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方案】涿鹿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01 11:1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涿鹿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略)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我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方案】涿鹿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消防方案】涿鹿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完整文档)


涿鹿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我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的,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快速反应,协同应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4.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造成的危害。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5 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政委、指挥长批准,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1)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二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对重点国有林区、军事禁区、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及林区居民地或重要设施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当立即成立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理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其下属的各个职能工作组同时迅速成立并开展工作。县政府有关支持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快速响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积极配合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1 森林扑火指挥部

2.1.1森林扑火指挥部组成

发生在县境内,由本县组织扑救的时候成立由以下人员组成的森林扑火指挥部。

     委:县委书记

     长:县    

  长:县委常委等

总值班主任:县森林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森林公安局、交运局、水务局、工信局、石化公司、石油公司、商务局、卫计局、住建局、民宗局、畜牧办等县直单位和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

扑救指挥部下设若干小组

一是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县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办主任、林业局长担任。担负扑救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扑救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负责与国家、省、市领导的沟通和接待。

二是前线指挥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或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根据联合指挥部的命令任命。负责扑救方案的制定、扑救现场的组织指挥与协调。

三是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财政局长、住建局长、民宗局长、石油石化公司经理、水务局长、气象局长、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扑救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等的筹措、调运、管理,负责参与扑火的军队、武警、外地扑火队的后勤保障。

四是部队联络组:组长由县武装部长担任,负责与本县的矾山导弹营、大塘湾武警、看守所武警及其参与扑火的外地扑火队、军队、武警等的联络和接待。

五是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县宣传部长担任,负责火灾现场音像资料全程的搜集固定和采访火灾的媒体的联络和接待工作。

六是通讯保障组:组长由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工信、中国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确保发生火灾地区的通讯畅通。

七是安全保卫组:组长由政法委书记担任。负责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的维护。

如果火灾较大,有国家、省、市及军队领导参与扑救指挥的时候,根据现场情况,成立相应的扑救联合指挥部。

2.1.2职责任务

在县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扑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火灾事发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指导火灾事发地政府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对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指导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事发地政府在扑火救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2.2 县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2.1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将火灾情况通报公安局、财政局、交运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民宗局、气象局、卫计局、电视台、农牧局、水务局、住建局、旅游局、畜牧办等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2.2职责任务

财政局:负责解决好全县森林日常防火经费的预算编制及拨付,森林防扑火的物资储备供应和扑火现场的后勤保障。

公安局:负责保持火灾事发地道路畅通和秩序,负责治安管理。负责协调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外县区公安消防大队。

工信局及其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期间通讯畅通无阻和按照县森防指安排利用手机短信进行防护宣传工作。

石油石化公司:负责扑救森林火灾需要的油料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民宗局:负责林区公墓的防火工作、森林火灾区的救灾及重建工作。

气象局:负责发布森林防火火险天气预报提供火场气象资料及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工作。

卫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伤病人员的救护工作。

电视台: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新闻宣传报导工作。

农牧局:负责农业生产区的防火工作,特别是秸秆禁烧工作,抓好林农交错区森林防火工作。

水务局:负责森林火灾现场饮用水和救火用水的提供和运输。

住建局:负责扑救现场需要的大型机械的组织和管理。

畜牧办:抓好草原区域的防火工作,协助抓好林草结合、交界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主要电力设施附近的防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扑火设施的电力供应和用电设备的保障维修工作。火灾扑救现场的电力供应和紧急照明工作。

林业局:负责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地形图的标绘,负责与国家、省、市林业部门和兄弟县区林业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协调火灾的扑救。

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防火的宣传、检查、督导工作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火灾的扑救。

3 预防预警机制、信息报告与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收集,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适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IV级预警(蓝色警报):

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 III级预警(黄色警报):

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3.3 II级预警(橙色警报):

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3.4 I级预警(红色警报):

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IV级预警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III级预警

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II级预警

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包括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责任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3.4.4 I级预警

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3.5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3.6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7 信息报告与处理

3.7.1一般火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火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出动支援扑火队,并按程序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一般级别以上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区以及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5)集中连片面积较大集体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7)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8)设区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9)需要省、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应急响应

4.1.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

Ⅲ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难以控制或者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Ⅱ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县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公顷;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Ⅰ级森林火灾:火场持续24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2 响应行动

Ⅲ级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Ⅱ级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县级前线指挥部,按预案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Ⅰ级森林火灾:响应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赶赴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

4.2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县行政区域时,在上级的统一协调下,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扑火指挥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当4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当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协助开展扑火救灾工作,按预案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4 扑火原则

4.4.1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护灾区群众和扑火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4.4.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4.4.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4.4在落实责任制中,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方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林区居民点周围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

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以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火场直接扑打火线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为主。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

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8.2扑火力量的调动

发生森林火情后,事发地的专业扑火队伍应当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火灾时,事发地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要共同完成扑火任务。在必要时按规定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4.9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

4.10 信息发布

4.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地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3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等。

4.11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省、市宣布的由省、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其他较小的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灾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2 善后处置

在对森林火灾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切实解决灾民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群众情绪的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政府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事发地乡镇政府应负责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3 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5.4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通讯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对全县各地的森林火情、火灾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6.2 后备力量保障

各乡镇要采取措施,加强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的建设,并在重点装备专业扑火队伍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要收集、掌握有关扑火机具、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潜力信息和毗邻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火机具、装备保有信息,通过建立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的快速生产启动和紧急调用机制,实现扑火物资的动态储备。

6.4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6.5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要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服务。

6.6 培训演练

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装备,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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