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为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卫生院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12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1
为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卫生院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卫生院收入是指卫生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及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一)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单位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业务计划及医疗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来确定收入总额。
为了促进收入预算顺利实现,单位应每季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完成好坏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总收入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和执行下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卫生院的各项收费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发生巧立名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及时检查和收集收费情况,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
收费票据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和自制票据。卫生院的门诊、住院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票据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实行领用核销制度。不得出借、出让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
(三)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卫生院的收费部门主要由财务科、挂号室、门诊收费处和住院结算处组成,开展的业务收费由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收费处负责,其他各种收费由财务室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病人或单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挂号、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存入银行,或及时上交出纳人员,同时编制“收费日报表”,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收支票据存根联等)送交财务室,出纳应根据收入凭证及时入账,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严禁业务科室截留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对医院收入的控制
卫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稽核、审计人员,加强对各收费部门报来的收入凭证和存根的审核,如是否少收或多收、日报表金额是否与所附存根金额合计数一致、是否足额交库等;药品收入应注意是否与药房处方合计数一致;是否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有无使用其他票据而使资金出现外流等现象。
(五)为合理扩大卫生院业务收入寻找途径
业务收入是卫生院补偿消耗的主要手段,卫生院要增加业务收入,除了按收费标准规定收费外,还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潜力,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条件,扩大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卫生院应根据实际开展每季度业务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根据收集的财务信息,从医疗业务工作量和收费水平二个因素影响着手,结合全年各个时期收入进度、水平,通过与预算对比,与上年同期实际对比,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查找差距原因,预测发展趋势,为改进工作和决策提供依据。
二、支出管理
卫生院的支出是指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中的资金耗费,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卫生院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行,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以计划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情况、开支定额和标准、物价因素等为基本依据。
卫生院要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控制。为了确保预算的顺利完成,根据卫生规模可将预算分解成部门预算,并加强对各项支出的事前和事中控制,每季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考核分析各因素对支出完成的影响程度,抓住关键问题,研究对策,降低成本,促进工作。
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划分费用支出(正常业务开支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属成本范围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2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九条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条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3
一、本制度主要内容确认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为财务收入、财务开支的审批原则;财务开支的申请审批程序;财务开支的支付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报帐管理规定。
二、财务收入的审批原则根据各类收入的经营、承包合同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收入预算指标,报资产部审核,汇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承公司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三、财务开支的审批原则
1、根据《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公司实行“一支笔”的审批管理办法。
除重大开支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公司董事长负责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同时实行预算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在一定限额内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财务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原则。
各管区、部、部门的财务开支一般应在预算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额度中进行列支;未列入预算的开支,应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3、财务开支采用事前审批的制度,坚持事前审批控制与事后审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各项支出(含借款),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控制制度(特殊项目除外),经办人在费用开支前,必须填写“用款申请单”进行请示,按程序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上报用款申请单的,必须先行口头请示,如同意办理,事后要进行补办。
用款申请单应写清楚用款事由、预算金额等。
用款申请单作为借款及付款的依据以及会计凭证附件。
事前审批应履行下列程序:
⑴报帐员领取备用金,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程序报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用款申请单;
⑵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各管区、部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由经办人按程序报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用款申请单;机关各部门则由经办人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批用款申请单;
⑶开支在2万元以下,由经办人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批用款申请单;
⑷开支在5万元以下,由董事长审批用款申请单;
开支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行政办公会决定,并审批用款申请单;下列支出项目不履行上述事前审批程序:工资、奖金、节日补贴、福利费、离退休生活补帖、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执行合同开支、税金、利息支出、汇兑损益、托收电话费、水电费,按照相应的会议纪要、制度、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需另行填写用款申请单。
日常发生的金额较小的零星开支是否需要报用款申请单,由总经理具体掌握。
4、坚持财务收支审批控制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
5、坚持财务收支逐级审批原则。
财务收支事项审批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层次进行审批,即先下级、后上级。
6、严格审批制度,厉行节约目的,坚持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
三、财务开支申报的具体审批程序经办人以用款申请单形式上报的申请,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履行用款申请的审批程序如下:
⑴报帐员领取备用金,报帐员申请—管区、部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
⑵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各管区、部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经办人申请—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各部门,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批;
⑶开支在2万元以下,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批;
⑷开支在5万元以下,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长审批;,由行政办公会决定,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
⑸开支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导—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长审批;
四、财务开支的支付程序财务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开支。
履行开支审批的具体程序:
