学生会因为同学向老师反映自己的错误,误解为与自己过不去,因此极为不满。这类学生“告状”常常带有针对性,他们的目光常盯着自认为与自己有过节的同学,等待甚至引诱他们犯错误。在报告老师的过程中,他们“以牙还牙”,甚至无中生有、添油加醋。老师对他人的批评会使他们产生心理上的快感,获得心理满足。因此,老师对学生的 “告状”不能光看表面现象,要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处理化解矛盾,将团结互助精神发扬光大。

四、表现心理

在表现心理支配下的“告状”行为在学习后进、自卑感严重的学生中很常见。由于能力较差,这些学生平时不为老师所注意。为了能得到老师的表扬、同学的关注,他们便经常挑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或同学们的小错误去告诉老师,试图用此方法来引起老师注意。有时,在室外游戏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学生急急地跑到老师身边说:“老师,他追我。”还没等你开口,又跑掉了,原来他们在玩追逐游戏。这个学生并不是想听你说些什么,只是想引起你的注意。对这类行为,老师可以不理会,笑一笑,点点头,用这些动作表示你已经关注他们了。老师要善待这种告状行为,看到孩子们内心的真实需要,让他们感到老师的关注和爱。

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学生中的“告状”现象会逐渐减少。我们应当掌握小学生心理活动变化规律,采取适当的心理干预方法,进行一些心理矫治与调控。这样既能增进学生和老师的亲密程度,保护学生要求上进的积极性,又能让学生幼小的心灵健康成长。首先教师应该多关注与倾听。关注是用目光、表情、身姿等非语言行为表达的对报告人的关切,是内心的自然流露。在学生向教师“告状”时,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应该让他把话说完,让他把自己的感情完整地表露出来,而教师这时候所要做的只是积极地倾听,切忌边倾听边评判,在倾听的同时,把你的关注自然地表露给学生,进入他们的感情世界,与他们同喜、同怒、同激动。通过有目的的关注与倾听,教师需要敏锐地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要能正确理解报告人的情感或动机。其次要调查与分析。教师在处理问题时要求学生说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这时候的教师是学生的知音,要能和学生引起共鸣。再共同用探究的态度来查明事情的真相,分析事情的对错,然后帮助学生有条理地去分析整件事情,与学生共同讨论这件事的处理方法。教师要在教育他们待人以宽的基础上,指导他们进行和谐的人际交往。让学生带着教师指导性意见去处理或者干脆独立地去处理事情,尽量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最后,教师的态度影响着学生以后的心理发展。对于这些心理有些小毛病的学生,更应该用一种和善的态度来对待他们。哪怕明明知道他的动机、行为不正确,也要努力地寻找他的闪光点,如表扬他们信任教师、关心同学的态度等。一旦发现学生心灵中存在的一丝丝阴暗,教师可以用委婉的语言告诉他们自己本身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矫正心灵上的缺陷。要使这些学生懂得不甘落后固然是使人进步的动力,但“事事在人前,样样不服输”却是不可能的,一个人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万事如意”。因此一个人既要不服输,又要服输。服输是为了更好地向别人学习,其目的也是为了进步。要鼓励这些学生用积极的态度去关心集体中的每一位成员,要鼓励他们从情感上去体验善良,要鼓励他们友好、良性地竞争,要鼓励他们与同学和谐地交往。

总之,教无定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充分发挥教育机智。教育机智是教师综合运用各种教育能力达到娴熟地步的表现,也是教师掌握了高度教学艺术的表现。

案例调研报告篇3

案情: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参考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日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相关消息: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问题和评析: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 人民法院无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但具有选择适用更高位阶法律规范文件的职权和责任:第一,按照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文中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第二,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点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相抵触,应当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该文件虽然是针对行政诉讼适用法律的解答,但对本案有借鉴作用。何况上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效。第四,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88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第五,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认为,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其三就是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在判决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日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其中,第1种做法没有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不能给当事人以信服的理由,也不符合司法文书以理服人的特点;第3种做法与我国法院的宪法地位不相称,因为我国法院没有明确得到关于违宪审查的宪法授权,不同于美日的司法审判体制;因此,只有第2种才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2、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人大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行为: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有关资料,在洛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合议前,该案审判人员先后收到洛阳市政府、市政法委、主管院长与副院长转来的批示,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意见等,都是对司法独立的挑战。第二,不错,根据我国宪法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法院是人大体制下的法院,它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可是,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人事安排和法律实施方面,体现为事后监督和法律监督,而不是事前、事中监督与个案的具体监督。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任。长期以来,我国的法院体制仿照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色彩,地方法院因为财权、人事权等原因受制于地方,往往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对于各级人大来讲,对法院的监督也应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对本级法院工作、法官的选举、任命与罢免、对法院存在重大问题的质询和调查等方式来进行。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对法院的监督不能演变为对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和干涉。

3、公民是否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

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建议”。4位律师依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正是公民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的的表现。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定的违宪法审查权,如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4项规定其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第7项规定其享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职权;第8项规定其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2003年5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14日,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传真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该事例也是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的表现。

4:李惠娟法官是否有权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解析:李惠娟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因与国家制定的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无效。因为中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宪法上实际上实行的是人大至上,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有分工,但没有制衡。人大制定法律,同时解释法律和监督其他机关执行法律。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人大的立法是否具有合宪和合法性。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应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或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向法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法规制定机关据此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最后,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经法规制定机关作出修改后的法规,恢复对案件审理和做出判决。

联系到本案,基层法院和中高级法院只应有权选择适用相应规范,而不宜由它们直接和最终对法规、规章确认违法或宣布无效。思考: 本案件引发之问题实际上远不是谁对谁错的争论,而是一系列的深层次上的制度合理性问题的思考。

问题之一,法官在第一线判案,而制度上没有给法官充分的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一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不在法院;二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决断权不在法院。这样,给法院审判带来的困难是法院的终审判决可能不是终局的,因为它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错误的,而最终被立法机关纠正。如果审判中遇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法官按制度只能中止审判,而将冲突的法规提交有权机关裁决。而这个裁决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常委会2个月开一次只有5-7天的会期,所以,依此制度运行,很多案件无法审判,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合法性的裁决。现在之所以没有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法官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这个矛盾,有选择地适用一种法律,有时有抵触的法规也适用,一般也没有人追究。但是,随着法治的深入发展,类似本案的矛盾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我们这一制度的不适应性更加突出,法官权力分离现象的改革将越来越迫切。

问题之二,这一问题再次提出了法官是国家的法官还是地方的法官的问题。从这一矛盾冲突导致的结果看,在没有国家违宪审查机制的情况下,现行法官任免体制使法官只能是地方性化的。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明智”的法官选择优先适用地方法规更安全。但从我国的法律理论性质上,所有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他们头顶国徽都是以国家的法律名义在审判。随着法制的发展,这一理论上的国家法官与制度设置上的地方性法官的矛盾将更突出。

问题之三,随着人大的地位提高和作用的加强,人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将更突出。需要对行使权力的界限和程序提出更明确的要求。此案给人们的担心是人大的权力滥用、不慎用也可能成为现实了。地方人大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权力优势不适当地干预一些事情;再说,一些地方人大行使权力的行政化和权力机关化也是个问题。

问题之四,此案更迫切地呼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像此案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的争议,如果我们还是视而不见,全国人大的立法和法制统一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也影响宪法的权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有作为,而立法机关又不去作为,一些违宪违法的法规就会得不到纠正。同样这种状况对执法者也是一种伤害。法制越活跃,法律冲突会越多,它对宪法和法制的损害就越严重。因为它涉及对宪法法治的信念和信心问题

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效力等级,二是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三是冲突处理权限。

(一)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具有从属效力关系,不存在谁服从谁的当然效力等级。

解释的效力等级。从法律上件,解释的效力等级,与解释机关的法律地位相等,而不是与被解释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相等。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

何谓立法或规范冲突?表现形式上就是不同、不一致。但是,这仅仅是表现形式,虽然该表现形式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准,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不同判断规范冲突。规范冲突是一个有实质内容的概念,是指在立法或规范的实质上或内容上不一致。可以由两种情形:一是积极冲突,即此法与彼法都对同一对象有规定,但是,此法规定的内容与彼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另外就是消极冲突,即此法没有规定,彼法增加了规定。无论是积极冲突还是消极冲突,核心就是二者的规范本意不一致,法的内容、精神、原则等不一致。文字的不一致不等于内容和规范本意的不一致,但是规范本意或内容实质的不一致,无疑是规范冲突。

