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时间:2023-04-30 15:5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执行力,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根据《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供大家参考。

【法制制度】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执行力,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根据《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问责行为

本规定问责的行为是指办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损害公共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问责原则

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责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违反政治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过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办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全办工作整体推进的;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不服从单位管理或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五)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或者处置不力,造成重大过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向办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存在重大偏差和漏洞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委扯皮、工作效率低下、作风粗暴、态度生硬,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泄露家秘密、管理相对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以及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

(十)不遵守工作纪律,擅离职守、空旷脱岗,工作时间有炒股、玩游戏等行为的;

(十一)违反本办服务承诺、一次告知、全程协办、限时办结等有关制度规定的;

(十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的;

有以上所列问责情形,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于部门行为的,对部门主管或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作风方面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问责程序

问贵程序分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问责决定、后续工作等五个步骤。

四、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岗位调整。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降职使用。

(六)免职辞退。

(七)党政纪处分。

五、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问责工作由办党组统一领导,成立由办主要领导任组长,纪检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处长为成员的市法制办监督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处,具体负责组织全办的监督问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