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承德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承德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统称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公安交管、消防等警种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作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作出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取缔、责令停产停业、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其他处理决定。
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认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执法实际,结合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由承办部门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之前送审。
需要征求本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关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之前征求意见。
第五条 承办部门送审时,应当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相关证据材料、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部门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法制部门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项,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本级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拟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适度的调查取证和要求承办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 法制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部门;案件复杂或者特殊情况的,经本级公安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承办部门提交本级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通过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办理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送审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方式、法制审核的内容和时限、法制审核意见的批准和反馈等,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设定的办案和审核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交管、消防等警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