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张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2023-05-01 09:1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张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为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一、考核对象(一)中国人民银行张北县支行、张家口银监分局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张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张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张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张北县支行、张家口银监分局张北办事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北县支行、张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张北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张北信达村镇银行。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

二、考核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张北县支行、张家口银监分局张北办事处

1.全县当年贷款纯增额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2.会同县金融办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合作成效明显,支持重点项目融资成绩显著;

3.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4.能够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考核)

1.贷款纯增总量指标(5分)

以上年贷款纯增额为基数核定增量指标,上年末存贷比在75%以上的,按上年贷款纯增额的6%核定新增贷款额;上年末存贷比在75%以下的,按上年贷款纯增额的8%核定新增贷款额。年内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1分,不包括发放到县以外的贷款。

2.存贷比指标(5分)

工、农、中、建、农发行、邮储银行当年末存贷比达到90%以及农信社、信达、商行当年年末存贷比达到65%的计满分;工、农、中、建、农发行、邮储银行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减1分;农信社、信达、商行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当年贷款余额不包括发放到县以外的贷款。

3.重点项目融资指标(20分)

以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为依据(含:包联企业放贷情况),年末对重点项目实际到位的融资额进行考核。达到上年融资额的记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重点项目参照县委、县政府当年确定的重点项目。

4.中小企业融资指标(20分)

年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入划定范围内中小企业贷款纯增额进行考核(附:划定范围内中小企业名单),达到或超过考核基数(前三年中小企业贷款纯增额平均数)的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1分。

5.“三农”融资指标(20分)

年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入辖内“三农”贷款纯增额进行考核,达到或超过考核基数(前三年“三农”贷款纯增额平均数)的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1分。

6.个人消费贷款指标(5分)

年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入辖内个人消费贷款(含个人住房、汽车、下岗失业、一般助学贷款等消费性个人贷款)纯增额进行考核,达到或超过考核基数(前三年个人消费贷款纯增额平均数)的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1分。

7.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融资指标(10分)

年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入辖内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贷款纯增额进行考核,达到或超过考核基数(前三年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贷款纯增额平均数)的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1分。

8.金融创新产品指标(5分)

“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考核,只要做出最低300万元的一项金融创新产品,计满分。

9.能够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10分)

年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完成的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以及向县金融办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并确定分值。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或金融风险的视严重程度予以减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奖励资格。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实行百分制考核)

1)年度纯增保费增长率(10分)

即:×100%(年度纯增保费-前三年纯增保费平均数)前三年纯增保费平均数的绝对值。以被考核单位年度纯增保费增长率的平均数为考核基数,达到考核基数的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20个百分点加0.5分,每降低20个百分点减0.5分。

2)责任险、财产险(包含货运险、工程险)纯增保费(20分)

以前三年责任险、财产险(包含货运险、工程险)纯增保费的平均数为考核基数,达到考核基数的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每降低10万元减0.5分。

3)农业险(包含种植险、养殖险)纯增保费(20分)

以前三年农业险(包含种植险、养殖险)纯增保费的平均数为考核基数,达到考核基数的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每降低10万元减0.5分。

4)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10分)

当年有业务量,且无违规行为的计满分;存在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5)引进保险基金(20

年末以是否引进保险基金为考核标准,已引进或引进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的记满分。

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20分)

年末对财产保险公司所完成的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以及向县金融办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并确定分值。

积极开办政策性保险的可根据开办情况予以加分;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及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视严重程度予以减分。

2.人寿保险公司(实行百分制考核)

1)年度纯增保费增长率(30分)即:×100%(年度纯增保费-前三年纯增保费平均数)前三年纯增保费平均数的绝对值。以被考核单位年度纯增保费增长率的平均数为考核基数,达到考核基数的计满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0个百分点加0.5分,每降低100个百分点减0.5分。

2)三种意外险承保金额(30

全县学生平安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金额大于三年平均数的记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每降低10万元减0.5分。

3)引进保险基金(20

年末以是否引进保险基金为考核标准,已引进或引进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的记满分。

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20分)

年末对人寿保险公司所完成的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以及向县金融办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并确定分值。

积极创新险种的可根据开办情况予以加分;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及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视严重程度予以减分。

三、考核组织工作

县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考核奖励工作。具体工作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考核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对上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底参照四个季度的考核情况计算年底的得分,据以确定全年的考核结果。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考核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年度奖励资格。

四、表彰奖惩

(一)由县财政局提交财政账户清单及经常性存款额度等情况,县金融办提交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结果及财政账户开设银行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根据考核情况将财政账户逐级分布于各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根据本年度考核情况,调整下年度账户开设行。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将视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对政府掌控的公共资源即大宗保险项目、政策性保险试点等,优先考虑成绩突出的保险业金融机构。

(三)县政府可以主导的大型投资项目开户的,全部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好的银行倾斜。

(四)年底县政府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好的金融机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中国人民银行张北县支行、张家口银监分局张北办事处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按受奖银行奖励的平均水平予以奖励。

(五)每年的考核结果由县政府以正式文件通报各金融机构的省、市上级行及市人行、银监局等主管部门,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建议该机构的上级行予以调整。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县政府20134月份印发的《张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张政〔20135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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