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方案】蠡县粮食应急预案(全文)

时间:2023-05-01 08:0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蠡县粮食应急预案(略)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简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方案】蠡县粮食应急预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粮食方案】蠡县粮食应急预案(全文)


蠡县粮食应急预案


(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简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蠡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

2.加强监测、预防为主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日常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粮食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主任由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市监局、县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

(二)相应职责

1.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和驻蠡武警以及外县、市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县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适时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落实县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奖惩意见;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县发改局、县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度;县农业局负责搞好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平衡;县卫计局、县市监局负责对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及粮食质量的监管;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县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对各项资金(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县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其他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三、事件及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一)Ⅰ级预警

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Ⅱ级预警

重大应急状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Ⅲ级预警

较大应急状态。在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四)Ⅳ级预警

一般应急状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建立全县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县政府提出建议。

(二)信息报告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国家级应急状态响应

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重大应急状态响应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时,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三)较大应急状态响应

出现较大应急状态时,按照《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1.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

2)县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3)启动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县指挥部统一调度。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5)县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地区确定居民口粮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指定的销售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6)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可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等设施。

2.出现一般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后期处置

(一)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二)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运输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

七、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1.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级粮食应急需要,建立粮食储备,保持必要储备规模。

2.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适当建立成品粮储备,确保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3.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一般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指挥部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商务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并由政府授牌。县确定35个粮食加工企业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粮食部门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县城和建制镇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认定不少于10个信誉较好粮食零售企业,报经县政府批准并授牌。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粮食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安排,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4.粮食部门应当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

八、监督管理

(一)培训演练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

(二)奖励与处罚

1.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货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附则

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单位、部门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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