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容城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容城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容城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容城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参照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城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容城县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上级和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容城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 根据容城县科技计划体系设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普原创资金项目、专利补助资金项目等,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
科技专项计划。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开展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建设,提升区域、产业、领域、学科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通过大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合作基地。
专利补助资金项目。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瓶颈技术难题,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其他科技计划。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普原创资金等,为推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三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专项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管理支出等。其中绩效管理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七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是县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及专家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发布年度项目指南(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及信息发布;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
(七)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
(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评估咨询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依托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实施项目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信息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年。
县科技局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科技项目,也可以定向委托的形式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加强统筹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请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容城县所属的或者在容城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符合项目限项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送县科技局。
第十九条 县科技局建立项目库,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县科技局及时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二)项目咨询评审。县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评估)。
(三)项目立项。县科技局根据咨询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下达。县科技局编制项目计划,并与县财政局沟通,由财政局和科技局联合发文共同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县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安排等。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并报县科技局;有合作单位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
县科技局审签生效。
第六章 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每年按规定时间报县科技局。
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发生变化或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可终止项目执行。
(三)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县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l、在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
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
3、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
4、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
5、逾期不申请验收;
6、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7、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调整、终止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项目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
(二)县科技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科技局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直接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第三十条 县科技局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七章 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5-7人,委托市科技局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五条 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县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
(三)验收主持部门为县科技局,科技局参加验收会人员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人。
(四)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五)县科技局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六)承担单位承担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只发给与会专家。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三)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八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县科技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项目产生的成果转化应用。对具有产业化前景、能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成果,科技局将通过立项、协调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等进一步支持转化应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有关结题项目进行跟踪调查。
第四十三条 验收结束后,要在三日内把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专家名单、科技局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验收时间和地点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执行和管理项目的相关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至5年申请项目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中存在欺骗行为;
(三)所负责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四)所负责项目被撤销。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或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的各级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项目,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收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礼金、礼物及代金卡;在项目验收(包括项目鉴定会、项目咨询会、各种认定会)过程中,科技局参会的管理人员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咨询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科技局鼓励社会各界对其进行实名举报。一经发现,科技局将对其依法追究,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类科技指导计划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