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监狱调研考察报告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10 12: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监狱调研考察报告关于参观武陵监狱的司法实践调研报告2012年3月28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09级与10级全体法学学子,在学院领导与老师的带领下,分批次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狱调研考察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

监狱调研考察报告3篇

监狱调研考察报告篇1

关于参观武陵监狱的司法实践调研报告

2012年3月28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09级与10级全体法学学子,在学院领导与老师的带领下,分批次对湖南省武陵监狱的监狱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与学习,这是学院领导慎重研究之后的重要决定,其意义在于两点:一是通过司法实践调研活动,激发同学们对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兴趣,学会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联系起来;二是通过对监狱的参观,让同学们对我国监狱现状有初步的认识与了解,争取为以后的监狱改革工作建言献策。

本人参加的的是第二批次的学习考察,在李进平老师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先是参观了监狱内的宿舍区与劳动改造区,然后参加由武陵监狱监狱长的所做的一个活动报告。感受很深,以下就个人感受与相关建议汇报如下:

思考之

一、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哪些巨大成绩?

(一)在罪犯人身权利方面

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生命、人身安全的保障。据统计,我国罪犯的死亡率,只相当于我国社会人口死亡率的50.85%,其中非正常死亡只占死亡罪犯总数的17.66%。据相关调查显示,不仅罪犯的死亡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在罪犯自杀、其他罪犯行凶致死、民警违纪致死等方面,更是呈大幅下降态势。武陵监狱监狱长在座谈会上也和我们分享了武陵监狱在保障罪犯人身权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与经验。第二,正常生活的权利得到基本保证。据罪犯调查资料反映出,他(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对监狱提供的饮食、饮水、居住、被服以及零用钱方面的供应或服务感到较为满意,不满意的人数不足10%,只有饮水的一项不满意程度较高,达到了18.4%。

第三,罪犯的人格受到尊重和保护。调查显示,有92.1%的监狱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本监狱基本没有发生过民警刁难或歧视侮辱罪犯人格的事情,只有6.6%的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发生了此类事件1~2起。

第四,在罪犯劳动以及劳动保障权利方面,监狱基本保障了罪犯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拥有必要劳动条件、承受适当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权利。

第五,在罪犯奖惩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当被问及监狱民警有无向罪犯或罪犯家属索要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15.4%,回答“无”的占比84.5%。以上数据表明,就其总体状况来看,我国罪犯的人权是得到切实保障的。监狱在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新人的之一根本问题上,其责履行是较到位的,基本达成了自己的目标。

思考之

二、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有哪些主要问题? 第一,劳动改造理论上存在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成为当然。

第二,罪犯的部分非主体权利被忽视,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值得关注的软肋。

第三,部分监狱执法人员在罪犯考核、行刑等问题上缺乏实质上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四,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中队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操作程序上,公允性和透明度欠缺。

第五,在其他罪犯特别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注入未成年犯、女性罪犯、少数民族罪犯、艾滋病罪犯、外籍罪犯等。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执法的角度上看,迄今仍未制定出系统、详细的法律法规。

思考之

三、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相关法律之间没有实现对接,出现了监狱对罪犯人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性缺口。从全局上看,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组织较晚,再加上我国对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时间不长,以《监狱法》为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迄今只有10多年时间,整个罪犯人权法率保障体系至今仍处在探索和初创阶段,这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相吻合。上述历史的和时代的烙印,直接或间接地诱发出操作层面上的一系列问题。

第二,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监狱司法活动主客体强弱碰撞必然产生偏离吕泽主题的问题。第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欠发达的经济状况,造成监狱物质保障严重滞后,并由此带来监狱内部管理安排上的种种弊端。

第四,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监狱法》等先关法律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这在行刑实践中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却形成了实际的盲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缺乏监督,甚至被遗忘。

第五,罪犯自身维权意识较弱。在守旧的强势监管面前,不少罪犯虽然明知自己享有某些权力,但是仍然不愿意去触动维权那根弦,表现出对维护自身权力信心的缺乏。

思考之

四、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第一,大力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学习与宣传,着力改变行刑观念,切实增强罪犯的维权意识。把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和监狱法等相关法规作为学习内容,分别组织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学习。

第二,将涉及罪犯权利的各项制度逐条落实到实处。执法无小事,监狱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强化罪犯权利保障意识。

第三,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要切实解决目前监狱中包括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其捷径依然在于从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入手。