规则之一,高法优于低法。

规则之二,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规则之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别是: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处理冲突的权限

制定立法的机关,有权撤销和改变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或改变本级政府的规章。具体权限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附: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提价。省没有规定统一价格的种子,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地位、效力与冲突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种子法》 《立法法》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案例调研报告篇4

案例分析报告

报告概述:本报告在对选择凡恩戌灯罩公司进行创业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后,分别针对创业战略方案的三大方面提出了两个方案,并对每一个方案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价,最后总结出一个最优方案,阐述了最优方案所需的资源和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1、选择凡恩戌灯罩公司进行创业面临的关键问题

1.1公司背景简介

凡恩戌灯罩公司是市场上一家优质人造纤维、乙酸纤维和硬背面灯罩得制造商。它的原材料不仅多样化,而且式样、外形和颜色也各有不同。他的所有灯罩都是根据顾客订单定制的。公司的客户包括百货商店,独立的灯具和灯罩销售商,公司的销售额的80%来自于中西部顾客。“凡恩戌”——公司的品牌在灯罩行业倍受尊重。因为公司的具有生产高质量的产品良好的声誉。

1.2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可收购性 1.2.1凡恩戌灯罩公司的行业地位

美国的灯罩行业年销售额为7000万美元,由34家制造商分摊。制造商一般都是超过25年行业历史的家族企业。灯罩的行业时季节性的。夏天是淡季,销售旺季是在各种假日前。灯罩制造商分为四大类:灯具制造公司、独立灯罩制造商、中低质量的灯罩制造商和优质灯罩制造商。凡恩戌灯罩公司属于最后一类。由于运输成本相当高,该行业的竞争是地区性的。公司所在地区只有一个最接近它的竞争对手——西尔克,一家具有60年历史的灯罩公司,其年销售额达到200万美元。

1.2.2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客户情况

作为优质灯罩的制造商,凡恩戌灯罩公司有着稳定而忠诚的客户基础。它的年销售额的60%以上都是由销售到高级百货商店的产品创造的。凡恩戌灯罩公司总共有65个大客户,其中45个客户占到总销售额的80%。和中低价灯罩的客户不同,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客户在做购买决策时考虑的不仅仅是价格。这些客户把产品质量和产品交付看的和价格一样重要。因此,凡恩戌灯罩公司50多年的无瑕疵产品和服务为公司建立了很高的声誉,并形成了十分忠诚的客户基础。

1.2.3凡恩戌灯罩公司盈利能力和潜力

凡恩戌灯罩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极高的声誉,公司有比较好的盈利能力。我们最看重的是凡恩戌灯罩公司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因为公司的基础很好,虽然销售率在下降,那是由于公司本身消极的态度,但是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影响不大,而且通过对公司的重组改造,从长期来看,公司会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盈利前景。

1.2.4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状况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管理层包括办事事经理和生产主管。这两个管理人员都是长期在凡恩戌灯罩公司工作,对公司的各种情况很熟悉。从公司现在良好的运行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层的工作是很有成效的。唯一不足的地方就是要加强其营销管理,可以考虑高薪引进营销管理人员,最好是在灯罩行业长期工作过的,有广泛良好的客户关系网。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一般员工有16名。这些员工认为凡恩戌灯罩公司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公司,主要因为公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很不错。公司现在考虑的是如何留住这些员工,这些员工经验丰富而且热爱和专注自己的工作,这是很重要的,因为这是公司无瑕疵产品和服务和最好保证。2 创业战略性方案简述

凡恩戌灯罩公司开出了800000美元的公司总价,但斯蒂夫可议价让凡恩戌家族接受745000美元的总价。通过上述对公司行业地位和前景、盈利能力和潜力的分析。我们认为由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2.1收购资金来源方案 方案一

在总价中,斯蒂夫和米氏尔用支票付75000美元,自己投资50000美元作为起始点。其他资金来源如下:第一,凡恩戌灯罩公司有些资产可以作为抵押品抵押以得到一项小企业管理机构提供的贷款。如果银行同意给斯蒂夫贷款,那么美国政府就可以对至多85%的贷款提供代保。这样,政府可以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可大大降低贷款利息的成本。第二,斯蒂夫可从某些州和某些为投资本地企业而当地贷款项目来获得其他债务融资。芝加哥就有这样一个项目,斯蒂夫有希望筹集到100000美元。另外50000美元有可能从伊利诺州的贷款项目中获得。第三,采取某种形式股权融资的方法,让每个贷款人在没有资产抵押的情况下,占有一定的股权,确保可得到分红。第四,成为mesbic(少数民族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斯蒂夫能够通过政府担保从个人或商业银行筹集到四倍于他们股权资本的贷款。通过上述方法的到资金,由于资金来源信度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但是,也正是因为资金来源多样化,斯蒂夫在进行公司管理决策时,考虑到客观实际因素,有可能受到决策限制而不敢创新。

方案二

在总价中,斯蒂夫和米氏尔用支票付75000美元,自己投资50000美元作为起始点。剩余资金来源可如下考虑:利用美国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通过对企业发展的全面考察,做出详细的企业发展报告,以此作为申请风险基金的依据,向某些提供风险基金的投资企业申请贷款项目来获得风险资金,作为收购凡恩戌灯罩公司的资金来源。而避免多渠道获得资金。这种方案投资风险高,适用于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而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于风险投资,此方案也可行。2.2机构重组方案 方案一

虽然斯蒂夫和米氏尔将成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但他们对灯罩行业并没有深刻理解,所以在管理决策时会遇到一定困难,但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可考虑如下做法:考察公司员工的忠诚度,对他们进行筛选,保留一部分忠诚度高的员工,即对公司进行“部分换血”。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公司中建立一定的威信,还可以保证盈利。

方案二 斯蒂夫在接管凡恩戌灯罩公司后,为了在决策时使得命令、计划等顺利贯彻,做到对公司的完全接管,他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全部换血”。无论是管理层人员,还是从事各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全部从外界重新招聘。这样,可以保证对人力资源的了解,便于对人员的管理,但在一定时期内,将要影响公司的营业,甚至会出现亏本现象。

2.3创业发展战略方案 方案一: 破釜沉舟,全力以赴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斯蒂夫和米氏尔的志向远大,雄心勃勃,而且他们非常专注,并格外勤奋努力的进行对凡恩戌灯罩公司的收购。全力以赴的机会一般说来,只有一次,创业者需要的是刻不容缓,必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灯罩在质量上占有优势,但是公司的营销渠道不够完善,1983-1986年的销售增长率只有1.3%,如果按着个趋势发展下去,公司的市场份额会逐步下降。所以很有必要对公司的营销渠道和营销人员进行重组。营销渠道的重组对于公司创业有着很重要的意义:1.对于融资的影响,虽然公司有很好的产品和品牌效应,但是风险投资公司(还包括各种融资机构)也会注意到凡恩戌灯罩公司的销售率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所以只有重组其营销渠道,给融资机构一个很有说服力融资申请报告,才能顺利的获得所需的资金。2.由于现在公司所有者对营销的消极态度和一些老客户对公司所有权变更所带来的营销政策变化的担心和忧虑,所以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要建立一套以客户需要为导向的客户关系管理机制。利用公司产品良好的质量和品牌优势,把其营销渠道建立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对公司进行“二次创业”。

这个方案可能会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效益,而且有比较大的投资风险和营销风险,但是对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有很好的盈利前景。

方案二:以不变应万变

考虑到斯蒂夫和米氏尔对于灯罩行业不够了解,在短期内无法做出完善的公司长远发展计划,所以在收购公司后,不改变公司的业务主向、管理层和营销渠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加强,这是进行创业的关键,由于管理层的忠诚度很高,为了保持公司过渡期的稳定,尽量降低风险,对管理层的人员不做变动。对于营销,应加强于老客户的联系,稳定和他们的合作关系,表明公司对他们的重视不会因为所有权的改变而削弱。

这个方案就是突出一个词“稳定”。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公司长期发展来说,缺乏前进的动力。在美国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容易被对手击跨。

