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4篇

时间:2023-09-05 08:2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关于做好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开通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4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4篇

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篇1

关于做好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开通

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10]56号)要求,我市电子政务专网已基本建成,协同办公系统已完成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已具备开通试运行的条件。为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切实用好网络平台,真正实现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传统办公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现就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开通运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运行时间

(一)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开通试运行。各乡镇、各单位所有非涉密公文通过该系统下发、流转,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各单位通过该系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送所有非涉密公文,各单位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非涉密公文进行流转。系统试运行期间,实行双轨制,纸质文件与电子公文同步流转。

(二)从2011年4月1日开始,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正式运行。原则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不再下发非涉密纸质公文,各乡镇、各单位必须通过该系统报送非涉密公文,各单位内部必须在5月1日前要全面实行电子公文的内部流转。

(三)市政府办公室从5月1日起,不再受理纸质文件。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单位从系统中接收电子公文,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在系统内制作传输电子公文必须加盖电子印章。

(二)系统内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更换、注销、销毁,各单位不得擅自制发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实物印章,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三)为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电子政务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

(四)少数未建成内部局域网的单位务必在2011年5月1日前全部建成。对因未完成单位内部局域网建设而造成的电子公文接受困难等问题,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五)为保证电子公文收发的及时性、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各单位公文收发员务必每个工作日及时登录系统查收电子公文,同时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或突发事项,急事急办,不得出现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挤压、延误现象。

(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带头使用,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协同办公系统使用的具体落实工作,要积极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位干部能熟练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公文收发员、公章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试运行期间,市政府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进展缓慢、应用水平低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内江市东兴区电子政务外网建设于2010年3月全面竣工。经过近3个月的测试及试运行,外网数据中心及网站程序现已运行稳定,网站各功能模块正常,符合《内江市东兴区电子政务外网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各项要求,经区政府组织验收,目前已正式投入运行。为确保电子政务外网的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内容保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

门要对照“东兴区公众信息网”相关栏目,结合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际,通过规范完善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制度,建成规范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方便群众网上查询。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加强与网民的互动交流,办好领导信箱等栏目,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外网和“东兴区公众信息网”的作用。

二、做好保密审查,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保密法规知识,遵循“谁公开谁审核”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及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公众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不得在连接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各单位要配备具有一定信息技术基础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的管理与运行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电子政务外网使用、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应用能力。要按时缴纳网络光纤租用费,为网络正常运行、使用提供保障。根据区政府与中国电信内江分公司签订的《关于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系统建设合作协议》,东兴区电子政务外网光纤租赁费标准为:10M光纤1000元/月/条,2M光纤600元/月/条。各接入单位自2010年6月起,要按月向中国电信内江分公司交纳光纤租赁费。

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篇2

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

历史:

1996年,青岛市政府作为电子政务的试点城市,建成了全国党政机关中布局最完整的政务网络---金宏网;统一部署了先进的应用软件系统---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开通了国内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网站---青岛政务信息公众网。2001年初,青岛市市又提出加快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了电子政务战略和技术研究,制定了电子政务工程规划纲要,使青岛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从而顺利进入国务院办公厅和科技部确定的电子政务试点示范城市行列。(摘自电子政务论坛)

定位:

金宏网不是保密网、只是一个内部工作网,任何时候都不准处理、存储涉密文件。(摘自《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展金宏网加快推行无纸化办公的通知》) 要求:

1、所有与金宏网互联的网络系统,都必须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

2、入网微机不得同时访问国际互联网。

3、加强用户和密码管理,按规定做好防病毒、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等安全保密工作。

4、不在金宏网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

5、不擅自下载、复制金宏网内容。

6、不将金宏网内容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对外散布。

提醒:

采用隔离卡的计算机:在维修等网线插拔时,容易造成内外网的混淆。建议在内外网网线插槽与插头上,分别作上明显的内外网标记。为杜绝犯错最好使用不同尺寸规格的内外网网线插槽与插头。

细心的网络安全专家发现,硬盘的物理隔离只是实现了双网隔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业内人士称“隔离了硬盘之后,同一台电脑在两个网络之间切换,还有存在共用的存储空间,比如内存,外接的移动存储设备等。这些都给不同网络间的数据存留提供了空间,从而可能导致不安全的产生。”

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篇3

中共日照市委政法委政法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法信息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政法信息网和信息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 2003 ‟ 65 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 ‟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法信息专网指省、市、县(区)三级共享覆盖市直政法系统电子政务专用网络和协同办公平台,包括已部署的协同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和部署在该平台上的其他应用系统。本专网是与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的非涉密网。

第三条 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主要设置了政务门户、公文管理、督查督办、会议管理、信息报送、及时通信等功能模块,着力提高办公效率。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政法委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指导、工作协调等日常工作;市电信公司负责政法委政法信息网建设与维护,陋室电脑公司负责软件系统升级与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及数据备份。 第五条 电子印章指能够在电子公文流转中保证公文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具有不可篡改性,与手工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技术手段。

