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纪律,供大家参考。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科学发展观,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 在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吃苦在前, 享受在后, 克己奉公, 多做贡献。
(四)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执行党的决定, 服从组织分配, 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对党忠诚老实, 言行一致,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 错误, 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
密切联系群众, 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 遇事同群众商量, 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 英勇斗争, 不怕牺牲。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 应当本着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精神, 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 确已改正错误的, 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 坚持错误不改的, 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 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 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 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应分别不同情况, 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 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 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 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 不得扣压。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 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 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 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 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可要可不要, 如果上面的足够就不要了吧)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 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 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 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的, 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 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 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 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求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