3. 最终选择的方案

从分析中,我们最终的选择方案为收购资金来源方案、机构重组方案和创业发展战略方案的每个第一个方案。3.1选择的原因

我们选择收购资金来源方案一是因为:多渠道融资可以降低融资风险,而且国家贷款的利息比较低,虽然相对于第二种方案来说,公司决策是要考虑多个投资商的利益问题,这会对决策效果产生影响,而且融资的手续麻烦,但是比风险投资所收的压力比较小,综合考虑还是方案一最优。

我们选择收购机构重组方案一是因为:虽然第二个方案可以建立自己的威信,让自己的计划和决策顺利得到贯彻,但是人员变动太大会对剩下员工的心理留下阴影,尤其是在公司刚刚更换所有人时,员工对自己的前途是很敏感的。而第一方案是从行业竞争的角度出发,留下人才的成本远小于招聘新员工的成本。而且公司的员工是一支经验丰富且专注工作的劳动队伍,对公司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选择创业发展战略方案一是因为选择这个公司创业是经过多方比较看重其长远发展的潜力。相对于第二个方案来说,虽然短期利益会受影响,但是从长期来说,完善公司的营销渠道,开发新客户是公司发展的关键。

3.2创业所需的资源

充足的流动资金,经验丰富的营销人员,开发更多的灯具制造商代表

3.3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从公司内部来说,由于竞争激烈,在公司的过渡期里,员工的心理可能会产生变化,其竞争对手会挖墙脚,而且新员工与老员工有一段磨合期,会对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公司外部来说,由于所有权的变更,重大的客户可能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产生信任危机。造成公司销售额和利润的下降。

对于公司内部问题,公司管理层要对员工进行安抚,稳定员工的心理波动,对员工加强培训,进行人性化管理。对于公司外部问题,公司要加强与重要客户的联系,要让客户相信: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以及对他们的重视是始终不会改变的。

参考文献:

1、【美】杰弗里.蒂蒙斯着,周伟民、田颖枝译 “创业学译丛”,第1-5册,华夏出版社出版,《创业者》『凡恩戌灯罩公司』案例,第59-76页。

2、陈德智,《创业战略选择》,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 3.[美] 唐纳德。萨尔,《应对创业挑战的策略》,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3年1月 4.相关互联网站

案例调研报告篇5

三鹿事件案列分析报告

摘要:众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伤害了多少鲜活无辜的生命,令人痛心,然而,痛定思痛,我们更因从这则案列中吸取经验教训。在这则案例分析报中告我们将基于商业伦理角度来分析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造成其事件的症结,正确对待三鹿奶粉事件,创造一个让人民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关键词:商业伦理道德诚信责任

商业伦理是一门关于商业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是商业与社会关系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商业伦理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商业伦理研究的是商业活动中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及其规律,研究使商业和商业主体既充满生机又有利于人类全面和谐发展的合理的商业伦理秩序,进而研究商业主体应该遵守的商业行为原则和规范、应当树立的优良商业精神等商业道德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闻讯后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也于9月10日作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做好患儿救治,迅速排查。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等4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庭审持续1 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月1日提起上诉,田文华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指控所涉罪名。

关于三鹿奶粉的思考: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只有吸取教训、深刻反省,认真查找问题,坚决进行整改,才能扫清发展障碍,推动工作进展。笔者以为,对三鹿事件的反思不能只停留在表面上,单纯地谴责不法商人的掺杂使假、三鹿企业的把关不严、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而需要作更深层次的剖析。三鹿奶粉事件的原因

三鹿事件的直接原因

是从事购销鲜牛奶的中间商往牛奶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以增加蛋白质的监测含量。从电视报道上可以看到,许多犯罪嫌疑人面对公安部门的讯问和新闻媒体的采访,都说原来向三鹿企业交售鲜奶时,每每因蛋白质含量达不到要求而遭拒收,“没办法”才开始添加三聚氰胺。抛开中间商见利忘义、有意推卸责任这些主观动机不谈,这种大体一致的口径可能反映出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三鹿企业对鲜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要求得比较高,甚至高到了大多数天然牛奶都被拒之门外的程度。毫无疑问,追求产品的高质量天经地义,但是若把产品中的某些指标提高到现实世界中难以企及的高度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适当的。对食品而言第一位的质量要求是确保健康,如果说这种虚高的蛋白质指标成为了诱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直接动因,那么这样的指标还有什么意义?实事求是地说,只要是新鲜的、纯正的、无污染、无病菌的牛奶,蛋白质含量多几个毫厘少几个毫厘,营养上能有多大的区别?同样是没有考虑检测化工原料,有的品牌奶制品的三聚氰胺含量就很低,或者为零。笔者以一个外行人的角度揣测,倘若三鹿公司当初能把蛋白质这道门槛放得低一些,或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

其实在任何工作中,我们都可以反过来想一想,我们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究竟是什么?那些名目繁多、应接不暇的指标、形式等等是否都有保留的必要?各行各业是否正因这些不切实际的指标、形式而疲于奔命,白白消耗着巨大的社会资源?是否可能因为追求一些不必要的达标而导致违心的弄虚作假

企业

对三鹿集团来说,产品出了问题,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固然应该,然而只追究一把手却显得有些笼统而含糊。假如田文华早在事发前已经明白奶粉中的问题和风险,为什么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进货渠道、增加检测项目呢

政府

8月2日,三鹿公司向市政府呈交了报告,直到9月9日事发,市政府既未向上级报告,又没有采取任何举措,原因何在?回避问题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小的矛盾久拖不决,终究会酿成大患,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石家庄市委、市政府领导都是高、中级干部,其阅历、智力和工作能力都是无可置疑的,究竟为什么也会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

诚信本身就是一个依靠口碑长期积累的结果,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灵魂,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守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如果一个企业为了追求眼的利益弄虚作假,那么消费者对其产品失去了信任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失去市场失去立锥之地,意味着要重新建立起品牌、口碑和市场信誉度,需要在未来花很长的时间,但也不一定会有结果。诚信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可能导致一个企业或是一个行业都限入危机之中,如果稍有处理不当,可能这个行业或是企业就从大众视野里消失了

诚信是市场经济运作的首要条件,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只有诚信的企业才能走得更长更远。一个不讲诚信的品牌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奶粉门”事件对中国乳品业的打击是巨大的,处理不好,一个百年品牌就可能永远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它昭示了国家质量监管部门的不力和诚信制度的缺失。

一个具有诚信的企业,不仅可以减低运作成本,提高效率,为人们和社会高度负责,还可以为社会其它企业树立起一个诚信的榜样。一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与支持,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诚信的支持。除了监管机制的有效制约,还需企业本身对质量的严格把关,做到诚信为本服务社会,更需要广大的消费者积极的监督和参与,共同来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诚信氛围。

因此,我认为要想拥有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和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我们就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注重商业道德伦理约束,增强商业伦理教育和修养,健全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纪良纲:商业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

案例调研报告篇6

案情: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参考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日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相关消息: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问题和评析: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 人民法院无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但具有选择适用更高位阶法律规范文件的职权和责任:第一,按照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文中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第二,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点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相抵触,应当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该文件虽然是针对行政诉讼适用法律的解答,但对本案有借鉴作用。何况上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效。第四,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88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第五,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认为,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其三就是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在判决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日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其中,第1种做法没有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不能给当事人以信服的理由,也不符合司法文书以理服人的特点;第3种做法与我国法院的宪法地位不相称,因为我国法院没有明确得到关于违宪审查的宪法授权,不同于美日的司法审判体制;因此,只有第2种才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2、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人大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行为: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有关资料,在洛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合议前,该案审判人员先后收到洛阳市政府、市政法委、主管院长与副院长转来的批示,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意见等,都是对司法独立的挑战。第二,不错,根据我国宪法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法院是人大体制下的法院,它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可是,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人事安排和法律实施方面,体现为事后监督和法律监督,而不是事前、事中监督与个案的具体监督。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任。长期以来,我国的法院体制仿照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色彩,地方法院因为财权、人事权等原因受制于地方,往往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对于各级人大来讲,对法院的监督也应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对本级法院工作、法官的选举、任命与罢免、对法院存在重大问题的质询和调查等方式来进行。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对法院的监督不能演变为对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和干涉。

