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二、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4篇,供大家参考。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篇1
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篇2
答: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篇3
答: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利,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篇4
答:出现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白话文 .cn…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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