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30 15:0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511号)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和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与市级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财政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而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四个部分: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实现支出的财政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也包括已经下达到部门,部门当年未列支出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实现支出的财政资金);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及年度追加调整,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包括已经拨付部门但部门尚未形成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及尚未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  按形成时间,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当年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  每年定期组织清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切实压缩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每一项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  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三条  部门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预算年度内未申请拨付的,年终全部收回市财政;在预算年度内已申请拨付但由于项目尚未完成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结转的,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市财政。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项目已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连续年度预算安排给部门的递延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改变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用途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确认的结余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0日内上缴市财政,同时将银行账户撤销;项目连续实施的,超过两年的结转资金上缴市财政,收回资金的项目需继续实施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安排。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八条  部门当年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执行进度偏慢和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单位,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九条  收回财政的部门结余资金,原则上安排该单位急需的其他项目资金。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申请新增项目资金时,优先使用本部门结余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禁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对部门银行账户现有的结余资金(结存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收回。除有明确规定外,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将逐步取消,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清理和规范现有财政专户,切实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中,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库;其余财政支出专户资金应全部调入国库。调入国库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定期上报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意见通知各部门。部门应当将上年实际形成的结转资金全部列入部门预算草案。

第二十四条  部门不报或少报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将以年终账面结余数为依据,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减少相同数额的预算指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结转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人为调整支出项目,有意做大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部门,查实后,其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政府采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与市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但未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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