3、公民是否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

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建议”。4位律师依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正是公民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的的表现。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定的违宪法审查权,如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4项规定其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第7项规定其享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职权;第8项规定其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2003年5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14日,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传真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该事例也是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的表现。

4:李惠娟法官是否有权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解析:李惠娟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因与国家制定的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无效。因为中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宪法上实际上实行的是人大至上,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有分工,但没有制衡。人大制定法律,同时解释法律和监督其他机关执行法律。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人大的立法是否具有合宪和合法性。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应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或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向法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法规制定机关据此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最后,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经法规制定机关作出修改后的法规,恢复对案件审理和做出判决。

联系到本案,基层法院和中高级法院只应有权选择适用相应规范,而不宜由它们直接和最终对法规、规章确认违法或宣布无效。思考: 本案件引发之问题实际上远不是谁对谁错的争论,而是一系列的深层次上的制度合理性问题的思考。

问题之一,法官在第一线判案,而制度上没有给法官充分的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一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不在法院;二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决断权不在法院。这样,给法院审判带来的困难是法院的终审判决可能不是终局的,因为它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错误的,而最终被立法机关纠正。如果审判中遇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法官按制度只能中止审判,而将冲突的法规提交有权机关裁决。而这个裁决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常委会2个月开一次只有5-7天的会期,所以,依此制度运行,很多案件无法审判,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合法性的裁决。现在之所以没有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法官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这个矛盾,有选择地适用一种法律,有时有抵触的法规也适用,一般也没有人追究。但是,随着法治的深入发展,类似本案的矛盾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我们这一制度的不适应性更加突出,法官权力分离现象的改革将越来越迫切。

问题之二,这一问题再次提出了法官是国家的法官还是地方的法官的问题。从这一矛盾冲突导致的结果看,在没有国家违宪审查机制的情况下,现行法官任免体制使法官只能是地方性化的。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明智”的法官选择优先适用地方法规更安全。但从我国的法律理论性质上,所有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他们头顶国徽都是以国家的法律名义在审判。随着法制的发展,这一理论上的国家法官与制度设置上的地方性法官的矛盾将更突出。

问题之三,随着人大的地位提高和作用的加强,人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将更突出。需要对行使权力的界限和程序提出更明确的要求。此案给人们的担心是人大的权力滥用、不慎用也可能成为现实了。地方人大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权力优势不适当地干预一些事情;再说,一些地方人大行使权力的行政化和权力机关化也是个问题。

问题之四,此案更迫切地呼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像此案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的争议,如果我们还是视而不见,全国人大的立法和法制统一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也影响宪法的权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有作为,而立法机关又不去作为,一些违宪违法的法规就会得不到纠正。同样这种状况对执法者也是一种伤害。法制越活跃,法律冲突会越多,它对宪法和法制的损害就越严重。因为它涉及对宪法法治的信念和信心问题

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效力等级,二是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三是冲突处理权限。

(一)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具有从属效力关系,不存在谁服从谁的当然效力等级。

解释的效力等级。从法律上件,解释的效力等级,与解释机关的法律地位相等,而不是与被解释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相等。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

何谓立法或规范冲突?表现形式上就是不同、不一致。但是,这仅仅是表现形式,虽然该表现形式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准,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不同判断规范冲突。规范冲突是一个有实质内容的概念,是指在立法或规范的实质上或内容上不一致。可以由两种情形:一是积极冲突,即此法与彼法都对同一对象有规定,但是,此法规定的内容与彼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另外就是消极冲突,即此法没有规定,彼法增加了规定。无论是积极冲突还是消极冲突,核心就是二者的规范本意不一致,法的内容、精神、原则等不一致。文字的不一致不等于内容和规范本意的不一致,但是规范本意或内容实质的不一致,无疑是规范冲突。

规则之一,高法优于低法。

规则之二,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规则之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别是: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处理冲突的权限

制定立法的机关,有权撤销和改变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或改变本级政府的规章。具体权限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附: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提价。省没有规定统一价格的种子,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地位、效力与冲突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种子法》 《立法法》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案例调研报告篇7

案例分析报告

报告概述:本报告在对选择凡恩戌灯罩公司进行创业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后,分别针对创业战略方案的三大方面提出了两个方案,并对每一个方案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价,最后总结出一个最优方案,阐述了最优方案所需的资源和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1、选择凡恩戌灯罩公司进行创业面临的关键问题

1.1公司背景简介

凡恩戌灯罩公司是市场上一家优质人造纤维、乙酸纤维和硬背面灯罩得制造商。它的原材料不仅多样化,而且式样、外形和颜色也各有不同。他的所有灯罩都是根据顾客订单定制的。公司的客户包括百货商店,独立的灯具和灯罩销售商,公司的销售额的80%来自于中西部顾客。“凡恩戌”——公司的品牌在灯罩行业倍受尊重。因为公司的具有生产高质量的产品良好的声誉。

1.2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可收购性 1.2.1凡恩戌灯罩公司的行业地位

美国的灯罩行业年销售额为7000万美元,由34家制造商分摊。制造商一般都是超过25年行业历史的家族企业。灯罩的行业时季节性的。夏天是淡季,销售旺季是在各种假日前。灯罩制造商分为四大类:灯具制造公司、独立灯罩制造商、中低质量的灯罩制造商和优质灯罩制造商。凡恩戌灯罩公司属于最后一类。由于运输成本相当高,该行业的竞争是地区性的。公司所在地区只有一个最接近它的竞争对手——西尔克,一家具有60年历史的灯罩公司,其年销售额达到200万美元。

1.2.2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客户情况

作为优质灯罩的制造商,凡恩戌灯罩公司有着稳定而忠诚的客户基础。它的年销售额的60%以上都是由销售到高级百货商店的产品创造的。凡恩戌灯罩公司总共有65个大客户,其中45个客户占到总销售额的80%。和中低价灯罩的客户不同,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客户在做购买决策时考虑的不仅仅是价格。这些客户把产品质量和产品交付看的和价格一样重要。因此,凡恩戌灯罩公司50多年的无瑕疵产品和服务为公司建立了很高的声誉,并形成了十分忠诚的客户基础。

1.2.3凡恩戌灯罩公司盈利能力和潜力

凡恩戌灯罩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极高的声誉,公司有比较好的盈利能力。我们最看重的是凡恩戌灯罩公司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因为公司的基础很好,虽然销售率在下降,那是由于公司本身消极的态度,但是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影响不大,而且通过对公司的重组改造,从长期来看,公司会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盈利前景。

1.2.4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状况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管理层包括办事事经理和生产主管。这两个管理人员都是长期在凡恩戌灯罩公司工作,对公司的各种情况很熟悉。从公司现在良好的运行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层的工作是很有成效的。唯一不足的地方就是要加强其营销管理,可以考虑高薪引进营销管理人员,最好是在灯罩行业长期工作过的,有广泛良好的客户关系网。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一般员工有16名。这些员工认为凡恩戌灯罩公司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公司,主要因为公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很不错。公司现在考虑的是如何留住这些员工,这些员工经验丰富而且热爱和专注自己的工作,这是很重要的,因为这是公司无瑕疵产品和服务和最好保证。2 创业战略性方案简述

凡恩戌灯罩公司开出了800000美元的公司总价,但斯蒂夫可议价让凡恩戌家族接受745000美元的总价。通过上述对公司行业地位和前景、盈利能力和潜力的分析。我们认为由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2.1收购资金来源方案 方案一

在总价中,斯蒂夫和米氏尔用支票付75000美元,自己投资50000美元作为起始点。其他资金来源如下:第一,凡恩戌灯罩公司有些资产可以作为抵押品抵押以得到一项小企业管理机构提供的贷款。如果银行同意给斯蒂夫贷款,那么美国政府就可以对至多85%的贷款提供代保。这样,政府可以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可大大降低贷款利息的成本。第二,斯蒂夫可从某些州和某些为投资本地企业而当地贷款项目来获得其他债务融资。芝加哥就有这样一个项目,斯蒂夫有希望筹集到100000美元。另外50000美元有可能从伊利诺州的贷款项目中获得。第三,采取某种形式股权融资的方法,让每个贷款人在没有资产抵押的情况下,占有一定的股权,确保可得到分红。第四,成为mesbic(少数民族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斯蒂夫能够通过政府担保从个人或商业银行筹集到四倍于他们股权资本的贷款。通过上述方法的到资金,由于资金来源信度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但是,也正是因为资金来源多样化,斯蒂夫在进行公司管理决策时,考虑到客观实际因素,有可能受到决策限制而不敢创新。

