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6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8-29 09:4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合同管理(一)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6篇,供大家参考。

合同管理6篇

合同管理篇1

(一)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二)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

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四)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合同管理篇2

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行政事务、企业文化、团队建设、管理体系等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定期总结;

3、推行并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统计核算员工工资,准时购买员工社保,及时发放员工福利;

4、合理制定公司招聘计划,管理人才招聘渠道,做好人员招聘及人才储备工作;

5、随着公司发展,不断编制、更新、修正管理制度,并督促制度的落实执行;

6、定期组织公司培训及员工活动,及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提供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7、负责行政人事档案合同管理工作及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务。

职位要求:

1、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人力资源6大模块,熟悉国家各项劳动人事法规政策,熟悉相关的实际操作运用;

4、具备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熟悉办理社会保险、招聘、培训、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等工作;

5、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执行、沟通协调能力和人际关系交往能力,对企业规范化运作具备一定的见解;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踏实稳重,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

合同管理篇3

公司法人(以下简称甲方)授权 为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承包该分公司的经营、工程等所有管理工作。甲乙双方坚守“创百年企业,造民族品牌” 的共同目标,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授权职责:

乙方负责 分公司的经营、生产、工程、客户服务及人财物等资源的所有管理工作;对 、 分公司所发生经营、工程项目及各项管理工作的结论,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包区域:

乙方在发展业务、开拓市场,搞好分公司各项工作的同时,总公司 、 、 、 等工程项目部和客户单位的业务经营和工程施工等各项管理工作归乙方全权管辖负责。

三、承包费用:

1、乙方每年以完成产值总金额 %的现金交付甲方,作为甲方的应交税款和管理费;乙方所交款项,有甲方全权支配使用。

2、余留乙方的 %款项由乙方支配使用。其所支配的款项包括分公司在经营、工程及各项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业务费、材料费、机具等成本费,税金、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及人员工资、奖金等。

3、甲方对乙方所有款项的分配使用等过程和结论,拥有审查、监督、修正等权利。

4、乙方交付甲方的费税,在乙方日常的款项收入中,由总公司财务部按照本协议规定比例,随机扣除。

5、乙方在本年度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质量评定:以满足质保期规定期限和质保期内的质量状况为依据)工作过程中,没有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缺陷发生的,对本协议规定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税率,甲方各让利嘉奖一个百分点。对大于伍仟元的安全事故和大于壹万元或关键性设备及给客户造成损失并影响甲方信誉的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外,甲方在本协议规定乙方交付管理费税率 %的基数上,再各惩罚增收零点五个百分点。

6、双方承包费的结算于当年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完成。

四、承包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 年12月31日止

五、协议条款:

1、甲方为强力支持乙方工作,主动向乙方承诺如下优惠条件:主动承担办理乙方管理团队中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筹集50万元人民币无偿付给乙方,作为乙方分公司的启动资金;将本《协议书》“承包区域”内工程项目部现有属总公司的机动车(牌号: )奖励给乙方分公司。

2、乙方与甲方具有相关资质、经历、业绩和能力的在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 人员自愿组合,双向选择,组成管理队伍;同时建立不少于三人的管理团队,负责本公司各项工作目标策划和过程实施完成等管理工作。

3、乙方所有的资金来往,必须进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财务部统一负责管理;分 公司在甲方财务部的所有费用支出和在经营、采购、工程等工作中发生的所有票据手续等报账凭证,经本《协议书》签字的乙方同意认可后,由甲方财务部负责办理付款或入帐。

4、分公司发生的主要或大宗材料、机具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由乙方根据甲方 ISO9001:20xx体系的《合格供方档案》文件和市场信息,确定《采购指令》;交由甲方供应部和乙方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完成。

5、自《协议书》生效起,乙方承包区域范围内工程项目地实有的材料和小型机具, 甲方没有跨年度或余留工程的,材料机具根据现状作价,费用计入乙方成本;甲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库存物资,归甲方所有,工程结束,库存材料等物质费用转入乙方成本。

6、分公司在经营工作中发生的《投标文件》等业务文档,由乙方负责组织编制完成。 也可委托甲方服务完成;但乙方对文档的适宜性、准确性负责。

7、所有需经甲方签章或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合同、协议、公文及商务、技术等文件 文档,均由主办人提出、校对,交总公司办公室审核通过,最后呈请董事长同意批准后,

