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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对党纪国法关系的理解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党有党纪,方圆自在,规矩自在。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对此深有感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正在走向前所未有的繁荣昌盛,党的内部自燃有着些许的不和谐现象,而党纪,就是监督、纠正这些不和谐现象的规则,它让党更好更和谐地发展。
因为有党,所以有国;因为有国,所以有家。党纪在监督党内人员的同事,也对国家的国法起了有益的作用。国法,是约束监督每个公民的的规则,是保障国家社会和谐发展的保证,当然,它也对党内人员有着约束作用。
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互为促进,为这个社会的和谐,作出共同的努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是在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中须准确理解和正确处理的。
党纪严于国法,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政党与国家概念不同,但又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关系。各政党既身处国家政治制度之外,又身处国家政治体制之中, 各政党之间所构成的政党关系结构即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载体和推动力。西方国家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是通过政党参与竞选实现政治制度运行的。政党作为执政党时才能执掌国家政权,执政党经由法定程序进入国家制度体系,须依据法律授权和制度安排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凡是政党,都把夺取政权、执掌政权和参与政权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和行动目标。当政党成为执
政党后,依宪执政是世界各国执政党的通则和惯例。在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政党产生晚于国家,政党仅仅是沟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党产生往往早于国家,国家则是由政党建立的,政党承担着建设国家、改造社会的重任。中国共产党与 20 世纪的中国历史更是体现了这一规律性特点。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权,通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依宪执政。因此在当代中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对执政党的认同往往与对国家的认同、与对社会制度的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在 13 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也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作为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纪严于国法的关系是十分明确不容置疑的,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加入政党是在政党认同基础上自觉自愿的行为。
政党认同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政党所产生的一种思想、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是对政党肯定性的心理反映和行为表达。政党组织是在现实生活中由特定的人群(即党员群体)
结合而成的, 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组织体系, 它是塑造政党认同的组织性资源,拥有健全有效、组织严密、动员有力的组织既是政党组织制度化的结果,也是政党争取认同的有效手段。而对中共党员来讲,入党是建立在认同党的纲领、服从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等体现实质内容的政党认同的自觉自愿行为。任何一个有意愿参加中国共产党的人,须向组织提出申请,经过培养、讨论批准、入党宣誓、一定预备期等程序仪式后,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中国共产党
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在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全体党员必须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十八大以来纷纷落马的贪腐官员目无党纪国法,徇私枉法或贪赃枉法。他们作为中共党员,对其处理按照党纪、国法的时序,必然首先接受组织调查,受到党纪的惩处, 被开除出党后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 中共中央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
理解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既不能脱离党纪与国法的一般概念理论,又不能忽视中国国情和政治发展中党纪与国法的经验法则。质言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依规治党”,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管理党的事务,从事党的各项活动,进行党的建设。党的政策,在党内是通过党规党法来体现和落实的,在国家治理中则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先导和指引。因此,依法治国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依规治党最终也表现为依法治国,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都不是科学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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