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第一节管理组织第三百一十七条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第三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1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 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2
一、生产前准备
在下月生产计划下达前,车间应做好有关原材料、技术、设备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生产作业计划
车间应在接到月计划二日内,编制好本车间详细生产作业计划产品质量要求及劳力安排计划,落实到工段(班组)
三、生产调度
1、车间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由车间办公室人员及各工段(班组长)参加,检查落实生产进度,解决存在问题。
2、会调配人员,按计划定额掌握原材料供应情况。
四、物件定额管理
严格按照车间物件管理规定,编制车间各只配件计划,定额存放在制、原材料及零配件,落实专人管理。
五、产品质量管理
1、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研究质量保证与改进措施。
2、严格控制生产过程质量,实行质量否决。
六、工艺技术管理,不合格品不出车间原则。
1、车间工艺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2、宣传贯彻工艺纪律,组织员工的技术学习和考核,从工艺技术上保证产量、质量、物耗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
3、组织车间技术问题,生产能力和物耗定额的审定,进行平衡计算,并由此提出最佳技术措施。
4、组织技术经济活动分析会,及时发现反映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参与车间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的讨论和会审。
5、参与技改,大修项目的验收试车,起草实物连动试车方案报技术中心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设备技术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和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坚持对设备运行和检修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
2、加强设备运行检修的安全技术工作,调查处理设备事故。
3、组织车间检修工作,应有检修方案技术措施,做好检修质量检查,试车验收和记录整理工作。
4、组织技术培训,鼓励技术革新和改造。
5、按规定填写各种报表。
八、生产原始记录管理
1、各种原辅材料质量分析情况由质监部提供,工艺员保管并通知生产班组。
2、操作记录由操作人员如实填写,工艺员收集、整理。
3、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由公司化验室提供,工艺员负责收集整理。
4、交接班记录应包括产量、质量、消耗、安全、设备运行、卫生情况等,由工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
九、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化工生产禁令。
2、经常对员工加强安全教育。
3、定期安全检查。
4、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开好事故分析会。
十、加强车间员工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抓好员工的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搞好班组建设,开展各类劳动竞赛。
十一、加强车间经济核算,搞好成本管理,不断降低成本,发挥集体智慧,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十二、搞好车间员工福利工作,尽最大努力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搞好车间环境卫生工作。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3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三百零一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三百零六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三百零七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三百一十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三百一十三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百一十六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二)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二)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三)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三)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五)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三)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六)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三)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一)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七)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四)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五)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二)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二)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三)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
第三十八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 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六十四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车
第七十一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5
一、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2生产部是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2、1认真做好装臵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2、2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
2、3装臵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臵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2、4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臵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
2、5在吹扫过程中,装臵附近禁止动火。
2、6严格禁止装臵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检修中的用火规定
2、8、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8、2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装臵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2、10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
2、11高空作业使用电焊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机电源要独立设臵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在潮湿地点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2、12使用气焊时,气焊作业施焊点与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气瓶上的防护胶圈、防护罩要保证完好,搬运氧气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装臵检修期间的临时用电,均应按有关临时电源使用标准,认真架设,达到使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工作前要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绝缘良好,如有漏电现象一定要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维修。在进行电气修理时,要设专人监护。
2、14装臵上拆卸的设备及螺丝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塔、架上严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伤人。
2、15保证装臵检修现场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严禁将拆卸的物品堆至路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16检修过程中如有改动,要绘出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免装臵运行时发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时如要进入,必须先用仪器测试有毒气体的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后方可进入,并加装送、排风安全设施。
2、18在装臵、管线清洗排污时,要规范管理,装臵检修中的带油污的废弃物要放进指定的垃圾箱,然后进行统一处理。
2、19加强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外部施工队伍四轮车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检查,确认车辆性能良好,严禁超速行驶,进入生产区必须挂灭火装臵。
2、20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2、21对外来施工维修队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2、22检修期间要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违章操作,除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车间领导。对外部违章施工人员也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6
化工企业正逐步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环境,已成为人们心中的安全隐患。从而,企业的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各地方政府机构所关注。
首先,环保作为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安全措施,是很多企业应该考虑的头等问题。政府对于化工区的选址,需确保附近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据环保局调查,很多化工企业存在选址不当,没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等问题。特别是很多企业沿江河而建,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居民饮用水构成严重威胁;有些企业甚至把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直接倒入河道,不但污染了河道,还使大量鱼类生物死亡,影响了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而存在一些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他们造高烟囱应付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敷衍了事。不经过废气处理而直接排入大气的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特别引起人们的呼吸道疾病,还会破坏大气臭氧层。城市化进程中,工业污染,尤其是化工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往往是难以估计的。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其次,在化工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而难以执行。有些地方采用地方法规对化工行业进行治理整顿。根据法规要淘汰一批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安全性低、经济效益差的传统小化工企业。特别是一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不完整、操作性和工作性差,在防范事故的同时,缺乏保护环境的措施,企业安全性责任没有明确到具体个人或部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完善的企业。并且,大部分职工素质低,没有安全意识。政府应当将符合产业规划导向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联合控制,将其迁入专辟的化工园区。除此之外,根据产品的危险程度、工艺深度、污染程度等指标制定科学的"准入制。现代化化工企业必须采用比较先进的、安全性高的自动化生产线。按照生产工艺要求,采用现代化生产用控制电脑和相关的控制系统。对于信息化项目实施的各种产业,比如最常见的油、气等化工产品的生产性质决定了对产品的批次质量的要求严格,不能出现半点差错。而且,油气等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储存和运输时要特别注意安全防范,务必要做好防火、防雷措施。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传统的近代企业主要是靠管理者个人能力、经验等进行的经验型管理。随着企业形式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内部管理也日益复杂,传统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就相继步入了经济舞台。
除此之外,还需要有完备的法制和政府作用的合理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和法制建设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的化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正常运转要求具备相应的法制环境。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规范企业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影响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不执行,违章作业;安全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应准备不配备,仪器的防护、保险及信号灯装置缺乏或不良;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需要资金不投入;安全教育不开展,员工安全意识差;有毒、有害物品存放超定额或保管不当,无急救或保险措施,厂房常年失修,厂区污染严重。还有,员工为很好地学习操作方法、技巧和规程,未按规定操作等。
当然,国家和政府给化工企业制定的一系列安全制度,它的功能就是保障目标的实现,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达到最优的经济效益。化工企业制度的形成,就是企业的创新过程。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于1912年《经济发展理论》的出版,标志着“创新理论”的形成。随着技术变革和技术推广位研究对象理论的形成,“创新”得到了发展。在改进生产工艺,企业创新之际,主要做到以下三点:
①企业运行机制的创新。运行机制也即决策机制,该机制的中心环节就是决策主体的确立,它是企业能否良性运作的关键条件。
②企业激励机制的创新。它是激励者根据自己的目标刺激呗激励者采取某种经济行为和不采取某种行为的机制。其中心问题是激励者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达到激励的目标。
③企业约束机制的创新。其机制是企业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受到各种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牵制的机制。内部的企业制度和外部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化工企业保持合理的经济行为,并对自己的经济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制。这样能从反面激励企业主体高效而且合理执行自己的职能协调和发展各方面利益。
最后本人总结到一点:不管是化工企业还是别的企业在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做到与政府决策、法律和企业制度同步,绝不违规执行。政府要全力支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参考文献:
[1](美)M.阿姆斯特朗。企业行为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张鑫。现代企业制度概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3]高立法。企业生产运作诊断与治理[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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