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10-10 14: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3篇,供大家参考。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3篇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信访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组(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信访局党组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支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二章党组(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支部)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组(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局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纳入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党组(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组(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局党组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组(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篇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系列的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充分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特制定本方案。

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全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党政办同志具体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日常工作。

(一)完善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镇党委履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阵地,正确引导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导向,加强强队伍建设,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切实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全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严把网络信息审核关。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初审,报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信息。因信息不实,未经审核而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三)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可管可控。要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切实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一)加强督查。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责任,镇党委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及各村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责任追究。凡在网络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发布信息时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应对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强化考核责任。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共同防范网络风险、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学网、懂网、用网中化被动为主动,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不断增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对复杂网络舆情的驾驭处置能力、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

(三)突出正面引导。加强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的站在党的立场上做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坚定立场,突出正面宣传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讲好中国故事,讲好中国共产党故事。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华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公司党委及所属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公司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抓好本单位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服务保障专业化公司的强大力量。

第三条

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四条

公司党委及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企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四)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五)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商务、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与本单位本部门交流合作活动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各类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的渗透影响。

(六)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领导组织宣传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新媒体的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推动依法治网办网用网,明确网络行为底线、网络违法违规“高压线”。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用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建立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舆情,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活动,严肃查处网上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

(七)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抹黑国有企业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新闻媒体或党内通报、相关会议等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坚决防范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

”、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的渗透影响。对坚持错误思想的职工,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同集团公司党组精神相违背言论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八)领导、组织做好本单位广大职工的团结引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加强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归国留学人员、归侨侨胞侨眷等的沟通联谊,做好耐心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九)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十)加强基层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实际问题。选派宣传思想文化干部到基层单位

挂职,安排优秀基层干部到上级机关锻炼。

第六条

党委(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党委其他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阵地管理

第九条

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原则,对各类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阵地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一级管一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公司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层面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党委(党组织)要明确本单位负责宣传的职能部门,并加强对所管辖意识形态阵地的日常管理和督查,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阵地,决不给错误思想言论提供渗透或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十条

公司意识形态阵地包括各级各类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公开出版物、内部资料内部刊物和文艺作品等,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陈列馆、展览馆、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各类文化场所,以及其他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机构、场所、活动。

第十一条

传统媒体和出版物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对主管主办的各类报纸、内外网站,各类杂志、内部资料内部刊物、书籍、文艺作品,要明确主管主办责任,落实主管主办责任人责任制,严把选题策划和审定关,完善并严格执行审稿制度,从源头上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对组稿、编辑、校对、印刷(刊)等环节的风险管控。涉及统一对外新闻宣传口径的内容,须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公司党委宣传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是企业创设的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新媒体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严格执行新媒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开设新媒体公众账号审批备案制和负责人备案制,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第十三条

会议培训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报告会、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讲座讲堂、论坛以及对外交流等会议,会议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即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要加强会议参加人员、发言人员和讲课发言内容的管控,做好外部邀请人员的背景调查,对其可能在会上发表的讲话和传递的信息,做好意识形态风险预判。主动防范和及时处置会议现场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有关情况及时向主管主办单位及上级党组织宣传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展览展示活动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各类陈列馆、展览馆、展示厅等固定场所和临时性展览展示项目的主管主办负责人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责任人要对展览展示内容、讲解内容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党委(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应对展览内容进行检查。要对接待员、讲解员、志愿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接待员、讲解员、志愿者应按规定内容进行讲解,不得参与讨论、发表有违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言论,发现参观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言论与行为,应及时阻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主管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要对活动主办方的活动和展示内容审核把关。对外租借场所举办展览展示、文体活动,应对租借方及租借用途、展示或活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要将意识形态方面的责任要求明确列入租借合同。在租借期间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协调处置,并向主管主办部门及上级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其他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机构、场所、活动,要明确意识形态责任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意识形态分析、研判和处置预案,并全过程管控。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团结引导广大职工、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开展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及所属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和向党代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及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是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报上级党组织宣传部门。

第二十条

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问题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宣传部门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讲义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的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教学培训单位等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抹黑国有企业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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