⑴金额在2万元以下:各管区、部的开支,经办人申请—管区、部的部门负责人—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定期编制汇总审核表—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机关各部门的开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各管区、部的开支,经办人申请—管区、部的部门负责。
⑵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人—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定期编制汇总审核表—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机关各部门的开支,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
五、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1、审批人员在行使财务收支职权时必须维护公司和全体职工的利益;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各项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公司内部有关费用开支的规定。
2、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和制度实行监督。
对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会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由公司领导作出书面决定。
3、集团部门负责人和管区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或管区的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审核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4、集团副职领导对于所分管的业务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审核签字,负业务领导责任;
(五)董事长或授权人对各类资金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六、财务报账管理规定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1、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⑴、税务机关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业、服务业等所开具的发票。
⑵、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如: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以及当地财政部门监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和收款收据。
⑶、部门自制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
2、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⑴、基本要求:内容真实可靠、项目填写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涂改、挖补、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⑵、具体要求:
a、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是个人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b、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c、因公出差在外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d、凭证的“付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不能简写或漏写;“品名”栏内原则上不能填写诸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之类;“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按照上述方式开具,但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合计的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必须填写完整。
e、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f、部队收据、一般收款收据、单位内部往来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不能作为在成本列支的支出凭证。
g、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h、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二)公务借款要求、
1、单位公务借款。
指各部门为完成正常的管理、开展业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2、工作人员个人公务借款。
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种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借款。
3、其他借款。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因公借款,包括零星购物、各项周转金等借款。
4、公务借款审批手续:各管区、部的公务借款须由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部门负责人、管区或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办理;集团各部门公务借款须由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审签后方可办理。
借款单上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
5、以现金方式支付、额度超出1万元以上的借款,须提前一天与财务部联系,以便备款。
6、对借款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如果借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下次借款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7、日常的费用支出一般在十天内进行报账;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天内应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20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三)财务报销程序
1、要报销的单据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汽车费、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维修费、书籍资料费等类别,并填写相应的报销单,附上用款申请单,经上述签批手续后交由财务人员,并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所支付的金额与报销单据是否相符。
2、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人的姓名和事由,若是外出开会的请后附会议通知,外出考察费用要有考察的项目和具体的内容。
3、财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财务部门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财务审批权限和各部门的预算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一律不予报销。
(四)财务报销时间安排
1、各管区、部每月1日—9日、11日—19日、21日至月份终了的前一天为报帐时间,报帐员在10日、20日和月终必须将开支情况汇总交到财务部门。
2、集团机关人员每月报帐截止时间为月终前2天。
3、如遇报帐截止时间为非工作日时,则截止时间为非工作日的前2天,报帐员要在非工作日的前1天上报有关的资料。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4
一、本制度主要内容确认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为财务收入、财务开支的审批原则;财务开支的申请审批程序;财务开支的支付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报帐管理规定。
二、财务收入的审批原则根据各类收入的经营、承包合同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收入预算指标,报资产部审核,汇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承公司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三、财务开支的审批原则
1、根据《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公司实行“一支笔”的审批管理办法。
除重大开支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公司董事长负责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同时实行预算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在一定限额内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财务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原则。
各管区、部、部门的财务开支一般应在预算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额度中进行列支;未列入预算的开支,应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3、财务开支采用事前审批的制度,坚持事前审批控制与事后审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各项支出(含借款),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控制制度(特殊项目除外),经办人在费用开支前,必须填写“用款申请单”进行请示,按程序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上报用款申请单的,必须先行口头请示,如同意办理,事后要进行补办。
用款申请单应写清楚用款事由、预算金额等。
用款申请单作为借款及付款的依据以及会计凭证附件。
事前审批应履行下列程序:
⑴报帐员领取备用金,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程序报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用款申请单;
⑵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各管区、部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由经办人按程序报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用款申请单;机关各部门则由经办人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批用款申请单;
⑶开支在2万元以下,由经办人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批用款申请单;
⑷开支在5万元以下,由董事长审批用款申请单;
开支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行政办公会决定,并审批用款申请单;下列支出项目不履行上述事前审批程序:工资、奖金、节日补贴、福利费、离退休生活补帖、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执行合同开支、税金、利息支出、汇兑损益、托收电话费、水电费,按照相应的会议纪要、制度、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需另行填写用款申请单。
日常发生的金额较小的零星开支是否需要报用款申请单,由总经理具体掌握。
4、坚持财务收支审批控制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
5、坚持财务收支逐级审批原则。
财务收支事项审批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层次进行审批,即先下级、后上级。
6、严格审批制度,厉行节约目的,坚持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
