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制度】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30 17: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安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监制度】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市监制度】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文完整)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安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对象和范围,是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

内设机构是指我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的股室;派出机构是指我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对外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不属于行政执法评议考评对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评。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负责对本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考评。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是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政策股、人事财务股负责人为成员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政策股),负责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评议考核工作制度,安排部署每年度的评议考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对本局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评议考核;

(三)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对其执法岗位人员的评议考核;

(四)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评议考核结果;

(六)告知和公开评议考核结果;

(七)监督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评议考核标准和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体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与和谐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议考核,应用业务软件,以适应信息化评议考核的需要。

对网上办理的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应逐步实行网上检查和网上评议考核。

第八条 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单独考核或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议考核应占年度工作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议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7090分的(不含90分)为合格;得分6070分的(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评议考核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行为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行政执法台帐是否健全;

(三)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即有无行政不作为情况;

(四)实行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情况;

(五)评议考核小组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违法执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整改情况等。

我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本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当年评议考核的重点和范围。上级局对年度评议考核内容有具体规定的,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自查、互查互评、上级考评相结合,半年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

每年7月上中旬,由我市场监督管理局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局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本上半年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一次抽查,抽查各类行政执法事项个案不得少于2件,不足2件的,全部评查,填写半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检查表》。

每年12月,由我市场监督管理局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年度评议考核,填写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检查表》。

第十二条 年度评议考核采取下列方式评议考核:

1、检查登记注册、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及机构代码办理、年报工作落实情况;

2、查阅当年度有关行政执法登记台帐;

3、随机抽查当年度行政许可档案2件、行政处罚案卷2件、行政强制案卷2件、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案卷2件。抽查有关案卷不足的,补抽其他案卷。

4、检查有无行政不作为行为;

5、核查系统内当年度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情况;

6、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考核的具体标准,由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告知被评议考核对象,并听取其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及时制作《行政执法整改意见书》,说明理由,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半年检查、年度评议考核结束后20日内,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将评议考核情况告知被评议考核对象。

第十六条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评议考核结果,在局协同办公系统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年度评议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奖励;年度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对评议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有关表格样式由我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