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8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各类工业园区和产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严肃查处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二、检查内容
(一)各级政府环境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对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情况;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情况;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规范管理情况;执法监管、渗坑整治及督促企业解决环境问题情况;对涉危险化学品企业、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管理情况;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管理情况。
(二)各类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等情况;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钢铁、水泥、涉重金属、印染、造纸、电力、医药制造、化工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各类工业园区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责令停产关闭、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措施情况;各类环境问题整治修复、监督监测、环保验收等情况。
三、时间步骤
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2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健全组织领导机构。2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机构名单、联络员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2月至6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大检查工作,及时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重点污染企业。6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5年7月至9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做好总结工作。市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9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大检查工作统计表及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当地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有关部门要围绕检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结合“利剑斩污”专项行动、环保专项行动、渗坑专项治理等行动组织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政府(管委会)大检查工作排查阶段“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及网格化监管体系运行情况;查处企业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况;针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开展督导,积极为各地提供专家及技术服务,做好生态恢复、渗坑整治、限期治理环保验收、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完善等工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各地工作总结报告,督促当地政府(管委会)对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检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及处置情况,利用坑、池、塘、井和沟、渠等排放污染物形成的渗坑备案、生态修复、达标监测、环保验收等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违法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检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指导督促工业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积极防治工业污染。
公安部门。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建设项目征地、用地审批情况。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治污工程财政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建设情况,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单位及车辆的资质管理落实情况,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水利部门。负责检查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情况;定期开展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地下水和周边水质监测工作情况;检查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情况,被依法取缔关闭、责令停产等违法企业供水情况。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检查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核发情况;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检查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情况。
电力部门。负责根据政府确定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名单》检查其供电情况;落实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决定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组成大检查活动督导组,对各地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认真开展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次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认真自查,确保做到不留死角;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情况等信息全部录入;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利剑斩污”行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到位。
(三)分类实施治理。各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类制定治理方案,逐一处置,明确责任单位、治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理;对没有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且已经建成投运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制定整改方案,依法解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达标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关停;对超标排污、恶意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发现渗坑未列入备案名单的,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整治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保障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县、乡、村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对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生重特大突出环境事件等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排污单位提供先进治理技术等服务,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进行重点扶持。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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