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法】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30 15:2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16号)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有关事项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16号)精神,就以下三类人员一次性补缴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问题

对于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参保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时因缴费不足十五年,可延长五年至满十五年(目前男性最长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最长延续缴费至60周岁);延长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按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关于村干部补缴问题

我市制定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办发〔200933号)中第九条规定:首次参保时男满45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对象,因缴费至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足15年,须按参保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相应年度内的缴费。此一次性补缴政策与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相抵触。现按照赣人社发〔201416号文件规定,采取同上述个体工商户补缴办法执行。

三、关于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补缴问题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我市制定的《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字〔200955号)中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此政策与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的,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相抵触。按规定不得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对于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参保失地农民,现按照赣人社发〔201416号文件规定,采取同上述个体工商户补缴办法执行。

四、补缴截止时间

鉴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情况,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问题和个案问题,缓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矛盾,需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需向前一次性补缴的上述人员,补缴时间截止到20171231日,逾期未办理的,按上述补缴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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