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招商运营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3篇

时间:2023-05-04 16:3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小微企业招商运营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的几点建议

  第一篇: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的几点建议

  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招商队伍建设,加强服务业务培训。我区应定期组织各级招商干部进行课程培训,集中学习业务,逐步培养招商工作所需要的良好政治素质和过硬的业务水平,熟悉产业政策,掌握公关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学习交流。区政府组织招商干部赴发达地区、先进县市考察调研,学习经验,转换思想,创新招商;三是加强服务意识。针对创业者的不同特点和创业的不同阶段,引入先进的创业培训理念和企业孵化模式,提供多维度的双创服务指导,不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有效解决企业用工需求,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招商的氛围。

  二、加大治乱减负力度,加强惠民、惠企政策宣传。加大力度清理整治涉企乱收费的现象,推进涉企收费制度的改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研究出台保护企业权益、完善非税管理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权益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加强惠民政策宣传,让更多企业、群众知晓政策,享受政策福利,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继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强化政策落实。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拓宽涉企服务“绿色通道”,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继续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创造新的区域竞争优势。全面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策措施落实的步伐,让企业真正有办事便捷感、政策获得感和财产安全感。

  四、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手续流程。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把“最多跑一次”落到实处。探索实施“一事通办”,创新服务模式,探索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办事流程,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问题。彻底简化手续流程,提升我国的行政效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群众的办事效率。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

  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

  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

  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

  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

  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

  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

  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三篇

  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建议

  篇一

  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城市的发展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尤其是在疫情背景下的经济模式下,不仅需要大规模的外资进入,同时也需要本地的创业群体,依托本地的资源大力发展经济,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来促进地区的发展。当然,优化营商环境的效果是显著的,不过,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短板”,还在影响着企业家们投资的信心、创新的热心、做实业的专心以及高质量发展的恒心。因此,优化营商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的便利性有待加强。

  企业投资项目申报要有一定浮动标准。如,江苏省地区总部企业申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xx软件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23日,当时并不符合20xx年地区总部申报要求,但20xx年的申报标准为当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导致该公司20xx年也没能参加申报。企业建议能否把申报期延长,能够让类似他们这种下半年成立的企业,在第二年通过自身努力达到当年标准的也能参加申报。

  二是营商软环境还比较欠缺。

  现有的招商激励政策不够灵活,优势不明显。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招商扶持政策,但有些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影响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三是招商人才还比较匮乏。

  懂项目、懂经济、懂政策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在重大项目跟踪对接上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另外招商人员的行动迟缓,投入的精力不大,服务意识不强。

  二、下一步对策建议

  一是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依法简化项目落地流程。利用网络平台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建立“雨花外资企业”工作群,由专人负责、提供政策解答、发布市场资讯、网上业务培训,真正做到24小时在线服务。

  二是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根据我区稳外贸、稳外资措施和《XX区扶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10条政策》、《XX区应对疫情影响推动稳定发展30条服务措施》的要求,拟由区政府、区内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银行等三方合作,设立“南京市XX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有潜力的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为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捷服务,确保我区外贸进出口稳步增长。

  三是优化净化服务环境。

  要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为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首办责任、限时办结。实现企业与政府的互动交流、合作对话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政府要大力推动各种公正透明的政商互动平台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问题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四是创新优化招商方式。

  整合招商网络、资源信息、项目信息共享等三大服务平台,避免各责任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自为战,浪费资源;加强项目载体政

  策支持,制定对楼宇(园区)引进外资的奖励办法;推出招商人员激励政策,采取市场化招商、全员招商,制定招商人员奖励办法。

  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建议

  篇二

  近年来,高新园区按照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和工作安排,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围绕“到202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到800亿元,力争突破1000亿元”的目标,加快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数字智造、通用航空等主导产业集聚,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狠抓招商选资,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

  园区整合后,形成功能布局合理、主导产业明晰、资源集约高效的园区体系,园区的功能定位如下:第一功能区为南岩和梅澄区块,定位高端智造,主导产业为高端装备制造;第二功能区为城北台地区块,定位科创服务,主要集聚发展信息技术、科创服务型企业;第三功能区为大明市区块,定位为开放合作区块(甬绍一体化合作先行区),主导科技创新型产业、生物医药及长三角区域产业转移承接;第四功能区为城东(xxx城市控规外区域)区块,定位生态型、复合型、智慧型特色活力城区,依托技师学院大市聚校区,推动产城融合、产教融合,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第五功能区为儒岙区块,定位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胶囊特色园区。

