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承运车队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1)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驾驶相应车辆的资质,其职业经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运行中严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4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篇1
承运车队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1)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驾驶相应车辆的资质,其职业经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运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和"三品"带上车,严禁酒后驾驶;
(2)机动车辆驾驶人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3)普通货物运输的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一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4)从事普通货物的驾驶人,应具备有3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应具备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5)机动里程4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人轮换驾驶,未配备两名驾驶人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保持休息;
(6)危险货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途中驾驶人、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成效人员稀少的地方;
(7)驾驶人要严格利用汽车仪表记录,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技术动态,保证安全运输行车。
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篇2
为了使公司的叉车司机作业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确保生产,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叉车司机作业范围
一、物资的装卸车。
二、仓库物资整理、移位。
三、仓库与仓库之间的物资调拔及材料移库。
四、送车间领用材料及在仓库降材料。
五、机器设备及配件的装卸。
六、值日:叉车的保管、维护与卫生。
第二章、叉车司机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日常各项工作任务。
二、服从仓库负责人的安排和调度。在仓库服从仓管员指挥,保证叉车的工作需求和工作质量。
三、维护车辆的清洁和完整,经常对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检查,并按规定进维修和保养。
四、配合仓管做好储位规划和管理,以及原辅材料、配件的排列堆放。确保物资堆放安全,经常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在装卸作业中做到轻装轻卸,力求货物不破损以保证公司材料质量。
六、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按程序、按规定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客户。
七、为提高工作效率,司机人员通讯保持通畅,做到随呼随到。
八、以保证装卸、送料作业时的安全,严禁酒后驾车。车辆维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维修。
第三章、叉车使用管理
一、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载人,杜绝驾驶员以外的人随意动用车辆。
二、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急停、急刹车、急转弯。
三、车辆开始作业前需前瞻后顾,鸣笛、提速要慢、停放位置要在一个固定合适的位置。
四、车辆在出入仓库门、人流混杂,视线不清,拐弯抹角等处一定要先按喇叭,并且做到相互提醒或警示。
五、注意路况,及时调整车速和叉臂,抱夹离地面距离。
六、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上级领导。
第四章、处罚细则
一、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叉坏物资按公司材料原价赔偿损失。
二、在作业过程中,不服从仓管员指挥,故意刁难客户及仓管员,投机取巧,经核实第一次罚款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司机人员野蛮操作,经核实第一次罚款100元并通告;第二次给予开除。
三、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接上级紧急(来自:小龙文档网:叉车司机管理制度)通知,司机人员通讯工具,不允许停机、关机或者拒接电话。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100元罚款。
四、为确保安全,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穿拖鞋、接打电话、收听耳机。经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50元。
五、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撞坏、撞凹叉车、建筑物及公共财产,视其情节罚款或按财产原价赔偿。
六、上班时间,司机人员不脱岗、不睡觉。
七、下班后,作业未完毕,必须继续作业完毕后才能收工。擅自提前离岗或托拉、延长卸货时间,经核实,第一次给予罚款100元;第二次给予罚款200元。
八、当日作业完毕后,要检查车辆的用油情况,导致油量无法满足第二天工作需求,经核实,给予罚款100元并警告。
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运输工作流程,更加安全、有序、高效、通畅地完成运输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危货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二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
第四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第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第六条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第七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 第八条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二)装卸时
第十条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一条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第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驾驶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六条 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在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符合危货车辆停放条件的停车场。
(三)运输中
第十七条 车辆起步前,要先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第十八条 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谨慎驾驶,礼貌行车。
