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供大家参考。
关于落实“一岗双责” 进一步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信安委〔 2013〕 2 号
各县、 区人民政府, 各管理区、 开发区, 市安委会成员 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 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 现就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 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 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近年来, 全市各级、 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 按照市委、 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目 标责任, 落实政策措施, 强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始终保持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
但是, 鉴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还不高, 安全生产基础还很薄弱, 工作中还存在着责任不明确、 工作不到位、 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生产安全事
故甚至较大生产事故有所发生, 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各县区、 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 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 和谐发展理念,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方针,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更坚定的决心、 更有力的措施、 更务实的作风和更健全的机制, 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统筹兼顾,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 各县、 区, 管理区、 开发区, 要成立由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兼顾, 全面安排, 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 程, 实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即:
党政领导同时负责, 分管领导全面负责, 其他领导亲自 负责, 部门领导具体负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
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都是本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必须亲自 抓、负总责, 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 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 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
任,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其它工作的领导, 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 负责, 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部门或系统负责人, 要对本部门、 本行业、 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则, 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 标考核制度和目 标考核体系, 把安全生产目 标完成情况, 作为考评干部工作实绩和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 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加大安全投入, 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遏制生产事故发生, 切实保障官大从业人员 的切身利益。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增强工作的前瞻性、 预见性,坚持关口 前移、 重心下移, 在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 更加注重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把监管重点放在监督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上, 及时解决带有苗头性、 倾向性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真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 明确主体, 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 是安全生产工作政策、 措施执行的实践载体和落脚点。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 明确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地位, 强化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切实增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的自 觉性, 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 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安全生产专职( 或兼职)
管理人员 ; 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推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业危害监控, 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 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 ; 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和新材料, 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和从业者的劳动合同之中,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签定非法协议, 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或者法律责任; 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 评估等方法,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 严肃法纪,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 在坚持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前提下, 要做到文明执法、 理性执法、 廉洁执法。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 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必须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 认真查清原因, 严肃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对重特大事故, 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做到尽快调查处理结案,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在本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和行业管理部门, 县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凡在本年度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 不仅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人当年的晋升任用和本县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 标完成情况将“一票否决” 。
20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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