  一、当前主要做法

  1.强化空间保障

  一是加快空间规划。

  启动编制新一轮空间发展规划和xxx等重要区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梅渚“未来社区”等专项规划,进一步谋划“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平台,着重研究新形势下园区如何优化功能布局,充分挖掘增量空间,更新利用存量空间。二是挖潜土地资源。通过外拓空间,内挖潜力,对园区土地空间资源进行了再规划、再挖潜。结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永久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按照近、中、远期建设时序,梳理出近期可利用工业用地约8803亩,中期约6576亩,远期约4133亩。三是加强数字化建设。已基本完成可利用土地的梳理摸排,建立了详细的土地台账,完成了包含农转征收、土地出让等内容的“一张图”图纸制作等数字化前期基础性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启动园区土地资源全域数字化管理平台搭建。

  2.坚持工业项目全流程管理

  一是强化前期管理。

  项目方先行开展地质勘探、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前期准备;同时相关部门全过程提前介入,协助企业2个月内完成方案、项目赋码、水保、节能等模拟审批,弱化审批事项,减少报批时间和成本。二是深化“全程代办”。推行分管领导牵办、审批科长盯办、专职代办员全程代办制度,建立专业代办队伍,从项目对接、签约、审批、建设、竣工等全流程介入,代为对接设计、勘探、环保等中介机构,确保项目审批快捷高效。同时,建立代办项目进度通报、调查督办等制度,倒逼代办提质加速,确保项目拿地后1个月内完成审批开工建设。建立“组团式”问题解决机制,组建服务专班,针对项目审批与建设中碰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组织专班进行集中会商。三是上线数字管理系统。2021年8月23日,工业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实现项目运行状况一舱可见、层层联动、协同推进,最大程度提升工业用地效益。

  3.深化驻企服务

  深化驻企服务员制度,落实“片长+管家”式驻企服务,组织249名驻企服务员到规上企业驻扎帮扶,切实当好“店小二”,以“绣花功夫”精准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今年已搜集、解决企业困难365项,落实率100%。为62家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217万元,减免电费约8万元。同时,积极为45家企业联系人才招聘服务,为8家企业对接科技创新工作。开展低效用地和闲置厂房利用研究,摸排空闲厂房,通过园区统一对外发布招租信息,帮助需要的企业牵线搭桥。针对企业资金流短缺问题,为企业联系银行融资业务。开铭制冷在驻企服务员的帮助下获得农商银行授信500万元,成功逆势崛起,产值增长15%。

  二、存在的问题

  1.空间规划难以统一。当前,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资源配置、保护与保障等目标与园区的实际发展需求难以统一,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及开发时序上也和园区规划有一些冲突,导致园区在项目用地上存在调规难、报批慢、落地难等问题。

  2.能耗审批有所限制。目前能耗“双控”政策,绍兴全市纳入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区域,高耗能包括八大行业(具体包括传统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近几年来,新昌企业涉及纺织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较多,这些企业涉及的项目都难以通过审批,可能影响新昌涉及配套大企业的产业链。另外,涉及八大行业企业(双控之前已审批)设备增加,设备贴息主管部门经信局要求园区变更审批设备增加部分,但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局建议不再变更审批。

  3.企业外迁较为突出。当前,受土地、交通、招商政策、能耗等影响,我县企业外迁现象突出,比如xxx;一些化工企业受环保、能耗等产业政策制约,必须搬迁至外地。14家上市公司除了远信和新柴外,其它12家都有县外生产基地,上市公司在县内的产值占所有地区产值比重仅35%左右。

  4.乡镇街道服务有待加强。园区产业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由属地乡镇负责实施,总体上乡镇(街道)对园区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较大,能够精准完成园区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但对个别疑难问题(特别是零星坟墓迁移及零星土地征收)处置仍存在知难而退的心理,服务主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工作量较大,且特别是近期人员变动较为频繁,由于工作衔接问题,客观上影响政策处理项目进度,服务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空间规划沟通。一是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充分对接园

  区规划及发展需求,使园区规划实施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尽可能保障园区利用土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保障园区土地需求;二是三区三线优化时要充分考虑园区发展有足够的扩展空间,确保园区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能将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性基本农田、高标农田、粮食功能区等调出园区范围;三是加大土地农转征收指标、林转指标保障,为园区内产业项目、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民生项目等落地和建设进度提供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2.完善能耗审批制度。限批缓批为八大行业,涉及八大行业的禁止审批,企业涉及八大行业以外的,原则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可以审批;根据x市发改能通〔2021〕23号,有条件规划建设屋顶光伏的项目,可配套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利用厂房屋顶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光伏发电折算能耗可以抵扣项目新增能耗,该方案暂未明确细则。