方案二

在总价中,斯蒂夫和米氏尔用支票付75000美元,自己投资50000美元作为起始点。剩余资金来源可如下考虑:利用美国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通过对企业发展的全面考察,做出详细的企业发展报告,以此作为申请风险基金的依据,向某些提供风险基金的投资企业申请贷款项目来获得风险资金,作为收购凡恩戌灯罩公司的资金来源。而避免多渠道获得资金。这种方案投资风险高,适用于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而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于风险投资,此方案也可行。2.2机构重组方案 方案一

虽然斯蒂夫和米氏尔将成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但他们对灯罩行业并没有深刻理解,所以在管理决策时会遇到一定困难,但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可考虑如下做法:考察公司员工的忠诚度,对他们进行筛选,保留一部分忠诚度高的员工,即对公司进行“部分换血”。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公司中建立一定的威信,还可以保证盈利。

方案二 斯蒂夫在接管凡恩戌灯罩公司后,为了在决策时使得命令、计划等顺利贯彻,做到对公司的完全接管,他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全部换血”。无论是管理层人员,还是从事各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全部从外界重新招聘。这样,可以保证对人力资源的了解,便于对人员的管理,但在一定时期内,将要影响公司的营业,甚至会出现亏本现象。

2.3创业发展战略方案 方案一: 破釜沉舟,全力以赴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斯蒂夫和米氏尔的志向远大,雄心勃勃,而且他们非常专注,并格外勤奋努力的进行对凡恩戌灯罩公司的收购。全力以赴的机会一般说来,只有一次,创业者需要的是刻不容缓,必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灯罩在质量上占有优势,但是公司的营销渠道不够完善,1983-1986年的销售增长率只有1.3%,如果按着个趋势发展下去,公司的市场份额会逐步下降。所以很有必要对公司的营销渠道和营销人员进行重组。营销渠道的重组对于公司创业有着很重要的意义:1.对于融资的影响,虽然公司有很好的产品和品牌效应,但是风险投资公司(还包括各种融资机构)也会注意到凡恩戌灯罩公司的销售率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所以只有重组其营销渠道,给融资机构一个很有说服力融资申请报告,才能顺利的获得所需的资金。2.由于现在公司所有者对营销的消极态度和一些老客户对公司所有权变更所带来的营销政策变化的担心和忧虑,所以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要建立一套以客户需要为导向的客户关系管理机制。利用公司产品良好的质量和品牌优势,把其营销渠道建立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对公司进行“二次创业”。

这个方案可能会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效益,而且有比较大的投资风险和营销风险,但是对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有很好的盈利前景。

方案二:以不变应万变

考虑到斯蒂夫和米氏尔对于灯罩行业不够了解,在短期内无法做出完善的公司长远发展计划,所以在收购公司后,不改变公司的业务主向、管理层和营销渠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加强,这是进行创业的关键,由于管理层的忠诚度很高,为了保持公司过渡期的稳定,尽量降低风险,对管理层的人员不做变动。对于营销,应加强于老客户的联系,稳定和他们的合作关系,表明公司对他们的重视不会因为所有权的改变而削弱。

这个方案就是突出一个词“稳定”。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公司长期发展来说,缺乏前进的动力。在美国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容易被对手击跨。

3. 最终选择的方案

从分析中,我们最终的选择方案为收购资金来源方案、机构重组方案和创业发展战略方案的每个第一个方案。3.1选择的原因

我们选择收购资金来源方案一是因为:多渠道融资可以降低融资风险,而且国家贷款的利息比较低,虽然相对于第二种方案来说,公司决策是要考虑多个投资商的利益问题,这会对决策效果产生影响,而且融资的手续麻烦,但是比风险投资所收的压力比较小,综合考虑还是方案一最优。

我们选择收购机构重组方案一是因为:虽然第二个方案可以建立自己的威信,让自己的计划和决策顺利得到贯彻,但是人员变动太大会对剩下员工的心理留下阴影,尤其是在公司刚刚更换所有人时,员工对自己的前途是很敏感的。而第一方案是从行业竞争的角度出发,留下人才的成本远小于招聘新员工的成本。而且公司的员工是一支经验丰富且专注工作的劳动队伍,对公司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选择创业发展战略方案一是因为选择这个公司创业是经过多方比较看重其长远发展的潜力。相对于第二个方案来说,虽然短期利益会受影响,但是从长期来说,完善公司的营销渠道,开发新客户是公司发展的关键。

3.2创业所需的资源

充足的流动资金,经验丰富的营销人员,开发更多的灯具制造商代表

3.3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从公司内部来说,由于竞争激烈,在公司的过渡期里,员工的心理可能会产生变化,其竞争对手会挖墙脚,而且新员工与老员工有一段磨合期,会对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公司外部来说,由于所有权的变更,重大的客户可能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产生信任危机。造成公司销售额和利润的下降。

对于公司内部问题,公司管理层要对员工进行安抚,稳定员工的心理波动,对员工加强培训,进行人性化管理。对于公司外部问题,公司要加强与重要客户的联系,要让客户相信: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以及对他们的重视是始终不会改变的。

参考文献:

1、【美】杰弗里.蒂蒙斯着,周伟民、田颖枝译 “创业学译丛”,第1-5册,华夏出版社出版,《创业者》『凡恩戌灯罩公司』案例,第59-76页。

2、陈德智,《创业战略选择》,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 3.[美] 唐纳德。萨尔,《应对创业挑战的策略》,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3年1月 4.相关互联网站

案例调研报告篇8

德育案例

对小学生“告状”心理的分析与对策

刚接手二年级班主任工作时,我发现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一课间就有好几个学生到办公室告状,A说:“老师,某某踩了我的脚。”B说:“某某在抄袭作业。”C说:“某某借了我的书不还。”D说:“我们在跳绳,某某来捣乱。”E说:“老师,某某哭了”。.。.。.这似乎成为了他们每天课间的必修课。每天面对如此多的告状,我曾经也迷茫,烦恼过,后来我慢慢地分析出了小学告状的心理,小学生告状主要出于以下心理:

一、求助心理

例如,下课时,一个学生打不开水壶,哭了。另外一个学生就跑来说:“老师,老师,她哭了。”显然这是学生的求助信号。活动时,学生爱玩球,可有的学生只顾自己玩,其他小朋友就会叫老师:“老师,他霸着球不让我们玩。”有时候,学生意外受伤,其他学生跑来告诉老师,神情紧张,甚至夸大其词。其实学生的意思是:老师,你快来帮我们解决。这时,老师应马上予以帮助,把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告诉学生。爱“告状”的孩子也可能是胆小的孩子,受到了委屈,要找一个能帮他说话的人来保护自己,他的“告状”是对冒犯他的同学的一种反抗。这时,老师应该关注并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这个孩子学会正确面对与同学的纠纷,化解与同学的矛盾。再如,两个学生同时来向老师“告状”,一个说:“他打我!”另一个说:“他先骂我的。”他们的意思是让老师评判谁对谁错。这时,老师不应简单地说谁是谁非,要调查实际情况,再耐心教育他们。低年级小学生理 解能力和独立应变能力较差,有些班干部为了树立权威,只好把老师作为靠山;有的班干部认为自己是老师的代言人,对犯错误同学乱加指责,把“我去告诉老师”挂在嘴边,这样极容易引起犯错误学生的反感。对这样的班干部,老师要积极帮助他们调整心态,掌握工作方法,以自己的行动树立威信。

