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论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摘要】近年来,“律师免费提供刑事辩护”这一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如雨后春笋一般,充斥在公众的视野中。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5篇,供大家参考。
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篇1
论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
【摘要】近年来,“律师免费提供刑事辩护”这一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如雨后春笋一般,充斥在公众的视野中。许多社会影响巨大,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师“挺身而出”,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广州的许霆,湖北的邓玉娇似乎都是这一现象的受益者,这些免费律师在案件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师身上围绕着“仗义执言”的光环,另一方面也使得公众纷纷质疑他们的动机是为了“抢眼球”、“博出名”。律师应当承担的是怎样的社会责任?律师应当用怎样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在热点事件中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有违职业道德?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社会热点事件;免费律师;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新中国律师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发展过程,律师的性质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到底是什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第一,律师是区别于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与公权力机关所享有的立法、司法、执法权不同,律师的权利仅仅是依委托替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法律事务,这种权利究其本质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此可知,律师是一个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通过实习,经国家批准才能执业。其工作是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是天然的法律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1]就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来看,律师的辩护权仅限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提请和建议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律师只有辩护权,没有任何决定权。
因此,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都不应偏离其应有的社会定位,无论是收费律师还是免费律师,人们对他们的期许都应该是一样的。二、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明确为我们指出:律师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有其自身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可以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是天经地义、符合经济学发展规律的。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换取高额报酬,是人们普遍羡慕的“高薪阶层”。众所周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差旅费、应酬费等物质支持,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绝对是亏损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且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倍受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律师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到底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义举,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可以帮助理解“免费律师”行为的出发点。首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物质回报只是其中一种。除此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的满足与自身价值的实现亦是一种回报;
其次,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凝聚社会公共资源和积累人脉都是很有帮助的。简单说来,律师可以以此博“名”,名利总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即使是所谓的营销之“术”,也必须建立在维护律师
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骂名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律师业整体的形象,也是不负责任的。
必须强调的是,免费律师和公益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庞德曾说过,公益法律职业是:“一群人从事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谋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众服务的宗旨”。[2]整个社会对于公益律师的要求远远高于收费律师,他们被要求应当关怀大众、关注公益;要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对社会敏锐的洞察力;他们还必须具有勇气、持久的耐力、坚强的性格特质;有悲天悯人,拯救普适大众于苦难的情怀。
律师的善行不能也不应纯粹成为一个招揽业务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更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公益律师当如“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渴求,而不应以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师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而不应以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免费律师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公益律师所昭示的却是一种社会精神。
三、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作用
评价辩护律师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二是看他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非社会热点事件的绝对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辅助社会热点事件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名刑辩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想要对案件提供积极的帮助必须建立在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的基础之上,这样辩护律师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实现,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性评价。
一名刑辩律师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有其特殊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对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错误进行了监督并取得实际效果;二是是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心灵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无辜。作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这样的要求并不算苛刻,完成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过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红线又完满的完成辩护任务,这才是衡量律师所办理案件质量的关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辩护却遭到民众反感与质疑的案例,例如红极一时的“邓玉娇案”中的夏姓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发人们对七尺男儿泪到底是“做秀”还是性情流露的巨大争论。据说在两年前沸沸扬扬的崔英杰案件中,夏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当他从法院拿到《起诉书》,看到崔英杰涉嫌的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离奇地变成“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时,悲从中来,“泪流满面”。因此,民众将此理解为该律师展示其“行为艺术”的一贯方式也不足为奇。我们姑且不对该律师行为做情感上的评判,单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似乎与律师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有所偏离,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
试想一下,一个医生所受到的尊重不会来源于因为一个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来自于他的精湛医术和不放弃的精神。一名律师也应更加理智的面对每一个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实,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须这样的“表演”,自会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劳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师甘律师首先在网上将此事披露,引发了民间舆论的强烈不满,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并且使得“劳教”这一中国特色行政处罚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进而无形的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承担着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一样,刑辩律师理应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使命的双重约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这一角色。四、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律师该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是提供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是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进行辩护,都属于正常职业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须受到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需求的双重约束。特别是在影响特别巨大的社会热点事件中,更需要律师把握好法律和内心的天平,恪守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才能维护律师自身以及律师业整体的社会形象。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律师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应保证其自身职业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视正义为无物的律师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满足一己私欲的筹码。有的律师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打着免费律师的旗号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究其原因,正是由于部分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丧失了坚定的法律信仰,背离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
(二)以维护民权为己任
法官对正义的维护是居中裁判性的,理应不偏不倚。但是律师则不然,律师的角色决定了他应该从一个非居中的角度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其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3]通过律师介入帮助被告人对抗国家机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国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为有影响、有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维护民权的体现,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这种为弱势群体减免服务费用的人道主义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具有人道主义的躯壳而没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则最终会背离律师维护民权的职业要求(三)追求独立职业人格
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权力的主体相比,律师的社会化倾向更为明显,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检察官和法官无法脱离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而律师则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谋求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律师个体还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正是由于律师职业人格的独立性,才使得律师职业的对抗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有人曾说过,西方法治先进的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与其说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可以说社会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中,律师的“功”与“过”都会被放大,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民众的指责或褒奖,此时律师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个体形象,更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与强权抗争的勇气和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会之信赖,维护稳定之大局。
参考文献:
[1]青峰。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5.