  3.加快完善综合配套。一是加快小微产业园建设,加大厂房供给,为优质的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二是加快园区全域治理,淘汰一批效益低、产能落后的企业,腾出地块供给优质企业;三是强化产业链延伸,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不断集聚发展上下游及配套产业,推动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从而让企业能够放心地留在新昌。

  4.树立主体服务意识。属地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与园区加强联系和沟通,全力做好政策处理、房屋拆迁、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为产业项目的落地和建设提供良好的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建议

  篇三

  一、存在的问题

  1.观念的问题。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转变“官本位、权本位”思想,需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是服务员理念。一是“强化招商意识”和“树立有意识招商”。营造招商引资浓厚氛围,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围绕区位和产业特色精准招商。二是摆正“取”“舍”。要树立科学招商、理性招商观念,既要敞开大门,扩

  大开放,大力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大企业、大项目,也要克服“招商饥饿症”,坚持走绿色招商、理性招商之路,坚决将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项目拒之门外。

  2.“放管服”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加强上下级部门协同、衔接和配套,消除政策冲突矛盾,进一步优化部门之间的协同制衡机制,减少因机构间的职能交叉与重叠带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工作建议

  1.完善招商机制。进一步完善村级领导联系重大招商项目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切实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项目联系县级领导汇报,促进项目早注册、早开工、早投产,顺利落户汉源。

  2.持续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坚持开展“进千企”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一批急迫问题,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增强服务招商企业能力,确保企业引得进、落得下、发展得好,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打开新局面。

  3.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对能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好项目、优项目、大项目在用地政策、环评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保障,减少审批环节,着力打造程序最简、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服务流程,为企业投资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学习力度,以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行业发展相关办法、各种商务礼仪为主要内容,制定学习计划,建立学习台账,着力提高投资服务队伍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干事创业的饱满热情。

  第四篇:**区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思茅区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根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有关文件的通知》,区民政局围绕《办法》规定内容,对标对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提升机关服务效能。

  在民政工作业务中,严肃整治机关作风存在的“庸懒散浮拖”现象,六个“不让”常抓不懈:不让该办的件在我手中延误,不让该批的件在我手中积压,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办事群众因我受冷淡,不让腐败现象在我身上发生,不让窗口形象因我受影响。

  二是规范登记,把好进口关。

  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登记工作程序,促进区属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申办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属性、名称、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等事项的严格审核。

  三是深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治理,遏制乱收费和违规收费行为。

  为促进民政营商环境优化,区民政局立足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推进行业自律,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强化意识,优化服务。

  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动态调整本部门的权利清单。健全完善便民服务工作制度,通过推行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制、AB岗制等服务制度,不断提升民政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思茅区民政局

  2020年8月18日

  第五篇:X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X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柳城县农村基层党建示范(达标)县

  今年以来,X区各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三大战略、四大举措和建设“四个X”,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以“最多跑一次”“办事不求人”为目标,突破观念束缚、主动学习取经、创新工作机制、改进服务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一、工作做法及成效

  一是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全力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

  境。

  做好事权承接工作,按照X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X项事权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承接工作,截至目前,共已承接X项。复制X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经验做法,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对照新区“一件事”清单,梳理我区X件“一件事”清单。扎实开展“办事不求人”工作。持续开展“办事不求人”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公布“办事不求人”事项清单X项,实现“办事不求人”事项全覆盖。组织各部门重新梳理政务服务事项,摸清区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底数,截至目前,共梳理区直各委办局政务服务事项X项,街道政务服务事项X项,镇政务服务事项X项。积极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力求更多事项“不见面”审批。截至目前,实现网办事项X项,不见面审批X项,“最多跑一次”事项X项。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向大厅集中,截至目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政务服务事项X项。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一窗统一送达”的服务模式,由市场监管局派出X名工作人员作为前台综窗受理人员,负责事项受理和咨询服务。X家职能部门整合内部行政审批职能,选调X名工作人员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后台审批区,全权负责本部门后台审批工作。强化“一窗受理”业务支撑,组织各相关部门将审批事项所需提供法定要件和标准样式编辑成册,制成标准件,用来支撑综合窗口业务的开展。同时将审批完结后的卷宗,编辑成审批“标准卷”,用以辅导各部门后台集中审批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紧盯企业政策和服务需求,在“记忆X”微信平台开辟了“企业服务”专栏推送国家和省市区最新惠企政策,公开办事指南,设置留言板,提供服务咨询,接收意见建议,完善服务“最后一公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办事时间,企业设立时间压缩到四个小时以内,将企业变更登记的办照时限压缩至一个工作日,注销、备案、补换照登记的工作时限压缩为即时办结,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打印执照,真正实现企业登记“一日办”。