三、财务开支申报的具体审批程序经办人以用款申请单形式上报的申请,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履行用款申请的审批程序如下:
⑴报帐员领取备用金,报帐员申请—管区、部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
⑵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各管区、部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经办人申请—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各部门,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批;
⑶开支在2万元以下,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批;
⑷开支在5万元以下,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长审批;,由行政办公会决定,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
⑸开支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导—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长审批;
四、财务开支的支付程序财务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开支。
履行开支审批的具体程序:
⑴金额在2万元以下:各管区、部的开支,经办人申请—管区、部的部门负责人—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定期编制汇总审核表—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机关各部门的开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各管区、部的开支,经办人申请—管区、部的部门负责。
⑵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人—管区、部主要负责人—定期编制汇总审核表—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机关各部门的开支,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
五、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1、审批人员在行使财务收支职权时必须维护公司和全体职工的利益;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各项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公司内部有关费用开支的规定。
2、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和制度实行监督。
对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会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由公司领导作出书面决定。
3、集团部门负责人和管区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或管区的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审核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4、集团副职领导对于所分管的业务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审核签字,负业务领导责任;
(五)董事长或授权人对各类资金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六、财务报账管理规定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1、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⑴、税务机关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业、服务业等所开具的发票。
⑵、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如: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以及当地财政部门监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和收款收据。
⑶、部门自制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
2、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⑴、基本要求:内容真实可靠、项目填写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涂改、挖补、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⑵、具体要求:
a、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是个人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b、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c、因公出差在外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d、凭证的“付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不能简写或漏写;“品名”栏内原则上不能填写诸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之类;“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按照上述方式开具,但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合计的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必须填写完整。
e、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f、部队收据、一般收款收据、单位内部往来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不能作为在成本列支的支出凭证。
g、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h、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二)公务借款要求、
1、单位公务借款。
指各部门为完成正常的管理、开展业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2、工作人员个人公务借款。
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种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借款。
3、其他借款。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因公借款,包括零星购物、各项周转金等借款。
4、公务借款审批手续:各管区、部的公务借款须由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部门负责人、管区或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办理;集团各部门公务借款须由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审签后方可办理。
借款单上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
5、以现金方式支付、额度超出1万元以上的借款,须提前一天与财务部联系,以便备款。
6、对借款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如果借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下次借款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7、日常的费用支出一般在十天内进行报账;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天内应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20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三)财务报销程序
1、要报销的单据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汽车费、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维修费、书籍资料费等类别,并填写相应的报销单,附上用款申请单,经上述签批手续后交由财务人员,并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所支付的金额与报销单据是否相符。
2、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人的姓名和事由,若是外出开会的请后附会议通知,外出考察费用要有考察的项目和具体的内容。
3、财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财务部门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财务审批权限和各部门的预算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一律不予报销。
(四)财务报销时间安排
1、各管区、部每月1日—9日、11日—19日、21日至月份终了的前一天为报帐时间,报帐员在10日、20日和月终必须将开支情况汇总交到财务部门。
2、集团机关人员每月报帐截止时间为月终前2天。
3、如遇报帐截止时间为非工作日时,则截止时间为非工作日的前2天,报帐员要在非工作日的前1天上报有关的资料。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5
为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卫生院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卫生院收入是指卫生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及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一)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单位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业务计划及医疗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来确定收入总额。
为了促进收入预算顺利实现,单位应每季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完成好坏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总收入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和执行下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卫生院的各项收费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发生巧立名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及时检查和收集收费情况,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
收费票据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和自制票据。卫生院的门诊、住院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票据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实行领用核销制度。不得出借、出让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
(三)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卫生院的收费部门主要由财务科、挂号室、门诊收费处和住院结算处组成,开展的业务收费由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收费处负责,其他各种收费由财务室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病人或单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挂号、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存入银行,或及时上交出纳人员,同时编制“收费日报表”,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收支票据存根联等)送交财务室,出纳应根据收入凭证及时入账,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严禁业务科室截留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对医院收入的控制
