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4-30 15:0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整版】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会议精神,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及其他建制镇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以人为本,尊重自愿。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逐步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到2020年实现我市城镇人口达总人口45%的发展目标。

四、主要内容

(一)合理制定落户条件,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1、积极放开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和父母相互投靠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和婚姻状况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金额限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招商企业急需的紧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务工类:凡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规划、国土资源或房屋管理等机构出具的非“两违”建筑的证明材料代替房产证复印件;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代替房产证复印件

2、全面放开县(市)、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赁证明材料同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3、支持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特殊贡献人员落户。对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二)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

1、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90号令),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2、进一步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式申领,凡年满十六周岁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租赁,租赁证明材料同上)即可办理《居住证》。

3、逐步实现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小额贷款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加快推进农业人口转户。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加快推进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完全失地的农民,可以直接就地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原则,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就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对半失地农民及未征收土地农民,鼓励其就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城市建成区及乐平市、浮梁县城区内的所有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乡)政府驻地的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户籍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四)全面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

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自行设立限制新生儿落户的附加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衔接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对转户农民给予一定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转户前已经落实计划生育的农业户籍夫妇,转户后仍享受原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四)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机制。转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优化调整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为转户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

(六)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民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财政保障范畴。

(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转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八)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民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民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农民子女在服役期间已转户的,期满后可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安置政策;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转户后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农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转户后第二年开始按城镇标准发放。

(十一)建立健全户口迁移和落户保障制度。公安机关落实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办理迁入本市户口的基本原则、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全面落实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落户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顺利落实。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府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统筹;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积极推动具体工作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房管和建设部门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业、林业、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按教育政策负责安排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农合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以及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

同时,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梳理,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要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力度,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四)广泛宣传、深入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不下强迫命令,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同时,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我市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相关政策,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市直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市户改办,由市户改办审核后汇总报市政府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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