  二是以强化项目服务保障为基础,着力打造亲商重商的投资环境。

  提升项目推进效率,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项目分包制、首席服务官制等,分层分类研究解决前期手续办理、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问题X余个。围绕国家扩大有效投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机遇,制定《X区开展抓项目促投资“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区领导分包X年重点项目情况表》。坚持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项目推进整改台账,围绕加快联审联批和项目开(复)工进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全力护航惠企政策落地,推进“登门入户摸排兑现惠企政策”工作,将X项政策制成《X区落实抗击疫情有关惠企政策工作流程表》和二维码“电子口袋书”,直接惠及市场主体X户,获得政策支持X.X万元。推动金融服务政策落地。建立政府、银行、企业(项目)对接协调联动机制,分领域、分行业系统开展银企对接,帮助骨干企业制定融资方案,协调完善项目融资条件,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推动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截至目前,为X家企业X万元资金缺口协调金融支持,向X家企业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坚持把稳定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三年行动、“三送三帮”、“校企合作”、“政策进商圈、进企业、进项目”“地摊经济”、“百日攻坚”等活动。创新举办“抖音直播”、“小周找工作”等求职招聘活动,发布岗位信息X个。

  三是以规范执法为重点,着力打造规范审慎的监管环境。

  积极推动“互联网+监管”,录入监管事项、执法人员信息,以及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监管行为信息,纳入国家监管平台管理,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积极办理投诉举报案件。针对重大复杂案件邀请大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分析研判,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截至目前,今年共受理企业投诉案件X件,办结X件。聚焦政府不守信践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持续开展“清赖行动”,截至目前,X项清赖事项已全部整治完。稳步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制定并印发了《X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推进落实方案》和《X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对X年以来行政处罚事项未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挂钩全区X个事项进行溯源清查,做到应变更立即变更,应删除立即删除,应纠错立即纠错。加强外部协同监督,探索构建

  “营商+人大政协”“营商+司法机关”“营商+行业部门”“营商+新闻媒体”等监督模式,聘请X名营商环境监督员,多角度汇集意见建议,提升监督工作实效。

  二、存在问题

  一是在思想发动上还有弱项短板。

  个别单位和领导干部对优化营商环境认识不深、站位不高、定位不准、浮在表面,对照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在工作标准、精神状态方面仍有不足,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的“领唱”作用和政府各部门的整体“合唱”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二是“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还有待提升。

  推进“一网通办”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上缺乏探索和创新,市数据共享平台已有数据应用不充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实办率较低。

  三是协同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审批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健全,相互地沟通、协调缺乏,跨部门审批资源协同整合力度不够,并联审批,集成式服务推进较为缓慢。

  三、工作计划

  (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落实推进权责清单录入工作。指导全区各部门进行系统事项认领及信息完善等工作,完成本级权责事项信息录入,并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继续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梳理全区“一件事”事项清单,以系统集成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向深层次迈进。持续推进落实X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录入工作。通过继续指导全区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事项信息常态化录入,将部门监管事项清单、检查实施清单、执法人员、被监管对象等信息作为日常系统录入工作要点。完善“办事不求人”考评办法,建立评价和考核标准,形成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让企业群众办事更方便更舒心。

  (二)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拓展网上办事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市政务服务网开通的实名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功能,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升

  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一窗统一送达”服务模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充分授权”,加强“综窗”队伍建设,推动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成为“全科型”人才,不断提升综合窗口服务的规范化。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限期依法依规整改解决。

  (三)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制度引领,以省市信用工作要点为抓手,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任务、完善制度,以制度框架引领和规范信用工作。同时,对标对表全国先进城区,学习工作内容、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制度,建立“流程规范、职责明晰”的“双公示”工作机制,要建立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从信息产生到信息公示制定规范有序的业务流程,确保“双公示”信息及时全量报送。强化信用监管,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部署要求,探索完善跨行业、跨部门间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强化各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增强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为实现X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信用保障。

