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顺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顺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建规划区及工业园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市政及其他排水设施(包括城市管网、沟渠、防渗坑、泵站、起调蓄功能坑沟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及维护管理的资金。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上接受县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包括城中村居民)生活用水为0.80元/立方米。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业、企业用水为1.70元/立方米。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的监督、维护管理、建设工作。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计量与征收
(一)对有自备井的单位或个人在提水口逐步安装机械水表和自动控水装置。机械水表和自动控装置由县住建局监督安装,所需费用由各自备井所属单位或个人负责,在机械水表和自动控水装置未安装前按原水表数值征收。
(二)城区居民(包括城中村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计量征收。
1、有物业服务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按照水表数值的80%计量征收居民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无物业服务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居委会,按照水表数值的80%计量征收居民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后统一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实行“定额上缴”,暂定每月共计2万元,由蒲阳镇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每月10日前将当月污水处理费交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居民免收污水处理费。
(三)城区范围内企业、商场、门店、洗浴、饭店、洗车、美容美发等排水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安装水表,按水表实际计量数值,月底抄表,下达缴费通知书,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月向企业下达缴费通知书,督促排水单位和个人及时足额缴费;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机械水表、自动控水装置等设备进行检查,监督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检查是否存在偷水、偷排和超标排放等问题。
第九条 任何排水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擅自损坏、拆除机械水表和自动控水装置等设施,偷排、直排等恶意偷逃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刊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顺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办[2013]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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