[2][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M]。上海:三联书店,1980:208.
[3]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53.
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篇2
论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
【摘要】近年来,“律师免费提供刑事辩护”这一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如雨后春笋一般,充斥在公众的视野中。许多社会影响巨大,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师“挺身而出”,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广州的许霆,湖北的邓玉娇似乎都是这一现象的受益者,这些免费律师在案件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师身上围绕着“仗义执言”的光环,另一方面也使得公众纷纷质疑他们的动机是为了“抢眼球”、“博出名”。律师应当承担的是怎样的社会责任?律师应当用怎样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在热点事件中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有违职业道德?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社会热点事件;免费律师;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新中国律师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发展过程,律师的性质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到底是什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第一,律师是区别于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与公权力机关所享有的立法、司法、执法权不同,律师的权利仅仅是依委托替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法律事务,这种权利究其本质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此可知,律师是一个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通过实习,经国家批准才能执业。其工作是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是天然的法律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1]就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来看,律师的辩护权仅限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提请和建议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律师只有辩护权,没有任何决定权。
因此,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都不应偏离其应有的社会定位,无论是收费律师还是免费律师,人们对他们的期许都应该是一样的。二、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明确为我们指出:律师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有其自身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可以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是天经地义、符合经济学发展规律的。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换取高额报酬,是人们普遍羡慕的“高薪阶层”。众所周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差旅费、应酬费等物质支持,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绝对是亏损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且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倍受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律师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到底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义举,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可以帮助理解“免费律师”行为的出发点。首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物质回报只是其中一种。除此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的满足与自身价值的实现亦是一种回报;
其次,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凝聚社会公共资源和积累人脉都是很有帮助的。简单说来,律师可以以此博“名”,名利总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即使是所谓的营销之“术”,也必须建立在维护律师
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骂名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律师业整体的形象,也是不负责任的。
必须强调的是,免费律师和公益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庞德曾说过,公益法律职业是:“一群人从事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谋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众服务的宗旨”。[2]整个社会对于公益律师的要求远远高于收费律师,他们被要求应当关怀大众、关注公益;要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对社会敏锐的洞察力;他们还必须具有勇气、持久的耐力、坚强的性格特质;有悲天悯人,拯救普适大众于苦难的情怀。
律师的善行不能也不应纯粹成为一个招揽业务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更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公益律师当如“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渴求,而不应以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师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而不应以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免费律师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公益律师所昭示的却是一种社会精神。
三、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作用
评价辩护律师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二是看他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非社会热点事件的绝对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辅助社会热点事件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名刑辩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想要对案件提供积极的帮助必须建立在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的基础之上,这样辩护律师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实现,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性评价。
一名刑辩律师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有其特殊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对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错误进行了监督并取得实际效果;二是是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心灵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无辜。作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这样的要求并不算苛刻,完成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过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红线又完满的完成辩护任务,这才是衡量律师所办理案件质量的关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辩护却遭到民众反感与质疑的案例,例如红极一时的“邓玉娇案”中的夏姓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发人们对七尺男儿泪到底是“做秀”还是性情流露的巨大争论。据说在两年前沸沸扬扬的崔英杰案件中,夏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当他从法院拿到《起诉书》,看到崔英杰涉嫌的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离奇地变成“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时,悲从中来,“泪流满面”。因此,民众将此理解为该律师展示其“行为艺术”的一贯方式也不足为奇。我们姑且不对该律师行为做情感上的评判,单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似乎与律师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有所偏离,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
试想一下,一个医生所受到的尊重不会来源于因为一个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来自于他的精湛医术和不放弃的精神。一名律师也应更加理智的面对每一个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实,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须这样的“表演”,自会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劳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师甘律师首先在网上将此事披露,引发了民间舆论的强烈不满,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并且使得“劳教”这一中国特色行政处罚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进而无形的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承担着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一样,刑辩律师理应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使命的双重约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这一角色。四、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律师该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是提供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是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进行辩护,都属于正常职业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须受到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需求的双重约束。特别是在影响特别巨大的社会热点事件中,更需要律师把握好法律和内心的天平,恪守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才能维护律师自身以及律师业整体的社会形象。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律师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应保证其自身职业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视正义为无物的律师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满足一己私欲的筹码。有的律师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打着免费律师的旗号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究其原因,正是由于部分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丧失了坚定的法律信仰,背离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
(二)以维护民权为己任
