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时间:2022-07-11 14:1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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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以下主要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仅供学习参考。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 年 12 月 18 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意见》明确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规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建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意见》在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等处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总体要求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

 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地方各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七项)

 (1)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3)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4)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5)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6)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7)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3、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八项)

 (1)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3)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4)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

 (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6)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7)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8)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2021 年 6 月修订)在第一章总则、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章节主要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1、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第三条第一款)

 (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第九条)

 2、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 相衔接。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安全生产》第八条)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第十三条)

 4、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第十七条)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

 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安全生产》第七十三条 部分)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第 七十六条)

 (4)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安全生产》第七十九条)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第八十条)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安全生产》第八十四条)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6)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第八十六条第一、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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