  (四)充分发挥监督利剑的作用

  强化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提高监督效能。完善监督工作体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多部门联合办理、现场办公、专题协调等多种形式,高效推进案件办理。加强外部协同监督,充分发挥我区营商监测站点及监督员队伍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地加强社会监督。

篇二:小微企业招商运营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县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为配合与市政协的联动调研,了解**营商环境,根据,“**营商环境,调研协商监督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由县政协副主席**,县政协原副主席**带队,县政协经济科技和外事委组织部分市县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士,于**年6-9月份开展“**营商环境”课题调研。调研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课题调研相关工作,组建调研组工作群,广纳众智,集思广益。调研组成员先后走访县科工局、县优化办、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政府办等单位部门了解情况,收集资料;深入县工业园组织召开企业主代表座谈会,倾听企业主和园区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建议,详细了解实情,查找问题,探寻对策。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与成效

  (一)优化政策环境,聚焦减税降费,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顾问、县长为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减税降费工作方案、政策和责任落实清单,将减税降费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级各部门,推进

  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实行“一窗通办”、“一厅通办”,让纳税人享受“一次办结”和“最多跑一次”便利,大力推行新的电子税务局、办税自助终端和个税扣缴客户端,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出台《**县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清单》《**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清单》,政府对实体经济企业服务实行零收费,取消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的“红顶中介”,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县工业园、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措施100%准确执行、各项减税降费政策100%落实到位。**年共减免各项税费*亿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涉及金额*万元;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共*余户,减免税额*万元;增值税即征即退4户,退税额*万元,落实稳岗补贴企业50家、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家。**年上半年减免各项税费*万元,为企业减负*万元,为*家企业减少保险金额*万元。例如,主营铅锌矿石采选的**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多名员工,年工业总产值约*亿元,每年主要的税费负担是企业增值税和职工社保费用,分别约为*亿元和*亿元,自增值税率从16%降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到16%等减税降费措施落实到位后,这两项负担金额下降了16%,公司每年可

  节约*多万元资金。

  (二)优化政务环境,落实简政放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抓实“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年”,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营造法治化、市场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与政府门户网站深度融合,按照“四级四同、、改革要求,**年清理政务服务事项*项,取消各类不合理证明*余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结”事项分别达*%、*%、*%,行政审批提速*%。**年上半年,取消各类不合理证明和盖章类事项*项,累计压缩审批时限*%。持续深化商事登记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多证合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对注册资本取消最低限制、推行认缴制,对项目投资实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年全县新增内资主体*家、个体工商户*户。**年上半年,全县新增内资企业市场主体*家。当前,我县又在谋划启动“企业投资、政府代办”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梳理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尽最大努力让企业和客商不再为各种繁杂手续牵扯精力。同时,改善政商关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加强企业帮扶的同时,严格规范政商交往。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严禁公职人员“索拿卡要”或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重点解决中小微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实际

  遇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优化金融环境,注重企业帮扶,破解民营经济难题。出台《**县**年县级领导联系“三重”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企业帮扶月、、活动,为黄沙坪矿业、宝山矿业、银星公司、利诺药业、翔龙通航等30家重点企业纾困解难,助推企业“轻装”前行。全面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解决了一批难点问题。先后组织集中招聘会*次,帮助企业招工*余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引导企业规范运营管理,为*家中小企业、合作社及事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客户满意率达96%以上。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县惠企政策措施、银行金融产品、重点产业项目汇编》。**年8月1日,我县举行**年政银企对接洽谈会,当天,中国银行等10家县内金融机构与丹桂园等10家实体企业举行了银企对接项目签约仪式,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总金额*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难题。今年1—6月,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亿元,比年初增长*%,存贷比达到*%,存贷款总量、新增贷款和存贷比均居全市第一。

  (四)优化法治环境,打击违法行为,护航企业生产经营。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明确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的建设经营活动,**年以来对厂矿企业的督查检查事项同比减少50%以上。依法从严

  打击各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强揽工程、垄断地材、强行参运、阻工闹事、恶意索要等,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处置一起,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引导培训,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高峰论坛、招商活动、专题培训班,进一步密切政企之间、企业家之间的联系,及时总结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切实提升企业家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近几年,先后举办各类非公经济人士培训班*期,培训企业家*余人次,表彰了**等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营造了尊重、爱护和激励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二、**县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环境发力不够,没有跟上企业发展节奏。一是一些政策举措针对性还不够。部分优惠政策条款门槛较高,覆盖面不足,申领手续多,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不够明显。二是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困难。鼓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的政策举措还不够灵活,程序较为繁琐。受地方经济条件所限,县一级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即便我们大力推进“柔性引才”,引进难、留下来更难的问题仍然较突出。三是城乡规划、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及公民道德素养等相关政策支撑不够,而这些与营商环

