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张家口市行政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尚义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尚义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本县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四类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主要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本级《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尚义县水务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全省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河北网站、微信、短信、手机APP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政府文件。主要利用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等,公示相关执法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机、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水利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梳理《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水利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水利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示;
(四)水利法制部门负责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的公示,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 “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水利法制部门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专人专责。承办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负责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水利法制部门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定,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相关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向尚义县政府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政府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报送共享。
第十六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水利发展改革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尚义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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