第十九条 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保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第二十一条 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准侵占对方行车路线。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要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第二十三条 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档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路线。
第二十四条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第二十五条 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不超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第二十八条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的线路、时间、速度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 装运易燃液体(如瓶、撬、罐)的车辆不准接近明火、高温场所。运输燃油的罐车内温度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冷水降温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必要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并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应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
第三十四条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而危及货物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公司部门相关领导汇报,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当发生货物泄漏时,应共同配合公安、安检、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三十九条 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条 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汽车货物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保养维护车辆,按照规定清理和维修车辆。
第四十四条 不得随意打听各运送单位用气量的使用情况和储备情况。
第四十五条 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四十六条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四十七条 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 危货驾驶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运行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行车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运输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五十条 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时,及时维修,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如有检修计划,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五十一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要秉着“抢时间、抓质量、讲价钱”的原则。每天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维修进度和维修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总调度室维修车辆可上路的具体时间。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派送任务,包括出行时间、路线、运送货物种类、数量、运送方式及待运时间等。特殊情况下,要特殊对待,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安排。
第五十三条 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四条 出车前,司机应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出发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殊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及时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出车时,凡出现因超速、压线、违章行车、违章停车等违反一般交通安全行车规范罚款的,罚金由司机(或当事人)自行交付。出现交通事故的,酌情由司机担负相应责任,支付相应罚金。
第五十六条 不得私自拆卸、挪动、调整GPS设备及其附件,要妥善保护好,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对GPS设备及其附件的维修和安装。
第五十七条 发现所运货物(箱、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递各运行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信息,更不能随意进行比较,惑乱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协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现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因车辆状况、人员状况和道路状况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导致总调度打乱调度计划的给公司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严重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服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处分实施细则”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的相关内容执行。
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篇4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服务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正常工作顺利开展及用车安全,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购置、使用、加油、维修、调动、报废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力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为所有权或管理权隶属于公司的机动车辆,所指“司机”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专职司机人员。但公司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务车辆是指服务外出办理公务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与公司业务开展有关的所有车辆,纳入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只有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领导可专车专用。