  境息息相关,与发达地区相比,**县比较劣势较为明显,影响到整体环境的全面协调同步提升。

  (二)政务环境改善不足,服务意识有待全面增强。一是个别部门的关键岗位存在服务“滞后”现象。像社保站“五险一金”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窗口耐心解释政策的服务态度、服务方法有待加强。如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时,有的工作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足,主动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片面理解政策要求,机械执行上级文件,强调客观原因多,主动破解难题少,以有关规定为借口降低办事效率,想方设法寻求领导表态,怕担当,明哲保身,延长审批周期,“推绕拖”等办事难现象依然存在。同一事项需企业来回跑多次,影响到审批事项正常办理及项目如期开工,造成群众满意度下降,政府形象受损。二是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够顺畅。一些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审批事项,相互沟通衔接不到位,答复时间过长,影响企业开工建设。有些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审批事项,部门之间标准不一致,资源、信息不共享,“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三是政企沟通亦缺乏畅通渠道。服务质量和效果不佳,开办企业登记便利度不够高,企业退出机制有待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金融环境优化不深,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

  然存在。尽管**县存贷比排全市第一,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贷款余额仅占全部贷款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仅为*%,低于各项贷款增速6个百分点。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存货、仓单、订单等权益类质押融资产品及经营权、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方面的创新力度不够大、不够实。贷款渠道单一、信贷产品少、融资成本高。银行抵押条件过于苛刻,评估登记部门分散、程序繁琐、收费较高、办理难。

  (四)法治环境保障不够,法治化进程有待加快。一是有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较为欠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依法依规办事能力不强;变相隐性阻工扰工现象依然存在,影响项目正常推进。二是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监管理念和管理模式较为滞后,“一刀切”、“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现象尚未根治,无法适应新时代新经济发展特点,监管方式不够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不够完善。

  三、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和对策

  (一)优化政策环境,在简化程序上做好“减法”。一是降低优惠政策条款门槛。要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主知晓优惠政策,让优惠政策能够覆盖更多的经济实体,简化申领手续,争取“一窗式”受理率达到90%以上。二是简化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机制。鼓励支持

  企业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解决引进难、留下来更难的问题。三是压缩办事时限。实现企业注册开办业务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业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

  (二)提升政务环境,在服务内容上做好“加法”。认真贯彻落实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年”活动,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二统筹推进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建设,提升网上办事比例,确保今年年底前,县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70%以上,高频事项掌上可办率达到50%以上。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编制政务服务百事通向社会公布,推进实体大厅服务与网上办事平台、手机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深度融合。优化完善延时错时和预约服务,根据不同时间段的办事热度,统一规范服务时间,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善窗口服务态度、服务方法。加强部门之间沟通街接,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审批事项,部门之间资源、信息应及时共享,标准应统一,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三)改善金融环境,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上做好“乘法一是多方引进民间金融贷款实体落户**,从而增加企

  业贷款选择方式,形成县域金融平台的良性竞争,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利率。二是简化企业贷款担保手续,减低企业贷款门槛,让金融业真正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一些企业信用意识差、还款意愿不强,长期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措施协调沟通,甚至惩戒处理,提高企业的信誉度。

  (四)完善法治环境,在改进作风上做好“除法”。应持续深入开展涉企收费领域专项整治。清理金融、物流、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涉企收费行为,重点整治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主体的不规范收费行为,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进一步帮助企业减税降费。应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涉企监管,做到精准监管,有效根治“一刀切”“一人得病,全家吃药“怪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应深入开展融资、政务诚信、公共资源交易、第三方评估等领域的专项整治,努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最优营商环境。持续严厉打击变相隐性阻工扰工行为,优化施工环境。

篇三:小微企业招商运营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调研报告:关于全市小微企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情况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根据市政协XX年协商工作计划安排,今年9至11月份,市政协研究室会同九三学社淄博市委、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小微企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专题协商活动。调研组实地走访80余家小微企业及14个园区,召开各级各类座谈会10个,并赴浙江台州、温州等五市进行了考察学习,重点了解了我市生产型小微企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市生产型小微企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按照“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工作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小微企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为核心,主动作为,全力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据市中小企业局提供的数字(下同):截至今年11月底,全市中小微企业近8万家,约占到全市企业总数的98%;从业人员达到148万人,贡献了