法官对正义的维护是居中裁判性的,理应不偏不倚。但是律师则不然,律师的角色决定了他应该从一个非居中的角度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其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3]通过律师介入帮助被告人对抗国家机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国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为有影响、有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维护民权的体现,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这种为弱势群体减免服务费用的人道主义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具有人道主义的躯壳而没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则最终会背离律师维护民权的职业要求(三)追求独立职业人格
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权力的主体相比,律师的社会化倾向更为明显,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检察官和法官无法脱离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而律师则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谋求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律师个体还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正是由于律师职业人格的独立性,才使得律师职业的对抗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有人曾说过,西方法治先进的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与其说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可以说社会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中,律师的“功”与“过”都会被放大,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民众的指责或褒奖,此时律师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个体形象,更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与强权抗争的勇气和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会之信赖,维护稳定之大局。
参考文献:
[1]青峰。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5.
[2][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M]。上海:三联书店,1980:208.
[3]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53.
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篇3
1.1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1.1.1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0.389,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0.375,1997年0.379,1998年0.386),到2006年又回升到0.397。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0.3,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0.382,但到了1994年的0.434以后逐年攀升,2005年为0.456,2006年0.457,2007年0.458,每年增0.1百分点。
1.1.2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182.5元)的7.2倍。
1.1.3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124,1994年就到了0.32,1999年又上升到0.3361。从实际收入看,以2007年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1.2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分析。
1.2.1政府财富增长过快,政府占有社会财富过多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份极具震撼力的报告。
第1份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经济增长。第2份报告涉及中国,在2001年至2005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口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2.4%。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1.2倍。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载文披露,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085亿元,公款吃喝2000亿元,公费出国3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000亿元。因此,在政府过度占有社会财富、政府支出不受纳税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纳税人事实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
1.2.2社寻会财富通过权力租越来越集中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45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贪腐、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送礼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篇4
从根本上说,贫富分化的扩大绝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必然结果,世界上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是较为平等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制度安排问题。事实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自动解决不平等问题。相反,不平等制度的扩大会妨碍市场化改革和未来经济的长期增长。只有当政府消除贫富分化的意愿和能力都很大时,改革开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贫富分化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制度领域里的公平、公正问题,这一问题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并存的局面。顺利推进社会优化和社会转型,研究和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降低社会代价,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3.1建设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仔细分析公众对贫富分化的心态,可以发现,大多数公众不满或仇恨的并不是贫富的分层现象,更多的是对富人致富的途径和方式的质疑。“富人的钱,干净吗”成了公众普遍的疑问。而一个个“问题”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证了公众心中的疑问。权力寻租、裙带资本主义、贪腐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众强烈不满,并且使现存的贫富差距在大众心理上进一步放大,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心理。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设起来,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够投机钻营、违法经营以及权力市场化,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造成。
因此,要严厉打击以各种非法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堵塞各种非法收入的来源渠道;要完善和规范生产要素市场,使按资本、技术等要素分配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场,包括经营者市场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既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规,避免法律漏洞,又要严格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规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金融犯罪等的打击力度;既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运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见的手”,双管齐下,以此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缩小贫富差距。
3.2合理运用税收制度,加大调节力度。
税收系统是国家执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先富阶层实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为各项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我国采取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调节税,来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税支付方法的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税收系统的征税能力和效率相对低下。尽管我国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但在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2000元起征点过低,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片收、处罚等手段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现象极为普遍,导致对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调节。鉴于这种状况,目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设居民收入监测制度。建设居民收入监测体系,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设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为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其次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起征点。目前我国执行的个人所得税2000元起征点偏低,要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再次是要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增设新的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是由税务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这样收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监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税现象。应改革税收制度,建设和推行个人应征税收入申报制和税务代理制,逐步建设起由企业、个人申报,审计和税收代理业务,形成纳税人、代理人和收税人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同时,适时开征股票交易净收入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奢侈消费税以及垄断企业特权经营企业特别税等,以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机制,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过快增长,防止两极分化。
3.3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应把提高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这一方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努力减少低收入人群,提高贫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径。解决就业与再就业问题,需要从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两个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从拓宽就业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应该是: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行动计划。
具体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盘活企业闲置资源,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减少推向社会的下岗人员;二是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三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尽可能兼顾能够有效扩大就业的工程项目;四是拓宽国内跨地区劳务市场和国际劳务市场。