注:武陵监狱的前身是 “五厂一矿一所”(即原常德改进机械厂、改进修配厂、改进印刷厂、改进织布厂、改进综合加工厂、改进石膏矿、省少管所)合并组建的澧县盐井农场。湖南省武陵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属正处级单位,主要对受到国家刑罚处罚、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罪犯与改造研究》

2004.6

5、《中国监狱学刑》 2006.1

监狱调研考察报告篇2

5参观武陵监狱心得体会

2012年3月28日,在常德桃花盛开的这一天,我们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组织大二大三的学生到武陵监狱进行参观,开始了一次司法调研活动之旅。

一下车,面对监狱的大门,面对高墙电网,内心激动的同时又感到压抑了许多。激动的是见到了心中一直想象的正气而又严肃的监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压抑的是已初步感受到那高墙隔开的是自由,是另一片美丽的蓝天,那电网拦住的是一颗颗已失去自由的心,已被禁锢的身体,与此时的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工作人员有条理的安排下,我们对监狱进行了系统的参观。我了解到了服刑人员们正规的工作环境,整洁的住宿条件,人性化的医院与心理咨询室等,这让我对此前想象中的监狱生活有了很大的改观,摒弃了“监狱是地狱、是黑暗的象征”的看法。但即使是如此,当我回想那一双双望着我们时好奇的眼神,那一颗颗憧憬自由的心灵,我仍对高墙内外的区别感触很深,思想上有极大的震撼!这就是社会的另一层面,这就是失去了自由的人们的生活。他们的身体被禁锢,那他们的心灵呢,是否真正得到洗礼,在积极地接受改造?他们的故事,他们的人生,由他们所引起的社会现实问题,与我们都是完全不一样的,都值得我们深思、探讨。

接着我们到监狱人员安排的“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司法调研’

实践教学活动现场会” 听取了相关报告。首先由两名服刑人员进行“现身说法”。第一名服刑人员原来是公务员,他曾经有令人羡慕的稳定的工作、有可观的收入、还有背景良好的家庭,前途无量,但收入与奢靡消费间的矛盾,价值观与现实的冲突使他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最终因抢劫而锒铛入狱,判刑13年!另一名服刑人员今年只有21岁,两年前却因为青春期的叛逆,家庭、学校教育的缺陷使得他年少轻狂,不知法,对人生失去了正确的方向,最终也使得他走上了犯罪之路!如今在监狱服刑的他们,都获得了减刑的机会,这是因为他们正用积极的心态进行着改造。望着他们不再是阴霾而是充满希望的脸,我知道,他们正逐渐转化着曾经禁锢着他们的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因为他们真正的了解了:现实是残酷的,而他们需要的是直面现实的勇气,才能直面生命中即使会晚来但最终会降临的一缕阳光!他们更深深地体会到了“珍爱自由、珍惜生命”的道理!

“现身说法”给我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活生生的反面事例让我明白,金钱利益、家庭和学校教育甚至人际之中一个小小的矛盾,都有可能使我们走上犯罪之路!追根究底,是因为我们没有遵守基本的行为准则,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使自己陷入了心灵的泥淖。因此,监狱之门离我们每一个人其实并不遥远,关键就在于自己怎样把握。他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名大学生,尤其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应该引以为戒!一旦违法犯罪,我们不仅伤害了他人和国家,也直接导致自己失去自由,以往的光环、事业、地

位,通通一去不复返,甚至会遭到亲人朋友的鄙夷,社会的抛弃,这种代价是巨大的,我们不敢尝试,也不能尝试!

当然,这次实践之旅,我得到的并不只有这些,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还感受到:

首先,监狱的开放化。这个开放,并不只指现今的监狱服刑人员可以走出去,而是指他们的宿舍里面都有一台电视机,每天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外界的信息,了解时事动态。每天,监狱都会安排工作人员跟他们讲国内外的大事,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他们才不会与外界隔绝,能为他们日后重入社会打下基础。

其次,监狱的人性化。服刑人员的床边都会挂着一个自己在监狱改造的决心与心愿的牌子,每天也会写思想心得,为的是让他们能时刻铭记自己的现状,不消极改造,不对自己丧失信心;监狱的医院、心理咨询室等,也体现了国家对服刑人员的重视,真正的从身体上,思想上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动态,以便更好的对他们进行管理、改造;