第五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油耗、年检、保险等一切费用均按照节约开支、适度从紧的原则执行。并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办公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 除保险公司由控股总裁办指定外,其他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定专职或兼职的车辆管理专员负责落实,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维修、加油、年检办理等事宜。
(二)负责沟通、协调、保持与交警、车管等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
(三)完成车辆的保险缴纳、事故处理及索赔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车辆管理制度、规定的修订、细化,规范车辆管理事宜。
(五)负责司机的管理、培训、考核、业绩评定及推荐提名等。
(六)审核车辆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加油、维修等)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指导司机做好车辆维修保养。
(七)随时掌握公司车辆状况,建立车辆档案,将每辆车的《车辆购置审批单》、《车辆登记表》、车辆证件、保险资料、行驶记录表、维修审批单及台帐等相关资料放置在档案袋或档案盒中统一保管,以备查考。
(八)负责对下一级公司办公室进行车辆制度培训及车辆管理的指导工作,协助外埠公司办理有关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
第八条 车辆驾驶人员作为公司车辆的使用者及保管者,对车辆的安全驾驶及停靠保管负有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在行车时携带齐全各种证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文明行车,确保驾车安全。
(二)定期对车辆检修、保养,精心爱护车辆及随车工具,做到车辆及时检修、设备正常运转及每天的检查。
(三)合规使用车辆,按公司要求执行用车、油耗、报废、事故处理等有关规定。
(四)将车辆停放至公司要求的安全位置,尤其是在驾车外出等非停放地产大厦广场时,须做好车辆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三节 车辆配置标准
第九条 车辆配备原则及使用年限
(一)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级别按标准配置车辆,详见附件一《车辆配备标准》。
(二)高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在试用期期间由办公室调配车辆专车专用,正式任命之后公司将统一为其配备公务车辆;如办公室无车可调配的,按照标准配置由办公室负责为其购置专车。
(三)除高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公务用车均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所在系统/部门车辆或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四)车辆的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
第十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更新车辆的配备标准,使之与实际工作需求相匹配。但购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车辆配备标准》有关规定。如因工作需要更改车辆配备标准的,申请部门须写明原因报董事长特别批准。
第四节 车辆购买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原则上以年初购置预算为依据,由车辆所属部门或单位填写《车辆购置审批单》(详见附件二),经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购置。
第十二条 购置车辆时,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进行市场调查、询价、谈判,最终确定每一次车辆购置的供应商,采购价格不应高于市场内同类车辆的市场平均价。如一次性购置三辆以上同款车型,须按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办公室须从审批单批复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购置到位,如遇市场内该类车型紧缺,购买时间可做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车辆购置10个工作日内,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完成有关车牌、行车本、附加费、保险等手续办理,并将车辆移交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 车辆办理车牌后,由车辆管理专员组织驾驶司机及用车部门进行车辆验收,并填写《车辆验收登记表》(详见附件三),验收后无异议的移交使用部门。
第十五条 车内装饰及用品购置
车内装饰及用品由司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详见附件四《车辆内饰及用品申购单》),逐级审批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并交付使用。车辆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内配饰,人为原因造成车内用品损失的,由车辆驾驶员负责补齐。
第十六条 以抵顶、奖励等形式产生的车辆,使用前应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分别办理实物登记及财务入账手续。
第五节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分为专用车辆和共用车辆
专用车辆范畴为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领导所驾驶的车辆,由高管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用车,原则上应由专职司机驾车前往,需要自行驾车的高管人员,应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操作熟练。涉及的车辆维修、油耗、保险及安全防盗等均应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
共用车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配,按照车辆使用申请送达先后及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办公室车辆出行,调配不开的可调度其他车辆,但在用车前应事先征求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司机应按要求出车:
一、收到公司批准的“长途用车申请单”(详见附件五)或《车辆外借申请单》(详见附件六)。
二、接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的指示。
三、业务部门车辆用车经部门经理同意。
四、车辆管理专员许可。
不符合以上规定私自用车的,视为司机违规出车,出车所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原则为:
一、对市内不足两站路程的不予派车;
二、单一事项或单个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导致综合用车成本过高的,外出人员可乘汽车或火车前往;
三、对市内超过两站路程的因公用车,对相近方向、时间的用车尽量合并派车,减少派车次数,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第二十条 共用车辆出车管理
一、长途用车:前往廊坊市以外地区的共用车辆外出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第一,业务部门车辆接到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长途外出任务时,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逐级审批后出车。