卫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稽核、审计人员,加强对各收费部门报来的收入凭证和存根的审核,如是否少收或多收、日报表金额是否与所附存根金额合计数一致、是否足额交库等;药品收入应注意是否与药房处方合计数一致;是否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有无使用其他票据而使资金出现外流等现象。
(五)为合理扩大卫生院业务收入寻找途径
业务收入是卫生院补偿消耗的主要手段,卫生院要增加业务收入,除了按收费标准规定收费外,还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潜力,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条件,扩大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卫生院应根据实际开展每季度业务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根据收集的财务信息,从医疗业务工作量和收费水平二个因素影响着手,结合全年各个时期收入进度、水平,通过与预算对比,与上年同期实际对比,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查找差距原因,预测发展趋势,为改进工作和决策提供依据。
二、支出管理
卫生院的支出是指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中的资金耗费,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卫生院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行,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以计划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情况、开支定额和标准、物价因素等为基本依据。
卫生院要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控制。为了确保预算的顺利完成,根据卫生规模可将预算分解成部门预算,并加强对各项支出的事前和事中控制,每季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考核分析各因素对支出完成的影响程度,抓住关键问题,研究对策,降低成本,促进工作。
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划分费用支出(正常业务开支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属成本范围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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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和《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章程》,我会对2014年9月5日通过的《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第三、四条进行了修改,并经2017年4月第一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重新公布。
第二条 会费是促进会日常办公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全体会员有义务按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年度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00元。
(二)单位会员: 10,000元。
(三)理事单位会员:10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50,000元。
(五)副理事长单位会员:200,000元。
(六)自愿多交者原则上控制在300,000元以内。
第四条 会费收取办法
(一)会员一般于每年10月1日前交当年度会费。
(二)新入会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交会费。
(三)会员交会费可以一年一交,也可以二年或者三年一交,还可以将本届五年的会费一次性交齐。
(四)会员如有困难或遇特殊情况,可以缓交或者免交。
(五)会员缴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寄促进会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会费后,应当出具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促进会举办的工作会议等有关活动支出。
(二)组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和发布退役士兵人力资源及地方用工信息经费。
(三)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经费。
(四)促进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
(五)促进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六)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监督
(一)会费收入全部纳入促进会财务统管,不得搞账外账。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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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制度等,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非财政补助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等。
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单位必须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的定额、定项进行核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下达部门预算的形式拨付。
2、非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及按规定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等。
其收入必须按照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设收费项目,应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
其中: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其他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净收入等。属于专项资金收入应依据教育局安排的专项经费项目编入预算,以预算的形式报批。其他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操作。
第二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三条 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日常工作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其他支出,包括单位除事业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捐赠支出、资产处置损失等其他各项支出。
第五条 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支出审批,由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1、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3、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重大项目的执行须分级负责,集体审核,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人员经费支出部分
1、基本工资(含长休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准,财务造册后人事复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社会保障费。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按上年单位及个人工资总额、社保部门规定的相关缴交比例核算,经社保部门核准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长期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及津贴补贴等,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执行,财务部门造册制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等支出。人事部门根据政策核定,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准的相关书面通知执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5、教工子女托费由人事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公用经费支出部分
1、公务费支出。公用事业费、差旅费、印刷费、清洁费、其他办公费等,应当做好相关的控制措施,总务部门做好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业务费支出。实验材料费、教育活动费、业务进修费等,相关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做好相关的审核控制,业务部门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设备购置费支出。专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图书设备购置等。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相关的部门审核控制,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总务部门实施采购。财产保管员做好验收入库,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
4、修缮费支出。零星修缮费、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维护费等。使用部门提出修缮申请,总务部门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总务部门组织实施。全年工程预算五万元以上(含五万)的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项目申报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三公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相关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
第八条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按项目计划进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授权审批,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审批程序行使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大事项的经济业务与大额资金支付的款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决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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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医院严格执行国家“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交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八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九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
