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完整)

时间:2022-07-17 17:2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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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完整)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授课人:

 孙传庆 2013 年 3 月 2 日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排除隐患:

 (1)

 超能力、 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 不可靠的;

 (6)

 有严重水患, 未采区有效措施的;

 (7)

 超层越界开采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

 (11)

 年产 6× 104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

 煤矿改制期间,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 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 空顶作业。

 三、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 微风、 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

 五、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 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 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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