第二,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的,用车部门应提前一天向办公室预定申请,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交车辆管理专员备案并安排司机出车,收车后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出车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车辆管理专员于次年1月5日前将各部门上一年度使用共用车辆的用车事由、次数、费用等统计数据报使用部门备核,并作为次年综合管理办公室交通费用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二、市内用车:
第一,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的,用车人员应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综合管理办公室申请,由车辆管理专员统筹安排司机和车辆。
第二,共用车辆(包括业务部门车辆)司机出车须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包括市区、长途,详见附件七),由用车人填写使用时间、公干事项及行车路线,并签字确认,返程后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在《车辆行驶记录表》签字确认。其中,业务部门无专职司机的,《车辆行驶记录表》由公司批准的驾驶人填写,除此之外均由专职司机负责填写。每月26日司机将当月《车辆行驶记录表》交车辆管理专员,作为司机考核及计算车辆油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除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公司特批的准驾人员可驾驶公司车辆外,其他车辆均由专职司机驾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借用
借用公司车辆的,车辆借用人需填写《车辆外借申请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车辆借用审批
(一)公务借车
短期(5日(含)内)借用公司车辆:集团范围内及外部单位借用车辆的,由总经理批准。
长期借用公司车辆的(5日以上):集团范围内借用车辆的,由总经理批准;集团范围外借用车辆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个人借车
公司内个人用车借用车辆的,短期内的由总经理批准,长期借用公司车辆的须报请董事长审批。所发生费用由借用人自行承担,借用人须于用车次日主动向综合管理办公室交纳,否则停止其以后的车辆借用权。
二、车辆借用权责关系
借出车辆在借出期间发生车辆毁损、被盗及交通事故的,产生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借用车辆方自行承担,同时公司将保留对其责任进行追偿的权利。
车辆归还时,由车辆管理专员检查车辆使用状况,确认借车人行驶公里数与用车时间。若交接车辆时存在破损或零部件问题的,由借车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车辆管理专员未能按规定履行职责,交车后再发现车辆存在问题的,由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
一、公车回公司后一律到指定地点停放,除高管及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综合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过夜。
二、因司机值班、公务驾驶车辆出差、回家的(包括高管驾车),要将车辆停放到车库或小区监控系统覆盖点及小区值班保安视线范围内等安全的停车地点,加强防盗和安全保护。
三、节假日期间凡公司有明确规定的,除高管及业务部门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在公司指定地点封存。车辆钥匙交由车辆管理专员保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封存车辆做好防盗管理工作。节假日期间未封存车辆的保存及防盗义务由准驾人员负责。
四、各级车辆驾驶人员要增强防盗意识,汽车钥匙、防盗报警控制器及车辆证件均应随身妥善保管。无停车场时司机不得远离车辆;司机临时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窗和防盗锁,启动防盗报警器;严禁将行驶证等有关车辆证件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严禁私自配制车辆的钥匙。
五、车辆驾驶人员未按以上规定执行导致发生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被损的,按照《办法》第八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车辆卫生清洁
工作时间内司机没有出车任务的,应随时擦拭、检修车辆,保证车辆内、外整洁和性能完好。卫生清洁标准为:
一、车内无杂物,空气干爽清新无异味,仪表盘、坐垫、脚垫、地毯、出风口、顶棚、车门、车窗等无灰尘、无污渍。车身表面清洁美观,后备箱内干净整齐,除必备的清洁物品外,不得存放贵重东西;如有暂存物品,放置须整齐有序,严防久置霉变产生异味。
二、工作时间内逢雨雪及风沙天气,待天气晴朗1小时内司机须保证车身及玻璃干净,并达到第一款所述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车辆调动
一、车辆发生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填写《车辆调动审批单》(详见附件八)办理调动手续,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实物资产调动。《车辆调动审批单》原件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留存。
二、实物调动时由调出部门填写《车辆交接表》(详见附件九),与调入部门完成车况和实物交接,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交。
三、车辆调动之前,车辆相关问题及责任由原使用部门负责,调动之后相关问题及责任由调入部门负责。调入、调出部门在《车辆调动审批单》及《车辆交接表》中须注明车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未明确的,车辆维修及调入部门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所属责任均由调入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车辆盘点并入资产盘点管理,具体按照《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节 油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加油的统一管理,除出差外,公司所有车辆须到各公司谈判确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且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的选定
一、选择定点加油站时,要选择油质好、服务优,并能为公司把控风险(非公司书面允许车辆不予加油)的加油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应联合会计核算部确定,并对选定的最终结果负责。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于每年3月份组织对加油站进行年度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另选新合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 加油管理
一、市内加油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在加油站加油的车辆,加油站须按照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车牌号名单进行加油,对非公司车辆所发生的加油费公司不予承担。
(二)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26日结算当月加油费并预存下一个月份的加油款,车辆登记用油与加油站加油数量必须一致。否则会计核算部门不予办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费用。