二、妒忌心理

妒忌是由于他人的成绩、荣誉或条件优于自己而在内心产生的不愉快情感,以及由此所导致的相应行为。妒忌心理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小学低年级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是最主要的。另外,家长和老师错误的教育观念以及教育方法会引发妒忌心理。例如,把学生的“升降进退”与其他同学相比,使学生感到其他同学对自己是一种威胁。另外,一部分学生因在学校不再能享受“小皇帝”的地位,便产生不悦、自惭、怨恨、恼怒,甚至带有破坏性的负感情。他们一旦发现经常受表扬的同学或和自己竞争的同学犯了小错误,就会迫不及待地去报告老师。还有的孩子认为老师偏心眼,为了让老师注意自己,就去告诉老师别人的不足,来衬托自己好的表现,以便确立自己在老师和同学心目中的地位。老师要在平时的教育活动中,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引导学生全面评价自己,既看到自己的长处,又看到自己的不足。如果发现学生存在妒忌心理,老师可以用委婉的 语言提醒他们,帮助他们走出妒忌阴影。要告诉学生不甘落后固然是使人进步的动力,但“事事在人前,样样不服输”却是不可能的,一个人不可能“在一切方面超越一切人”。一个人既要不服输,又要服输。服输是为了更好地向别人学习,其目的也是为了促使自己进步。要鼓励学生用积极的心态去关心集体、关心同学,与同学和谐相处,鼓励学生之间开展友好、良性的竞争。

三、报复心理

有些学生受到一点委屈或在很小的利益面前都会斤斤计较,这种学生极易受外界的暗示,特别是那些与其个人有关的暗示,极易引起内部心理冲突,为求心理平衡而产生“告状”行为。报复心理的形成原因,一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父母把“棒打出孝子”奉为教育孩子的信条,一贯打骂孩子;二是家长老师不懂得学生的心理特点,不理解学生的需要,不能正确对待他们所犯的错误,处理方式不当;三是由于儿童的心理发展尚不成熟,使他们看问题容易产生偏见。比如有些学生会因为同学向老师反映自己的错误,误解为与自己过不去,因此极为不满。这类学生“告状”常常带有针对性,他们的目光常盯着自认为与自己有过节的同学,等待甚至引诱他们犯错误。在报告老师的过程中,他们“以牙还牙”,甚至无中生有、添油加醋。老师对他人的批评会使他们产生心理上的快感,获得心理满足。因此,老师对学生的 “告状”不能光看表面现象,要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处理化解矛盾,将团结互助精神发扬光大。

四、表现心理

在表现心理支配下的“告状”行为在学习后进、自卑感严重的学生中很常见。由于能力较差,这些学生平时不为老师所注意。为了能得到老师的表扬、同学的关注,他们便经常挑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或同学们的小错误去告诉老师,试图用此方法来引起老师注意。有时,在室外游戏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学生急急地跑到老师身边说:“老师,他追我。”还没等你开口,又跑掉了,原来他们在玩追逐游戏。这个学生并不是想听你说些什么,只是想引起你的注意。对这类行为,老师可以不理会,笑一笑,点点头,用这些动作表示你已经关注他们了。老师要善待这种告状行为,看到孩子们内心的真实需要,让他们感到老师的关注和爱。

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学生中的“告状”现象会逐渐减少。我们应当掌握小学生心理活动变化规律,采取适当的心理干预方法,进行一些心理矫治与调控。这样既能增进学生和老师的亲密程度,保护学生要求上进的积极性,又能让学生幼小的心灵健康成长。首先教师应该多关注与倾听。关注是用目光、表情、身姿等非语言行为表达的对报告人的关切,是内心的自然流露。在学生向教师“告状”时,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应该让他把话说完,让他把自己的感情完整地表露出来,而教师这时候所要做的只是积极地倾听,切忌边倾听边评判,在倾听的同时,把你的关注自然地表露给学生,进入他们的感情世界,与他们同喜、同怒、同激动。通过有目的的关注与倾听,教师需要敏锐地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要能正确理解报告人的情感或动机。其次要调查与分析。教师在处理问题时要求学生说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这时候的教师是学生的知音,要能和学生引起共鸣。再共同用探究的态度来查明事情的真相,分析事情的对错,然后帮助学生有条理地去分析整件事情,与学生共同讨论这件事的处理方法。教师要在教育他们待人以宽的基础上,指导他们进行和谐的人际交往。让学生带着教师指导性意见去处理或者干脆独立地去处理事情,尽量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最后,教师的态度影响着学生以后的心理发展。对于这些心理有些小毛病的学生,更应该用一种和善的态度来对待他们。哪怕明明知道他的动机、行为不正确,也要努力地寻找他的闪光点,如表扬他们信任教师、关心同学的态度等。一旦发现学生心灵中存在的一丝丝阴暗,教师可以用委婉的语言告诉他们自己本身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矫正心灵上的缺陷。要使这些学生懂得不甘落后固然是使人进步的动力,但“事事在人前,样样不服输”却是不可能的,一个人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万事如意”。因此一个人既要不服输,又要服输。服输是为了更好地向别人学习,其目的也是为了进步。要鼓励这些学生用积极的态度去关心集体中的每一位成员,要鼓励他们从情感上去体验善良,要鼓励他们友好、良性地竞争,要鼓励他们与同学和谐地交往。

总之,教无定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充分发挥教育机智。教育机智是教师综合运用各种教育能力达到娴熟地步的表现,也是教师掌握了高度教学艺术的表现。

案例调研报告篇9

案例分析报告

报告概述:本报告在对选择凡恩戌灯罩公司进行创业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后,分别针对创业战略方案的三大方面提出了两个方案,并对每一个方案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价,最后总结出一个最优方案,阐述了最优方案所需的资源和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1、选择凡恩戌灯罩公司进行创业面临的关键问题

1.1公司背景简介

凡恩戌灯罩公司是市场上一家优质人造纤维、乙酸纤维和硬背面灯罩得制造商。它的原材料不仅多样化,而且式样、外形和颜色也各有不同。他的所有灯罩都是根据顾客订单定制的。公司的客户包括百货商店,独立的灯具和灯罩销售商,公司的销售额的80%来自于中西部顾客。“凡恩戌”——公司的品牌在灯罩行业倍受尊重。因为公司的具有生产高质量的产品良好的声誉。

1.2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可收购性 1.2.1凡恩戌灯罩公司的行业地位

美国的灯罩行业年销售额为7000万美元,由34家制造商分摊。制造商一般都是超过25年行业历史的家族企业。灯罩的行业时季节性的。夏天是淡季,销售旺季是在各种假日前。灯罩制造商分为四大类:灯具制造公司、独立灯罩制造商、中低质量的灯罩制造商和优质灯罩制造商。凡恩戌灯罩公司属于最后一类。由于运输成本相当高,该行业的竞争是地区性的。公司所在地区只有一个最接近它的竞争对手——西尔克,一家具有60年历史的灯罩公司,其年销售额达到200万美元。

1.2.2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客户情况

作为优质灯罩的制造商,凡恩戌灯罩公司有着稳定而忠诚的客户基础。它的年销售额的60%以上都是由销售到高级百货商店的产品创造的。凡恩戌灯罩公司总共有65个大客户,其中45个客户占到总销售额的80%。和中低价灯罩的客户不同,凡恩戌灯罩公司的客户在做购买决策时考虑的不仅仅是价格。这些客户把产品质量和产品交付看的和价格一样重要。因此,凡恩戌灯罩公司50多年的无瑕疵产品和服务为公司建立了很高的声誉,并形成了十分忠诚的客户基础。

1.2.3凡恩戌灯罩公司盈利能力和潜力

凡恩戌灯罩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极高的声誉,公司有比较好的盈利能力。我们最看重的是凡恩戌灯罩公司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因为公司的基础很好,虽然销售率在下降,那是由于公司本身消极的态度,但是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影响不大,而且通过对公司的重组改造,从长期来看,公司会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盈利前景。

1.2.4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状况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管理层包括办事事经理和生产主管。这两个管理人员都是长期在凡恩戌灯罩公司工作,对公司的各种情况很熟悉。从公司现在良好的运行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层的工作是很有成效的。唯一不足的地方就是要加强其营销管理,可以考虑高薪引进营销管理人员,最好是在灯罩行业长期工作过的,有广泛良好的客户关系网。

凡恩戌灯罩公司的一般员工有16名。这些员工认为凡恩戌灯罩公司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公司,主要因为公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很不错。公司现在考虑的是如何留住这些员工,这些员工经验丰富而且热爱和专注自己的工作,这是很重要的,因为这是公司无瑕疵产品和服务和最好保证。2 创业战略性方案简述

凡恩戌灯罩公司开出了800000美元的公司总价,但斯蒂夫可议价让凡恩戌家族接受745000美元的总价。通过上述对公司行业地位和前景、盈利能力和潜力的分析。我们认为由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2.1收购资金来源方案 方案一