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第二十三条医院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二十六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一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第三十二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三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四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六条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第七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九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9
财务收支是反应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管好抓好财务收支,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销售部门的收入存入银行后必须无条件即时交店财务科做帐,不得截留。
2、单位的其它业务也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如数计帐,不得计帐外帐。
3、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店的实际,财务收支审批由主管和协管的经理负责。划清权限,分清责任。
4、为明确审批职权范围,经店经理会议研究决定财务收支审批权限为:壹仟元以下的收支由协管财务的副经理负责审批,壹仟元以上——壹万元内由主管经理审批。壹万元——伍万元内由领导班子集体商定,主管经理审批。伍万元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财务收支审批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权限进行审批,采取一支笔审批的办法,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按程序办事,审批的单据必须是符合手续的,经办人、验收人、填制齐全的正式发票。
6、审批人员不得直接与开具发票方审批收支,必须由我店,经办人员来办理审批手续。
7、审批人员要具有对企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对不符合手续的财务收支,不得审批,若因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造成的。
8、加强财务科职能的参谋和监督作用。财务人员对审批不符合手续的收支有权有责拒绝受理。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医院严格执行国家“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交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八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九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
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第二十三条医院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二十六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一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第三十二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三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四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六条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第七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九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11
为了规范本院收支管理,根据《会计法》及《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财政及科技厅(科技局)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及本院在开展日常业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一)本院所有收入均通过财务部门办理,各部门不得擅自收取和私设“小金库”。
(二)本院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收入票据分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和自制的收据。本院收入均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本院内部管理需要可使用自制收据。所有发票和自制收据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领用核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中“票据管理制度”中已明确规范),不得出借出售。
(四)财务人员当日收到的款项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如收到的款项是银行结账后发生的,应于第二天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支出管理
支出指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放生的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一)各项支出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加强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重大开支经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填写支付申请表或大额支付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院领导小组、会计审核,院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人审批后,由财务室具体办理。
(四)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其他与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消耗支出,严加控制。
三、收入支出定期汇报
公司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收支业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规范收支业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支出业务。
第三条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二章收入业务
第四条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一)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
(二)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有偿出租收入。
第五条本单位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
第六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设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
会计岗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会计法,做好记账付账报账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日常会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和向有关领导汇报;认真执行会计制度、
按时做好记账、算账、保障工作、如实反映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报;妥善保管财务账簿、会计报表及资料、保守财务秘密;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报销内容收付现金;每日负责盘清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按规定程序保管现金、保证库存现金安全;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印鉴;负责接收各项银行到款进账凭证;完成闭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一)财会科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1、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2、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年检,确保各项收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要求各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严禁设立账外账;
4、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
5、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
6、加强对收入业务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帐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二)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合同协议签字
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
第七条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一)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和省、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征收。
(二)编制征收计划。业务部门依据上年征收情况编制本年度征收计划。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收入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八条加强票据和印章的管理。
(一)票据、印章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
(二)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替代。
(三)票据应当按照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保管人员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票据销毁手续。
第三章支出业务
第九条支出的主要内容:
事业支出是指单位开展各项体育事业发生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条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与职责
日常办公用费归口部门为办公室;
各项比赛活动费归口部门为群体科和竞赛科;人员经费归口部门为财务科;物资经费归口部门为综合科;
第十二条科室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科室、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制度是单位内部收入、支出及债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收入、支出工作,提高资金收支的效率与效果。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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