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13篇

时间:2023-09-15 09: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会依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13篇,供大家参考。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13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1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2

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问题研究

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问题研究——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

【内容提要】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差异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关键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差异表现为缴费责任主体的差异、国家财政责任的差异、参保方式的差异、保障水平的差异和管理体制的差异。应完善养老保险国家财政责任机制,改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缩小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的差距,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体制。

【关 键 词】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制度差异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为农村居民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又实施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在此背景下,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实践也在许多地区试点开展。北京市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①,20xx年,成都市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宝鸡市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有12个省级区域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实践引发了理论思考。然而,对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的专题研究还不多。事实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问题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面临的关键。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发展水平较低,从而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多差异。在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问题上,尽管有研究指出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差异表现为筹资模式、计发模式不统一,管理系统不统一,征缴体制不统一,统筹层次不统一[1](P99-105),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保障待遇水平和服务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别[2](P52-60),但对于差异的分析不够全面系统,对于探讨城乡统筹视角下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应对策略研究不够深入。因此,研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问题并探索消除制度差异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二、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我国经济社会双重转型的背景下,城乡差距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改革思路也因此被提上日程。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而言,通过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非常重要。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必要性

首先,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适应劳动力流动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迁移和流动规模不断扩大。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被解放出来,同时,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人口迁移提供了法律保障,人口迁移规模增加。1982-1987年、1985-1990年、1990-1995年和1995-20xx年四个时期,我国人口迁移规模分别达3053.3万、3412.8万、3642.6万人和13122.37万[3](P40-46)。同时,流动人口规模庞大,20xx年我国流动人口为1210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56%。20xx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2542万人,20xx年,农民工人数达25278万人②。其中,跨省流动人口是重要内容,20xx年我国跨省流动人口为4242万人,20xx年跨省流动人口为4779万人[4](P2-17)。其次,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两个普遍趋向,即“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20xx年以来,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形成,农村发展受到高度重视。因此,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需要促进社会建设,需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

第三,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缩小城乡差距的现实需要。缩小城乡差距既要缩小城乡的经济发展差距,也要缩小城乡的社会发展差距。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社会政策,是缩小城乡社会差距的重要内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缩小城乡社会发展差距的关键社会政策,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收入调节功能,也可以有效缩小城乡经济差距。

第四,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和谐社会要求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求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实质则是利益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之一便是促进社会公平,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必须首先实现公平享有。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出发,要求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缩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距。

(二)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可行性

首先,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提供了经济条件。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财政收入增加,进而保障了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财政支持能力。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平稳、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由3645.2亿元增加到401202亿元,这期间经济平均增速为9.9%,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由1978年的18.91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9130.62亿元③。

其次,制度内部机制的部分统一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提供了制度条件。制度内部机制的统一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有利于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内部机制已实现了部分统一。20xx年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的调整主要是地区层面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国家层面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通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内部机制的部分统一。内部机制的部分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模式的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均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二是责任主体的相似,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是缴费年限的统一,三项制度均采取缴费15年领取养老金的办法,保证了缴费环节的统一;四是给付月数的统一,三项制度均采取按照60岁退休时给付139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给付办法[5](P97-103)。

三、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关键问题:制度差异

城乡统筹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制度项目统筹、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需要缩小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项目保障水平的差距,整合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资源,完善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因此,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构成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关键问题。而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国家财政责任机制、保障水平和管理体制等方面。

(一)养老保险制度缴费责任主体的差异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责任主体上存在差异。依据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依据20xx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来源于个人、集体和政府。依据20xx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于个人和政府。可见,在缴费责任的主体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责任主体相同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责任主体上存在差异。差异主要表现为国家主体的责任差异以及企业主体的责任差异。国家主体的责任差异表现为:在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3

城乡养老保险合并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自提出至今已取得显著成效,为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但在通货膨胀和居民收入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建设进程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削弱了城乡居民抵御养老风险的能力。结合这些现实情况,就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缴费档次、基金增值及监管等问题,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透彻分析,以健全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减轻了社会的养老压力,分散了家庭的养老风险,为我国进一步发展进而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依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充分、有效衔接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发展,对于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1]但在现阶段,制度衔接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困难,各地区、城乡之间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国的户籍分管制度在客观上为制度衔接设立了障碍。城乡户籍分管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各自间的联系不密切,信息没有充分对接,使养老保险在异地、城乡间转移受限。其次,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失衡,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经济为基础,这就使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其保险制度相应完善,而居民的缴费能力更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镇,保险制度相对不完善,缴费能力及居民参保率较低。随着这种差距的不断扩大,城乡、不同地区之间难以确定统一的给付标准,导致制度衔接存在很大障碍。再次,由于我国农村养老基金归县级政府统筹,同时大多数地区,市、县财政分开管理,县级财政面对农村日益老龄化的庞大人口数量举步维艰,这个因素亦严重制约了劳动人口的跨地区就业和制度对接。

