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方案】保定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4-30 16: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定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分工,全面履行好交通主管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提高全市交通系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保定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交通方案】保定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精选】


保定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分工,全面履行好交通主管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提高全市交通系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定职责时,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与其他部门有职责交叉的,应当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反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按照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四)依靠科学、反应及时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的能力。

(五)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观念,把突发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的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交通战备队伍、民兵组织和各单位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组织机构

市局设立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宣法处、工管处、交通战备办公室、公路处、运管处、征稽处、出租汽车管理处、外环路管理处、地方海事局、材料处及工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局办公室负责局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局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会同局属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局领导报告;对应急处理决定进行督办。

局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领导体系,并上报市局。

各县(市)交通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体系,并向市局备案。

三、交通主管部门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协助职责

按照《河北省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市交通局在下列突发公共事件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破坏性地震:地震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防御水旱灾害:水利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森林草原火灾:林业部门上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气象灾害:气象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公安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公安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保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重大动物疫情:畜牧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粮食安全:粮食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公安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部门主办,交通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助。

市交通局在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协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上级车辆储备标准确定车辆储备(车辆储备标准由省运管局组织制定,以省厅名义发布),市局暂定车辆储备为客车三十辆,货车五十辆,由局运管处协调落实;各县()交通局根据当地政府需要,协调落实车辆储备。在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者损害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或者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现规定的前提下,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运输、疏散人员和物资。

四、交通工作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上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交通工作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的主办工作。

() 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交通畅通、行业稳定、运输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交通或公众的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1、一般突发事件

(1)省道、县道公路、桥梁发生垮塌或损坏,致使交通中断;

(2)道路运输行业出现部分运输经营者罢运。

2、重大突发事件

(1)高速公路、国道公路及桥梁发生多处垮塌或损坏致使交通中断或进京公路交通中断;

(2)道路运输行业出现部分进京线路罢运;市区大部分出租汽车司机罢运;

(3)在全市范围内发生多处公路交通中断或市区出现行业不稳定事件;

3、特大突发事件

(1)较大范围多条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公路、桥梁多处垮塌或严重损坏,致使较大范围交通中断或两条以上进京公路交通中断;

(2)道路运输行业出现较大范围罢运;

(3)在两个以上设区市范围内同时出现多处公路交通中断、市区或省会市区出现大范围行业不稳定事件。

()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控与报告

1、各县(市)交通局,局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要建立日常预防和监控机制,对危险路段、事故苗头、不稳定因素等情况应底数清楚,解决及时,全面监控,防患末然。

2、各县(市)交通局,局直各有关单位和局有关各处室要重点加强对危桥、险路、港口、船舶、施工现场、危货车辆、客运车辆的养护、管理和监控;建立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以及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收费站、服务区、车站、码头、工区、道班等覆盖全市的监控网络。

3、实行预警机制。在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地震、地质灾害、春运、黄金周期间,或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和行业不稳定苗头,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其他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期间,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必要时进入预警状态,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突发事件隐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公路、港航、运管、铁路等机构为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保障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出现突发事件后,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一般突发事件1小时内报告市交通局;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半小时内报告市交通局。市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交通厅报告。

6、接到交通突发事件报告的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抢险、排险和相关措施,并及时全面报告调查情况。

()通报与信息发布

1、市交通局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交通局通报,并视情况,及时将突发事件以及造成中断公路交通或运输线路停运情况,向毗邻的设区市或毗邻的省()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及绕行线路。

2、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政府或市交通局对外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或省交通厅对外发布;特大突发事件信息由省交通厅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禁止隐瞒、谎报突发事件信息。

()应急响应和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局及各县(市)交通局,局直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交通土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置和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市局接到报告后,分管领导及其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交通局,局直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市交通局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2)市交通局接到报告后,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处室和局直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会同当地政府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交通厅和市政府报告处置和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1)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交通局,局直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市交通局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市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保障

1、各县(市)交通局要建立公路、港航、运管、铁路等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备队伍,局直公路处、运管处、征稽处、出租汽车管理处、外环路管理处、地方海事局要建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备队伍,要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抢修、救援等处置;督导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业务、技能培训和咨询。

2、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备队伍要完善培训、演练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政策、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各级公路、港航、运管、铁路等交通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船舶和车辆参加应急运输及抢险,储备相应的器材、设备、物资,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4、各县(市)交通局,局直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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