方可签章行文。

8、甲方与乙方共同投入或甲方为乙方投入大量资源,获得丰厚利润的单项合同业 务结算,乙方在上交甲方税款管理费率时,要做出大于百分之二十八的上浮调整。

9、乙方在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不变,继续享受副总级薪酬待遇;在分公司为董事长 指定的唯一授权委托代理人;分公司领导团队民主表决和个人绩效评定、利益分配时,本《协议书》签字人享受不低于4人(倍、份)的权利。

10、乙方在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有严重的失职、渎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 生和严重违反总公司利益,违反本《协议书》条款规定,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乙方承担相关损失责任外,甲方可随时宣布撤销本《协议书》,同时收回对乙方的所有授权委托。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制定和修正公司的战略目标及发展方向;负责总公司所有资金的运作管理;适时 对乙方提出指导性建议和修正指令。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请求,尽量提供支持和帮助。

3、对乙方或代表分公司签批审核认可的借据、票据、工资、奖金等所有费用凭证, 履行检查、监督,指示财务部接收入账。

4、组织实施对分公司人员的行为自律和生产、工程、技术、安全、质量、供应、材 料、机具、工资、财务等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过程,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修正。

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信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积极完成甲方交付的各项临时中心任务。

2、负责主持分公司人员、物质、财务、经营、供应、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等的 全面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通过各项工作过程的优质实施,致力于甲方战略意图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3、搞好经营、生产、工程等管理的创新工作。积极学习注重“新材料、新技术、新 工艺、新装备” 的推广应用工作。

4、负责分公司各种资金投入、花费控制和费用的审查、签批工作。

5、负责本《协议书》第二条“承包区域”规定的工程项目部经营业务发展、工程项 目开发等的各项管理工作。

6、负责本《协议书》第二条“承包区域”属地原总公司所有客户欠工程款的催讨要 款工作。

7、负责材料生产厂家、价格、质量标准、采购数量、供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的审核 确认工作。

8、负责施工队伍、参建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乙方保证分公司用人时做到以下标准: 年龄大于六十的不用;有社会前科的不用;有慢性病和传染病的不用,不够十八周岁的不用;在华美有前科或经教育不改的不用。

9、负责组织收集分公司发生的所有经营业务信息,并准确及时的呈报给董事长。

10、负责组织实施分公司《投标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工作。保证分公司委托 总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和各类文书文档使用的适宜性和准确性。

11、负责组织、落实分公司具有相应能力和足够数量的人员,积极按时参加总公司举行的各种学习、教育、培训、会议等活动。

12、负责领导、组织、整理、保存分公司在经营、工程工作中发生的所有合同、协 议及商务、技术、工程资料等文件文档和移交总公司档案室的存档工作。

13、负责教育、监督分公司人员搞好总公司和分公司各种商务、技术、专利信息的 保密工作。

14、自觉配合甲方,接受甲方对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甲方指出的 任何缺陷,都应及时制定措施,并得到改正完善。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条款的解释权和各分公司之间纠纷、争议的裁决,归总公司董事 长;董事长的裁决或答复,即为执行的最终结论。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xx年12月31日

合同管理篇4

一、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

二、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学校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规范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建设。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主要任务:调解教职工与学校在人事安排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预防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劳动法。

五、发现矛盾纠纷,应及时调处,做好资料的积累。

六、调解小组组长每学期召集一次调解员会议,了解工作情况。

七、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合同管理篇5

1、“合同评审单”中的评审流程已完成;

2、依据合同性质确定合同类别,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对方应具有的条件:

3.1 对新客户(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履约能力的有关证件经审查合法、真实、可靠;对已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应审查其以往付款情况,以及近期经营状况有无负面的重大变动;

3.2 所需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计量合格证、建筑工程资质证、装修资质证、物业管理资质证、广告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件齐备;

3.3 正式规范的委托代理手续、签字盖章手续、审批手续;

3.4 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资格,合法有效。

4、合同内容具有合法性、严密性、可靠性。合同条款齐备、文字准确,风险控制到位。

合同管理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

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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