再次,监狱的管理也更规范化。监狱的工作人员素质高,对他们不是恶语相待,而是以平等的心态与他们相处,交流,更能深层次的走进服刑人员的心里,从思想上改造他们。严格的高墙电网,程序化的会见制度,有条理的生活作息,专门的点烟区域等等,都是监狱规范化的体现;

此外,法律制度的切实落实。对于服刑人员,他们的希望,不仅仅在刑期过后,更在于减刑这一法律制度。对于减刑,其实每年的名

额都是有限的。在以前,用钱“买”减刑这一现象是泛滥的,而今,通过监狱制度的不断完善,服刑人员们通过累计积分的方式来得到减刑的机会,因此那些能够减刑的更多的是那些在监狱中有良好表现,真正在用心灵接受改造,彻底悔悟,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人,这也使得更多的服刑人员有了改造的希望与积极性!

总而言之,犯罪是可恶的,失去自由是可怕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把握自己的底线,不过界,不踩线,珍惜生命,珍爱可贵的自由。

现今国家对服刑人员的重视,从以前的封闭、专制化转变为现今的人性、和谐化,使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兼有改造与教育职能。监狱的管理,监狱的制度,监狱的不断完善,符合依法治国的政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符合以人为本的准则。我坚信,有我们新一代的法学学子,有我们法律制度的不断严谨,有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奉公守法,我国的法治之路不再遥远,我国的法律将真正为人民服务!

监狱调研考察报告篇3

武陵监狱调研报告

对于一个法制国家来讲,监狱是国家法治的厂物,对于一个学法的人来讲,监狱是不可避开的话题。本人学习法律将近两年,深深的觉得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但前途还是一片光明,信心不可缺失。我们不能一味地羡慕外国的法律如何先进,本国的法律如何落后畸形,毕竟,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沉淀,人治胜于法治的思想根深蒂固,一下子要达到高程度的民主法治,确实需要时间。现在我就以自己走访武陵监狱为引,以我所学来阐述监狱的减刑制度,也算是理论与实践在自己的控制下来一次简单的结合吧。

2012年3月28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组织300多人的团队来到武陵监狱调研,当然,我也是其中一个,来到这个让人焦心,又让人激动的封闭之地,于是思维也开始活跃起来。回校后,多处查找关于监狱减刑方面的知识,以便自己更好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湖南省武陵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属正处级单位,主要对受到国家刑罚处罚、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获得减刑对于很多犯人来讲也许是继续活下去,诚心接受改造的一点动力,最后重新走入社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现在我从监狱减刑的益处和监狱减刑的弊端这两个方面来谈论监狱,这也是我去武陵监狱调研的一些收获。

一,首先从减刑制度的益处来讨论。

(一)减刑能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和愿望是缩短刑期。这种心理状态,决定了调节罪犯改造态度,促其积极自觉改造和自力救助的有效手段之一,就在于调节其刑期的长短。改造罪犯的工作不是单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刑罚执行机关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罪犯做改造工作,另一方面,罪犯也必须主动接受改造。只有这两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对于真诚悔改并达到法律规定程度的罪犯适当减刑,有利于鞭策其自律自励、激扬其努力改造的内在力量;同时,由于减刑与否,悉取决于罪犯的改造优劣,有利于向罪犯昭示改造优劣与刑期奖罚的因果性对应关系,把罪犯要求缩短刑期的心理需要引导、转变为积极改造的内在压力和动力,外化为真诚接受改造和自我改造的服刑改造实践。

(二)减刑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罪犯接受改造程度的反映,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要进行考核和评价,而考核和评价工作是由监狱人民警察负责的。对罪犯的考核评价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罪犯的改造表现,则反映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监狱法中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准则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国家对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减刑作为服刑期间的罪犯刑罚变更的执行制度,是罪犯极为关注的大事情,因为这毕竟是与罪犯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罪犯获得减刑,相当于在罪犯中树立了一个榜样,而这个榜样的树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会在罪

犯中引起不同的反响。对罪犯的减刑工作其实也是对罪犯改造方向的引导,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减刑工作,就会发现这项工作表面上看只是针对一部分罪犯的,实际是对所有在押罪犯发生重大影响的大事。由此可以看到,作为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考核和作出评价的监狱人民警察肩负着十分重大的责任,做好减刑工作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工作中,必须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纪观念,充实业务知识,完善工作方法,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要深入到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三大现场,全面掌握罪犯的思想状况和改造表现,使减刑工作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能。这就是减刑对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促进作用,这个作用与促进罪犯改造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三)减刑对于稳定监管改造秩序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罪犯入监服刑之初,普遍存在着心灰意冷、混刑度日的心理,对前途没有任何信心和企望。由于这种心理的影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往往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用某些破坏性的活动来发泄自己的无望与无奈情绪。罪犯的这种情绪以及在这种情绪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破坏性活动,对监狱的正常监管改造秩序是一种干扰,必须通过对罪犯的入监教育以及日常的监规纪律和前途教育,使他们逐步扭转这种情绪,步入正常的服刑改造轨道。

