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党章的基本内容3篇

时间:2023-07-24 12:2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简述党章的基本内容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根本依据。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因时而变,顺势而为,影响巨大。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简述党章的基本内容3篇,供大家参考。

简述党章的基本内容3篇

简述党章的基本内容篇1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根本依据。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因时而变,顺势而为,影响巨大。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为了全面认识和理解党章的发展历程,我们结合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对党章制定和修改的情况作一梳理和介绍。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这次大会没有专门制定党的章程,但是,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包含着一些党章性质的明确规定。

《纲领》规定:“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本党纲领如下:“(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2)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4)联合第三国际。”

关于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纲领》规定:“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党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关于党的组织系统,《纲领》规定:“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有五个委员会时,应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

关于党的组织工作和纪律。《纲领》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本纲领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

关于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关系,《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的知识分子阶层以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

党的一大纲领表明,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起来,把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有严密组织纪律、能够实行坚强领导的新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在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制定和通过的。这部党章分“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共6章29条,分别对党的性质、党员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系统、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纪律、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党员条件和入党审批手续,《章程》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意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并“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关于党的组织系统,《章程》规定:在基层和机关,“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区之范围,中央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更改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

《章程》还对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期、职责、职务分工以及各级党组织的例行会期等做了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办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

关于党的会议,《章程》规定:“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另外,对如何处理临时发生的特别问题,以及召开各级临时会议等问题也作了组织规定。

关于党的组织纪律,《章程》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如对上级党组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提交更高一级党组织来裁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则提交“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作出裁判之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章程》明确了违纪处分原则,处分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两类;重申了党的一大党纲的有关精神,更加明确地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章程》还专门规定了党的宣传纪律:“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关于党的经费问题,《章程》规定其收入来源为三部分:一是党员交纳的党费,二是党内派捐,三是党外协助。在经费管理上,强调党的“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在党的其他关系方面,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中国共产党“正式加入第三国际,完全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加入条件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 。

中共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章程及有关决议,从根本规章上为党的组织建设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已经完成。

简述党章的基本内容篇2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的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全党更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要把党的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使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简述党章的基本内容篇3

1956年9月八大召开时,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已取得伟大胜利,社会主义建设即将全面开始。这时,党的组织已经分布到全国每个角落,党员人数已达1073万。同时,执政党的地位也使党遇到了官僚主义等新的考验。因而,八大格外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对七大党章的修改就是其中一个举措。与七大党章一样,八大党章也有总纲,但没有提“毛泽东思想”,只提到“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为什么八大党章没有提“毛泽东思想”?据胡乔木回忆,是由于苏联共产党一直不承认“毛泽东思想”这一提法,对其持抵制态度。当时中国的建设离不开苏联的帮助,为了与苏共搞好团结,毛泽东亲自取消“毛泽东思想”的提法。

直到60年代初,中苏论战开始后,我们党才恢复使用“毛泽东思想”的提法。从其内容来看,八大党章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和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强调反对官僚主义;对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健全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把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写入党章;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八大党章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党章,是探索执政党建设的初步成果。实践证明,八大党章是正确的,为社会主义时期执政党建设指明了方向。

由于党缺乏执政的经验,再加上国内外斗争环境的影响,八大党章在实践中没有坚持下去,并在“文革”中受到了践踏。“文革”十年,是党的建设遭受空前破坏的时期,也是党的建设理论出现严重混乱的时期。1969年九大通过的党章,突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根本任务;对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作了错误的论述;取消了党内民主、集体领导、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预备期等条文;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对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九大党章最大错误在于把“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写入了党章,这严重违反了宪法、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这种做法使林彪的地位特殊化,为林彪篡党夺权创造了条件。

由于林彪事件的发生,1973年十大提前召开。十大党章在总体上延续了九大党章的错误,没有做出根本性修改,某些方面的错误还有所发展。虽然十大党章把九大党章总纲中颂扬林彪的一段话和一些明显带有林彪痕迹的语言删去了,但“左”倾错误仍在继续。正如邓小平严肃指出的: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

粉碎“_”以后,1977年8月召开十一大。这次大会宣告了历经十年的“文革”结束,重申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这次大会通过的党章,对十大党章做了不少修改,在结构上恢复了七大党章把总纲和各章分开阐述的做法,在内容上恢复了八大党章中一些正确的部分;大篇幅地阐述了党的三大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特权等;恢复了党员预备期制度。这都是十一大党章进步的地方。但是,由于十一大没有从指导思想上根本否定十大党章,仍旧坚持“文革”的理论和方针,沿用十大党章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肯定“文革”今后还要进行多次,过于突出强调毛泽东的个人作用,等等。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在徘徊中前进的党章,无法解决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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