在总价中,斯蒂夫和米氏尔用支票付75000美元,自己投资50000美元作为起始点。其他资金来源如下:第一,凡恩戌灯罩公司有些资产可以作为抵押品抵押以得到一项小企业管理机构提供的贷款。如果银行同意给斯蒂夫贷款,那么美国政府就可以对至多85%的贷款提供代保。这样,政府可以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可大大降低贷款利息的成本。第二,斯蒂夫可从某些州和某些为投资本地企业而当地贷款项目来获得其他债务融资。芝加哥就有这样一个项目,斯蒂夫有希望筹集到100000美元。另外50000美元有可能从伊利诺州的贷款项目中获得。第三,采取某种形式股权融资的方法,让每个贷款人在没有资产抵押的情况下,占有一定的股权,确保可得到分红。第四,成为mesbic(少数民族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斯蒂夫能够通过政府担保从个人或商业银行筹集到四倍于他们股权资本的贷款。通过上述方法的到资金,由于资金来源信度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但是,也正是因为资金来源多样化,斯蒂夫在进行公司管理决策时,考虑到客观实际因素,有可能受到决策限制而不敢创新。

方案二

在总价中,斯蒂夫和米氏尔用支票付75000美元,自己投资50000美元作为起始点。剩余资金来源可如下考虑:利用美国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通过对企业发展的全面考察,做出详细的企业发展报告,以此作为申请风险基金的依据,向某些提供风险基金的投资企业申请贷款项目来获得风险资金,作为收购凡恩戌灯罩公司的资金来源。而避免多渠道获得资金。这种方案投资风险高,适用于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而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于风险投资,此方案也可行。2.2机构重组方案 方案一

虽然斯蒂夫和米氏尔将成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但他们对灯罩行业并没有深刻理解,所以在管理决策时会遇到一定困难,但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可考虑如下做法:考察公司员工的忠诚度,对他们进行筛选,保留一部分忠诚度高的员工,即对公司进行“部分换血”。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公司中建立一定的威信,还可以保证盈利。

方案二 斯蒂夫在接管凡恩戌灯罩公司后,为了在决策时使得命令、计划等顺利贯彻,做到对公司的完全接管,他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全部换血”。无论是管理层人员,还是从事各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全部从外界重新招聘。这样,可以保证对人力资源的了解,便于对人员的管理,但在一定时期内,将要影响公司的营业,甚至会出现亏本现象。

2.3创业发展战略方案 方案一: 破釜沉舟,全力以赴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斯蒂夫和米氏尔的志向远大,雄心勃勃,而且他们非常专注,并格外勤奋努力的进行对凡恩戌灯罩公司的收购。全力以赴的机会一般说来,只有一次,创业者需要的是刻不容缓,必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凡恩戌灯罩公司的灯罩在质量上占有优势,但是公司的营销渠道不够完善,1983-1986年的销售增长率只有1.3%,如果按着个趋势发展下去,公司的市场份额会逐步下降。所以很有必要对公司的营销渠道和营销人员进行重组。营销渠道的重组对于公司创业有着很重要的意义:1.对于融资的影响,虽然公司有很好的产品和品牌效应,但是风险投资公司(还包括各种融资机构)也会注意到凡恩戌灯罩公司的销售率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所以只有重组其营销渠道,给融资机构一个很有说服力融资申请报告,才能顺利的获得所需的资金。2.由于现在公司所有者对营销的消极态度和一些老客户对公司所有权变更所带来的营销政策变化的担心和忧虑,所以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要建立一套以客户需要为导向的客户关系管理机制。利用公司产品良好的质量和品牌优势,把其营销渠道建立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对公司进行“二次创业”。

这个方案可能会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效益,而且有比较大的投资风险和营销风险,但是对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有很好的盈利前景。

方案二:以不变应万变

考虑到斯蒂夫和米氏尔对于灯罩行业不够了解,在短期内无法做出完善的公司长远发展计划,所以在收购公司后,不改变公司的业务主向、管理层和营销渠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加强,这是进行创业的关键,由于管理层的忠诚度很高,为了保持公司过渡期的稳定,尽量降低风险,对管理层的人员不做变动。对于营销,应加强于老客户的联系,稳定和他们的合作关系,表明公司对他们的重视不会因为所有权的改变而削弱。

这个方案就是突出一个词“稳定”。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公司长期发展来说,缺乏前进的动力。在美国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容易被对手击跨。

3. 最终选择的方案

从分析中,我们最终的选择方案为收购资金来源方案、机构重组方案和创业发展战略方案的每个第一个方案。3.1选择的原因

我们选择收购资金来源方案一是因为:多渠道融资可以降低融资风险,而且国家贷款的利息比较低,虽然相对于第二种方案来说,公司决策是要考虑多个投资商的利益问题,这会对决策效果产生影响,而且融资的手续麻烦,但是比风险投资所收的压力比较小,综合考虑还是方案一最优。

我们选择收购机构重组方案一是因为:虽然第二个方案可以建立自己的威信,让自己的计划和决策顺利得到贯彻,但是人员变动太大会对剩下员工的心理留下阴影,尤其是在公司刚刚更换所有人时,员工对自己的前途是很敏感的。而第一方案是从行业竞争的角度出发,留下人才的成本远小于招聘新员工的成本。而且公司的员工是一支经验丰富且专注工作的劳动队伍,对公司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选择创业发展战略方案一是因为选择这个公司创业是经过多方比较看重其长远发展的潜力。相对于第二个方案来说,虽然短期利益会受影响,但是从长期来说,完善公司的营销渠道,开发新客户是公司发展的关键。

3.2创业所需的资源

充足的流动资金,经验丰富的营销人员,开发更多的灯具制造商代表

3.3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从公司内部来说,由于竞争激烈,在公司的过渡期里,员工的心理可能会产生变化,其竞争对手会挖墙脚,而且新员工与老员工有一段磨合期,会对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公司外部来说,由于所有权的变更,重大的客户可能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产生信任危机。造成公司销售额和利润的下降。

对于公司内部问题,公司管理层要对员工进行安抚,稳定员工的心理波动,对员工加强培训,进行人性化管理。对于公司外部问题,公司要加强与重要客户的联系,要让客户相信: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以及对他们的重视是始终不会改变的。

参考文献:

1、【美】杰弗里.蒂蒙斯着,周伟民、田颖枝译 “创业学译丛”,第1-5册,华夏出版社出版,《创业者》『凡恩戌灯罩公司』案例,第59-76页。

2、陈德智,《创业战略选择》,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 3.[美] 唐纳德。萨尔,《应对创业挑战的策略》,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3年1月 4.相关互联网站

案例调研报告篇10

三鹿事件案列分析报告

摘要:众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伤害了多少鲜活无辜的生命,令人痛心,然而,痛定思痛,我们更因从这则案列中吸取经验教训。在这则案例分析报中告我们将基于商业伦理角度来分析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造成其事件的症结,正确对待三鹿奶粉事件,创造一个让人民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关键词:商业伦理道德诚信责任

商业伦理是一门关于商业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是商业与社会关系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商业伦理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商业伦理研究的是商业活动中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及其规律,研究使商业和商业主体既充满生机又有利于人类全面和谐发展的合理的商业伦理秩序,进而研究商业主体应该遵守的商业行为原则和规范、应当树立的优良商业精神等商业道德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闻讯后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也于9月10日作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做好患儿救治,迅速排查。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等4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庭审持续1 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月1日提起上诉,田文华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指控所涉罪名。

关于三鹿奶粉的思考: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只有吸取教训、深刻反省,认真查找问题,坚决进行整改,才能扫清发展障碍,推动工作进展。笔者以为,对三鹿事件的反思不能只停留在表面上,单纯地谴责不法商人的掺杂使假、三鹿企业的把关不严、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而需要作更深层次的剖析。三鹿奶粉事件的原因