  全市90%的就业岗位,在吸纳就业、改善民生、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小微企业集群化发展趋势显著。我市大部分小微企业依托老工业城市产业基础形成了门类丰富、特色显著的小微企业产业集群,目前,全市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共42个,其中:张店的电子信息,淄川的建筑陶瓷、机械制造、耐火材料,博山的机电泵业、新材料,周村的纺织丝绸、沙发家具、电热锅,临淄的石油炼化、精细化工、塑料加工,桓台的汽车配件,高青的渔具等产业发展迅速,产业链逐步延伸,集群发展效应明显;沂源医药、临淄特种纸、桓台氟硅新材料等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国内市场份额均占到同行业的30%以上。

  二是园区已成为小微企业集约集聚集群的主要载体。全市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园区共57个;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49个,其中省级22个,国家级1个。部分区县也有了明确的园区规划,如周村区规划形成了“1+3+N”园区发展总体布局,张店区实行“一区三园”管理模式,博山区构建形成了“一区三镇四园”发展模式等,通过规划建设小微企业集聚区带动,区域经济活力显著提升,为全市小微企业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不断完善的服务体系成为小微企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的保障。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为集聚区内小微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新产品推广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到180余个,其中,全市小微企业集聚区科技、研发平台达46个,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对配套的服务体系。许多区县围绕产业集聚重点强化平台建设,临淄区构筑起以融资、咨询、物流、培训、创新等五大服务平台为核心的多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淄川区建立了国家级和省级陶瓷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物流信息智能化平台等,累计为600余家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实验等公共技术服务。

  四是创新型小微企业逐步成为主体和骨干。目前,全市拥有省级隐形冠军企业44家,瞪羚企业6家。企业方面,如张店卓创资讯有限公司、山东天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康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企业,都拥有一批业内领先的产品和技术专利,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园区方面,如淄川建陶产业创新示范园以海尔

  COSMO-Plat

  工业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帮助园内小微企业打造“自动化、品质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精益化”于一体的COSMO标杆互联工厂,有力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和品质提升。

  五是小微企业发展意愿强烈。在调研座谈中,调研组感受到小微企业主们想发展、求发展的强烈意愿,他们表示,尽管小微企业易受外部环境和政策变化影响,面临经济下行、国际贸易摩擦、竞争激烈、环保风暴等大环境的变化和挑战,但对未来发展前景都抱有积极乐观的态度,把企业做大做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愿望强烈,盼望政府能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扶持。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发展小微企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市作为以国有、大型企业建市、立市的老工业城市,部分部门单位存在重大轻小、重公轻私的观念,对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未能将小微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大型、国有、外资企业等同等对待。虽然2011年6月国家发布了涉及企业营业收入、用工人数和资产规模等指标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但这些指标分属的统计、税务、工商、人社等部门各有自己的认定标准,有关职能部门也只是用“中小企业”的大口径来分析研判、跟踪指导全市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群体不同程度存在的用地难、用工难、融资难的问题,以及在信息沟通、社保征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和关注,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小微企业孵化、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免税政策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对小微企业“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依然普遍。

  二是各类小微企业产业园建设运营水平不一。在调研组实地调查的14个小微企业园区中,仅周村区在建的智慧厨电产业园、连城周村智造小镇规划了职工公寓、综合服务平台、产业服务平台等配套设施;多数园区只简单提供场地和基础性管理和服务,个别小微企业园区还处在“圈地”模式的初级层次。园区在招商引资中重数量轻质量、重外资轻内资、意向多落地少、力度小见效慢,运营方式和模式相对传统和保守,企业进园成本高,削弱了企业的积极性。反映出我们在园区建设和运营的理念、模式及发展潜力和空间方面与南方先行地区的差距。

  三是小微企业配套协作水平低。调研发现,我市小微企业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布局“小、散、低”的特点突出。园区内的小微企业大多通过政府引导入园,只是同类企业的简单扎堆,缺乏明确的地方标准,协作配套机制不健全,恶意竞争时有发生,内耗严重。如周村区电热锅企业多达700余家,100元的电热锅,有的企业70元就可以做,而占原材料成本近50%的锅体材料不锈钢却要从区外采购,与本区的不锈钢产业园区未能形成产业互补。山东

