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益进行的监督,目标是促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
(二)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的原则。
(三)坚持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四)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原则。
(五)坚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的依据:
(一)中央和我省关于扶贫开发方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下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财政监督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资金投入政策落实情况。主要监督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建立情况,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量。
第八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特别是到户的财政扶贫项目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户;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问题;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资金支付管理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是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主要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精准使用;基础设施(包括以工代赈)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覆盖贫困村并解决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扶贫产业开发是否覆盖贫困户和产业效益情况;利用扶贫贴息贷款支持的企业是否带动贫困户和发挥带动效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得到帮扶情况等。
第十条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省级随机抽查、市级重点检查、县级专项检查、第三方监管等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账目、翻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深入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要做到“三个到底”,即项目实施全程查验到底、资金链条延伸检查到底、受益农户现场走访到底。
第十三条省级随机抽查。省级以年度摘帽贫困县为重点,随机抽查不少于20%的贫困县。
第十四条市级重点检查。市级所辖贫困县数量在6个以下的,每年要全部进行检查;市级所辖贫困县数量在6个以上的,每两年要全部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专项检查。县级在全面查验账目的基础上,每个县抽查不少于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的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第三方监督。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重点扶贫项目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要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各地要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过程,切实解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财政扶贫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四章 监督权限
第十九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可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县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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