三鹿事件的直接原因

是从事购销鲜牛奶的中间商往牛奶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以增加蛋白质的监测含量。从电视报道上可以看到,许多犯罪嫌疑人面对公安部门的讯问和新闻媒体的采访,都说原来向三鹿企业交售鲜奶时,每每因蛋白质含量达不到要求而遭拒收,“没办法”才开始添加三聚氰胺。抛开中间商见利忘义、有意推卸责任这些主观动机不谈,这种大体一致的口径可能反映出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三鹿企业对鲜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要求得比较高,甚至高到了大多数天然牛奶都被拒之门外的程度。毫无疑问,追求产品的高质量天经地义,但是若把产品中的某些指标提高到现实世界中难以企及的高度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适当的。对食品而言第一位的质量要求是确保健康,如果说这种虚高的蛋白质指标成为了诱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直接动因,那么这样的指标还有什么意义?实事求是地说,只要是新鲜的、纯正的、无污染、无病菌的牛奶,蛋白质含量多几个毫厘少几个毫厘,营养上能有多大的区别?同样是没有考虑检测化工原料,有的品牌奶制品的三聚氰胺含量就很低,或者为零。笔者以一个外行人的角度揣测,倘若三鹿公司当初能把蛋白质这道门槛放得低一些,或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

其实在任何工作中,我们都可以反过来想一想,我们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究竟是什么?那些名目繁多、应接不暇的指标、形式等等是否都有保留的必要?各行各业是否正因这些不切实际的指标、形式而疲于奔命,白白消耗着巨大的社会资源?是否可能因为追求一些不必要的达标而导致违心的弄虚作假

企业

对三鹿集团来说,产品出了问题,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固然应该,然而只追究一把手却显得有些笼统而含糊。假如田文华早在事发前已经明白奶粉中的问题和风险,为什么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进货渠道、增加检测项目呢

政府

8月2日,三鹿公司向市政府呈交了报告,直到9月9日事发,市政府既未向上级报告,又没有采取任何举措,原因何在?回避问题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小的矛盾久拖不决,终究会酿成大患,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石家庄市委、市政府领导都是高、中级干部,其阅历、智力和工作能力都是无可置疑的,究竟为什么也会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

诚信本身就是一个依靠口碑长期积累的结果,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灵魂,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守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如果一个企业为了追求眼的利益弄虚作假,那么消费者对其产品失去了信任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失去市场失去立锥之地,意味着要重新建立起品牌、口碑和市场信誉度,需要在未来花很长的时间,但也不一定会有结果。诚信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可能导致一个企业或是一个行业都限入危机之中,如果稍有处理不当,可能这个行业或是企业就从大众视野里消失了

诚信是市场经济运作的首要条件,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只有诚信的企业才能走得更长更远。一个不讲诚信的品牌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奶粉门”事件对中国乳品业的打击是巨大的,处理不好,一个百年品牌就可能永远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它昭示了国家质量监管部门的不力和诚信制度的缺失。

一个具有诚信的企业,不仅可以减低运作成本,提高效率,为人们和社会高度负责,还可以为社会其它企业树立起一个诚信的榜样。一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与支持,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诚信的支持。除了监管机制的有效制约,还需企业本身对质量的严格把关,做到诚信为本服务社会,更需要广大的消费者积极的监督和参与,共同来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诚信氛围。

因此,我认为要想拥有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和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我们就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注重商业道德伦理约束,增强商业伦理教育和修养,健全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纪良纲:商业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

案例调研报告篇11

案情: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参考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日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相关消息: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问题和评析: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 人民法院无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但具有选择适用更高位阶法律规范文件的职权和责任:第一,按照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文中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第二,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点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相抵触,应当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该文件虽然是针对行政诉讼适用法律的解答,但对本案有借鉴作用。何况上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效。第四,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88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第五,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认为,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其三就是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在判决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日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其中,第1种做法没有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不能给当事人以信服的理由,也不符合司法文书以理服人的特点;第3种做法与我国法院的宪法地位不相称,因为我国法院没有明确得到关于违宪审查的宪法授权,不同于美日的司法审判体制;因此,只有第2种才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2、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人大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行为: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有关资料,在洛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合议前,该案审判人员先后收到洛阳市政府、市政法委、主管院长与副院长转来的批示,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意见等,都是对司法独立的挑战。第二,不错,根据我国宪法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法院是人大体制下的法院,它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可是,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人事安排和法律实施方面,体现为事后监督和法律监督,而不是事前、事中监督与个案的具体监督。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任。长期以来,我国的法院体制仿照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色彩,地方法院因为财权、人事权等原因受制于地方,往往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对于各级人大来讲,对法院的监督也应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对本级法院工作、法官的选举、任命与罢免、对法院存在重大问题的质询和调查等方式来进行。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对法院的监督不能演变为对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和干涉。

3、公民是否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

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建议”。4位律师依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正是公民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的的表现。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定的违宪法审查权,如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4项规定其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第7项规定其享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职权;第8项规定其享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2003年5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14日,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传真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该事例也是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的表现。

4:李惠娟法官是否有权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解析:李惠娟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因与国家制定的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无效。因为中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宪法上实际上实行的是人大至上,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有分工,但没有制衡。人大制定法律,同时解释法律和监督其他机关执行法律。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人大的立法是否具有合宪和合法性。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应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或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向法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法规制定机关据此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最后,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经法规制定机关作出修改后的法规,恢复对案件审理和做出判决。

联系到本案,基层法院和中高级法院只应有权选择适用相应规范,而不宜由它们直接和最终对法规、规章确认违法或宣布无效。思考: 本案件引发之问题实际上远不是谁对谁错的争论,而是一系列的深层次上的制度合理性问题的思考。

问题之一,法官在第一线判案,而制度上没有给法官充分的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一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不在法院;二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决断权不在法院。这样,给法院审判带来的困难是法院的终审判决可能不是终局的,因为它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错误的,而最终被立法机关纠正。如果审判中遇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法官按制度只能中止审判,而将冲突的法规提交有权机关裁决。而这个裁决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常委会2个月开一次只有5-7天的会期,所以,依此制度运行,很多案件无法审判,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合法性的裁决。现在之所以没有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法官很大程度上回避了这个矛盾,有选择地适用一种法律,有时有抵触的法规也适用,一般也没有人追究。但是,随着法治的深入发展,类似本案的矛盾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我们这一制度的不适应性更加突出,法官权力分离现象的改革将越来越迫切。

问题之二,这一问题再次提出了法官是国家的法官还是地方的法官的问题。从这一矛盾冲突导致的结果看,在没有国家违宪审查机制的情况下,现行法官任免体制使法官只能是地方性化的。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明智”的法官选择优先适用地方法规更安全。但从我国的法律理论性质上,所有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他们头顶国徽都是以国家的法律名义在审判。随着法制的发展,这一理论上的国家法官与制度设置上的地方性法官的矛盾将更突出。

问题之三,随着人大的地位提高和作用的加强,人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将更突出。需要对行使权力的界限和程序提出更明确的要求。此案给人们的担心是人大的权力滥用、不慎用也可能成为现实了。地方人大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权力优势不适当地干预一些事情;再说,一些地方人大行使权力的行政化和权力机关化也是个问题。

问题之四,此案更迫切地呼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像此案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的争议,如果我们还是视而不见,全国人大的立法和法制统一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也影响宪法的权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有作为,而立法机关又不去作为,一些违宪违法的法规就会得不到纠正。同样这种状况对执法者也是一种伤害。法制越活跃,法律冲突会越多,它对宪法和法制的损害就越严重。因为它涉及对宪法法治的信念和信心问题

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效力等级,二是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三是冲突处理权限。

(一)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具有从属效力关系,不存在谁服从谁的当然效力等级。

解释的效力等级。从法律上件,解释的效力等级,与解释机关的法律地位相等,而不是与被解释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相等。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

何谓立法或规范冲突?表现形式上就是不同、不一致。但是,这仅仅是表现形式,虽然该表现形式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准,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不同判断规范冲突。规范冲突是一个有实质内容的概念,是指在立法或规范的实质上或内容上不一致。可以由两种情形:一是积极冲突,即此法与彼法都对同一对象有规定,但是,此法规定的内容与彼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另外就是消极冲突,即此法没有规定,彼法增加了规定。无论是积极冲突还是消极冲突,核心就是二者的规范本意不一致,法的内容、精神、原则等不一致。文字的不一致不等于内容和规范本意的不一致,但是规范本意或内容实质的不一致,无疑是规范冲突。

规则之一,高法优于低法。

规则之二,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规则之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别是: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处理冲突的权限

制定立法的机关,有权撤销和改变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或改变本级政府的规章。具体权限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附: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提价。省没有规定统一价格的种子,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地位、效力与冲突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种子法》 《立法法》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才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法院都无权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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