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各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4篇,供大家参考。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篇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 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 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篇2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实
上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人员数据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
根据国务院及省、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县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两项试点”)工作,为确保我县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根据省、州有关要求,现需对全县范围内参加两项试点工作有关人员数据进行核实统计上报,请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安排人员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统计,经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8月4日下午6:00前报罗甸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统计工作中,必须准确统计各类相关人员数据,尤其是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人数涉及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下拨,各乡镇必须确保此项数据的准确无误。
联系人:罗旭、杨贵云,联系电话:***
附:黔南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有关人员数据统计表; 黔南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有关人员数据统计表。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31日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篇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条件及办理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城镇居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纳标准及办法
㈠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参保的45—59周岁享受计生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双女绝育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的享受民政扶持政策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1—2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我县最低缴费档次全额。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㈡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实行按缴纳。参保人按照自选缴费标准,应在本集中缴费期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及继承
县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参保之日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并进行明细登记,每人一表,终身保存。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和利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及调整
㈠养老待遇标准。月养老金待遇=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系数)。县财政为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1—2级)、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对领取待遇的享受计生奖励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生(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
㈡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起每月按照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长缴多得。
㈢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前一个月,持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填写相关表格,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进行资格初审,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持相关证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审批。(城镇居民直接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办理手续)
㈣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的标准。
五、相关制度衔接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转入地的有关标准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篇4
人社部发[2011] 121 号
关于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妇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妇联实际,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创先争优,为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妇女儿童事业的不断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儿童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妇联等110个单位“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郎浩俊等12名同志“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吴琢如等63名同志“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创新发展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始终忠诚于党的妇女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密切联系妇女、创先争优,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清正廉洁、锲而不舍,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奉献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团结拼搏,为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创新党的群众工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3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共110个) 北京市
东城区妇联
石景山区妇联
大兴区妇联
天津市
北辰区妇联
宁河县妇联
武清区下朱庄街妇联
河北省
唐山市妇联
廊坊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秦皇岛市海港区妇联
沧州市南皮县妇联
山西省
长治市妇联
太原市小店区妇联
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妇联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妇联
鄂尔多斯市妇联
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妇联
辽宁省
抚顺市妇联
鞍山市妇联
沈阳市铁西区妇联
大连庄河市妇联
吉林省
通化市妇联
