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公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思考

时间:2022-07-14 10: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加强公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思考,供大家参考。

对加强公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思考

 

 对加强公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思考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是指在公安机关内部担任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承担完成所管理部门工作目标和队伍管理的双重责任。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以下简称“一岗双责”)

 是公安机关全面履行三大职能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 是衡量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标尺。

 然而, 在工作实践中“一岗双责” 往往被忽视, 直接影响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因此,加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制度必须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

  一、 公安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的现状

 目前, 各级公安机关都比较重视推行“一岗双责” 工作责任制, 特别是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和公安机关推行责任倒查制度以后, 各级公安机关均以不同的形式建立、 完善了“一岗双责” 工作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也普遍重视队伍建设工作, “一岗双责” 正在和已经在公安业务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是, 在推行、 落实“一岗双责” 工作责任制时, 部分公安机关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 形式上重视, 实践中忽视。

 主要表现为:

 一是虽有“一岗双责” 工作制度, 但内容抽象、 要求宏观, 没有具体责任, 更无追究办法, 急时应付检查, 平时束之高阁; 二是只治硬伤, 难治内伤。

 在“一岗双责” 制度中, 对民警“违令” 的领导责任界定明确, 依令而行,而对民警队伍中出现思想、 作风、 违纪等问题的领导责任模糊, 界定仅限于教育管理责任;三是层层相护, 执行困难。

 极少数领导干部从本部门和个人利益考虑, 怕处理违纪民警对单位和自己造成不良影响而不严格执行“一岗双责” 工作责任制。

 以对违反“五条禁令” 的处罚为例, 绝大多数违令行为都是上级督察、 异地相互督察发现或造成重大影响不得不处理才予公开追究。

  2、 重公安业务, 轻队伍管理。

 公安部新一届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公安队伍建设, 从确定公安机关的三大职能、 颁布“五条禁令”, 到开展端正执法思想教育、 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民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 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建设要两手抓、 两手硬, 实现“双赢” 的目标在少数公安机关的“一岗双责” 中尚未完全体现, 具体表现为重公安业务,轻队伍管理。

 一方面, 对公安业务目标规定明确。

 如人口列管率、 破案率、 批捕率、 移诉率、发案率等都有明确量化目标及相应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 另一方面, 对队伍建设目标却相对抽象虚拟。

 如队伍纪律涣散、 作风拖拉, 甚至民警闹不团结、 发生违纪行为等, 主管领导应承担什么责任均未明确界定。

 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管理有方、 业绩突出, 奖了单位奖民警,却少有连带奖励领导的办法, 导致“一岗双责” 中的双责失衡, 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单位或部门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的积极性。

  3、 重事后问责, 轻事前监管。

 在“一岗双责” 中, 一般采取发生问题倒查的形式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而对日常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无明确的监督办法, 形成“出事查责,

 无事没责”。

 因此, 民警一旦发生问题, 有的领导干部并不认为是自己失察失管失职的必然结果, 而错误的认为是自己“火背”, 这也是导致少数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意识淡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加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的思考

 思考之一:

 认识要到位。“一岗双责” 在落实贯彻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是领导干部对“一岗双责” 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 因此建制目的不明确, 制度责、 权、 利不明晰, 执行不坚决, 运行不规范。

 使“一岗双责” 或流于形式、 或束之高阁。

 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 特别“一把手” 一是要认真学习、 理解公安机关推行“一岗双责” 的必要性, 充分认识“一岗双责” 是公安机关全面履行三大社会职能的重要保证措施, 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提升公安形象的重要手段, 是培养和提升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是要增强责任意识, 牢记自己的干部身份、 干部责任, 既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一岗双责” 工作责任制度, 更要严格按制度履行双重责任。

  思考之二:

 责任要细化。

 部分公安机关“一岗双责” 推行受阻的重要原因是制度过于抽象、 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 制定“一岗双责” 工作责任制要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两责并重。

 要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责任分别明确界定, 以实现“双赢” 为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的目标, 杜绝“两张皮” 现象; 二是责任具体。

 要将公安工作目标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分解为若干可圈可点、 可查可究的条款, 明确界定做什么、 怎么做和怎么办, 使领导干部的双责一目了然; 三是奖惩分明。“一岗双责” 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奖惩办法, 将责、 权、 利有机的结合起来, 将问题与责任挂钩、 业绩与个人利益挂钩, 使领导干部履职有方向、 工作有压力、 考核有依据、 业绩有奖惩。

  思考之三:

 执行要坚决。

 很多好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的原因大体有三:

 一是虎头蛇尾, 不能坚持; 二是不按章行事, 搞下不为例; 三是不一视同仁, 强调特殊性。

 因此,坚决执行制度必须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

 主管领导对“一岗双责”目标负直接责任; 二是坚持“谁出事, 谁处理”。

 责任区公安工作或民警队伍发生问题, 无论问题大小, 部门责任人除应承担相关的后果责任外, 更要承担调查处理、 挽回损失、 及时纠正、 吸取教训、 缩小影响的责任;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照章办事”。

 严格执行制度, 对实现“一岗双责” 目标的, 依照制度给予奖励。

 对发生问题的单位, 要按不讲情面、 不讲客观、 不讲照顾、 不讲特殊的“四不” 原则, 公正、 公平、 公开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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