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4-30 15: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完整版】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赣府厅字[2011]6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定。

第三条 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景德镇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在本地有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现场作业人员。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申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本市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均可到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参与抽签或摇号。

(二)资格审核。房屋征收部门对申报参加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作为准入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加抽签或摇号。每个征收项目准入参加抽签或摇号的评估机构必须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

(三)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日在征收现场进行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批文、建设单位、用地规划、征收(红线)范围、抽签会议举行时间、举行地点、主持单位、参加人、公证机关、选择评估机构的方法及准入参与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工商营业执照、信誉、评估人员力量等情况。

(四)举行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的组织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公证部门监督现场操作,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共同推举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抽签或摇号会议。

1.介绍情况:房屋征收部门的人员介绍本次抽签或摇号项目的基本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评估人员力量等基本情况以及这次抽签或摇号形式;

2.抽签或摇号:由参选的评估机构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各自抽签抽出一个代表自己评估机构的编号,将编号放入抽签箱或输入摇号机,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公证监督下从抽签箱中抽出一个号码或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抽签编号或摇出号码完全相符的征收评估机构为中签评估机构;

3.公证部门确认:公证部门对现场抽出或摇出的号码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出示结果公证书。

(五)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六条 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七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八条 对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估价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市政府征收部门核发的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作业。

第九条 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因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三)在评估机构确定中以回扣、恶意低收费、承诺价格、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四)依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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