第六条 凡接入政法信息网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和维护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户职责

第七条 政法信息网使用规范包含以下三类用户

一、市、县(区)政法委超级系统管理员;

二、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公章管理员、公文管理员;

三、政法系统各单位普通用户。

第八条 市、县(区)政法委超级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本地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的帐号和密码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分配相关权限。

三、负责整个系统的用户数据信息安全及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四、负责本地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的操作指导和问题解答。

第九条 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

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由各单位指定,经当地主管 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培训。若人员发生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安排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政法委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报告。

一、政法系统各单位个人户管理员必须使用单位指定的电脑并绑定 IP 地址,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不得委托他人进行系统操作,严禁移动存储设备(U盘和移动硬盘等)的传输连接。

二、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内部局域网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及单位人员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严格按照各用户的职责分配相关权限。对本单位及单位人员信息的新建、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做好记录。

三、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及时更新政务门户网站上涉及本单位的信息。

四、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解答和指导本单位人员的操作使用。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法委主管电子政务工作机构。

五、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收集政法信息网在本单位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条 公章管理员职责

负责管理本单位电子印章密钥和密码,严格按本单位公 章使用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并做好使用登记。公章管理员人员变动时需办理好交接手续。新任公章管理员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一条 公文管理员职责

负责本单位各类公文的及时收发和分办督办工作,对所收发的各类公文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职责

一、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政法信息网上随意复制散发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移动存储设备(U盘和移动硬盘等)。

二、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联系。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政法委超级系统管理员。

三、妥善保管好帐号和密码,离开工作岗位时,及时退出系统。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及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制度

一、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

二、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 各级、各部门的非涉密公文和非涉密信息。

三、涉密公文和涉密信息仍按照原纸质流转方式处理, 或者刻录成光盘进行流转。

四、通过政法信息网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上报公文程序应参照纸质公文办文原则。

六、各单位公文管理员每天应及时收发公文,不得延误和积压。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各单位公文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手机号码,如更改应及时通过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在政法信息网上更新。未经许可,不得由他人代理收发工作。

七、各单位发出的正式电子公文必须与现有纸质公文格式保持一致,并加盖电子印章。

八、电子公文 及 附件大小原则上不超过 3M 。

九、各单位公文管理员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接收公文及时催办、督办。

十一、公文管理员由于个人原因延误公文收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四条 接入政法信息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和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在政法信息网内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破坏网络设备和网络运行的活动,包括 ( 但不局限于 ) 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六条 接入政法信息网的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用户进行相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网络平台维护和保障单位应保证网络畅通和平台正常运行。平台和终端用户故障须在申告后 4 个工作小时内恢复网络正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青岛市电子政务专网(金宏网)篇4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畅xx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和我的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交谈,掌握了基本案件事实,刚才又仔细听取了法庭所作的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概括的认识,为了充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

从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来看,和大多数农村青年一样,经过了媒人居中介绍,双方见面,在没有大的意见后,便匆忙成婚,这本来就为以后的婚姻生活埋下了失败的种子。我们知道,走进婚姻殿堂应该是两情相悦的结果,但在本桩婚姻中,双方从相识到结合,仅仅经历了不到二十天时间,从实质上来讲,双方根本就没有时间进行相互了解,也根本无从知晓对方的优缺点。正是基于这种极差的婚姻基础,才导致了今天婚姻双方的不幸结局。

二、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从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来看,双方性格不合是主要原因,由此导致双方婚后非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反走向了极端,最终促使婚姻死亡。而这种死亡了的

幸福,否则一旦两个人不能如婚前般那么谦让,就会水火不容而离婚。尤其是双方都要接受对方的缺点、弱点,婚姻生活才会越来越完美,而本案中,既就是原告的优点被告甚至都接受不了,那还怎么再谈夫妻生活的其他诸多方面的和谐呢?

三、原被告之婚姻已无和好之可能,应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庭审中,被告尽管多次表示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其在事实陈述中,通篇言辞全是指责,甚至是谴责原告的,丝毫表露不出双方还有那么一份温情存在,尤其是被告多次直接或参与闹事,更从事实上证实了双方不再存在夫妻之情,因此双方已从根本上丧失了和好的可能,故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等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以上是我为我的当事人所作的全部代理发言,望采纳。

谢谢!

代理人:郭万钧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

推荐访问:青岛市 电子政务 专网 青岛金宏电子政务系统手机 青岛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青岛电政网app 青岛电政网网址 青岛市电子审批局 青岛政务网电脑版首页 青岛电政网是诈骗的吗 青岛电政网客服电话 青岛金宏电子政务系统 青岛电子政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