长春市绿园区妇联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妇联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妇联
绥化市妇联
哈尔滨市道里区妇联
上海市
长宁区妇联
徐汇区漕河泾社区(街道)妇联
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妇代会
江苏省
徐州市妇联
南通市妇联
苏州市妇联
常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浙江省
嘉兴市妇联
舟山市妇联
宁波市鄞州区妇联
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妇工委
安徽省
芜湖市妇联
黄山市妇联
合肥市包河区妇联
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街道东苑社区妇联
福建省
莆田市妇联
福州福清市妇联
宁德福安市妇联
江西省
九江市妇联
抚州市崇仁县妇联
宜春市万载县妇联
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妇联
山东省 淄博市妇联
烟台市妇联
威海市妇联
日照市妇联
菏泽市妇联
河南省
郑州市妇联
濮阳市妇联
南阳市妇联
信阳市妇联
洛阳市栾川县妇联
湖北省
荆门市妇联
黄冈市妇联
仙桃市妇联
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武展社区妇联
湖南省
长沙市妇联
永州市妇联
株洲市株洲县妇联
郴州市桂阳县妇联
广东省 汕头市妇联
珠海市妇联
深圳市龙岗区妇联
东莞市妇联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东城东泰社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妇联
梧州市苍梧县妇联
北海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防城港市上思县妇联
海南省
琼海市妇联
三亚市吉阳镇妇联
重庆市
南岸区妇联
巴南区妇联
垫江县妇联
四川省
广元市妇联
德阳市妇联
南充市妇联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妇联
成都崇州市妇联
贵州省
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贵阳市息烽县妇联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妇代会
云南省
昆明市妇联
玉溪市妇联
保山市妇联
楚雄彝族自治州妇联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尼木县妇联
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工布江达镇妇联
昌都地区芒康县纳西民族乡纳西村妇代会
陕西省
安康市妇联
西安市新城区妇联
咸阳市泾阳县妇联
甘肃省
兰州市妇联
庆阳市妇联
临夏回族自治州妇联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妇联
西宁市湟源县妇联
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妇联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妇联
中卫市海原县妇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妇联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妇联
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一师妇联
全国妇联
《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英文编辑部
附件2
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共12人)
郎浩俊(满)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魏家坟村妇代会主任 王运英 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栾卸村妇代会主任 王 芳 王自莲 廖玉秀 林 芳(回) 周炎红 程传珍 刘远桂(土家) 雷玉英(畲) 余绍容(羌) 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云竹镇枣林沟村妇代会
主任
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清溪镇太平村妇代会主
任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镇街道太平桥社区
妇代会主任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街道普利街道社区
妇联主席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亚星社区妇
联主席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小坦山村妇代会
主任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社区妇
联主席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横河镇嶂背村妇代会主
任
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五星村 妇代会主任
张玉清 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田庄镇田庄村妇代会主 任
附件3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共63人) 北京市
吴琢如 海淀区妇联主席
武广华 阎晓娟 徐建芳 杨文华(满) 韩培英 惠义凤 张 辉 尹向丽 檀学硕 宋 丹(满) 于晓松 刘红霞 天津市
东丽区妇联主席
河东区妇联少儿、权益科科长
河北省
邯郸市妇联主席 承德市平泉县妇联主席
山西省
忻州市妇联主席 晋中市太谷县妇联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妇联主席赤峰市敖汉旗妇联主席
辽宁省
铁岭市铁岭县妇联主席 葫芦岛兴城市妇联主席
吉林省
白城大安市妇联主席 松原市宁江区妇联主席
黑龙江省
王晓华 黑河市逊克县妇联主席 范淑清 伊春铁力市妇联主席
上海市
吴跃红 青浦区妇联主席
鲍秀琴郭亚兰徐秀红陈红霞陈美花丁玉玲王德红江招兰颜惠玉黄 英汪丽荣长宁区华阳社区(街道)妇联主席江苏省
盐城市亭湖区妇联主席 泰州兴化市妇联主席
浙江省
台州市天台县妇联主席
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妇联主席
安徽省
六安市妇联主席 安庆市岳西县妇联主席
福建省
南平市浦城县妇联主席 泉州晋江市妇联主席
江西省
上饶市妇联主席 鹰潭贵溪市妇联主席
山东省
郝岚峰 《祝你幸福》杂志社社长、总编
刘 莉 青岛莱西市妇联主席 河南省 廉常萍焦作市妇联主席
崔玉平 鹤壁市妇联城乡工作发展部部长
张燕荆 王德凤 胡晓鲁 宁有珍 吴培英 梅水珍 伏家远(男) 陈巧云 王淑菲 蔡玉珊 臧秀梅 王德容 湖北省
州洪湖市妇联主席 宜昌宜都市妇联主席
湖南省
省妇联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
怀化市辰溪县妇联主席
广东省
佛山市妇联主席 云浮市郁南县妇联主席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妇联办公室主任 来宾市武宣县妇联主席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妇联主席 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妇联副主席
重庆市
市妇联理论研究室主任 荣昌县妇联副主席
四川省
钱桂林(男) 省妇联办公室主任 袁晓霞 眉山市青神县妇联主席
贵州省
陈 慧 省妇联宣传部主任科员
梁明丽(布依) 李翠仙(彝) 胡艺华 琼吉(藏) 白玛玉珍(藏) 陕西省
巨来侠 杜秀梅 陈玉兰 张淑敏 青海省
祁玉林(蒙古) 措阳(藏)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妇联主席云南省
玉溪市易门县妇联主席 昭通市盐津县妇联主席
西藏自治区
阿里地区措勤县妇联主席 那曲地区申扎县买巴乡妇联主席 宝鸡市妇联主席 商洛市洛南县妇联主席
甘肃省
酒泉市肃州区妇联主席 定西市临洮县妇联主席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妇联主席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妇联主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惠萍(回) 石嘴山市平罗县妇联干部 王葆青 吴忠青铜峡市妇联主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古丽斯坦〃卡斯木(维吾尔) 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妇联主席
秦金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妇联主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王 萍 农八师141团妇联主席
全国妇联
田桂英 办公厅秘书二处调研员
附 :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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