二、长途用车加油
长途用车在外加油所产生的费用须经车辆使用人确认和车辆管理专员审核,在报销发票上签字确认,填写《车辆外出油耗统计表》(详见附件十)计算百公里油耗标准。对于超出油耗标准值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超出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油料考核制度,做到车辆油耗有定额,里程有记录,每辆车(含领导用车)每月所加油料按耗油标准计算的公里数应与实际行驶公里数相符。
第三十一条 车辆油耗标准定额
一、新购车辆:
(一)梅赛德斯奔驰3498cc轿车s350 四驱3.5油耗为16升/百公里;
(二)奥迪a62.0tfsi自动标准型油耗为12升/百公里;
(三)帕萨特1.8 t手自一体尊杰型及新领域手自一体型油耗为13.5升/百公里;
(四)现代moinca名驭2.0 gl自动舒适型>油耗为13升/百公里;现代索纳塔2.0自动档油耗为12升/百公里;
(五)别克商务3.0自动档油耗为16升/百公里;
(六)新宝莱1.6l手自一体油耗为10升/百公里;
(七)伊兰特悦动1.8gls 自动豪华型油耗为10升/百公里;
(八)桑塔纳(含3000型)轿车、捷达1.6手动档、雪铁龙爱丽舍1.6手动档油耗为9.5升/百公里;奔腾b50at油耗为 9升/百公里;
(九)各类皮卡车柴油发动机油耗为10升/百公里;汽油发动机油耗为15升/百公里。
以上系新购车辆在春、秋季节的百公里标准油耗值,冬、夏季节在此基础上增加1.0-1.5升/百公里。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车辆:
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车辆,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车辆行驶及保养情况,于每年12月底核定下一年度车辆的油耗标准值,并作为各车辆编制年度交通费预算及司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5号前出具上月的《车辆油耗统计表》(附件十一),计算出各车辆的百公里油耗,与确定的标准油耗进行对比,超标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节 维保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每辆车的《车辆维保台帐》(详见附件十二)。每次维保前认真检查车辆,对于不该保养、非正常损坏及未到部件更换寿命等进行维修的,要查明原因依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维修地点的选择
一、选择定点维修厂时,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寻找5家以上维修厂进行谈判,选择技术过硬、诚实守信、服务优良、节约成本作为年度合作商,并报总经理审批。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于每年3月份组织对维修厂的评估,并结合市场调查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另选新合作单位。
第三十五条 保养规定
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既要防止任意延长保养时限和里程而使车辆技术状况恶化,又要防止随意提前维保造成的浪费。车辆保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例行保养
司机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进行的保养,以清洗、检查、润滑、紧固为主,主要内容是打扫、清洗汽车内外卫生; 检查安全机构,各部机件紧固和轮胎气压; 检查并添加汽油、润滑油。达到车容整洁,连接牢固、三滤通畅,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
二、常规保养
车辆每行驶5000-7500公里进行一次常规保养,由司机到专业4s店进行。常规保养除执行例行保养作业内容外,还要调整、检查发动机和底盘各部件工作情况,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专业保养
车辆每行驶50000公里进行一次大保,由司机到专业4s店进行,对制动系统、动力转向系统、变速箱等进行保养,使变速箱换档平顺,防止出现转向及驾驶失灵等风险。
第三十六条 维修规定
一、车耗维修:是指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机件常规损耗不能继续使用所产生的维修。该类维修按公司程序报批,凭维修单送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二、车换维修:是指车辆因事故、第三方破坏、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机件损坏而发生的维修。其中,保险范围涵盖的按照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的损失按照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罚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保险未涵盖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责任大小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意见提请公司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维保审批程序
车辆在报修前,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保申请单》(详见附件十三),申请单作为报销依据附后。在未经审批前,任何人不得随意送修维保,违者公司将不予报销。
一、车耗维修审批:维保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经车辆管理专员、会计核算部审核,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维保;1000元以上维保费用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车换维修审批:除按车耗维修审批程序执行外,车辆管理专员应在《车辆维保申请单》后附保险赔付情况说明及责任人处理意见,作为车辆维保的审批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维修要求
除需要到4s店维修档次较高(帕萨特及以上级别车辆)、公司特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到谈判确定的维修厂修理,任何人在批准前不得自行到指定维修厂以外的地点维修。车辆在外地或行车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报车辆管理专员、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就近维修。费用报销时须有用车部门人员证明,车辆管理专员登记在案并对维修费用进行核查。具体要求是:
一、车辆送修时司机需随车进厂,提供车辆使用情况和故障情况说明,并检查修理情况。车辆出厂后,应对维修单上的修理项目和更换零部件须逐项核对并进行试车,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二、凡更换价值200元以上的车辆配件,司机应负责将旧件取回交至车辆管理专员逐一登记,旧件未回收的不予以报销。以季度为单位,经会计核算部经理、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核准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对回收的废旧配件进行处理,所获收益由会计核算部进行账务处理。
三、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于每月26日结算当月维修费用。车辆实际维修数额与结算数额必须一致,存在差异的要查明原因,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费用。
四、司机违规驾驶车辆导致维修的,费用及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八节 保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单位选定、评价由控股公司统一管理,所有车辆须按控股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廊坊地区投保的外埠公司车辆,具体保险投保、事故处理、理赔等事宜,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专员协助各公司办理。
