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瑞昌市长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30 16:1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瑞昌市2017年长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在长江流域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江西省政府《关于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春季禁渔的通告》以及江西省农业厅有关春季禁渔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长江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瑞昌市长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瑞昌市长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瑞昌市2017年长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在长江流域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江西省政府《关于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春季禁渔的通告》以及江西省农业厅有关春季禁渔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长江等天然水域的春季禁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主要经济鱼类的繁殖期,幼鱼生长期全面禁止捕捞作业,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查处电鱼、炸鱼、毒鱼、迷魂阵、地笼网等有害作业行为,查办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非法捕捞工具的行为,做到“江上无渔船、岸上无网具、市场无江鱼”,使长江四大家鱼等淡水经济鱼类原种资源,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得到保护,使渔民得到休养,使渔业资源得到生息,使渔区社会得到稳定,使渔业经济能持续发展。

二、禁渔范围和时间

禁渔区:长江瑞昌责任段。

禁渔期:自20173112时至63012时。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20日—228日)。成立春季禁渔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开展春季禁渔宣传活动,认真开展调查走访,摸清春季禁渔工作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31日—630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禁渔区的巡查,查处和打击违反春季禁渔制度的行为。坚决清理取缔“地笼网”、“迷魂阵”等违法网具,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严肃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和在禁渔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交易行为。

(三)检查、督导阶段(315日—25日)。对禁渔区水域沿线的乡镇和村进行督查抽检,查找问题,检验效果。

(四)总结阶段(626日—30日)。对春季禁渔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书写总结材料,统计相关数据上报省、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政府成立春季禁渔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蒋贤智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徐国坚、市畜牧水产局局长蒋义明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长江港区综合协调管理局、相关乡(镇)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市畜牧水产局水产渔政科承担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禁渔区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春季禁渔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春季禁渔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春季禁渔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市直有关单位及沿江各乡镇、村要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向社会、渔民宣传禁渔的意义,将宣传资料粘贴到村、组,把禁渔的要求和意义宣传到户到人,为春季禁渔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认真组织开展“清江”行动。沿江各乡镇要组织力量认真组织开展“清江”行动,把河面、岸边的各种网具,特别是违法网具全部清理干净。禁渔区、禁渔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捕捞作业,杜绝明禁暗捕、日禁夜捕等不法行为。

(四)逐级建立春季禁渔责任制。沿江各乡镇、村要逐级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要安排专项活动经费,确保春季禁渔工作落到实处。渔业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搞好春季禁渔工作,渔政人员要加大对禁渔区的巡逻,坚持昼夜值班,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市畜牧、公安、水利、工商、市场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相互协调,齐抓共管,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渔政部门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抓好春禁,对违反春季禁渔工作的单位、个人和船舶,严格按照有关渔业法规予以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妨碍、干扰春季禁渔工作的,特别是电鱼、毒鱼等破坏环境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利、国土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助春季禁渔工作,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采砂、爆破等有损渔业资源和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的一切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抓好渔业市场的检查,禁止江(河)鱼类上市;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春季禁渔工作。

(六)开展放流活动,增殖渔业资源。要充分利用春季禁渔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活动,制定科学合理的放流方案,积极筹措资金,集聚社会力量,切实加强放流管理。

(七)强化服务意识,依法文明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对渔政执法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强化服务意识,遵守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护渔行动中严格按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禁案件,坚持以批评教育和没收渔具、渔获物为主,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管,要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1100792-42229754236865)。

(八)加强信息交流,做好禁渔总结。禁渔期间,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禁渔工作情况,切实加强禁渔信息综合和工作总结,加强与毗邻县(市)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禁渔工作制度,按时上报资料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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