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方案】蔚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01 10: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蔚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字〔2016〕73号)、《张家口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张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蔚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蔚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蔚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字〔201673号)、《张家口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张政字〔2017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盐业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食盐安全。确保我县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缺碘地区加碘食盐与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精准供应,确保全县食盐有效供应。

坚持放管并重。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盐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

推进政企(事企)分开,强化市场监管,完善食盐储备,确保食盐安全,建立起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的盐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县盐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授权县供销社为县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县盐业工作;县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积极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蔚县盐业专营公司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将蔚县盐政管理所分离出来。创造条件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最终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盐政管理专业化体制。(责任单位:县供销社、食市监局)

(二)确保全县盐业秩序稳定有序

县供销社与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局、食市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盐业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加强食盐零售网点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县供销社制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局、食市监局)

(三)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县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我省有资质的省级以上食盐专业质检机构批次检测合格。(责任单位:县供销社、食市监局)

三、改革盐业管理方式,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县食盐流通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经营,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主购进食盐并在省内范围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县食盐市场,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开展跨区域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食盐,具体方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供销社、食市监局)

(二)改革食盐价格管理

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原则,有序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发改局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供销社)

(三)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

全面取消对工业用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县供销社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高含盐制品(含化工企业产生的高含盐副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监控,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冲击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公安局、食市监局)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 严格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资质

县供销社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依照国家、省盐业主管机构新制定的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重新审查核定食盐批发企业资质,按规定上报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并在盐业主管机构网站公示。(责任单位:县供销社)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加强对食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县供销社要会同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根据食盐产、销、用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建立以信用记录、守法经营承诺、信用档案收集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诚信体系。对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及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的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黑名单”管理,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作用。(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蔚县支行、食市监局)

(三)加强缺碘地区碘盐和高水盐地区无碘食盐供应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掌握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为精准补碘提供技术支撑。食盐批发企业严格按照划定的供应区域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盐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缺碘地区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建立卫计局、县供销社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缺碘地区及高水碘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卫计局)

(四)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县食盐储备制度,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储备体系,确保全县食盐市场的应急供应,维护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完善食盐储备信息系统,实现对政府储备食盐的动态实时监控。建立健全食盐企业储备制度,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保证不低于1个月正常销售量。县供销社要加强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储备到位。加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县供销社要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备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出台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五)完善食盐监管机构和队伍

按照政企分开、综合监管的方向逐步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县供销社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管理职能,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全县盐业系统现有在岗盐业管理和盐政执法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整合,并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安置。县政府根据人员编制与食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在现有编制限额内科学核定食盐监管机构编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至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前,应由县政府履行的盐业管理和执法所需必要的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照国家要求,条件成熟后将县供销社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县食市监局。具体方案由县供销社会同县编委办、财政局、食市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县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供销社、编委办、人社局、财政局、食市监局)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

积极稳妥推动盐业生产经营企业改革,使专营主体适应改革要求,确保人员、队伍稳定,保证食盐正常供应。由县供销社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政府要抓好盐业专营企业的改革,对盐业企业改革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保证改革稳定推进。(责任单位:县供销社、财政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一)完善盐业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县现行盐业管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积极衔接省市盐业管理有关行政法规的修改情况(责任单位:县供销社、法制办)

(二)分步实施改革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现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1231日。自201911日起,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供销社)

(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相关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改革有序进行。县发改局、供销社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供销社)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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