第四十条 购买车险时,险种要涵盖以下内容: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损失险、涉水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玻璃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特约险。确保事故发生后将公司损失降至最低。
第四十一条 车辆保险到期需要续保的,车辆管理专员须于到期前3天完成保险的续保,因续保不及时导致出现事故无法进行理赔的,公司所遭受损失由车辆管理专员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车辆保险缴纳受当地有关规定限制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保险公司的,报董事长特批后可在当地缴纳。在险种相同的前提下,投保费用不能高于控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
第九节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即刻停车,在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报案,进行伤员抢救,并通知车辆管理专员及保险公司。未报车辆管理专员私自处理事故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司机承担。
第四十四条 车辆管理专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并向上级领导进行报告,配合交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事故原因及交管部门的裁定结果,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处理赔偿等事务。待外部事务处理完毕并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后,按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综合管理办公室及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十七条 事故处理后3日内,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交通事故裁决书》复印件及《交通事故备案表》(详见附件十四)报车辆管理专员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十节 报废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车辆行驶里程数已超过标准值,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费用高于其资产净值时,车辆使用部门可申请车辆报废。
第四十九条 车辆报废申请由专用者本人或车辆使用部门填写《车辆处置申请单》(详见附件十五),经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审核,车辆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复核,报董事长审批。《车辆处置申请单》原件由财务部门留存。
第五十条 属于车辆保管、使用不当,或责任事故等人为原因使车辆未到使用年限而丢失或导致提前报废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应结合车辆行驶里程数及使用现状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董事长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报废后的车辆按抵账、变卖及废弃的顺序依次进行处理。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车辆使用部门做出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所得收益由会计核算部入账处理。
第十一节 司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司机任职资格基本要求:身体健康,四肢健全,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操作熟练;无色盲、色弱,无嗅觉、听觉及视觉障碍;无酗酒史,无交通肇事劣迹,无驾驶证被吊扣记录等。由招聘部依据此基本条件按招聘程序择优录取。
第五十三条 新司机入职当日,车辆管理专员负责组织培训,培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交通安全法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公司反违章禁令、车辆运行管理、员工手册等。
第五十四条 新司机入职后7天内,车辆管理专员组织司机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十六),存入驾驶员档案。对于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的公司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兼职驾驶公车的,须由本人和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在办理公务时兼职驾驶公车。
第五十五条 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术,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学习,增强安全行车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十六条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司机应注意以下事项:未经批准,不允许将公司车辆私自转借(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公车私用;严禁把车辆交给未经批准的其他员工驾驶;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避免因违章行车给公司带来损失。
第五十七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要坚决做到“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一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勤”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路段时慢;“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情况、掌握所装载货物情况、掌握车、马、行人的动态和儿童活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交通安全、克服不良驾驶习惯、杜绝交通事故发生,特对司机驾驶车辆做如下要求:
一、司机上车须系好安全带,同时要求副驾驶座位乘客系好安全带,否则不能出车。
二、行车期间,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精力集中,避免超速行驶,严禁擅自搭载人员,严禁超员、超载行车。
三、司机在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喝酒,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且永不续用。
四、行车中,水杯、书包等易滚动物品不得放在司机脚旁。驾驶中不得接打电话、查阅手机信息或其他资料。
第五十九条 为提高司机礼仪修养,对外展示良好形象,特对司机提出如下要求:
一、前往机场或火车站迎接首次见面或重要来客时,司机应手持接站牌,在客人抵达前10分钟在接站口等候客人。
二、与乘客见面时,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面带笑容,使用礼貌用语。
三、当乘客携带行李时,应主动帮助提拿行李物品,并根据行李大小和乘客意愿,决定是否将行李放置在后备箱内。
四、乘客上车时,要主动打开乘客所坐座位的车门,同时用手挡住车门上框,避免碰伤客人头部。