  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淄博热泵产业领军企业,在南方有近几百家零配件配套企业,而在市内配套企业仅以个位数计,未能形成本土产业配套和产业链,提高了企业成本,削弱了其产业领军企业的带动作用。

  四是营商环境不够优化。政策方面,我市出台的《淄博市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反映“政策非常好、落地非常慢”。如我市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隐形冠军”淄博康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规模小未能列入我市医疗器械联盟之列,无法与广州、深圳等地同类企业一样享受临床费补贴,影响了企业市场竞争力。企业反映,人才新政23条中的“全职引入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给予企业负责人最高10万元支持”、“新引进的全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贴20万”等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门槛较高,难以享受到政策优惠。服务方面,部门执法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部门间的执法行动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干预和影响。多家企业反映,部门执法频次较大,在环保集中行动过程中,有的企业一周内接待环保、安监、税务、驻地镇办等部门单位检查多达7次,且多要求签字留痕,占用企业大量精力,无暇顾及正常生产。

  五是小微企业自身竞争力不强。用工方面,小微企业在福利待遇、就业环境、发展预期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对普通工人和技术人才都难以形成吸引力,企业用工难、引才难等问题突出。临淄区某化工企业高薪引进一支高层次人才团队,因工作生活环境、研发条件等与一二线城市的差距,最终合作未能成功。融资方面,小微企业具有较高的倒闭和歇业率,且不具备金融机构贷款“不动产抵押”条件,信用等级普遍在A以下,导致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活动成本高,如企业贷款基本是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0%的上限规定,个别甚至上浮100%或附带其他隐性条件。创新方面,小微企业普遍受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制约,生产管理水平较低,创新能力有限。

  三、意见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学习借鉴浙江省温州、台州、金华等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意见建议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和指导。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要将小微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把促进小微企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引导、行政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与规上企业同等对待。建议研究出台小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包括税收、吸纳就业、社会保障等

  指标在内的小微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转变过去过多依靠政策红利实现发展的观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多渠道探索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担保基金、应急转贷资金等,建立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数据库,逐步形成统筹推进小微企业发展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协调统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尽快建立起统一共享的小微企业统计口径和统计系统,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激励扶持政策,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提质增效。

  (二)创新模式,高标准建设现代化小微企业园区。一是政府主导开发模式。对市内“僵尸”企业用地、闲置及低效用地等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实现集中连片,建设小微企业园区。二是工业地产联建开发模式。一方面引导行业内龙头企业联合或单独投资建设产业园区,吸引和带动产业链相关的上下游小微企业入住发展;另一方面可引进工业地产开发商,以商业地产模式运营建设小微企业园区。三是村组织自主开发模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级组织积极整合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开展村村联建、村企联建,出租建设小微企业园区,增加村集体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四是“园中园”模式。立足我市现有产业园区,按照产业配套原则,在园区内布局小微企业园。

  (三)管服一体,激发园区发展活力。一是实施专业化运作。成立专业的小微企业园管理机构,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园区准入门槛和主导产业企业比例;对符合入园要求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入园费用,降低企业成本。实行以“亩均论英雄”,明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排放等考核指标,对园内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末位淘汰,倒逼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二是强化全要素保障。建立园区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在住宿餐饮、休闲娱乐、消费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将行政审批服务延伸至园区,快速受理并进入审批流程,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园”。三是开展特色服务。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善园区财务审计、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各类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普惠服务。加大融资服务创新力度,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及信用评价系统,尝试园区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模式,为园区企业解决融资瓶颈。参考“飞地经济”模式,依托市驻京、驻沪、驻港等办事机构,在北上广深等一二线城市建立“飞地人才”工作机构,借脑研发、柔性用才,服务园区企业发展。继续开展十万企业厂长(经理)培训活动,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到先进地区及高校学习培训,倡导企业树立协作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四)主动作为,着力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一是严格落实“一次办好”各项要求。在收费审批、执法检查、政策服务等方面,坚持做到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一视同仁。二是抓好政策落实和兑现。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单位对涉及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及时研究出台落地措施,着力解决缺配套、门槛高、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对新出台的税收、科技创新、技改等方面政策,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用好、用活、用充分。三是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起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桥梁,传递企业声音,宣传政策措施,实现政企良好互动。鼓励引导企业间建立商会或协会,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推动企业相互参股、入股,抱团发展。四是切实抓好效能监察。加强对职能部门行政行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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