从优化就业环境角度看,主要政策应包括:
一是在宏观环境方面,各地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制定相应的就业计划和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落实、实现。
二是要健全完善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三是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及时充分的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服务,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就业机会并具备良好的就业条件。
四是制定实施推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实施免征所得税,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自办企业。
3.4建设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机制,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它的实质和功能都是为了解决在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而引起的社会贫困以及社会发展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安全阀、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当前,在解决贫富差距这个难题时,我国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这些功能。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加快建设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处于社会低层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转型时期出现暴富者对社会财富的疯狂掠夺和贫困阶层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难以保障低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主要还是依靠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当前要加快在农村建设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等,并加以切实落实。同时,在城市居民中,应通过实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使失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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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贫富分化的扩大绝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必然结果,世界上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是较为平等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制度安排问题。事实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自动解决不平等问题。相反,不平等制度的扩大会妨碍市场化改革和未来经济的长期增长。只有当政府消除贫富分化的意愿和能力都很大时,改革开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贫富分化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制度领域里的公平、公正问题,这一问题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并存的局面。顺利推进社会优化和社会转型,研究和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降低社会代价,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3.1建设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仔细分析公众对贫富分化的心态,可以发现,大多数公众不满或仇恨的并不是贫富的分层现象,更多的是对富人致富的途径和方式的质疑。“富人的钱,干净吗”成了公众普遍的疑问。而一个个“问题”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证了公众心中的疑问。权力寻租、裙带资本主义、贪腐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众强烈不满,并且使现存的贫富差距在大众心理上进一步放大,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心理。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设起来,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够投机钻营、违法经营以及权力市场化,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造成。
因此,要严厉打击以各种非法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堵塞各种非法收入的来源渠道;要完善和规范生产要素市场,使按资本、技术等要素分配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场,包括经营者市场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既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规,避免法律漏洞,又要严格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规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金融犯罪等的打击力度;既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运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见的手”,双管齐下,以此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缩小贫富差距。
3.2合理运用税收制度,加大调节力度。
税收系统是国家执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先富阶层实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为各项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我国采取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调节税,来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税支付方法的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税收系统的征税能力和效率相对低下。尽管我国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但在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2000元起征点过低,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片收、处罚等手段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现象极为普遍,导致对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调节。鉴于这种状况,目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设居民收入监测制度。建设居民收入监测体系,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设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为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其次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起征点。目前我国执行的个人所得税2000元起征点偏低,要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再次是要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增设新的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是由税务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这样收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监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税现象。应改革税收制度,建设和推行个人应征税收入申报制和税务代理制,逐步建设起由企业、个人申报,审计和税收代理业务,形成纳税人、代理人和收税人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同时,适时开征股票交易净收入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奢侈消费税以及垄断企业特权经营企业特别税等,以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机制,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过快增长,防止两极分化。
3.3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应把提高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这一方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努力减少低收入人群,提高贫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径。解决就业与再就业问题,需要从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两个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从拓宽就业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应该是: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行动计划。
具体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盘活企业闲置资源,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减少推向社会的下岗人员;二是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三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尽可能兼顾能够有效扩大就业的工程项目;四是拓宽国内跨地区劳务市场和国际劳务市场。
从优化就业环境角度看,主要政策应包括:
一是在宏观环境方面,各地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制定相应的就业计划和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落实、实现。
二是要健全完善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三是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及时充分的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服务,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就业机会并具备良好的就业条件。
四是制定实施推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实施免征所得税,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自办企业。
3.4建设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机制,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它的实质和功能都是为了解决在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而引起的社会贫困以及社会发展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安全阀、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当前,在解决贫富差距这个难题时,我国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这些功能。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加快建设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处于社会低层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转型时期出现暴富者对社会财富的疯狂掠夺和贫困阶层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难以保障低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主要还是依靠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当前要加快在农村建设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等,并加以切实落实。同时,在城市居民中,应通过实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使失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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