五、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行车过程中,当乘客询问路线、行程等相关事项时,应礼貌作答,为乘客创造一个宽松愉悦的乘车环境;但涉及公司业务及个人隐私等不属司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司机不得外泄。
六、到达目的地时,司机应提醒乘客有无物品遗落在车上,并主动帮助乘客提拿行李。如发现物品遗忘在车上,要迅速设法归还客人。
七、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司机不得在公开、公共及办公场所聚集吸烟、聊天、嬉闹、赌博等。
第六十条 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司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司机培训、出勤管理、行车外派、行驶里程、车辆油耗、维修保养、卫生清洁、票据审核等,并做好车辆日常管理、检查及登记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司机月度考核及年终考评的依据。
一、车辆管理专员每天对车辆的清洁、《车辆行驶记录表》填写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车辆管理专员对动用的机动车辆应做到出车前巡回检查,收车后督促保养。每月对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司机每天必须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自查,保持车况良好,不开带病车,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别要对转向、制动、灯光、车轮、机油、水箱等影响安全行车的主要部位进行检查,每三天至少检查一次。
四、凡因日常保养维护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司机及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六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及培训机制,提高司机的安全行车意识。
一、车辆管理专员负责组织司机每月26-30日召开工作例会,例会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安全行车教育、通报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部署下个月的主要工作任务等。
二、车辆管理专员须将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上墙管理,要求司机熟知并切实遵照执行。安全教育工作要结合实际案例,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司机必须人人参加,做到有记录、有签到,并将学习情况计入月度考核。
三、车辆管理专员每季度至少组织司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考试,80分为及格线。未达标准的择期安排司机补考,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的,扣罚司机当月绩效考核分5分。
第六十三条 车辆管理专员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及保险缴纳工作,负责安排公司来宾及会议的用车。同时严格核查司机票据,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长途用车加油费等7天内要完成审核,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为应急突发事件用车,综合管理办公室应于下班后预留机动车辆值班,以备紧急情况用车。司机值班时间冬、春季节为17:00-20:00;夏、秋季节为18:00-21:00。
第十二节 司机年度评优
第六十五条 为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 ”,综合管理办公室以年度为单位组织开展优秀司机评选活动,并对当选的前三名进行表彰。条件不符合时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十六条 优秀司机评选条件为:全年安全行驶无事故、无违章,驾驶技术娴熟,车辆清洁、维护、保养到位,油耗控制得当,个人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服务态度、工作表现等成绩较为突出,结合用人部门评价及司机互评结果综合评选确定。
第六十七条 司机年度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一次月度考评分低于75分、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违章超过3次/年的个人,不得参加优秀司机评选活动。
第六十八条 优秀司机的评比程序
一、由车辆管理专员组织参选司机于1月1日前填写《优秀司机奖项申报表》(详见附件十七)及上年度工作总结(内容需涵盖车辆运行情况,包括清洁维保、安全驾驶、遵章行车、行驶里程、油耗标准、工作纪律等),向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车辆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联合对申报人的业绩进行审核,所得成绩占总权重的75%;同时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抽取司机对申报人工作表现进行互评,所得成绩占总权重的25%。以上权重按审核部门及司机互评人数平均分配。
三、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从制度遵守情况、油耗数值、维修频次、出车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车辆使用部门主要对有无虚假报票、所辖车辆是否存在费用超支、司机日常表现及出车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人力资源部主要对单月考核分数是否低于75分及入职后的整体表现进行评价。
四、通过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联合审核及司机互评的,个人综合成绩超过80分且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三名申报人,由办公室出具评选审核报告,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批,获批后将在oa上公示获奖个人名单7天,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的,择当选为年度优秀司机。
第六十九条 优秀司机的奖励办法
对于当选的优秀司机,将优先获得年度晋级及评先创优个人常设奖项的参评权。参评程序执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评先创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节 罚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相关人员500至20xx元的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未按《办法》规定程序购置、维修、加油、投保车辆的。
二、未按规定用车或未经批准私自挪用车辆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调动、报废手续的。
第七十一条 对于变卖车辆、恶意使用或破坏车辆、以及非法处置车辆者,责任人员须赔偿车辆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20xx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由于使用不当和没有尽到维修、保养、保管义务,造成公司车辆损坏、丢失而导致车辆提前报废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责任大小,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赔付额后的20%-5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能确定损坏责任人的,由车辆管理专员、办公室负责人、用车部门负责人按以上标准进行赔偿。车辆评估值由会计核算部、办公室联合确定报总经理批复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司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服务态度较差,或不注意用语,被客人及员工投诉的,将给予责任人50至200元罚款,屡教不改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给予开除处理。