但是,还要看到,罪犯被判处的刑罚与罪犯对前景的无望毕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漫漫的刑期使得罪犯很难有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缺乏罪犯主观能动性的改造工作很难达到刑罚执行的预期效果。减刑则为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客观上的可能。通过减刑的实施,使罪犯看到,自己原判的刑罚和刑期都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变化的前提是使自己的改造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而这个条件是靠自己的改造表现创造出来的。如果自己不去努力改造,减刑将永远与自己无缘。于是,在争取获得减刑这样的简单明了的愿望驱使下,罪犯也不得不努力向减刑的条件靠拢。

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需要一个比较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这种稳定的改造秩序不仅要靠监狱严密警戒和严格管理,而且,也需要罪犯自觉接受这种严格管理。减刑作为刑罚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实践中是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嘉奖和肯定,也是对罪犯的鞭策和督促,从而促使罪犯遵守监规,安心改造。减刑在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就是稳定了监狱的正常监管改造秩序,也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二、近年来我国监狱减刑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减刑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基于这种原则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出各自的《细则》、《实施意见》、《通知》等有关减刑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而实质在地方上,正是这些地方法规真正起着决定作用。尽管国家有关减刑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全国统一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必须要执行的,但这些规定及要求也是比较原则。为了使减刑制度得以有

效正确统一地实施,实践部门亟待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具体可操作的有关减刑的实施细则。

(二)各地掌握减刑的标准、尺度不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之间、监狱和监狱之间、法院和法院之间、监狱和法院之间对减刑掌握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实际上形成了全国执法的不统一。有的监狱掌握罪犯减刑面大而减刑幅度小,有的减刑面小而减刑幅度大。相同的表现而减刑则可能幅度、问隔差异较大。致使减刑的效应因执行场所的不同而产生差别。

(三)一些地方法规或一些人民法院单方面的规定监狱减刑比例的现象较为普遍和突出,如规定监狱减刑的比例不能突破20%或23%等,这种规定于法无据,严重妨碍了《刑法》关于减刑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四)减刑工作不能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许多监狱、法院实行的每年集中1—2次大批量的减刑,受人力、时间所制约,很难保证裁定的公正性、准确性,也不利于及时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五)被减刑人员在减刑以后的监督和制约脱节。部分罪犯服刑改造后期,减刑以后余刑较短感到再减刑无望时,改造表现严重滑坡,不服管理,甚至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也无法撤销先前的减刑裁定。

(六)把减刑办成“轮流坐庄”制。许多监狱通行地将减刑呈报办成“轮流坐庄”,是因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被人为规定限制了减刑比例,对够减刑条件但又在比例之外的罪犯,只好排队等候减刑或照顾减刑,违背了减刑本质,罪犯由此产生了错误的想法与认识,严重降低减刑的效果。

(七)减刑审批权受到质疑。一些学者和监狱管理人员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减刑审批权力的配臵,模糊了“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法律界线,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调控机制不仅会严重阻碍减刑制度的有效运作,也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了解情况的无权做决定,不了解情况的有决定权”,这种状况难以保证减刑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八)减刑的程序过于简单、粗糙,缺乏严密、严格的程序保障机制和运作机制。罪犯在整个减刑的全过程中,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他们发表个人意见,无论减刑公允与否,罪犯如果提出质疑都有“对抗改造”之嫌,罪犯不敢也不能发表真实的意见。这是许多监狱多年形成的习惯和风气,只允许赞歌,不允许异议。甚至在一些监狱的减刑过程实质上长期是暗箱操作,随意性大,不利于监狱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公平,不利于监狱的法治,易产生各种腐败,不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九)监督机制不严密,不完整,监督约束的方略滞后。少数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索贿受贿,警囚不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监狱机关的法治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减刑的益处我们应该看到,减刑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相信随着时间的流动,我国的法制会一步一步走上新的台阶吧。对武陵监狱的调研,让我开始关注法律背后的监狱,虽然自己对之了解的很少,但我相信,我会一点一点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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