(二)参保缴费档次偏低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不同的缴费档次,以实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但是由现实情况看,多数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偏低,无法真正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作用。[2]归其原因,首先是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吸引力不足,无法满足参保人的真实需求。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缺少必要的。弹性,参保人选择低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以实现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间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缴费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同时,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参保人未来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轻人参保意识不高,认为养老问题不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动资金有限,养老金投资回报期较长,使其参保热情不高。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增值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监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进行封闭式管理,养老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征收及监管,其监管模式缺乏科学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占问题频发,进一步加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压力。同时,此类事件易使居民质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使参保率及缴费额难以提升。其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稳定性较强的定期存款和国债,这种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消费指数不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增强,在较大程度上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缩水,从而出现收支失衡,资金不足的风险。

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衔接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有效衔接,首先,要加快户籍制度在内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扫清制度障碍,实现劳动人口养老保险金在城乡间无障碍转移。其次,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努力提高乡村经济水平,增加乡村居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差距,减小养老金的转入与转出阻力。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给予乡村优惠政策,引导乡村居民不断解放思想,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为制度衔接提供坚定的经济基础。再次,改革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统筹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使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亦可减小地区财政风险。全国一盘棋的统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联网+思维”,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信息库,为制度衔接提供信息基础。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养老保险信息卡,使参保人员随时了解养老金缴费、领取等情况。

(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激励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激励,提高参保率和缴费档次应关注参保人员收入情况及养老金能否满足基本养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结合地区现实,根据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学设定缴费档次,同时给予参保人员自由选择权利。缴费档次与参保人员缴费能力应匹配,激发居民的参保热情,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加强财政的补贴力度,设定科学的补贴档次,加大多缴多得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参保意识的转变,积极鼓励参保人员在经济容许情况下选取较高缴费档次,确保缴费档次与补贴力度的正相关关系,激发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的积极性。其次,政府应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使广大居民深入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政府应及时为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了解参保所带来的利益,最终使为民工程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

(三)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城乡养老保险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保值增值则以基金的安全为前提,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首先,我国应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对养老基金的性质及所有权等本质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并对实际操作起到指导性作用,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设立独立、高效、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将相关部门纳入委员会,统一接受国务院领导,实现民主集中决策,对全国范围内的养老基金统一管理,在各个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再次,在确保基金安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对养老基金进行合理运作,制定安全有效的投资计划,确保养老基金稳定增长,抵御市场风险所造成的基金缩水现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4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5

摘要:随着生产社会化、城市化、社会生活日渐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因此研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城市与农村;社会差距;未来方向

一、城乡养老的现状对比

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来比较,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在城镇开展并逐步完善,国家承担一部分财政责任,城镇大部分劳动者都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能够维持参保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稳定且可靠。而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农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资金主要由个人缴纳为主,实质是农民自我储蓄、保障水平很低。城乡养老保险存在明显的二次元性。再从城乡养老保障水平来比较。我国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保障水平已经比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较完善的多层次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展过程中强调以农民自身力量来保障,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从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来分析,自从国务院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城市的"社会保障事务,结束了以往城镇“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不同的保障项目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实行县级统筹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于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现实情况

目前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耕种土地的不断减少,单纯的土地养老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的需求。家庭养老随着家庭结构的缩小,家庭保障功能明显弱化。从制度设计方面来分析。具体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度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该制度过于强调个人自助,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政府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中,大部分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享受不到这个优惠措施,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无法体现互助共济的特征,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第二,制度覆盖面小,筹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区县为单位,在区县范围内的统筹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不强。此外,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也设计为较低水平。保障水平较低,农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感兴趣,许多农民不愿意参加或者不愿意续保,也影响了该项制度的扩面工作。第三,社会责任缺位。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来看,社会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一个劳动者在退休、失业、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这就意味着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三、今后改革的方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应该强化财政投入。如果各级政府为农民养老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则根据不同的地区给予资金分担。

(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针对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欠缺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今后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妥善处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和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进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对这两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要高度重视。从长期看,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规模还会不断扩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间的衔接

基于国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要考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问题。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要选择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相似或可折算的制度模式。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试点到现在已有20多年,很多地区都存在一定的参保人群。在新制度设计中,要考虑新老制度的保障水平差异问题,实现新老制度的衔接。此外,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设计一定要考虑和农村低保制度的标准问题。避免保障水平过低过高现象,实现社会保障制度间的整体功能发挥。

[参考文献]

[1]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xx(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6

一、城乡居保经办管理的特点

无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兜底性的养老保障制度,惠山区城乡居保参保的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要将城乡居保制度切实的贯彻落实到位,首要解决的是城乡居保经办管理问题。而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同于城镇居民,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不能简单地将城镇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模式复制到城乡居保。城乡居保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且数量大,农村部分地区交通不便,计算机网络、银行网点等服务基础设施薄弱;二是城乡居保参保以自愿为原则,业务灵活性大,参保缴费没有强制性要求。每年在固定时限参保,按年缴费;三是农村居民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固定收入,多数时间忙时在家务农,闲时外出务工。依据以上特点,无锡市惠山区创新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在经办管理上下足了功夫,建立起规范、高效、便民的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制度保障