二、工作时间存在聚众赌博等行为的,将给予责任人50至100元罚款,给予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
三、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四、车辆清洁情况较差,未达到第二十四条有关工作标准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司机工资降一档处理。
第七十四条 司机因违规、违章、违法和其他个人行为,导致驾驶证、行车证、购置税、通行证及车辆等遗失、吊扣、停驶、罚款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一律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未经公司批准,司机利用公车办私事或擅自搭载人员,将对驾驶车辆人员给予100元至500元罚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论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司机在正常执行公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分类详见附件十八)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在事故处理完毕,公司内部按照以下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罚:
一、轻微、一般事故: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记过”以上给予“辞退”处理。相应经济处罚如下:
(一)负完全责任:扣直接责任人3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二)负主要责任:扣直接责任人2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20%。
(三)负同等责任:扣直接责任人1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0%。
(四)负次要责任:扣直接责任人5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
二、重大事故:如无亡人,且未受治安刑事处罚,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记大过”给予“辞退”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扣罚10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二)负主要责任:扣罚8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20%。
(三)负同等责任:扣罚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0%。
(四)负次要责任:扣罚3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
(五)无事故责任:扣除司机月度绩效分5分,且取消年度评优的资格。
(六)如有亡人,除承担上述(一)-(五)款所述经济责任及相应刑事责任外,公司将辞退该责任人并永不续用。
(七)负责任的事故单位,给予车辆管理专员及主管领导处200元罚款。
三、特大事故:公司将辞退该责任人并永不续用,并由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经济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扣罚1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80%。
(二)负主要责任:扣罚10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三)负同等责任:扣罚8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30%。
(四)负次要责任:扣罚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5%。
(五)无事故责任:扣罚300元。
(五)负责任的事故单位,给予车辆管理专员“记过”处分,并处500元罚款,给予主管领导300元罚款。
四、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定责的,公司的处罚决定按“负完全责任”的条款执行。
第七十七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驾驶不符合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把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及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的,扣罚责任人20xx元至5000元,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对专职司机予以辞退,对非专职司机给予行政“记过”一次,取消其驾驶公司车辆的资格。有人员伤亡的,除责任人接受司法处理、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外,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办理公务期间,对劝酒者及纵容驾驶员酒后驾车的负责人和参与者,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及私自处理等情况,一切责任和修理费由驾驶人负责承担。对于隐瞒不报者处以1000元罚款,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司机存在虚报车号加私车燃油的,一经发现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将处与其所加燃油十倍的罚款。对违规乱加油的加油站,一经发现即坚决终止与其业务往来,由办公室重新选定加油站点。
第八十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无论公务、出差、回家(包括节假日期间驾车),均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或车库及其他安全的停车地点,未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600元罚款。造成车辆丢失的,工作原因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30%赔偿;非工作原因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100%赔偿;特殊情况需另行处理的,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八十一条 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司机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例行检查必须有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检查处理情况的详细记录,车辆管理专员未能按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使检查与管理权的,办公室主任每发现一次,扣罚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当年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月度绩效工资降一档处理。
第十四节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各公司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但须向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综合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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