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篇)区域评估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2篇)
区域评估实施方案1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字[2016]4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扬发[20XX]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发园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扬府办发[20XX]70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宝应经济开发区开展区域化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宝应经济开发区开展区域评估,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项目建设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耗时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和评估事项
(一)实施范围: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实施的原则,将宝应经济开发区列为试点区域。具体试点区域范围,由宝应开发区根据区内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定位合理确定。
(二)评估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认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评估有效期:评估时效为5年。
三、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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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20XX年7月上旬)宝应开发区根据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和布局结构,确定开展评估的区域范围。在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评估评审机构意见后,县审改办与县开发区共同研究,确定4个以上项目为我县开发区区域评估项目。
(二)组织开展区域评估(20XX年7月中旬至9月底)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评估项目,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区域评估结果于8月31日前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共享区域评估成果(20XX年10月)。实行区域化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符合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简化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结果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评估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评估工作在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审改办牵头推进,宝应经济开发区为具体的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支持开展区域评估,做好相关工作,充分使用好评估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
(二)明确单位职责。县审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负责确定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事项;宝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试点区域的评估报告并负责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办理流程;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文体广新局、地震局、气象局、维稳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县开发区共同负责相关联的审批前置评估报告的具体编制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实施的原则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处理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改革的关系,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充分调研论证,确保区域评估结果合法、有效。县审改办要牵头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制度,对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监管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
区域评估实施方案2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关于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XX]22号),江山管委决定,在度假区范围内,开展区域性评估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关于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XX]22号)文件精神,度假区范围内推行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气候论证、文物保护评估、安全评估、洪水影响、自然生态影响评价等区域性评估,实现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和高效有序实施,有效解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时间过长等问题。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组织。由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各项评估,形成的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
(二)科学选址。根据度假区的总规、控规、土规及实际发展情况,科学合理的选定评估实施区域。
(三)并联评价。对未纳入区域性联合评价区域的项目进行并联评估,节省评估时间,提速项目审批流程。
(四)评估时效性。区域性联合评价成果五年内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定时效长于五年的评估项目成果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区域性评估事项清单。根据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审项目,将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气候论证、文物保护评估、安全评估、洪水影响、自然生态影响评价等纳入区域性评估事项,列出编制工作清单。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再对单一项目开展上述评估,度假区规划范围内落户的重大项目免费共享评估成果。
(二)组织开展编制区域性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中介公司)对区域性专项评估进行编影视文创等功能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推行区域综合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
一、工作目标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前置性评估事项提前实施统一集中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估为区域评估,由企业申请后评审变为政府提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跑路和费用负担、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二、实施范围和事项区域范围:我区电子信息、智慧科技园、川菜产业园、影视文创等功能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根据功能园区或特定区域土地规划条件和产业功能定位,合理选择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产业功能定位明确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并探索相关经验,待成熟后全面推广。事项范围: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XX]91号)《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郫府函[20XX]309号)文件实施区域性评估的事项范围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报告评审、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除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作为必选外,可根据区域相关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在剩余9个事项中选择部分或所有评估评审事项,作为本地区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区域评估实施办法。根据相关规划和功能定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本地区区域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选择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和事项,确定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及职责分工。并于11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区规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公安局、区国土局、区经科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文广局、区防震减灾局、工业港管委会、川菜园区管委会、双创委)
(二)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主动对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估结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时效等,并向社会公开。中介机构的选择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比选)或采购工作。(牵头单位:工业港管委会、川菜园区管委会、双创委;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三)开展评估成果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各专项评估成果报告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工业港管委会、川菜园区管委会、双创委;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四)实行评估成果共享。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对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五)推进线上线下平台建设。在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设立相关受理岗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开发区域评估模块,推进相关工作一窗受理、网上办理、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和指导。根据试点要求,区规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区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制定相应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支持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落实区域评估改革推进工作。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
(二)加快推进。各区级部门要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选定区域的发展方向,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打好基础;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根据审定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XX]33号)精神、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XX]91号)区政府《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郫府函[20XX]309号)成都市大数据办《关于印发成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大数据办[20XX]182号)文件要求,对郫都区工程建设项目特定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郫都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电子信息、智慧科技园、川菜产业园、影视文创等功能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内对具有共性的评估事项实施联合集中评估、评审,由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专业分类的成果报告,报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公布,供进入该区域的企业共享的多专业联合专项评估、评审。
第三条区域评估一般包括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报告评审、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区域性专项评估报告。除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为必选外,各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区域相关规划及产业功能定位,在征求相关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剩余的9个事项中选择部分或所有评估评审事项,并报经区政府批准作为本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区域评估工作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清理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事项范围,并由区财政局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各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制试点区域的评估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推进区域性联合评价工作,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对接方案,对特定区域形成的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区域评估改革工作。区域评估中各专项评估所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域评估的专业技术标准、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等;负责对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负责落实区域性评估报告的应用和执行。实施区域评估工作区域所属的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配合,为评估工作提供条件;负责指导落户企业使用区域性评估报告,帮助落户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区域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清单,明确区域性评估专项清单和范围。
(二)明确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确定中介机构,选择中介评估、评审机构。
(四)成果报告,中介评估、评审机构按照时间要求提交各专项评估、评审报告。
(五)审查,相关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评估、评审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六)报批,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根据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评审报告,出具审批结果。
(七)公开,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公开,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下载使用。
第六条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符合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由申请人提出简化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的,由申请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对于进入该区域、不符合区域评价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功能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第七条实施区域性评估的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在实施前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的,根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区政府审定是否再进行相关的专项评估评审工作。
第八条经批准的区域性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九条区域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由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符合非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通过网上中介大厅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实施统一评估。
第十条区经科局要加强对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区域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由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落实区域评估改革推进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评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对外公开。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相关工作的评估中介机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外公开。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区域评估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