成立了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区政府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每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区、镇、村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保证了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工作上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有落实。制定《惠山区居民养老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是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二是加大了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拓宽基金筹集渠道;三是针对并轨过程中惠山区部分老农保人员按新办法不能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实行老人老办法,实现了新老制度无缝对接,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衔接制度。

(二)加强基层平台建设,打造便民服务体系

一是投入资金为每个镇、村统一配备了社保查询一体机、LED显示屏(或电视机)、计算机、扫描仪、一体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等。建立起村(社区)采集数据、镇、区初审汇总、市集中审批的三级网络工作模式,使城乡居保工作开展更加快捷通畅。二是在全区建立110个村(社区)服务站,区、镇(街道)、村(社区)都配备了兼职或专职经办人员,实行定人定岗、职能清晰、责任明确,业务操作、内部控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城乡居保工作职责、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等统一上墙,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现在居民足不出村就可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等业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经办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所有城乡居保经办人员都必须通过省里组织的“应知应会”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二是成立业务培训指导工作组,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深入镇、村对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高实干能力;三是每年组织集中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通过培训指导,打造出一支精干、高效的居保经办队伍,切实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四)创新服务手段,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一是完善信息采集,夯实工作基础。动态掌握、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基础信息数据。为实现居保工作“管理一生、记录一生和服务一生”的`要求和居保工作信息化、资讯化的发展打下基础。二是创新开展了居保的“掌上业务”,全区紧紧依靠市级平台,对居保政策、缴费通知、到账提示、催缴通知等信息实行手机短信通知,实现居保政策、信息的零距离传递。三是优化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减少群众办事成本,实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方便、快捷”经办流程,并具体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办结标准,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落到实处。四是改变居民保险征缴方式,从原来的由社区协理员收取现金再统一结款,改为统一由银行代扣代缴,既方便了群众又减轻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还规避了现金收支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残疾和行动不便老人,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同时针对多数群众习惯日出而作,日落而歇,休息日人员相对集中的情况采取白天入户和夜晚上门、休息日办公相结合的的工作模式,解决群众之间的时间错位问题,工作上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做到两个确保,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利益

一是确保调标发放零差错。20xx年10月至20xx年4月,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从200元/人。月,经过5次提标目前已达340元/人。月。每次待遇调整都涉及约8万人。5次调标过程中无出现一例来人、来电、上访事件,真正实现调标发放过程中的零差错。二是确保居民按时领取养老金。惠山区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区、镇两级政府应承担的财政责任,及时足额将应付养老金款划拨市财政专户,确保居民按时领取养老待遇。

三、目前城乡居保经办管理存在问题和思考

虽然,惠山区在城乡“四个不出村”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优质高效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基层人社站所人少事多待遇低,特别是村(社区)专职少兼职多,部分协理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其二,基层人社站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政策业务不够熟练,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其三,离镇(街道)偏远的村(社区)在15分钟服务圈内,金融服务终端(POS机或存取款一体机)还未落实到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也积极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要稳定协理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和他们的待遇水平;二是新政策出台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让基层工作人员吃透政策精神,能够掌握解读政策的能力和方法,同时也能熟练办理相关业务;三是在“15分钟服务圈"内至少设置一个金融服务点或至少安装一台POS机或存取款一体机,实现离镇(街道)偏远的村(社区)居民足不出村也能领取居保待遇。服务无止境,惠山区将顺应人民群众对城乡居保便捷服务、规范服务的新期盼,以“四个不出村”建设为抓手,建立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把基层服务站、所建成为老百姓服务的场所,便民、利民、为民的场所。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7

按照党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8

摘 要:本文试图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其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议措施,以便可以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困境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制度覆盖范围难以扩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地区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差异,在以前的运作方式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几部分。随着城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一体化的障碍,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广大范围群众权益的保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众未自愿纳入到社会保障网络中,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受到当前低补贴、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现状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铺开也就固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随着市场农产品价格逐步下降,第一产业已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些农民没有工作,甚至没有土地,进而没有生活没有保障,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从这一层面来言,传统的家庭养老已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由于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养老金待遇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因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而参保意识不强。

(三)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过小,难以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轻人因为看重眼前利益而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财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状况的极端不平衡,当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约了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激励。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加快完善养老方式和养老模式,应不断推进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概念,让居家养老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为辅的主要方式,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格局进而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这就需要以减轻家庭养老压力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实现不同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进而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参保需求,进而充分实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二)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以便促进养老金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进而调整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家庭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真正解决城乡居民安全感的问题。同时加大政府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方式层面,要不断增加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心,增加参保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一个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最新的趋势,同时,应定期向当地城乡居民动态收集和宣传相关知识,接收居民咨询、监督和投诉,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三、结语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深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面对一些新的问题,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胤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xx.

[2]曹雪姣。彭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条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第十条 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时间5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最终由财政资金拨补。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八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县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区(县)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县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同时废止。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10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xx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11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1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篇13

20xx年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 500 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 30 元的补助,对选择 500 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 60 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 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二、对城乡居民保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1]邓大松,仙蜜花。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xx.9.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3]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x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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